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重上更(一)字,94年度,357號
TNHM,94,重上更(一),357,200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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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約書偽造己○○署押各一枚,及偽造裕隆公司出廠貨 物稅完稅照證(中區國稅貨照苗字第四三三五五八號,其上 蓋有偽造新竹監理所八十七年四月廿二日審核合格,及公路 局新竹區監理所車輛證件審核圓戳章、苗栗縣貨物稅廠商出 廠圓戳章)、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編號0000000號 ,其上蓋有偽造交通部委託裕隆公司代辦申請牌照檢驗章、 檢驗員林尚輝職章、新竹監理所八十七年四月廿二日審核合  格圓戳章)各一張,上開證件所蓋各種戳章及檢驗員林尚輝  職章印文,均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 九條規定,宣告沒收。另偽造己○○身分證(含身分證所貼 洪文玉照片)、偽造己○○行車執照(行照編號筍000-0000 000000號)為被告庚○○丁○○戊○○三人,供犯罪所 用,且為被告等人與綽號阿豐男子所共有,依刑法第三十八 條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又偽造裕隆公司出廠貨物稅完 稅證照(中區國稅稅貨照苗字第四三三五五八號,其上蓋有 偽造新竹監理所八十七年四月廿二日審核合格及公路局新竹 區監理所車輛証件審核圓戳章、苗栗縣貨物稅廠商出廠圓戳 章)、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編號0000000號,其上 蓋有偽造交通部委託裕隆汽車公司代辦申請牌照檢驗章、檢 驗員林尚輝職章、新竹監理所八十七年四月廿二日審核合格 圓戳章)各一張及偽造LW─六五六九號車牌兩面,由洪文 玉於案發時已交付丙○○,持往監理站辦理車籍過戶,已非 被告所有,除上開證件所蓋各種戳章及檢驗員林尚輝職章印  文,依前所述,應予沒收外,其餘均不予宣告沒收。七、併案意旨略以(即高雄地檢署九十一年偵字七五七七號): 被告庚○○於八十九年八月間,與溫俊龍溫俊雄馬佩馨 等人共組竊車集團,竊取吳志聰周明仕所有CG-六六六 九號(引擎號碼經偽造為B0-000000A255522號)、YZ-八 八八六號(引擎號碼經偽造為0000000000000-號)等二輛賓 士牌小客車,再以電話向該二輛車之車主吳志聰周明仕分 別恐嚇交付贖金三十萬元、八萬元,否則不將渠等小客車歸 還云云,然因帳號不全,被害人無法匯款,致未得逞云云, 然該案為竊車勒贖,而本件則為偽造贓車車籍資料,再販賣 贓車牟利,二件犯罪構成要件,顯然不同,縱認併案犯行亦 為被告庚○○所為,亦與本件被告犯行,無裁判上一罪關係 ,自無法併案審理,業經本院上訴審於九十一年五月廿七日 ,退還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行偵辦,有本院九 十一年五月十七日函文在卷可憑(詳上訴卷一四四頁)。八、末查,被告庚○○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 其陳述,逕行判決,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五十五條後段、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趙中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董武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美惠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一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 │ │ │
│編│ 沒 收 物 品 │數量│
│號│ │  │
├─┼─────────────────────┼──┤
│一│偽造己○○印章 │一顆│
├─┼─────────────────────┼──┤
│二│汽車過戶登記書偽造己○○簽名署押 │各一│
│ │及己○○印文 │枚 │
├─┼─────────────────────┼──┤
│三│汽車買賣合約書偽造己○○簽名署押 │一枚│
├─┼─────────────────────┼──┤
│四│偽造己○○身分證 │一張│
│ │(含身分證所貼洪文玉照片) │ │
├─┼─────────────────────┼──┤
│五│偽造己○○行車執照 │一張│
│ │(行照編號筍00000000號) │ │
├─┼─────────────────────┼──┤
│ │偽造裕隆公司出廠貨物稅完稅照證(中區國稅貨│  │
│六│三三五五八號,其上蓋有偽造新竹監理所八十七│ │
│ │日審核合格,及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車輛證件審│  │
│ │苗栗縣貨物稅廠商出廠圓戳章)、汽車新領牌照│ │
│ │號0000000號,其上蓋有偽造交通部委託│ │
│ │辦申請牌照檢驗章、檢驗員林尚輝職章、新竹監│ │
│ │年四月廿二日審核合格圓戳章)各一張,上開證│ │
│ │件所蓋各種戳章及檢驗員林尚輝職章印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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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慶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