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勞上字,108年度,8號
TNHV,108,勞上,8,2020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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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參加保險滿一定年資」及「已退職退保」等要件 ,即得請領老年給付。又再投保單位不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 定辦理投保手續者,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依 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復為同條例第72條第1 項所 明定。
 ⒉查被上訴人自87年4月1日起即已投保勞工保險,有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在卷可憑(見原審卷㈠第351頁 ),其上載明被上訴人自103年1月3日起之投保單位為上訴 人,投保薪資依序為19,273元、30,300元及36,300元,又被 上訴人係於106年8月31日申請退保,則其保險年資計為19年 5個月。次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 項規定一次請領老 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 發給1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 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同條例第59條第1項定有 明文。準此,以兩造約定之前揭薪資計算被上訴人應領薪資 (含加班費數額),對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被上訴 人應領薪資之月投保薪資數額如附表三所示,是依勞工保險 條例第19條第3項第1款前段以最高60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40,037元(詳如附表四),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保老年年 金給付金額試算予以核計結果,被上訴人每月可領取之老年 年金給付為9,774元。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已核算之被上訴 人每月可領取老年年金給付為8,404元,有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106年10月26日保普核字第Z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 見原審卷第353頁);依此,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給付之 勞保老年給付差額為328,800元(即:﹝9,774-8,404﹞ l220 =328,800)。至逾此金額之請求,則屬無據。 ㈤新制勞工退休提撥金應補差額部分:
 ⒈按雇主應為適用勞退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 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除同條例另有規定外, 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工退休金辦法,取代前項規定之勞 工退休金制度。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 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6。雇主未依同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 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 請求損害賠償;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4條第1項、第3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規 定,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 ,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該專戶 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24條 第1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是雇主未依該 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



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 依該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 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 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 上字第1602號裁判參照)。
 ⒉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未依法按其實際所得每月提繳退休金至 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致其得領之退休金已有 短少,金額為27,797元等語,已據其於原審及本院陳述在卷 ,有其提出之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附卷可參(見原 審卷㈠第345至347頁),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而兩造間原 存在僱傭關係,已如前述,上訴人既係被上訴人之雇主,於 被上訴人受僱期間未依法按實際所得每月提繳一定比例之退 休金,被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之財產權 益將會受損害,則被上訴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 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未提繳之退休金差額27,797元(詳如 附表五所示),於法亦屬有據。
 ㈥依上,本件被上訴人得向上訴人請求給付之總金額為1,366,8 16元(即:1,010,219+328,800+27,797=1,366,816 )。陸、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依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第40條 及系爭約僱勞動契約等所衍生之請求權法律關係,請求判決 :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366,816元,及民事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07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部分所為之請求即32 7,003元(1,693,819-1,366,816=327,003),尚屬無據,應 均予駁回。原審就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 決,於法尚有未洽;上訴人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 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改判如主文第二項 所示。至原審就上揭應予准許部分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於 法核無違誤;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 廢棄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為無理由,應駁回其 此部分之上訴。
柒、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或防禦方法並提出 之證據資料,經斟酌後認均不影響本院所為前開論斷,自無 逐一審論之必要,附此敘明。
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佩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文靜

附表一:
被上訴人請求加班費天數(見原判決第10至21頁附表一) 被上訴人所提出工作記事簿 103年9至10月 至少11天(即請求內容欄位「2.‧‧加班11天」,尚不含其他項次之請求) 9天 103年11月 至少10天(即請求內容欄位「1.固定上班10日,即加班10天」,尚不含其他項次之請求,以下各月份亦同) 4天 103年12月 至少12天 12天 104年1月 至少17天 9天 104年2月 至少8天 10天 104年3月 至少23天 13天 104年4月 至少20天 8天 104年5月 至少21天 12天 104年6月 至少17天 8天 104年7月 被上訴人未提供勞務 104年8月 至少22天 3天 104年9月 至少20天 12天 104年10月 至少20天 5天 104年11月 至少22天 7天 104年12月 至少22天 8天 105年1月 至少19天 6天 105年2月 至少12天 3天 105年3月 至少24天 6天 105年4月 至少19天 5天 105年5月 至少22天 3天 105年6月 至少17天 9天 105年7月 至少6天 2天 105年8月 至少18天 6天 105年9月 至少12天 8天 105年10月 至少19天 7天 105年11月 至少22天 11天 105年月 至少21天 1天 106年1月 至少18天 4天 106年2月 至少12天 1天 106年3月 至少22天 3天 106年4月 至少18天 4天 106年5月 至少21天 5天 106年6月 至少19天 10天 106年7月 至少11天 4天 106年8月 至少10天 0天



附表二:上訴人應給付之金額及證據
日 期 薪制 上訴人應給付薪資及加班費總額 證 據 備 註 上訴人已給付薪資明細(參本院卷一第152頁) 上訴人計算加班之加權時數(本院卷四第121-1 61頁) 上訴人已給付加班費(本院卷四第163頁) 應給付差額(本院卷四第163頁) 103年09 月 輪班 (兼任) 1,300元 原審卷一第103-104頁 鐘點費1,300元,天數:1天 1,300元 加權計算:12.68時薪:163元應給付加班費2,067元 0元 2,067元 103年10 月 14,800元 原審卷一第105-106頁 鐘點費1,300元,天數:11天=14,300元加班鐘點費500元,天數:1天=500元(10月4日加班) 14,300元+500元=14,800元 加權計算:170.53時薪:163元應給付加班費27,797元 500元 27,297元 103年11 月 15,550元 原審卷一第107-108頁 鐘點費1,300元,天數:11天=14,300元加班鐘點費500元,天數:2.5天=1,250元(11月1、15、21日加班) 14,300元+1,250元=15,550元 加權計算:143.5時薪:163元應給付加班費23,391元 1,250元 22,141元 103年12 月 25,850元 原審卷一第109-110頁 鐘點費1,300元,天數:17天=22,100元加班鐘點費500元,天數:7.5天=3,750元(12月6、12、13、20、26、27、31日加班) 22,100元+3,750元=25,850元 加權計算:267.33時薪:163元應給付加班費43,575元 3,750元 39,825元 104年01 月 28,200元 原審卷一第111-112頁 鐘點費1,300元,天數:19天=24,700元加班鐘點費500元,天數:3天=1,500元(1月17、19、30日加班)獎勵金:2,000元 24,700元+1,500元+2,000元=28,200元 加權計算:260.96時薪:163元應給付加班費42,537元 1,500元 41,037元 104年02 月 12,500元 原審卷一第113-114頁 鐘點費1,300元,天數:5天=6,500元鐘點費1.000元,天數:6天=6,000元(2月24日專任) 6,500元+6,000元=12,500元 加權計算:88.08時薪:163元(原)更為125元應給付加班費13,521元 0元 13,521元 104年02 月 104年03 月 34,500元 原審卷一第117-118頁 專任月薪:30,000元加班費1,000元/天,天數:4.5天=4,500 元(3月6-8日兩天半、3月13-15日兩天) 30,000元+4,500元=34,500元 加權計算:392.22時薪:125元應給付加班費49,028元 4,500元 44,528元 104年04 月 32,500元 原審卷一第119-120頁 專任月薪:30,000元加班費1,000元/天,天數:2.5天=2,500元(4月17、18日、19日半天) 30,000元+2,500元=32,500元 加權計算:242.22時薪:125元應給付加班費30,278元 2,500元 27,778元 104年05 月 35,000元 原審卷一第121-122頁 專任月薪:30,000元加班費1,000元/天,天數:5天=5,000元(5月1、2、29、30日;3、31日半天) 30,000元+5,000元=35,000元 加權計算:351.21時薪:125元應給付加班費43,901元 5,000元 38,901元 104年06 月 34,000元 原審卷一第123-124頁 專任月薪:30,000元加班費1,000元/天,天數:4天=4,000元(6月5、12、22、23日) 30,000元+4,000元=34,000元 加權計算:242.22時薪:125元應給付加班費30,278元 4,000元 26,278元 104年07 月 (專任)月薪3萬元 30,000元 無資料 專任月薪:30,000元 30,000元 0元 0元 104年08 月 30,000元 原審卷一第125頁 專任月薪:30,000元 30,000元 加權計算:242.22時薪:125元應給付加班費30,278元 0元 30,278元 104年09 月 38,000元 原審卷一第127-128頁 專任月薪:30,000元加班費1,000元/天,天數:8天=8,000元(9月11、12、18、19、28、29日;13、20日半天) ◎9月28、29日颱風停班停課共計3日 30,000元+8,000元=38,000元 加權計算:332.22時薪:125元應給付加班費41,528元 8,000元 33,528元 104年10 月 32,000元 原審卷一第129-130頁 專任月薪:30,000元加班費1,000元/天,天數:2天=2,000元(10月30、31日) 30,000元+2,000元=32,000元 加權計算:272.22時薪:125元應給付加班費34,028元 2,000元 32,028元 104年11 月 33,000元 原審卷一第131-132頁 專任月薪:30,000元加班費1,000元/天,天數:3天=3,000元(11月13、14日;1、15日半天) 30,000元+3,000元=33,000元 加權計算:321.21時薪:125元應給付加班費40,151元 3,000元 37,151元 104年12 月 35,000元 原審卷一第133-134頁 專任月薪:30,000元加班費1,000元/天,天數:5天=5,000元(12月4、5、18、19日;6、20日半天) 30,000元+5,000元=35,000元 加權計算:343.23時薪:125元應給付加班費42,904元 5,000元 37,904元 105年01 月 43,000元 原審卷一第137-138頁 原審卷一第135頁 專任月薪:30,000元加班費1,000元/天,天數:1天=1,000元(1月22日)獎勵金:12,000元 30,000元+1,000元+12,000元=43,000元 加權計算:209.19時薪:125元應給付加班費26,149元 1,000元 25,149元 105年02 月 32,500元 原審卷一第139-140頁 專任月薪:30,000元加班費1,000元/天,天數:2.5天=2,500元(02月19、20日;21日半天) 30,000元+2,500元=32,500元 加權計算:143.13時薪:125元應給付加班費17,891元 2,500元 15,391元 105年03 月 (專任)月薪 3萬5千元 37,000元 原審卷一第141-142頁 專任月薪:35,000元加班費1,000元/天,天數:2天=2,000元(3月4、5日) 35,000元+2,000元=37,000元 加權計算:313.23時薪:146元應給付加班費45,732元 2,000元 43,732元 105年04 月 37,000元 原審卷一第143-144頁 專任月薪:35,000元加班費1,000元/天,天數:2天=2,000元(4月9、10日) 35,000元+2,000元=37,000元 加權計算:209.19時薪:146元應給付加班費30,542元 2,000元 28,542元 105年05 月 35,000元 原審卷一第145頁 專任月薪:35,000元 35,000元 加權計算:231.21時薪:146元應給付加班費33,757元 0元 33,757元 105年06 月 41,500元 原審卷一第147-148頁 專任月薪:35,000元加班費1,000元/天,天數:6.5天=6,500元(6月17、18、22、23、24、30日;19日半天) 35,000元+6,500元=41,500元 加權計算:302.22時薪:146元應給付加班費44,124元 6,500元 37,624元 105年07 月 35,000元 原審卷一第149頁 專任月薪:35,000元 35,000元 加權計算:55.05時薪:146元應給付加班費8,037元 0元 8,037元 105年08 月 35,500元 原審卷一第151-152頁 專任月薪:35,000元加班費1,000元/天,天數:0.5天=500元(8月12日半天) 35,000元+500元=35,500元 加權計算:220.2時薪:146元應給付加班費32,149元 500元 31,649元 105年09 月 38,500元 原審卷一第153-154頁 專任月薪:35,000元加班費1,000元/天,天數:3.5天=3,500元(9月9、10、28日;11日半天) 35,000元+3,500元=38,500元 加權計算:154.14時薪:146元應給付加班費22,504元 3,500元 19,004元 105年10 月 35,000元 原審卷一第155頁 專任月薪:35,000元 35,000元 加權計算:198.18時薪:146元應給付加班費28,934元 0元 28,934元 105年11 月 37,500元 原審卷一第157-158頁 專任月薪:35,000元加班費1,000元/天,天數:2.5天=2,500元(9月18、19日;20日半天) 35,000元+2,500元=37,500元 加權計算:302.22時薪:146元應給付加班費44,124元 2,500元 41,624元 105年12 月 35,000元 原審卷一第159頁 專任月薪:35,000元 35,000元 加權計算:220.2時薪:146元應給付加班費32,149元 0元 32,149元 106年01 月 52,750元 原審卷一第163-164頁原審卷一第161頁 專任月薪:35,000元加班費1,000元/天,天數:2小時=250元(1月26日兩小時)獎勵金:17,500元 35,000元+250元+17,500元=52,750元 加權計算:198.18時薪:146元應給付加班費28,934元 250元 28,684元 106年02 月 35,000元 原審卷一第165頁 專任月薪:35,000 元 35,000元 加權計算:121.11時薪:146元應給付加班費17,682元 0元 17,682元 106年03 月 36,000元 原審卷一第166-167頁 專任月薪:35,000元加班費1,000元/天,天數:1天=1,000元(3月4日) 35,000元+1,000元=36,000元 加權計算:242.22時薪:146元應給付加班費35,364元 1,000元 34,364元 106年04 月 35,000元 原審卷一第169頁 專任月薪:35,000元 35,000元 加權計算:209.19時薪:146元應給付加班費30,542元 0元 30,542元 106年05 月 35,500元 原審卷一第171-172頁 專任月薪:35,000元加班費1,000元/天,天數:半天=500元(5月4日) 35,000元+500元=35,500元 加權計算:231.21時薪:146元應給付加班費33,757元 500元 33,257元 106年06 月 39,500元 原審卷一第173-174頁 專任月薪:35,000元加班費1,000元/天,天數:4.5天=4,500元(6月3、22、30日;4、11、23日半天) 35,000元+4,500元=39,500元 加權計算:242.22時薪:146元應給付加班費35,364元 4,500元 30,864元 106年07 月 36,500元 原審卷一第175-176頁 專任月薪:35,000元加班費1,000元/天,天數:1.5天=1,500元(7月30日;16日半天) 35,000元+1,500元=36,500元 加權計算:132.12時薪:146元應給付加班費19,290元 1,500元 17,790元 106年08 月 35,500元 原審卷一第177-178頁 專任月薪:35,000元加班費1,000元/天,天數:0.5天=500元(8月11日半天) 35,000元+500元=35,500元 加權計算:121.11時薪:146元應給付加班費17,682元 500元 17,182元 106年09 月 3,600元 3,600元工作獎金(離職時給) 3,600元 合計 1,184,050 1,184,050元 1,079,969元 69,750元 1,010,219元 註 ◎上訴人已給付之薪資及加班費總額為1,184,050元,然依勞動部相關規定,超過8小時部分另計加班費,其加權總和後,應給付加班費總額為1,079,969元,扣除已給付加班69,750元,仍應給付加班費差額1,010,219元。 附表三:
A B C D 約定薪資 應給加班費(即附表二) 應給付薪資(A+B) 月投保薪資 103年9月 1,300 2,067 3,367 642 103年10月 14,300 27,797 42,097 43,900 103年11月 14,300 23,391 37,691 38,200 103年12月 22,100 43,575 65,675 43,900 104年1月 24,700 42,573 67,237 43,900 104年2月 12,500 13,521 26,021 26,400 104年3月 30,000 49,028 79,028 43,900 104年4月 30,000 30,278 60,278 43,900 104年5月 30,000 43,901 73,901 43,900 104年6月 30,000 30,278 60,278 43,900 104年7月 30,000 0 30,000 30,300 104年8月 30,000 30,278 60,278 43,900 104年9月 30,000 41,528 71,528 43,900 104年10月 30,000 34,028 64,028 43,900 104年11月 30,000 40,151 70,151 43,900 104年12月 30,000 42,904 72,904 43,900 105年1月 30,000 26,149 56,149 43,900 105年2月 30,000 17,891 47,891 43,900 105年3月 35,000 45,732 80,732 43,900 105年4月 35,000 30,542 65,542 43,900 105年5月 35,000 33,757 68,757 45,800 105年6月 35,000 44,124 79,124 45,800 105年7月 35,000 8,037 43,037 43,900 105年8月 35,000 32,149 67,149 45,800 105年9月 35,000 22,504 57,504 45,800 105年10月 35,000 28,934 63,934 45,800 105年11月 35,000 44,124 79,124 45,800 105年12月 35,000 32,149 67,149 45,800 106年1月 35,000 28,934 63,934 45,800 106年2月 35,000 17,682 52,682 45,800 106年3月 35,000 35,364 70,364 45,800 106年4月 35,000 30,542 65,542 45,800 106年5月 35,000 33,757 68,757 45,800 106年6月 35,000 35,364 70,364 45,800 106年7月 35,000 19,290 54,290 45,800 106年8月 35,000 17,682 52,682 45,800 總計 1,079,200 1,079,969 2,159,169 附表四:
時間 月投保薪資 105年5月、105年6月、105年8月至106年8月 45,800×15=687,000 103年10月、103年12月、104年1月104年3月至6月、104年8月至105年4月、105年7月 43,900×17=746,300 103年11月 38,300 90年2月至91年10月 34,800×21=730,800 89年5月至89年9月 33,300×6=199,800 共60個月 總計2,402,200 平均月投保薪資:40,037(即:2,402,200÷60=40,036.66)
附表五:
新制勞工退休金應補差額: ⑴現行勞退金採計投保薪資提繳金額:103/10 1個月=1,079103/11~103/12:19,273(投保薪資)6%2個月=2,312104/01~104/03:19,273(投保薪資)6%3個月=3,468104/04~105/03:30,300(投保薪資)6%12個月=21,816105/04~106/08:36,300(投保薪資)6%17個月=37,0261,079+2,312+3,468+21,816+37,026=65,701元 ⑵加班費計入薪資後投保應提繳金額(依當時薪資投保級距):103/10:32,550,應投保薪資33,3006%=1,998103/11:34,800,應投保薪資34,8006%=2,088103/12:56,100,應投保薪資43,9006%=2,634104/01:59,950,應投保薪資43,9006%=2,634104/02:22,120,應投保薪資22,8006%=1,368104/03~104/06:應投保薪資43,9006%4個月=10,536(103/7/1起最高)104/07(暑假期間無加班):應投保薪資30,3006%=1,818104/08~105/04:應投保薪資43,9006%9個月=23,706(104/7/1起最高)105/05~106/09:應投保薪資45,8006%17個月=46,716(105/5/1起最高)1,998+2,088+2,634+2,634 +1,368+10,536+1,818+23,706+46,716=93,498元 ⑶應補差額:93,498-65,701=27,7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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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