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93年度,1031號
TNHM,93,上訴,1031,20050624,1

2/2頁 上一頁


│ │ │標的物停放地點為臺南縣永│ │。 │
│ │ │康市○○路三六二號,不得│ │ │
│ │ │將前開自小客車任意遷移、│ │ │
│ │ │出賣、出質、轉讓、出租或│ │ │
│ │ │為其他處分。惟自九十年十│ │ │
│ │ │一月三十日起即未繳款,亦│ │ │
│ │ │不見人車,致生損害於台新│ │ │
│ │ │銀行。 │ │ │
├──┼──────┼────────────┼─────┼──────┤
│ 2 │九十年十月三│連續三次指示摩西公司所僱│八萬三千六│臺灣臺南地方│
│ │日、十月十一│用,姓名、年籍不詳之「李│百元。 │法院檢察署九│
│ │日、十月十一│用,姓名、年籍不詳之「李│百元。 │法院檢察署九│
│ │日及十月十二│雅婷」之成年女子,向施樂│ │十一年度偵字│
│ │日在摩西公司│事達公司佯稱摩西公司將購│ │第四五二六號│
│ │內。 │買手機預付卡四十片及摩托│ │。 │
│ │ │羅拉行動電話七支,使施樂│ │刑法第三百三│
│ │ │事達因而陷於錯誤而給付前│ │十九條第一項│
│ │ │開貨物,受有損害。 │ │。 │
├──┼──────┼────────────┼─────┼──────┤
│ 3 │九十年十月三│連續向士展公司大量購買傳│三萬七千四│臺灣臺南地方│
│ │日、十月九日│真機、打卡鐘及轉寫帶等用│百元。 │法院檢察署九│
│ │及十月二十五│品(公訴意旨誤為資訊用品│ │十一年度偵字│
│ │日在摩西公司│),致士展公司因而受有損│ │第四九七九號│
│ │內。 │害。 │ │。 │
│ │ │ │ │刑法第三百三│
│ │ │ │ │十九條第一項│
│ │ │ │ │。 │
├──┼──────┼────────────┼─────┼──────┤
│ 4 │九十年十一月│連續向融程公司採購十五吋│五十二萬零│臺灣臺南地方│
│ │二十日及九十│液晶顯示器五十臺及一百五│二百七十五│法院檢察署九│
│ │年十二月四日│十臺,並先交付摩西公司面│元及一百四│十二年度偵字│
│ │在摩西公司內│額五十二萬零二百七十五元│十四萬九千│第八五九四號│
│ │,並與姓名、│、到期日為九十年十二月十│元。 │。 │
│ │年籍不詳之「│日之支票與融程公司,嗣該│ │刑法第三百三│
│ │陳政中」成年│支票經提示退票,致融程公│ │十九條第一項│
│ │男子共同為詐│司受有損害。 │ │。 │
│ │欺行為。 │ │ │ │
├──┼──────┼────────────┼─────┼──────┤
│ 5 │九十年十一月│向東元公司購買洗衣機十臺│十六萬元。│臺灣臺南地方│
│ │二十一日在摩│,約定於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法院檢察署九│




│ │西公司內,並│一次付清,使東元公司因而│ │十二年度偵字│
│ │與姓名、年籍│給付上揭洗衣機十臺予摩西│ │第四五四五號│
│ │不詳之「陳政│公司,因而受有損害。 │ │、第四二○○│
│ │中」成年男子│ │ │號。 │
│ │共同為詐欺行│ │ │刑法第三百三│
│ │為。 │ │ │十九條第一項│
│ │ │ │ │。 │
├──┼──────┼────────────┼─────┼──────┤
│ 6 │九十年十一月│向承陞有限公司購買電腦機│二十四萬一│臺灣板橋地方│
│ │九日在摩西公│殼三百八十九臺,並簽發無│千一百八十│法院檢察署九│
│ │司內,並與姓│法兌現,以摩西公司為發票│元。 │十二年度偵緝│
│ │名、年籍不詳│人,面額二十三萬五千三百│ │字第六四三號│
│ │之「陳政中」│四十元,發票日期九十年十│ │。 │
│ │成年男子共同│二月三十一日之支票,使承│ │刑法第三百三│
│ │為詐欺行為。│陞公司陷於錯誤,因而給付│ │十九條第一項│
│ │ │前開物品。 │ │。 │
└──┴──────┴────────────┴─────┴──────┘
附表二:
┌──┬──────┬────────────┬─────┬──────┐
│ │九十年十一月│向敦大公司採車用免持聽筒│十萬零八百│臺灣臺南地方│
│ │二十日 │大哥大電話手機配件六百組│元。 │法院檢察署九│
│ │在摩西公司內│並交付摩西公司面額十萬零│ │十一年度發查│
│ │,並與姓名、│八百元、到期日為九十年十│ │字第二四八號│
│ │年籍不詳之「│二月十一日之支票予敦大公│ │。 │
│ │陳政中」成年│司,嗣該支票經提示退票,│ │刑法第三百三│
│ │男子共同為詐│致敦大公司受有損害。 │ │十九條第一項│
│ │男子共同為詐│致敦大公司受有損害。 │ │十九條第一項│
│ │欺行為。 │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處分標的物之處罰)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



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
台灣施樂事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融程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西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士展資訊用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因喬伊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旅順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敦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伊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