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08年度,59號
TCHV,108,重上更一,59,2020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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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賴成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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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璿宇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