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重金上更(二)字,105年度,5號
TCHM,105,重金上更(二),5,20170518,1

2/17頁 上一頁 下一頁


奬金是具有不確定而且不具有類似利息法定孳息的性質,不 得把渠等所報備的奬金制度以及金錢有關係的推薦奬金、組 織奬金以及計算出的K值,甚至會員的入會費1千元,全部擴 大為有返還本金以及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利息的論證, 由扣案的證物以及被害人歷史的銀行交易明細表顯示證明被 害人等並無虧損,且渠等公司有關奬金發放的部分可以確定 並非定期定額,顯與銀行法所規定的固定孳息部分不同,並 沒有違反銀行法的犯行。又組織奬金的部分渠等有規定組織 奬金K值以及回饋奬金、重複消費、全國分紅,在利息的部 分會員取得奬金是推廣勞務的報酬,不是利息,領取奬金的 方式會員領取任何奬金必須要重複消費而且還要購買商品, 領取奬金的門檻會員要每個月領取奬金都必須重複消費,商 品的部分渠等報備有提供商品名、規格、價格、成本以及PV 值共有一百多種,公司有辦理退換貨的手續,依會員辦理退 貨的手續,公司會扣除已領的商品以及已領的奬金,剩下的 部分做退費,而一般銀行沒有組織奬金,且銀行沒有商品退 貨的手續,故渠等顯非經營銀行業務云云;於本院本審辯稱 :原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跟卷內證據資料不符,原審判決並 沒有在理由中就證據的取捨加以說明,另外,會員所購買的 商品是基於商品的價值,公司並沒有商品虛化的問題,公司 是以商品的銷售為獲利的來源,對於所領取的奬金是屬於我 們公司所報備的多層次傳銷的行為,獲利上具有不確定性, 跟銀行法的要件不符。姑且不論會判刑多久,伊向在場的告 訴人跟被害人以及不在場的被害人和告訴人表示萬分的歉意 。請判被告無罪,退萬步言,如認被告有罪,請審酌被告亥 ○○、e○○及S○○,日前與告訴人宙○○(含O○○、 M○○、黃鐙田)以100萬元達成和解並清償完畢,有和解 書、匯款單為證,請從輕量刑等語。
㈡被告S○○於本院上訴審辯稱:伊未有招攬會員,因為公司 在販賣產品,所以有產品解說云云;於原審則辯稱:伊是公 司行政副總,負責產品管理,報表稽核,只是領取公司薪水 ,每月領6萬元,被告I○○要伊進公司,且只擔任產品管 理,本身另外有公司在營運;互助會是董事長I○○跟會員 之間成立的,伊不知情,公司營運狀況剛開始還好,後來就 不是很好,公司財務稽核係由被告e○○負責,伊並沒有管 業務,又公司最後係處於虧損狀態,並無上揭違反公平交易 法及銀行法之犯行云云;於本院更一審則辯稱:渠等公司確 實是在銷售產品,也有跟廠商進貨的資料,及進銷項申報資 料、報稅資料以及公平會的報備資料,以及會員的退貨資料 等,表示公司有與廠商進行買賣,再將商品銷售給會員,也



有與會員確實有退換貨的手續,以及接下來又有針對稅務方 面做一些例如銷貨折讓單的退貨的這些申報動作。再來,所 謂的重複消費是會員每月要領取奬金的時候,必須要跟公司 做重複消費的動作,重複消費如同字面上解釋,他必須要重 複跟公司再買產品,才有領取奬金的資格,也就是說領取奬 金必須是有個門檻條件的,他有做重複消費購買產品這樣子 的動作之後,他才取得領取奬金的資格,又所謂違反銀行法 應是指收受投資、收受存款、做一些銀行業辦理的業務,但 渠等公司只是純粹做商品銷售,並開二聯及三聯式發票給經 銷商,跟所謂的借款、收受投資、收受存款的方面是截然不 同的行為;另合會是鄭德和發起、組織、經營與翔心福公司 無關云云;於本院本審辯稱:伊沒有擔任財務的工作,公司 也沒有謊稱對會員說有在大陸投資珍珠工廠之類的不動產, 那都是會員他們自己講的。公司會員跟公司買了產品之後都 有開發票,公司也有跟國稅局申報營業稅,非所謂的收受存 款與不實產品,而且公司跟廠商進貨的產品的金額是相當高 。伊於翔雁公司變更登記為翔心福公司之後就不是公司法定 代理人,也不是實際經營負責主導的人,伊開始很單純是以 推廣產品為導向,最後公司經營不善變成這樣的局面,說實 在的伊也很無奈,如果做這些事情是錯誤的話,希望給伊一 次自新的機會等語。
㈢被告e○○於本院上訴審則辯稱:公司的制度,係每個月達 到所定業績目標,達到1.2倍的成長,就發放點數云云;並 於原審辯解:伊在公司擔任業務副總,負責會員招攬及報表 稽核。翔心福公司係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之公司,有向會 員說明公司經營規則,會員在獲得充分之資訊後始決定投資 ,且每月設定業績目標,如達到銷售,就提供奬金,會員並 未因此陷於錯誤,會員之奬金、分紅、消費回饋,皆係因為 商品之推廣、銷售而來,並非僅基於介紹他人加入所得。公 司於94年底後,深受流言影響,導致業績下滑,加上管理上 有疏失,迫於無奈而未能核發回饋金。公司確有推廣、銷售 商品及出貨之事實,與非法吸金之老鼠會不同,公司發放之 奬金遠遠超過所收取之資金;另關於「天心互助聯誼會」之 經營方式,係被告I○○所為,伊並不知情,又公司最後係 處於虧損狀態,亦無上揭違反公平交易法及銀行法之犯行云 云;於本院更一審辯稱:翔心福公司有無違反的前提應該是 公司到底有沒有犯公平交易法,在公司的行政作業流程來講 的話,我們確實也跟公平交易會有報備,且翔雁公司確實有 依登記營業項目營業,並所售產品亦有交付買受者,渠等公 司收受會員的款項之後,公司會開立發票給會員,但是品名



為預收貨款,公司也繳了營業稅,有關預收貨款完全符合國 家稅法,就會計科目來講預收貨款還有公司作業流程,會員 參加公司經銷商一個單位所繳的錢,實為會員購買貨物之價 金,並非渠等公司收受之存款,此與銀行法第29條規定並不 相同。又翔心福公司所有的商品都已經報備然後才銷售,報 備的資料包括廠商、DM、進貨的成本還有售價,以及所謂發 放奬金的PV值都有,所以產品已經報備公平交易委員會,產 品的價格為合理市價,另翔心福公司確實是依法實施多層次 傳銷管理辦法,即翔心福公司之傳銷制度確實是有販售商品 的事實,並非以介紹他人加入做為奬金計算依據,可見渠等 公司有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之退貨規定並依法執行,再 來公司會員購買商品之後,會開立發票給會員,等他們領了 貨之後,公司會再開發票給他,完全都是符合國家稅法,伊 不知道為何會違反公平交易法,再來關於天心互助聯誼會的 標息計算,原審計算方式是認為會員繳了8千4百元之後,可 按月取得1千6百元,共計12次,與天心互助會運作實際是24 期也是不相同的,天心互助會由多數證人證詞以及c○○, 會首並不是公司,會首是c○○,是會員共同組成,與被告 等無關云云;於本院本審辯稱:翔心福公司是在經濟部登記 ,有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證記證,直銷亦有跟行政院公平交 易委員會報備,公司確實有依登記營業項目營業,所售產品 亦有交付買受者,翔雁公司並沒有涉及詐欺的行為,公司收 受會員的款項都有開立發票。檢察官起訴的證據資料有很多 與事實不符,舉例有一個會員叫G○○,犯罪事實他說39萬 ,但是在二審黃家慧法官詰問他的時候,他卻只說10萬;附 表一會員Q○○說她總共投資600萬,但是更一審Q○○到 庭上卻改口說她只有200萬。伊只是一個業務副總,制度是 伊設計的沒有錯,公司蓋了章陳報給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 交易委員會也派員兩次複查公司並沒有違法,但是在這些告 訴人用不實的證據指證下,卻違反了公平交易法以及銀行法 。今天被關無所謂,但是對伊判決事實卻是捏造的,包括最 離譜的是壬○○,把董事長I○○勒索不成,這個人我們都 不認識,結果他勒索不成,聯合會員來提告我們,告訴人就 坐在我的對面,他居然可以說是我介紹他。伊在104年7月27 日所提的答辯,附表裡面將近有5、60個會員,幾乎有三分 之二的會員沒有損害,舉例告訴人L○○說她虧損非常多, 家破人亡,賣房子,伊曾經在更一審提出L○○總共領了 300多萬元,賺了100多萬元,檢察官根本沒有好好針對這些 告訴人所說的話好好調查;告訴人B○,在7月27日裡面, 我都把扣案裡面的資料查了,她報給檢察官的資料是20多萬



,公司匯給她的金額裡面已經超過20多萬了等語。請判被告 無罪,退萬步言,如認被告有罪,請審酌被告e○○、亥○ ○及S○○,日前與告訴人宙○○(含O○○、M○○、黃 鐙田)以100萬元達成和解並清償完畢,有和解書、匯款單 為證,請從輕量刑等語。
㈣被告I○○於本院上訴審辯稱:亥○○說制度他們會負責處 理,伊在公司沒有接觸到錢云云;並於原審辯稱:伊原本不 認識被告亥○○、e○○、S○○,係因被告亥○○曾向伊 購買甲殼素而有業務往來後,即慫恿其擔任翔心福公司之董 事長;伊僅係翔心福公司之掛名董事長,對於公司一切之運 作均不知情,在公司亦僅負責廚房及服務大眾飲食,公司一 切事務均不知情,只知道奬金制度係被告e○○所設,並無 招攬下線之行為,自己亦投資公司約有8百萬元,亦屬受害 者,又公司最後係處於虧損狀態,並無違反公平交易法及銀 行法之犯行云云;復於本院更一審辯稱:伊成立一家公司該 具備的事情,第一公平會有通過,有經濟部的執照,商品都 有經過公平會調查過,翔心福公司第一沒有違法,也有商品 ,年底也有稅單,告訴人他們該領的東西都領回去了,該給 他們的奬金也都領回去了,合會的事情,渠等是將場地借他 們,c○○會首,是公司發生事情當時伊也不知道怎麼處理 ,他們那些會首說成立一個合會,這個鄭德和、c○○當會 首,就這樣將場地借他們,我們收場地費,不是要騙他們, 渠等是有這個心想說現在發生這件事,要怎麼挽回,他們才 去想一個辦法,後來才說好將場地借他們,收一點場地費, 合會是這樣來的云云。惟被告I○○於本院本審審理中對於 前揭違反銀行法與公平交易法之犯罪,為認罪之陳述(本院 上更二卷二第183頁反面),並陳明當初要擔任這家公司董 事長的時候,伊沒有考慮有沒有這個能力,伊小時候住在山 上,小學讀2、3年畢業,很多事情都不懂,公司的錢也從來 沒碰過,案發後儘量補償被害人,請原諒伊錯誤,讓伊這個 老人家能夠緩刑,願在能力範圍內提供30萬元作為社會公益 金等語。
㈤被告Y○○於本院上訴審則辯稱:伊係掛名監察人,從來沒 做監察人的工作;亥○○叫伊作監察人,伊怕犯法,所以伊 沒有叫任何一個人加入公司,為了業績,伊自己找人頭加入 ;伊在台上有談個人使用產品的分享及任何投資都有風險, 風險要自己承擔,這是伊在台上講過的話云云;於原審並辯 稱:伊認為翔心福公司係有制度之公司,方同意被告I○○ 之邀而加入,加入後公司亦正常營運,之後會員抱怨未領到 奬金而影響業績,沒有業績就無法發放奬金,故亦曾出錢發



放奬金,伊無招攬下線之行為,自己亦拿出數百萬元投資, 亦屬受害者,又公司最後係處於虧損狀態,實無違反公平交 易法及銀行法之犯行云云;而在本院更一審則辯稱:第一, 伊不敢去招攬會員,伊為了業績,伊寧願自己出錢,所以伊 自己加入從頭到尾陸陸續續最後是1千多萬;第二,公司的 事情伊也不參與,伊也不去了解,伊也不去運作;第三,伊 在公司的工作,公司是指派伊去做愛心委員會,伊領的產品 伊百分之八十都捐獻了,伊也出了很多錢;第四,伊在廚房 裡面幫忙,這事情是伊的興趣,伊就這麼簡單而已云云。惟 被告Y○○於本院本審審理中對於前揭違反銀行法與公平交 易法之犯罪,為認罪之陳述(本院上更二卷二第183頁反面 ),並陳明伊教書退休經朋友介紹來傳銷,加入翔心福公司 是被告I○○當董事長介紹的,她說這個公司有報備,以前 因為公司沒有報備所以受處罰(即被告I○○、Y○○等人 自90年11月間起至91年間,另以完美世界公司、超哈網公司 之名義對外從事傳銷事業,均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398號 有罪判決確定),這次有報備就放心了。亥○○當時跟伊講 擔任監察人好不好,伊不曉得監察人在法律上是做什麼,現 在回想起來最大的錯誤就是自己沒有智慧,什麼都不懂怎麼 可以隨便答應加入這個公司,這是最大的錯誤。為了公司的 業績,伊自己用家人的名字,總共加的錢大概有1千多萬, 這樣違反公平交易法,這是不對的。伊很後悔,每天後悔得 不得了,天天想自殺,太太說要離婚,案發後儘量補償被害 人,請原諒伊錯誤,讓伊這個老人家能夠緩刑,願在能力範 圍內提供30萬元作為社會公益金等語。
二、惟查:
㈠翔心福公司確有以上揭犯罪事實欄所載制度之名義吸收會員 資金之說明:
⒈翔心福公司以「繳付入會費、購買單位款、重複消費款者, 得領回回饋金」制度吸收會員投資之方式:
93年10月間起至94年11月止,投資者加入翔心福公司為會員 者,除須繳交入會費1千元外,每投資一單須繳交金額2萬零 5百元,若投資四單,則金額為8萬2千元,所有加入之會員 每個月必須要再繳交公司要求之重複消費款(每一單500元 或525元),上開繳交款項經換算點數,可選擇兌換商品, 以13個月為一循環,每次重消後,公司則提供高額之回饋金 予會員,回饋金按期按月發放,第1個月可領1千2百元、第2 個月可領1千4百元、第3個月可領1千6百元、第4個月可領1 千8百元、第5個月可領2千元,第6個月可領2千2百元、第7 個月可領2千4百元,第8個月可領2千6百元,第9個月可領2



千8百元、第10個月可領3千元、第11個月可領3千2百元、第 12個月可領3千4百元、第13個月可領回1萬2千2百元,換言 之,每單投資2萬零5百元,13個月期滿可領回共計3萬9千8 百元;而自94年12月、95年1月間起至95年2月間止,翔心福 公司為達到大量吸取資金之目的,又以尾牙回饋名義大肆促 銷「買四單送一單」之活動,將投資一單之金額提高為2萬3 千5百元,會員優惠為2萬3千元,宣稱13個月後可領回一倍 之投資金額,會員亦須每個月繳交上述之重消(每一單525 元),另購買一單亦可依點數換取公司產品等情,業據: ⑴被告亥○○於原審供述:會員入會要繳1千元,購買商品 2萬零5百元一個單位,要取得奬金每月要重複消費525元 ,如不做重複消費,無法取得奬金,推薦一個奬金百分之 30,百分之40之組織奬金,有推薦加上重複消費才能取得 上個月的奬金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一第37頁)。是被 告亥○○對翔心福公司有以上開制度吸收會員之情並不否 認,並於本院上訴審供稱:我們在95年2月停止買單2萬零 5百元部分等語(本院金上訴卷三第35頁),於本院本審 供稱:入會費1千元,買一單的金額為2萬零5百元,後來 金額有改,也有優惠。重消就是重複消費,每月領取任何 的奬金都要重複消費,重複消費金額是一個單位500元, 還可以拿到其他的產品等語(本院上更二卷二第4頁); 被告S○○亦供稱:重消基本上一個單位是500元,稅外 加,正確來講的話是525元。入會成為會員,就可以購買 公司的產品,銷貨金額一個單位就是2萬零5百元,並提及 會員必須每月重消領奬金等語(本院上更二卷二第5頁反 面、第6頁反面);復據被告e○○對上開期間公司有收 取會員繳納之入會費及購買單位款等情具結證述在卷(本 院金上訴卷三第33頁)。
⑵並據下列會員證述在卷:
①證人未○○於原審證稱:「94年2月時經由朋友介紹開始 投資,進去公司經由I○○及在場被告都有,e○○、亥 ○○會負責講課,Y○○我不太清楚,但每次都跟I○○ 一起跟我講公司的內容,叫我要投資。…S○○我不知道 她的職稱。之後,我們入會一單位2萬零5百元,也有2萬3 千5百元…,後面領的紅利都是13次不變,以2萬零5百元 說明,第1個月領1千2百元,第2個月領1千4百元,加到13 次就領1萬2千2百元。每月還要繳重複消費一人(四單) 一月2千元,後面提高一月2千1百元,要有重複消費才可 以領。名稱是福利金或紅利金。投資報酬率很高。…尾牙 那次的錢,促銷買四單送一單」(原審金重訴2980卷三第



98頁)、「(問:尾牙之前是否都有拿到?)對」等語( 原審金重訴2980卷三第99頁反面);於本院上訴審對上開 會員繳付款項及領取回饋金之制度具結證稱在卷(本院金 上訴卷二第391至393頁),且有未○○提出之「優惠套裝 奬金計算表」、「福利金分紅分享表」可佐(原審金重訴 2980卷三第123、124頁),其上即載明各該固定日期發放 之回饋金數額,所述顯非無據。
②證人G○○於偵訊證稱:「95年1月2日經朋友介紹…,我 投資一個單位2萬3千5百元,我投資13單位,…,1月17日 在新天地舉辦一個會員聚餐,主持人說現在加入四單位, 有送一單位,所以我又加入4單位,一單位也是2萬3千5百 元,後來95年1月底,…公司就倒了。…當初我只知道之 後的錢會比投資的每單位金額還高,但是我都還沒有領到 」等語(偵8630卷第38、39頁);於本院上訴審具結證稱 :「(問:依據公司制度,你最初加入時,除可拿所買的 這一單取得的積分來換商品外,每個月公司還會給一筆固 定的回饋金?)對,當初介紹我加入的人就是這樣講,但 我什麼金都沒有領到。…(問:你是否因為看當時制度設 計,你支付購買一單2萬3千5百元及入會費1千元後,公司 每個月會給回饋金,給滿13個月後,可領回比當初給公司 的錢多?)對,一定是還要多才有吸引力。…(問:你有 無參加「買四單送一單」的活動?)有參加。(問:參加 「買四單送一單」時是否有告訴你滿13個月之後可以領回 一倍的錢?)一定是這樣,…(問:你是否知道,你買「 一單」2萬3千5百元後,每月按月領回饋金,最後到底總 共可領回多少錢?)應該是比我繳的錢多才會有誘因,我 才會加入」等語(原審金上訴卷二第422至424頁)。 ③證人即告訴人F○○於偵訊證稱:「我們有先繳1千元的 入會費,並約定每投資四單位,一單位2萬零5百元,每月 再繳納重複消費款…,1年後可以領取15萬9200元的奬金 ,…94年12月間虎敏輝有把單位奬金提高到2萬3千元,95 年1月用尾牙回饋買四單位送一單位」等語(他4268卷第1 00頁)。
④證人丁○○○於偵訊證稱:「一個單位是2萬零5百元,他 說第1個月一單位領回1千2百元回饋金,之後就依照1400 、1600、1800、2000元,每個月陸續增加,我忘了加入幾 個單位,只記得交了60萬500元,並且每個月要繳納消費 款2千元。…他說投資一單位可以換1萬元的商品,…,公 司人員說13月之後就可以領取回饋金3萬9千8百元。(問 :你投資翔心福公司紅利與本金領取的情況為何?)每月



25日公司會將紅利和本金匯入我在合作金庫的帳戶,一開 始每25日都有匯款到我帳戶,匯了大約8個月就沒有了, 雖然有領取回饋金,但他又要我增加單位。…(問:公司 何時停止發放回饋金?)95年2月」等語(偵8630卷第40 、41頁)。
⑤證人癸○○於偵訊證稱:「在93年11月,公司是翔雁公司 時就加入了,我買了13單26萬多元,告訴我的獲利是一單 2萬3千多元,13個月後可以領回3萬9千8百元,就是13個 月分期領回,第1年有領3萬9千8百元,之後第2年94年底 就沒有了。…(問:有無拿公司的產品?)有,他們說有 投資的話,就可以拿一半價值的產品,如健康食品等,但 是根本沒有那麼高的價值」等語(偵5115卷第18、19頁) ;「當初說加入一單位是2萬零5百元,13個月後可領回3 萬(筆錄載13萬應係誤植)9千8百元,…投資一單位可以 領取1萬元商品,每個月要重複消費…(問:你投資翔心 福公司領取紅利、本金的情況如何?)每個月25日匯入我 合作金庫帳戶,一開始都很正常,後來領取到約95年2月 間公司就沒有支付。…(問:公司有無推買四送一方案? )有。95年1月尾牙聚餐,公司推出買4單位送一單位的方 案,一單位是2萬3千5百元」等語(偵8630卷第42、43頁 )。
⑥證人丑○○於偵訊證稱:「當初說加入一單位2萬零5百元 ,要繳入會費1千元,後來變成2萬3千5百元,13個月可以 領回本金加利息大約3萬9千8百元,投資一單位可以領取1 萬元商品,每個月要重複消費…,沒有領取禮券,我陸續 投資好幾百萬元,…(問:投資的回饋金如何給付?)每 個月25日公司將紅利本金匯到我合作金庫帳戶,一開始都 有匯,我領了約10個月,從95年2月開始起沒有領到。… 95年1月間,公司舉辦尾牙,宣傳買四單位送一單位,要 招攬新人入會,後來我又投資16單位」等語(偵8630卷第 41、42頁)。
⑦證人K○○○於偵訊證稱:「93年12月30日經過朋友介紹 加入,一單位2萬零5百元,後來漲為2萬3千5百元,說13 個月後可以回收3萬9千8百元,我陸續投資共100單位,投 資一單位可以換1萬元商品,另重複消費2100元,領取紅 利本金的情形是每個月25日會匯入我合作金庫帳戶,一開 始都有正常給付,直到95年1月27日就沒有再匯款,…另 外公司有推出買四單位送一單位,是在95年1月公司舉辦 尾牙聚餐時推出的」等語(偵8630卷第44頁)。 ⑧證人W○○於偵訊具結證稱:「94年5、6月間,經朋友介



紹加入翔心福公司,一單位2萬零5百元,第1個月領回1千 2百元,之後每個月逐月增加,13個月可以領回3萬9千8百 元,我投資12或13單位,我全部都用現金支付,交給翔心 福公司的人員,投資一單位2萬零5百元,可以換1萬元商 品,每個月還要重複消費2100元。(問:翔心福公司發放 紅利本金的情況?)每個月的25日公司匯款到合作金庫的 戶頭裡,我領到95年1、2月就沒有了。…(問:有無參加 翔心福公司尾牙推出的買四單位送一單位活動?)…公司 說當天只要買四單位可以再送一單位,當天有非常多的人 家買」等語(偵8630卷第220頁)。
⑨證人X○○於偵訊證稱:「94年8月29日經由朋友介紹加 入,當時說一單位2萬零5百元,13個月可以領回本金加紅 利3萬9千8百元,95年1月27日我買一單位又漲為2萬3千5 百元,我在8月29日投資4個單位,…(問:投資翔心福公 司回饋金方案的具體內容?)投資一單位2萬零5百元可以 換取1萬元的商品,每個月還要消費…。每個月25日匯發 放紅利本金到我合作金庫帳戶,我領到95年1月27日,之 後就沒有再領了」等語(偵8630卷第43頁)。 ⑩證人賴廖月雲於偵訊證稱:「我在94年10月中旬時加入, 我第1次買4單,第2次4+1單,總共買了9個單,…當初成 為會員是因為想要投資,並不是想要買產品」等語(偵 5115卷第22頁);「一單位2萬3千5百元,…加入4單位, 每月25日匯到我合作金庫戶頭,每單位匯1200元,每個月 還會陸續增加。到了12月(指94年)有推出買4單位送一 單位,我就又買了4單位,我共投資9個單位,他說每個單 位經過13個月就會全部回饋給會員,一單位就可以領回3 萬9800元。…(問:投資的本金紅利有無正常領取?)一 開始有,直到95年2月才沒有領到」等語(偵8630卷第45 頁)。
⑪證人酉○○於偵訊證稱:「我在94年10月加入會員的,我 第一次買13單,第二次買4單,總共17單計35、6萬元,有 拿3個月的回饋金」等語(偵5115卷第19頁)。 ⑫證人L○○於偵訊證稱:「我是在93年10月份加入的,… 一開始我買了13單,…之後他們說我可以拿13萬元的產品 ,後來我是都有拿,但是並沒有那麼高的價值,之後每個 月是有給我回饋金,但是我又拿來加買單元,總共買了10 0多單計200多萬元,其中我用我女兒的名義及我所經營的 廣諭公司的名義購買,…又說可以買四單送一單,我就又 再買了16單送4單共20單,之後就沒有再給我回饋金了」 等語(偵5115卷第21頁)。




⑬證人乙○○於偵訊證稱:「實際上以套裝奬金採會員制, 要會員購買單元,…之後我就買了4單元,我有拿產品, 他們說產品是送的。…(問:翔心福公司在說明會中有提 出何種書面資料給會員?)他會把新會員優惠套裝奬金計 算表給會員,加入會員要先繳交會員費1千元,然後再購 買單元。…(問:當初為何想要加入會員?)他們只跟我 們說投資多少錢,就可以獲利多少,例如買一個單元,… 可以獲利1千2百元起到第13個月就可以有3萬9千8百元, …我所提附的發票是我買單元的錢,但是我不知道品名註 明預付貨款是何意,他給我的發票金額也不是我原先所繳 的費用,他沒有照金額開」等語(偵5115卷第14、15頁) ;核與證人即乙○○之姊丙○○於偵訊具結證稱:「大部 分如乙○○所述,我當時是加入17單,我妹妹4單,我都 沒有拿到獲利。…(問:有無拿過公司產品?)有,拿保 養品一次,就是開入會時,價值沒有幾千元,他們說那是 贈送的,我買的單元就如我妹所說是投資所用」等語(偵 5115卷第16頁)大致相符。
⑭證人即會員兼翔心福公司客服人員林雅慧於偵訊具結證稱 :「我投資很多,買了69單計快200萬元,期間我有拿到 回饋金,但是進來之後再叫我投資」等語(偵5115卷第22 頁)。
⑮證人H○○於偵訊證稱:「94年3月投資的,…我陸陸續 續買了21單計40幾萬元,每個月都有拿回饋金,總共10萬 元,加入時有拿產品,但是我實際上只拿了價值2、3萬元 的產品,因為他們說我投資的錢一半可以拿產品,他們都 沒有拿任何投資或營運資料給我看,我剛入會時有拿到獎 金制度的表。…(問:回饋金給到何時?)95年2月」等 語(偵5115卷第20頁)。
⑯證人莊妤娪就翔心福公司之制度係所支付之款項均可自回 饋金領回,且尚可兌換商品乙節亦於原審證稱:「每個月 回饋金會愈來愈多,到第13個月就全部拿回來。…他們說 我們只要投資單位,就一定可以拿回來」等語(原審金重 訴2980卷一第141頁);「第一次買4單,後來再買4單, 就有優惠。…(問:你們入會要收入會費嗎?)要,1千 元的入會費」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一第142頁),並 有其所提出之「新會員優惠套裝奬金計算表」在卷可佐( 原審金重訴2980卷一第183、184頁),其上即載明各該固 定日期發放之回饋金數額。
⑰證人f○○於原審證稱:「(問:翔心福公司如何介紹福 利金的計畫?)一開始是說投資一單2萬零5百元,到第13



個月,總共可以領到3萬9千8百元,又另外有1萬元…可以 換取等值得商品。(你在告訴狀所附福利金利益分享計畫 是由何人處取的?)是由亥○○那邊取得,是說明會上所 發給我們的。(問:上開資料所記載的單位1萬元,與翔 心福公司2萬零5百元不同?)每單的金額有時候不同,每 次秀出來的金額都不同。(問:你說每13期會回饋,都是 每個月嗎?)是」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一第143頁反 面)。
⑱證人戊○○於偵訊證稱:「(問:你有無投資翔心福公司 ?)有,…我是94年7月投資的,…我買13單元,我太太 劉春梅買4單元,大嫂鍾榮美買4單元,我總共投資43萬多 元,…之後每個月的20號發本利,我拿回三分之一,…到 去年2月沒有發了。…一單元是2萬零5百元,可換取1萬元 的商品,但是商品的標價很高,拿不到什麼東西。(問: 當初招攬時,有無告訴你們是購買產品或是投資?)主要 是要投資」等語(偵5115卷第16、17頁);並於原審證稱 :「我94年7月加入,…共2一個單位,一個單位2萬5百元 ,入會費要1千元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一第146頁反面 );當時公司開了說明會,…請我們去投資,開出的條件 ,一個單位13個月後可以領紅利3萬(筆錄誤載為13萬)9 千8百元,額外的點數可以購買產品,每個月還要花2千餘 元…,才可以領到紅利」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一第14 7頁反面)。
⑲證人宙○○於原審證稱:「(問:在宜蘭地檢應訊有舉例 ,1萬元購買產品,另外1萬元交給公司統合其他企業,可 以分享福利金,與你剛剛所述比例不合,以何者為真?) 上次地檢署講的比較正確,一邊分紅一邊是產品」等語( 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5頁反面)。
⑳證人黃○○於原審證稱:「(問:當初加入b○○有否拿 優惠套裝奬金計算表給你看?提示)有,…投資2萬零5百 元,就可以拿到奬金,介紹朋友就有另外的…奬金」等語 (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12頁反面、第13頁);「(問: 就你曾經參加直銷公司經驗,翔心福與其他公司有何不同 ?)翔心福可以獲利,其他的是可能要介紹再買產品,翔 心福是有產品又可以獲利。(問:何謂獲利?公司有無專 案或特別名字?)以2萬零5百元為例,可以拿到錢又可以 拿產品。…(問:獲利是否之前講的積點分紅?)都有。 (問:翔心福公司有否叫你儘量介紹人來買產品?)沒有 ,投資2萬零5百元就可以拿產品跟獲利。跟有無找下線沒 有什麼關連。有找到下線還有奬金可領,沒找還是可以獲



利。(問:拿到獲利的條件?)獲利沒有什麼條件,繳2 萬零5百元就可以拿到錢。但每月一定要繳500元重複消費 ,才可以拿到錢。」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14頁) 。
㉑證人廖妍棋於偵訊證稱:「94年9月間我才正式加入,當 時一個單位2萬零5百元,我前後投資了約200多萬元,當 時說連本金加獲利13個月可以拿到本金加獲利,一個單位 2萬500元可以拿到3萬9000元,可是買單位還要每月重複 消費…福利回饋金是每月25日匯款到我合作金庫帳戶內, 推薦奬金則是每月的10日。…94年年底公司還有舉辦尾牙 ,這次的尾牙有推出一個買四單位送一單位的活動,…我 也有買」等語(偵10206卷第15、16頁);並於原審證稱 :「好像是94年底95年初,公司舉辦尾牙會,買四送一, 我刷卡前後兩個多月買了100單位,…奬金是月給…。因 為獲利很高,2萬零5百元經過13個月就兩倍,每個月要重 複消費幾千元」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101頁反面 )。
㉒證人E○○於本院上訴審證稱:「(問:參加翔心福公司 ,是否需要先繳入會費1千元?)對。(問:買一單的錢 是否為2萬零5百元?)對,那是會員要給公司的基本消費 。(問:是不是每個月還要繳重複消費款,即重消款?) 這是會員以後若想得到利潤,就是要有重複消費。(問: 若會員有繳入會費及一單的錢,每月還有繳重消費用,是 不是每個月都可以領回饋金?)對。…(問:你所購買的 產品有無再轉賣給他人?)都自己用。…(問:既然你沒 有將你購買的產品再轉賣給他人,如何說利潤會比較高? )如果是我自己使用,會越來越便宜。…(問:你繳給公 司的錢都差不多從公司後來發放給你的回饋金領回,且還 從公司拿到一些產品,是否如此?)對」等語(本院金上 訴卷二第368至372頁)。
㉓證人辛月英、李玉燕、J○○亦於本院上訴審證述上開會 員須繳納入會費、投資單位款、重複消費款,可領回回饋 金及產品之制度無訛(本院金上訴卷二第407、408、414 至417、431頁);證人辛月英於本院上訴審證稱:「(問 :若沒賣產品時,公司是否還是會給妳回饋金?)有。… (問:妳在公司期間,妳給付給公司的金錢,扣除妳提供 勞務給公司及販賣商品所得之後,是否有回本、都有以回 饋金方式還妳?)有」等語(本院金上訴卷二第408頁) ;證人李玉燕於本院上訴審證稱:「(問:若以上述回饋 金計算方式,最後妳都會回本?)對。(問:妳還可領回



更多的錢,除此外,妳還有多拿回來一些產品;是否如此 ?)應該是正確」等語(本院金上訴卷二第414、415頁) ;證人J○○於本院上訴審證稱:「(問:如按上開算法 ,你按月領回饋金,到第13個月,你所領回的回饋金都會 較你當初所繳的錢還多?)對。…(問:你買產品付給公 司的錢,你最後都有藉回饋金向公司領回,是否如此?) 對,錢都還我們,我們是有領到錢。(問:也就是說,給 公司的錢,你最後都有藉回饋金向公司領回,而且還拿到 公司的產品,是否如此?)是」等語(本院金上訴卷二第 432、433頁)。
⑶依上揭證人指證歷歷,復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屯分行95 年12月18日合金北屯字第0950007028號函檢附之各類存款 分戶交易明細表(調查卷第41至141頁)、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埔里分行95年12月19日合金埔存字第0950007382號函 檢附之各類存款分戶交易明細表(調查卷第142至151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重分行95年12月25日合金重營字第 0950007044號函檢附之合作金庫銀行各類存款分戶交易明 細表(調查卷第153至183頁)、翔雁公司之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北屯分行之資金往來明細(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12 0至167頁)、三信商業銀行翔雁公司客戶帳卡明細單(原

2/17頁 上一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