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所有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更(二)字,106年度,25號
TCHV,106,重上更(二),25,2017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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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業被取代數十年之福德爺名義申請之理,顯見該「大 里聖明宮由來」之木匾恐屬事後編造,尚難執為被上訴 人與「公業福德爺」係同一主體之證明。
7、綜上,被上訴人並未能舉證證明其與「公業福德爺」為 同一權利主體,則被上訴人主張其與「公業福德爺」係 同一權利主體,且據此另主張其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 ,即均無可採。
(七)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提起本件確認之訴,無即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且被上訴人之舉證,尚難證明其 與「公業福德爺」係同一權利主體及系爭土地為其所有。 是被上訴人訴請確認其與「公業福德爺」係同一權利主體 ;其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存在,即皆無理由,不應准許。 原審法院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 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改判 如主文第一、二項。
七、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 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均與上開結論無礙,不再一一論述, 併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 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張恩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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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