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5年度,431號
TCHM,105,上訴,431,2017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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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事務所去做測量、設計、監造這些事情?)總幹事葉益男 。(問:葉益男指示的?)對。(問:這個案件統包到駁回 之前,其實就已經開始做相關的事情了?)就測量,有先做 測量。(問:後來統包不准之後,你們才分開來,把設計、 監造跟施做這個部分拆開來做,然後再上網公告?)是。( 問:這個都是葉益男指示的?)對。(問:葉益男蔡崇和 他們進來做的?)對等語(見原審卷㈤第156頁背面至第160 頁)。
蔡崇和於偵查中亦證稱:本件發包方式最後沒以統包方式辦 理,原因是縣農會有向縣政府請示,上級建議不要以此方式 ,避免一些圖利的嫌疑,後來上面就沒同意,最後勞務歸勞 務、設計歸設計、工程歸工程,都分開了。張力升建築師事 務所設計費用96,800元,崇尚公司費用84,000元,二筆共18 8,000元,是補足我事前先行進行設計規劃而發包給我的勞 務標案。本案原先是想以統包方式,統包是以一般費率計算 ,如果拆開的話,因我們之前已經先行設計圖面,所以這部 分勞務設計規劃如果獨立出來公開的話,我們不一定拿得到 ,所以就以限制性10萬元內處理,就由我的崇尚公司、張力 升事務所作為得標廠商,這是前置作業部分等語(見偵字61 46號卷㈡第254頁背面至第255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大 概在9月份以後,知道統包這一條路不可行,大家就有討論 後續要怎麼來處理,如果要回歸到兩階段,勢必時間來不及 ,也就是說設計監造一包、施工一包,作業時間也來不及… 農會這邊的意思就是說既然我都做了,也不希望我做白工, 所以能不能我就整個案子可以接續下去,就是以縣農會本身 的招標機關的權限去處理,以10萬元以內用限制招標方式, 那一次討論有葉益男湯國富在場,我忘記邱青煒有沒有在 場,不過我之前就有跟邱青煒討論過這件事等語(見原審卷 ㈤第32頁背面至第33頁)。
邱青煒於偵查中亦證稱:我有承攬系爭工程,係於100 年6 月間葉益男向我表示想要申請經費整修酪農加工廠,還要把 倉儲區改建成販賣區,想要找在公共工程有經歷的建築師, 比較了解整個流程。當時葉益男說有跟上級單位申請經費, 他跟我說若當年度沒有執行會被收回,他覺得很可惜,請我 介紹建築師幫他做設計規劃,我就跟他介紹蔡崇和。我約一 個飯局請他們2 人吃飯,湯國富也有來,因為湯國富對案子 的內容需求比較了解,葉益男可能沒那麼了解,那天吃飯蔡 崇和就有答應要做設計監造等語(見偵字6146號卷㈡第111 頁)。據我所知,本案實際的設計及監造廠商都是蔡崇和負 責,我是後來上網才知道本案的設計廠商是另由張力升建築



師事務所得標,但案子還沒有招標,蔡崇和就在設計了,他 一開始做統包的時候就把東西都初步設計好了。至於何時進 行現場勘查,我記得在100 年9 、10月間,第一次去做現場 勘察的時候還沒有招標,不是葉益男就是蔡崇和安排的,由 加工廠廠長湯國富,陪同蔡崇和建築師事務所葉新田、陳榮 文及我本人,一起到現場勘查,湯國富葉新田說明施工需 求,再由葉新田依現場勘查狀況繪製圖說,總共去現場勘察 約有三次等語(見偵字6146號卷㈡第111 頁背面)。另證稱 :經提示系爭工程設計圖說,這整份圖說我都有看過,本案 是蔡崇和建築師事務所負責實際設計,圖說也是蔡崇和事務 所的葉新田畫的,張力升建築師只是掛名設計單位,他並沒 有實際設計,因為圖說蔡崇和那邊要辦理統包的時候都設計 好了。現場繪製及測量的費用都要給蔡崇和,因為都是蔡崇 和做的,張力升都沒有到過現場,而本案監造也是蔡崇和負 責等語(見偵字6146號卷㈡第112 頁背面)。 ⒌王世瑗於偵查時證稱:當時為何會在工程招標前,就先將設 計標發包給張力升建築師,這部分應該是湯國富葉益男決 定的,我上一級長官是湯國富,所以都是湯國富交給我的… 100 年10月4 日簽呈中敘明「簽請委外代執行規劃設計」, 這部分是早就已經規劃完後我才簽的,但張力升蔡崇和建 築師事務所及崇尚工程的部分,都不是我接洽的,會由我上 簽是湯國富廠長叫我上簽的,因為整個工程都是我在發包… 我在上簽呈時就已經有報價單,另外案件的合約書也是湯國 富廠長拿給我的…崇尚公司及蔡崇和建築師事務所的報價單 ,是湯國富一起拿給我的,我記得這二份是一拿到之後馬上 就上簽,也是湯國富指示我上簽的,金額部分也是照湯國富 給我的報價單擬簽的,湯國富就說照上面報價單上簽;張力 升建築師事務所報價單與100 年10月3 日契約書,應該是湯 國富給我的,我跟廠商都沒有聯絡等語(見偵字6146號卷㈢ 第212 頁背面至第213 頁)。
⒍從而,依上開被告等人證述,可知葉益男王世瑗100 年5 月25日上簽表示需有設計規劃前置作業後,即委請邱青煒代 為介紹相熟的建築師,嗣經邱青煒安排餐會介紹蔡崇和予葉 益男認識,葉益男即於該次飲宴中口頭與蔡崇和協議,將系 爭工程規劃設計監造等作業交由蔡崇和承作。惟原計畫係以 統包方式發包,因苗栗縣政府反對而作罷,但因以公開招標 方式,蔡崇和未必能獲取標案,則先前已進行初步規劃設計 即無法取得報酬,葉益男蔡崇和湯國富討論後,乃決定 分為設計規劃、監造、繪圖共三個契約,且總價均壓低在各 10萬元以下,藉此規避政府採購法規定,再推由湯國富將蔡



崇和所交付報價單、契約書等交予不知情王世瑗簽辦,使蔡 崇和因而獲取該工程設計規劃監造費用等事實,亦堪認定。 ㈤葉益男湯國富邱青煒蔡崇和於原審審理時固均否認前 開「內定」犯行。惟此部分事實業據前開被告等於偵查時證 述明確,雖其等於原審審理時均翻異前詞,改稱並無「內定 」乙事,然查:
⒈證人陳榮文於偵查中證稱:邱青煒於100年9月間有與我聯繫 ,他告訴我苗栗縣農會有一個空調的案件,要請我幫忙,我 有過去看並幫忙設計規劃。我們就一起到苗栗縣農會造橋的 加工廠拜會廠長,寒喧一下,接著他們的員工帶我們去參觀 工廠,並提出他們的需求,我就針對空調的部分進行規劃, 並提供幾個方案供他們參考,並將這些資料e-mail給邱青煒蔡崇和。當時在場的有我、邱青煒蔡崇和的一名女員工 ,後來在開標前,邱青煒有問我有沒有空調承裝或安裝公業 的會員資格,我說我沒有,他要我幫忙介紹,我就介紹國昌 公司給邱青煒,後來我就沒有參與了等語(見他字421號卷 第116頁背面)。並有卷附榮衍公司於100年9月17日、9月20 日分別提供就苗栗縣農會現場履勘後製作之設備配置圖、系 統圖及報價單予邱青煒之資料(見偵字6146號卷㈠第38頁至 第39頁、第40頁至第42頁)。且上開資料復與卷附張力升建 築師事務所就系爭工程所為設計圖說AC02、AC03,及工程預 算書詳細價目表中1.1至1.4-7等,僅單價有所提高,其餘內 容均相同等節,亦據證人陳榮文於偵查時證述綦詳(見他字 421號卷第117頁)。可知邱青煒於100年9月間(即系爭工程 尚未公開招標前)即邀約有空調、水電專長之陳榮文到酪農 加工廠現場,與蔡崇和建築師事務所員工一同會勘,由農會 提出需求後,就空調部分製作圖說及報價單等節。 ⒉次查,王世瑗於偵查中明確證稱:照理而言,如果一般低於 10萬元金額也會找廠商比價,就我而言,我會找三家比價, 我會簽有三家報價單,也會說明廠商報價多少,建議由哪家 廠商施作,這部分我在上簽時,因為湯國富是我上級長官, 他叫我簽出來,我就簽出來,他拿給我的時候已經有特定人 ,有的有簽約,有的像測量就早已經做好了,又不能找廠商 ,所以照簽等語(見偵字6146號卷㈢第213 頁背面)。可知 系爭工程規劃設計監造等發包作業,並未辦理公開招標、比 價、議價等程序,於承辦人王世瑗100 年10月5 日簽請委外 前,或已與特定人簽約,或部分作業已委由特定人製作完畢 之事實。另依蔡崇和建築師事務所100 年9 月份行事曆及摘 要所示(見偵字6146號卷㈡第16頁),蔡崇和「於100 年9 月8 日與邱青煒相約討論縣農會案」、「100 年9 月12日處



苗栗縣農會預算」、「100 年9 月14日看縣農會現場,修 改蠶絲觀摩場空調及電力預算」、「100 年9 月20日下午處 理縣農會空調」、「100 年9 月23日下午與縣農會總幹事見 面,晚上聚餐」,復參酌蔡崇和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00 年6月20日星期一回苗栗與邱青煒及縣農會友人聚餐」、「 100月年7月15日星期五與新田討論造橋將軍牛乳廠、觀摩廠 圖面」、「100年7月19日星期二晚上與邱青煒見,討論造橋 牛乳加工廠整修工程統包流程」等內容均屬實,印象中100 年6月20日聚餐時葉益男湯國富都有在場,另行事曆記載 「100年8月25日星期四16點30分與新田到縣農會看現場,晚 上與邱青煒、台肥主管等人餐」,這一天我與葉新田確實有 去看現場…依據上開行事曆的記載,我大概於100年6月間就 開始跟縣農會討論本案相關工程內容等語(見原審卷㈤第26 頁背面至第28頁)。
⒊據邱青煒於偵查中所述,邱青煒係應葉益男要求,約一個飯 局請葉益男蔡崇和吃飯,湯國富也有來,因為湯國富對案 子的內容需求比較了解,葉益男可能沒那麼了解,那天吃飯 蔡崇和就有答應要做設計監造等語(見偵字6146號卷㈡第11 1 頁),對照上開蔡崇和行事曆記載及其證述足知,早於10 0 年6 、7 月間葉益男即內定由邱青煒負責施作系爭工程, 由蔡崇和負責工程設計規劃及監造,且此事湯國富亦早就知 情。
㈥按政府採購法第18條規定:「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 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 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 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 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 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第19 條規定:「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0條或22條的規定,可以採 取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之外,一律均應以公開 招標方式辦理。」,至所謂之「公告金額」,於88年5 月27 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後,凡採購金額達該法第13條第1 項及第 23條所規定「公告金額」者,必須公告並採公開招標方式辦 理,而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工程企字第880440號、8808013 號函分別參照),自89 年1 月1 日起迄今,訂為100 萬元,即金額在100 萬元以上 之工程,應採公開招標。然其金額已逾上述公告金額10分之 1 ,按「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 條第1 項、第6 條規定,除有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各款情形者 ,得由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



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且不 得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而分批辦理前述採購(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100 年I1月9 日工程企字第10000390950 號 函釋意旨參照)。本案葉益男湯國富於系爭工程發包前即 內定由邱青煒承作,由蔡崇和負責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並 將邱青煒於100 年3 月間先行施作部分工程,納入系爭工程 發包項目內,共同製作不實業務上文書即工程預算書。另原 計畫統包遭到苗栗縣政府否決後,為期系爭工程設計規劃監 造等作業能如原謀議內容,繼續交由蔡崇和承作,刻意將工 程設計規劃及監造切割為三個標案,且金額均低於10萬元以 下,而未辦理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取得三家以上廠商 比價或議價程序,即私下指示知情之湯國富將報價單、契約 書交由不知情王世瑗簽辦,則葉益男湯國富蔡崇和前開 所為,顯然規避政府採購法、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 標辦法等規定,使其他廠商未能獲得公平競爭機會無從競標 ,苗栗縣農會亦無從透過投標廠商為實質競價之方式以節省 公帑,而生損害於苗栗縣農會之財產利益。
㈦關於不實驗收部分(即犯罪事實二㈢部分): ⒈查起訴書所指與驗收有關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乃初驗、 複驗驗收紀錄、竣工圖、結算驗收證明書、明細表等,均分 別為葉新田邱青煒所製作,再交由相關人士核章等情,此 據葉新田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供承在卷,並有上開文件附卷 足憑,核上開文件內容可知各係蔡崇和建築師承作系爭工程 之監造、協助驗收,錦泰公司承作系爭工程等工作所為之文 書,各屬於建築師事務所員工葉新田、建築師蔡崇和、錦泰 公司實際負責人邱青煒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甚明。其中「10 1年2月22日驗收紀錄」記載「完成履約期限101年1月30日, 履約有無逾期:未逾期」,「101年3月5日驗收紀錄」記載 「完成履約期限101年1月30日,履約有無逾期:未逾期,驗 收經過:由主辦單位廠長及相關承辦人員,會同監造單位及 承包廠商,依初驗缺失項目已改善竣事,符合契約規定,同 意驗收。驗收結果:與契約、設備、規格規定相符」。另「 竣工圖」關於「空調設備規範-氣冷變頻冷暖室外機組規範 」備註欄登載「日立」,「氣冷式冰水機組設備規範」備註 欄登載「堃霖」。而「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亦記載「實際 竣工日期:101.01.30;履約逾期總天數:0;驗收意見:核 准驗收」,所附「結算明細表」第6頁「1.1-1氣冷冰水主機 …壓縮機×4組」,暨第26頁「4.1一對一分離式冷氣(壁掛 式)、冷房能力:14kw(12000kcal)」等語,有上揭文書 原件扣案可證(見調查卷㈣第35頁至第39頁、第44頁、第54



頁、第146頁、第149頁),故前開文書是否有登載不實之情 形,自應視系爭工程關於「空調設備」、「氣冷式冰水機組 設備」項目之安裝品項,於複驗時是否與契約約定相符,及 錦泰公司有無於101年1月30日申報竣工日時,已實際施作完 畢為斷。
⒉經查,上開「空調設備」項目並未於101 年1 月30日前施作 完成,且於101 年2 月22日初驗及101 年3 月5 日複驗時, 冷氣主機及冰水主機之品項與竣工圖、結算驗收證明書記載 品牌、規格均不符,此據葉益男湯國富邱青煒蔡崇和 等人證述明確,詳如下述:
葉益男於偵查時具結證稱:(問:根據相關資料顯示,以及 所有人的說法,其實竣工時還沒有完工?)對。(問:不論 是101 年2 月22日的初驗,還是3 月5 日複驗,當時你們裝 的都是松林廈的冷氣及東元的淨水機,但你們的驗收記錄實 際上是記載日立的冷氣及堃霖的淨水機?)是的等語(見偵 字6146號卷㈢第157 頁)。另邱青煒於偵查時亦證稱:本案 工程竣工日期是101 年1 月30日,但是就空調部分竣工日期 是101 年2 月2 日後2 、3 天才完工…驗收記錄上記載冷氣 機是日立,淨水機是堃霖,但實際上安裝的是松林廈冷氣及 東元的淨水機,這個案件後來有做冷氣機及淨水機的更換等 語(見偵字6146號卷㈡第120 頁)。
湯國富於偵查中供稱:(問:自整個空調設備來講,有空調 設備、冰水機二個設備,相關採購是否要有材料送審書送交 監造單位審核?)是。(問:空調設備機具的安裝所有流程 ?)直接提交監造人審核,依規定監造人要有同意或不同意 之決定回覆,廠商才能安裝。(問:自調取之資料來看,有 關王世瑗2 月2 日簽呈,當時材料送審書尚未經過監造人審 核通過?)是。(問:以2 月2 日當時來講,機器已安裝否 ?)應該是有裝上去了,我不太確定。(問:監造人對於廠 商提交之材料送審書有無審核通過?)沒有,裝上去時未發 現機型和圖說不符,但到2 月2 日之後才發現規格不符,王 世瑗去看才發現規格不符,監造人最終都沒有蓋章,要問王 世瑗比較瞭解,是他在處理。(問:實際上整個工程竣工是 何時?)是在1 月30日以後才全部完工,實際日期記不得等 語(見偵字6146號卷㈢第75頁背面);(問:本案的竣工日 是101 年1 月30日?)是。(問:但是空調的部分到2 月初 才做完?)對。(問:另外當時裝上去的冷氣是松林廈、淨 水機是東元的,可是驗收紀錄卻記載冷氣是日立、淨水機是 堃霖?)對。(問:當時驗收紀錄所記載的沒有逾期、竣工 圖說、日期、規格、符號其實都是不實的?)有部分是不實



的。(問:101 年2 月22日的初驗的主驗是葉益男,3 月1 日複驗的主驗是你?)對等語(見偵字6146號卷㈢第81頁) 。
蔡崇和於偵查中亦證稱:本件竣工日101 年1 月30日,但尚 有一些項目沒完成,主要是空調部分沒完成。空調是錦泰公 司及國昌公司得標,他們是聯合承攬,施作到工期快到前, 空調部分都還沒進場,邱青煒有告訴我說好像國昌跟他的報 價談不攏,後來他想要換淨寶公司承作。…竣工圖說空調設 備部分,冷暖變頻空調、冰水主機分別註記日立跟堃霖,與 現場實際裝設松林廈冷氣、東元冰水機組品牌是不一樣的, 因為湯國富王世瑗驗收有意見,所以這部分一直沒有通過 ,後來我、王世瑗湯國富討論結果,還是希望承包商換成 竣工圖上寫的日立、堃霖等語(見偵字6146號卷㈡第255 頁 )…本案的竣工日期是101 年1 月30日,但是其實空調的部 分並未施作完,當時施作的冷氣是松林廈、淨水機是東元, 與101 年2 月22日及3 月5 日驗收所記載的日立及堃霖不同 ;(問:身為監造單位就整個驗收的紀錄,還有工程結算驗 收證明書為不實的記載,涉嫌刑法業務登載不實,是否承認 ?)這是我們配合業者的行為,我會負起我應該負的責任等 語(見偵字6146號卷㈡第259 頁)。
④由上開葉益男等人所述內容,可知葉益男湯國富邱青煒蔡崇和於偵查時均自承,錦泰公司於101 年1 月30日時, 就系爭工程關於「空調項目」尚未完成,且101 年2 月22日 初驗及101 年3 月5 日複驗時,現場實際安裝之冷氣機及冰 水主機之廠牌、規格,與竣工圖、結算驗收證明書所載均不 吻合。
⒊關於驗收不實的部分,除前開被告等人證述外,另有下列證 人及書證可證:
葉新田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01年2月22日、101年3月5日驗 收紀錄都是蔡崇和請我製作的,內容都有經過蔡崇和審閱( 見原審卷㈢第350頁背面)…驗收紀錄記載「未逾期」、「 完成履約日期101年1月30日」,都是我寫的,都有問過蔡崇 和建築師…驗收的時候去看的廠牌冷氣是松林廈、冰水主機 是東元,這個和竣工圖記載不符等語(見原審卷㈢第354頁 、第357頁背面);復證稱:系爭工程設備安裝前,須經過 監造單位的審核,我負責將廠商送來的資料彙整轉交給建築 師審核,審核同意後再轉呈給農會,農會會再簽核核准,然 後農會會送一份核准材料公文給廠商及我們監造,這個時候 才可以進場…【經提示偵字6146號卷㈠第82頁簽呈】這個是 王世瑗跟我說廠商送來的材料送審,與我們設計規範不符,



然後我就有去看,後來我就把這張帶回去,跟建築師說要怎 麼處理,時間點差不多是101年2月3日…蔡崇和建築師有跟 我說過,廠商在竣工日期後仍持續進場施作,依照實際狀況 廠商於竣工後進場施作確實是有逾期的情形,但是業主跟廠 商有共識,認為不需要記載逾期等語(見原審卷㈢第370頁 至第372頁);…101年2月10日承辦人王世瑗有打電話過來 ,告知說東元冰水主機尚未安裝完成等語(見原審卷㈢第 374頁背面)。
②證人即宗訊公司負責人郭中位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當初是邱 青煒找我,跟我說他們在苗栗將軍鮮乳那邊有標到一個案子 ,裡面有一些機電的部分,跟冷氣空調的部分,需要找協力 廠商施作,我應該算是錦泰公司下包,合約是我跟錦泰簽立 的,施作的內容就是六台分離式冷氣一台冰水主機,還有電 力設備的更新照明…冷氣機及冰水主機差不多是2月初的時 候完成的…驗收的時候,王世瑗有提到冷氣規格跟圖說不符 ,也有人提到冰冷主機有鏽蝕的情形,至於是誰提的我不記 得了,我當下沒有回覆,驗收完之後,邱青煒跟我說鏽蝕及 規格不符可能沒有辦法驗收,要求我換新的…採購松林廈冷 氣機及東元冰水主機,是我挑了這個品牌後,有送審上去, 不是我決定就可以了,但送審之後都沒有否決,我們就直接 按照我送審的規格下去施作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28頁、第 136頁背面、第137頁背面至第138頁、第143頁);(問:【 提示偵字6146號卷㈠第83頁蔡崇和建築師事務所101年1月30 日函文影本】函文後面所附資料,是不是你提供給錦泰公司 送審的?)是。(問:當時送審資料就已經給了建築師,冷 氣是松林廈冷氣,型號是SUM320,還有FC320C,然後冰水機 組型號也有?)是,應該是321吧(按指SUM321)。…工程 施做到一半,瑞聰公司的人有跟我反應,這個空調設備所記 載的規格與圖說不符,後來我先問邱青煒,然後才去問葉新 田說為什麼會有這種東西出來,當時我們東西已經都送審上 去,但就沒有下文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50頁至第151頁)。 可知蔡崇和於原審審理時改稱冷氣主機規格不符部分是複驗 完有人才提出來云云,核與證人郭中位葉新田所述不符。 ③依葉新田郭中位證述,堪認錦泰公司於安裝冷氣機及冰水 主機前,均需先將設備資料依序送予監造單位蔡崇和、業主 苗栗縣農會審核通過後始能安裝,此見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 錦泰公司送交材料送審書附卷亦明。而依王世瑗於101 年2 月2 日、2 月3 日簽呈內容(見偵字6146號卷㈠第79頁、第 82頁)所示,可知苗栗縣農會於101 年2 月1 日收受錦泰公 司函送「空調設備」送審資料,惟該資料未經監造單位核章



,故王世瑗乃於101 年2 月1 日電話聯絡蔡崇和到場勘驗後 再行辦理,嗣於101 年2 月3 日蔡崇和建築師函「空調設備 」送審資料予苗栗縣農會,然王世瑗蔡崇和並未如期到廠 ,再以電話聯絡請蔡崇和到場執行等情,有錦泰公司送審資 料(蓋有苗栗縣農會101 年2 月1 日收文章)、蔡崇和建築 師事務所函文(蓋有苗栗縣農會101 年2 月3 日收文章)及 松林廈商業有限公司101 年2 月2 日送貨單等影本(見偵字 6146號卷㈠第80頁至第81頁、第83頁至第86頁)為證。則系 爭工程「空調設備」項目,遲於101 年2 月3 日方由蔡崇和 函送相關資料予苗栗縣農會審核,故系爭工程關於「空調設 備」項目自不可能於101 年1 月30日竣工,此部分事實亦應 為錦泰公司實際負責人邱青煒、監造單位蔡崇和建築師,及 與王世瑗有前開聯繫之葉新田所明知。另依王世瑗於101 年 2 月6 日收受蔡崇和建築師事務所來函,表示錦泰公司申報 101 年1 月30日竣工,王世瑗即再擬內部簽呈稱:「現仍有 零星工程是否屬完成竣工,請核示」等語,惟湯國富於101 年2 月7 日竟在竣工報告簽請核示「預定101 年2 月15日辦 理驗收」,葉益男於同日簽核「如擬」,有該苗栗縣農會內 部公文、建築師事務所函文及竣工報告等(見調查卷㈣第19 頁至第21頁)附卷足憑,足認葉益男湯國富亦明知系爭工 程並未於101 年1 月30日竣工之事實。
④依101 年2 月3 日蔡崇和建築師事務所函附錦泰公司提送「 空調設備(松林廈冷氣機、東元牌冰水機)」材料送審書內 容(見偵字6146號卷㈠第85頁至第86頁、第89頁至第93頁) ,可知錦泰公司前後裝設冷氣機、冰水主機,除廠牌不一致 外,規格亦不相符。此核與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 組於102 年7 月18日前往苗栗縣農會現場會勘,發現「系爭 工程施工及竣工照片所示安裝冷氣及冰水主機機型,確實為 不同機型」,而施工及竣工時安裝冷器機型為「松林廈牌冷 氣機(冷房能力9.0kw 、8000kcal)」,會勘時為「日立牌 冷氣機(冷房能力14kw、12040kcal )」,另冰水主機機型 原係「東元牌空調氣冷式冰水機組(機型CPU0603SKF、壓縮 機3 個)」,會勘時為「堃霖牌全密氣冷式冰水機組(機型 R-22KHAW-060F 、壓縮機4 個)」,有現場會勘紀錄、照片 7 張、空調設備與氣冷式冰水組機竣工圖說與現場會勘紀錄 照片之對照表(見偵字6146號卷㈠第129 頁至第131 頁、他 字421 號卷第128 頁至第131 頁)及毅權企業有限公司101 年4 月17日銷貨單、統一發票、日立空調公司101 年4 月18 日送貨簽收單、發票等附卷可憑(見調查卷㈣第157 頁、偵 字6146號卷㈠第128 頁、第121 頁至第123 頁)。又依上揭



銷貨、送貨簽收單及發票等所開立之日期,可知日立冷氣機 及堃霖冰水機最早僅可能於101 年4 月17日、18日安裝完成 ,則101 年2 月22日、3 月5 日驗收紀錄記載未逾期及驗收 合格等部分,確與事實不符。準此,葉新田所製作:①101 年2 月22日初驗驗收紀錄記載「未逾期」;②101 年3 月5 日複驗驗收記錄記載「未逾期」、「依初驗缺失項目已改善 竣事,符合契約規定,同意驗收」、「驗收結果:與契約、 設備、規格規定相符」;③101 年2 月竣工圖其中關於「空 調設備規範-氣冷變頻冷暖室外機組規範」備註欄登載「日 立」,「氣冷式冰水機組設備規範」備註欄登載「堃霖」等 內容,均有不實。另錦泰公司邱青煒所製作「結算驗收證明 書」記載「實際竣工日期:101.01.30 ;履約逾期總天數: 0 ;驗收意見:核准驗收」,暨該證明書所附「結算明細表 」第6 頁「1.1-1 氣冷冰水主機…壓縮機×4 組」,暨第26 頁「4.1 一對一分離式冷氣(壁掛式)、冷房能力:14kw( 00000kcal )」等內容,均有不實之處。 ⒋依系爭工程契約第15條第7 項: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初驗或 驗收有瑕疵者,機關得要求廠商於主驗人所定一定期間內改 正,逾期未改正者,依第17條遲延履約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第17條第1 項:逾期約違金,以日為單位,廠商如未依照 契約規定期限竣工,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千 分之1 計算逾期違約金。查錦泰公司並未於101 年1 月30日 竣工,遲至101 年2 月初始將松林廈冷氣機及東元冰水主機 安裝完成,核此除應於驗收報告、工程結算證明書上載明確 有逾期,且按日計算違約金。又錦泰公司初驗、複驗後,並 未改正安裝符合契約規格之冷氣主機、冰水主機,且逾期未 改正,亦應前開方式計算違約金。而錦泰公司依約應於101 年1月30日完工,遲至101年4月18日始將松林廈冷氣機換裝 成日立冷氣機完成,而101年為潤年,故總計逾期79日,每 日按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1即9,200元計算逾期違約金,合計 為72萬6,800元。則葉益男湯國富為系爭工主驗人員、蔡 崇和為工程監造單位,均明知上情,竟未依上述契約約定, 對錦泰公司自應付價額中扣抵逾期違約金(見契約第17條第 3項),顯已違背苗栗縣農會委任其3人處理事務應盡之義務 ,且因而使苗栗縣農會喪失可扣抵逾期違約金之利益。 ⒌另查:
①依卷附系爭工契約所附「詳細價目表」第3 頁、第11頁(見 調查卷㈢第45頁、第53頁)所示,氣冷冰水主機規格為「尺 寸:2200×2200×2200,電源:3 ∮-200V ,壓縮機×4 組 ,高低開關、防凍開關、過載保護、溫度自動開關、欠逆相



保護,單價708,975 元」;另一對一分離式冷氣的規格為「 冷房能力:14kw、12000kcal,1 ∮-220V-60HZ,單價52,8 00元)。然依前開蔡崇和函覆予苗栗縣農會」送審書內容( 見偵字6146號卷㈠第85頁至第86頁、第89頁至第93頁),原 錦泰公司所安裝松林廈冷氣機種係SUM321,冷房能力僅9kw 、8000kcal,單價僅43,500元(此參照卷附松林廈公司101 年2 月2 日送貨單,見偵字6146號卷㈠第84頁);另東元牌 冰水主機壓縮機僅3 組、單價550,001 元,核與契約規格要 求冷氣機冷房能力、冰水主機壓縮機組數、單價等均不符。 ②依系爭工程契約第15條第2 項驗收程序規定,錦泰公司應於 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合監造單位及機關 ,該通知須檢附工程竣工圖表,機關應於收到該通知(含工 程竣工圖表)之日起7 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 、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見 調查卷㈢第31頁)。然而,王世瑗於101 年2 月6 日收到蔡 崇和建築師事務所來函,表示錦泰公司申報101 年1 月30日 竣工後,即擬內部簽呈表示:「現仍有零星工程是否屬完成 竣工,請核示」等語,惟湯國富葉益男於承辦人王世瑗已 明確表示錦泰公司申請竣工有問題後並未查證,復未依上開 契約約定,與監造單位前往現場查驗是否竣工,即於101 年 2 月7 日在竣工報告簽請核示「預定101 年2 月15日辦理驗 收」,葉益男於同日簽核「如擬」等語。兼之湯國富於原審 審理亦證稱:當初接到國昌的檢舉時,我就跟王世瑗說我們 要小心,趕快去核對,然後他就很認真去對,每一筆都去對 …後來他說功能那些的好像有一些差異,我也不是很瞭解, 因為我沒辦法去現場看,因為那是高度蠻高的主機,我沒有 辦法爬…他回來就說功能有一些差異那些的,那我就趕快說 要要求廠商看怎麼來處理…我們在3月5日要做驗收,應該是 開個會議,那個會議就稍微講到今天要複驗怎麼樣的,那王 世瑗就有提到說要從之前的缺失那些趕快來去核對,葉益男 總幹事聽了好像有點發生不高興的事情,他就走人了。葉益 男就說今天這樣驗收的話要驗到什麼時候,也可能會驗不好 ,那我們也趕著這個驗收報告要趕快送,要結案,補助款才 會下來…所以我才會不得不去接這個主驗,其實我也是不想 驗,我為了農會的業務,為了趕快把那個補助款達成,我才 冒這個險,本來主驗是葉益男,後來他走了才換我主驗…3 月5日複驗本來我們是不給他過的,大家都也不給他過,現 場回來就回總幹事辦公室,總幹事不在,我們就在那邊泡茶 討論,監造廠商蔡崇和也有上來討論看怎麼樣,我說這個要 怎麼處理…監造就說那不然以這個切結方式來代替,我們也



不懂這個程序,不懂說這樣切結是不是可行,為了要解決解 農委會的申報結案,只好這樣做…這件事情事後我有跟葉益 男講,他沒有意見,也同意這樣的做法,那天下午就有跟他 通電話,是做完結論後才跟他說的,葉益男就說那就照建築 師監造單位蔡崇和的意見等語(見原審卷㈤第160頁背面至 第163頁)。堪認湯國富亦明知錦泰公司並未於101年1月30 日竣工,竟無視王世瑗前開簽呈,逕自決定先行辦理初驗, 嗣於101年3月5日複驗時,系爭工程施作項目尚有缺失,竟 採蔡崇和之建議,推翻原來複驗結論,同意以切結書方式替 代之,事後並將此事告以葉益男,而葉益男於明知系爭工程 有逾期及驗收結果未與契約相符之情況下,仍肯認湯國富蔡崇和作法。以上種種益證葉益男湯國富邱青煒、蔡崇 和就本案不實驗收部分,確有犯意聯絡。
蔡崇和前曾辯稱:按照工程契約的規定,廠商報竣工之後, 需要由監造單位作竣工的查驗,才會有2月3日、2月10日的 確認,2月10日就是去現場看說有沒有符合合約裡面說的那 些項目跟數量,以那天所看確實都完工了,才沒有認定他是 逾期云云。惟查:
苗栗縣農會於101 年2 月1 日收受錦泰公司函送「空調設 備」送審資料,惟該資料未經監造單位核章,故承辦人王 世瑗乃於101 年2 月1 日電話聯絡蔡崇和到場勘驗後再行 辦理,嗣蔡崇和建築師事務所另於101 年2 月3 日函「空 調設備」送審資料予苗栗縣農會,然因蔡崇和並未如期到 廠,王世瑗又再以電話聯絡請蔡崇和到場執行等情,已詳 如前述,則葉新田蔡崇和對於系爭工程並未於101 年1 月30日竣工乙事,應知之甚詳。
⑵雖葉新田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驗收紀錄上登載101年1月30 日就已經施做完工部分,與我的認知是相符的,因為工程 在報驗收之後,我們會馬上跟廠商約時間,就是監造跟廠 商的竣工初驗會先去看,然後我們在竣工初驗去看的時候 ,有符合圖面的情況,就往上陳報他們申請竣工是核准的 ,再請業主安排的初驗的時間…就我的認知上,我跟建築 師去看現場,是認為算有竣工云云(見原審卷㈢第350頁 背面)。然原審法院就「系爭工程之冷氣主機、冰水主機 ,於施工廠商申報竣工時,均尚未完成安裝,施工廠商依 法得否申報竣工?監造單位及發包單位明知上情,得否同 意廠商申報竣工?」等節,函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會(下 稱工程會),工程會於104年9月2日以工程企字第1040019 6830號函覆稱:「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第1項規 定:『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



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 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 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 竣工…』系爭工程之冷氣主機、冰水主機於施工廠商申報 竣工時,均未完成安裝,不符合竣工之要件…監造單位明 知上開情形,不得同意並認定為竣工。」(見原審卷㈣第 86頁)。依工程會函文可知,竣工係以廠商申報竣工日是 否完工為斷。本案蔡崇和葉新田既均明知系爭工程冷氣 主機、冰水主機並未於101年1月30日安裝完畢,縱其等於 101年2月10日辦理竣工查驗時錦泰公司已完成安裝,亦不 得同意並認定錦泰公司於101年1月30日竣工。 ④蔡崇和葉新田於原審審理時另辯稱:竣工圖說是在竣工之 後按照現場的東西去登載,不是驗收當時的狀況,而是整個 確認完後云云(見原審卷㈤第37頁)。然此據工程會函覆原 審稱:「工程得標商應依契約約定之設計圖說施工,竣工圖 係施作完成後為表示現場實際施作成果(包含位置、尺寸、 材料),供驗收、維修之用…竣工圖說一般係以廠商申報竣 工時之狀態為內容,惟於驗收過程有修改現場工作時,亦應 配合修正」等語(見原審卷㈣第86頁)。可知竣工圖說或與 竣工時相符,或與驗收時相符。但本案蔡崇和葉新田所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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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崇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林廈商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冠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毅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宗訊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亘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訊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