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0年度,27號
KSHM,110,金上訴,27,202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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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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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詐騙集團犯罪時間、手法及所得贓款流向 │備註 │
├──┼───┼───────────────────┼──────┤
│ 1 │王興輝│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年8 月8 日13時許,│ │
│ │ │假冒王興輝外甥撥打電話予王興輝,佯稱:│ │
│ │ │因亟需款項應急,欲借款新臺幣(下同)28│ │
│ │ │萬6 千元云云,致王興輝信以為真而陷於錯│ │
│ │ │誤,乃依指示於同日14時15分,在桃園市平│ │
│ │ │鎮區農會以臨櫃匯款方式,將28萬6 千元匯│ │
│ │ │入王偉華上開甲帳戶內。王偉華接獲提款指│ │
│ │ │示後,旋於同日14時47分前往新竹縣竹北市│ │
│ │ │光明六路49號中信銀行竹北分行,先以臨櫃│ │
│ │ │方式提領其中25萬元,再以自動櫃員機提領│ │
│ │ │其餘3 萬6 千元,後依「Mr .廖」指示前往│ │
│ │ │高鐵新竹站,並於同日15時許,在高鐵新竹│ │
│ │ │站內,將上開28萬6 千元款項交由胡裳容收│ │
│ │ │受。胡裳容再依「Mr .廖」指示,將該筆款│ │
│ │ │項持往臺中市區某百貨公司交予吳靜怡。 │ │
├──┼───┼───────────────────┼──────┤
│ 2 │李基琴│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年8 月10日某時,假│羅志成自乙帳│
│ │ │冒李基琴之親戚撥打電話予李基琴,誆稱亟│戶提領並交予│
│ │ │需金錢周轉云云,致李基琴誤信為真而陷於│胡裳容之12萬│
│ │ │錯誤,遂依指示於同日11時50分,將5 萬元│元,係包含編│
│ │ │匯入羅志成上開乙帳戶內。羅志成接獲提款│號2 、3 所示│
│ │ │指示後,旋於同日12時57分前往高雄市00000000000 0 0區○○路000 號中信銀行,以臨櫃方式提領│所匯入之款項│




│ │ │帳戶內12萬元,另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帳戶內│。至其餘1 萬│
│ │ │所餘1 萬元匯入其名下玉山銀行竹北分行07│元部分,尚無│
│ │ │00000000000 號帳戶,再使用自動櫃員機領│積極證據證明│
│ │ │出,並依「Mr .廖」指示前往高雄火車站附│亦係交予胡裳│
│ │ │近,將上開12萬元款項交予胡裳容收受。胡│容收取。 │
│ │ │裳容再依「Mr .廖」指示前往高雄市左營區│ │
│ │ │裕誠路上某連鎖咖啡店,將該筆款項交予吳│ │
│ │ │靜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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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施秋煙│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年8 月10日12時37分│同上 │
│ │ │前某時,假冒施秋煙姪女撥打電話予施秋煙│ │
│ │ │,佯稱亟需用錢云云,使施秋煙不疑有他而│ │
│ │ │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同日12時37分,將8 │ │
│ │ │萬元匯入羅志成上開乙帳戶內。羅志成接獲│ │
│ │ │提款指示後,於同日12時57分至上址中信銀│ │
│ │ │行以臨櫃方式提領帳戶內12萬元,另以網路│ │
│ │ │轉帳方式將帳戶內所餘1 萬元匯入其上開玉│ │
│ │ │山銀行帳戶,再以自動櫃員機提出,並依指│ │
│ │ │示前往高雄火車站附近,將上開12萬元款項│ │
│ │ │交予胡裳容胡裳容再持往上開咖啡店交予│ │
│ │ │吳靜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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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信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