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原上訴字,105年度,4號
TCHM,105,原上訴,4,2017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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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退股,我擔任金銅山公司股東時,金銅山公司實際負責 人係謝英銘,我有送原料給金銅山公司代工,我會檢驗過後 才送去金銅山公司,含銅量百分之8 以上就算有經濟價值, 我就會收購,我每個月約進50噸的含銅廢料給金銅山公司加 工,因含銅廢料銅成份的不同而會收到不同數量的銅等語( 見偵11926 號卷第55至57頁)。足認證人李國川所收之銅廢 料只要含銅量百分之8 以上送至被告金銅山公司加工製成銅 錠即有經濟價值亦即有賺錢,而非如被告謝英銘於警詢稱: (問:依你了解,多少含銅的比例以上來提煉銅才會合乎成 本賺錢?)應該是25至30% 的含銅量等語(見偵11926 號卷 三第15頁),更非如被告李瑞國於警詢稱:含銅比例約50% 以上才會打平,含銅比例更多才會賺錢,50% 以下就會賠錢 等語(見偵11926 號卷三第107 頁),且如被告李瑞國所言 須含銅比例50% 以上之銅廢料熔煉始不會虧本,則其所收購 之銅廢料亦與○○公司所製成之成品銅含量61% 已相距不遠 。
㈥再證人吳聲燿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當時有問他們從原物料 進來到處理的整個過程,稽查紀錄也已清楚記載─即原物料 或銅粉末加水攪拌、壓粒、進熔爐、做銅錠,最後變成銅錠 及廢棄物,當時廠方人員並沒有提及送進來之原物料會做相 關檢驗,確定有無符合再利用管理辦法之規定,且現場並沒 有聽到廠方人員(包括很多男、女、李瑞國鄭康華)表示 該採樣之廢銅原料是要等待退貨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6頁反 面至第17頁反面、第34頁正、反面)。又被告謝英銘於警詢 供稱:貨要給我們熔之前劉春寶李瑞國李國川他們要自 己去委託台北科技大學檢驗成分,若劉春寶李瑞國、李國 川代工煉銅檢驗成分不足,我不知會如何處理,但如果他敢 進來我們就熔等語(見偵24926 號卷一第45頁反面至第46頁 )。依證人吳聲燿實地至金銅山公司稽查時所見所聞及證人 李國川鄭康華於偵訊之證述暨被告謝英銘鄭康華於警詢 之供述,再參以上開檢驗單,足認被告金銅山公司本即不設 銅最低含量之限制,只要係客戶送進來熔煉加工之銅廢料即 予以代工成銅錠,被告金銅山公司所投入高爐之銅廢料含銅 量顯未達百分之40之比例相當高,且比百分之40相對低甚多 。
㈦綜上,足認被告李瑞國李國川及同案被告劉春寶委託被告 金銅山公司代工之銅廢料或含銅廢棄物銅含量在百分之40以 下之比例相當高,而冶煉原料之銅含量在百分之40以下之銅 廢料與上開管理辦法附表「編號八、廢單一金屬料(銅、鋅 、鋁、錫)」所公告之事業產出廢單一金屬料即「廢銅」(



廢棄物代碼R-1302)之特性㈤不符(即該單一金屬含量在百 分之40以上者)。
六、關於銅廢料販售價格與含銅量之關係:
㈠國際銅價係依倫敦銅價每日行情,是以其價格係世界一致, 無因人、因地而異之情形,故其價格亦不若其他物品常無何 公定價格,或可能因地、因人而有不同,而被告李瑞國、李 國川、同案被告劉春寶及○○公司、○○公司暨其他與銅相 關之業者,均係長久從事銅鑄造業或與銅製品相開之行業者 ,對於國際銅價及該廢料之銅含量均當知之甚詳,又含銅廢 料或含銅廢棄物價格之高低當係依其含銅比例之高低而定, 業者深怕買得太貴或賣得太便宜而造成重大損失,故對此亦 均相當注意,既然銅廢料或含銅廢棄物價格高低係取決於銅 含量之多寡,是以當亦可從有此方面豐富經驗之交易雙方販 賣或購買含銅廢料或含銅廢棄物之價格而可得知該含銅廢料 或廢棄物之含銅比例。
㈡證人劉世清即○○公司負責人證述如下:
⒈證人劉世清於偵訊證稱:○○公司之產品係銅錠、銅棒,製 程中在熔解爐會有廢爐渣,部分銅爐渣賣給○○公司,依當 時銅價行情,依經驗法則,1 公斤約賣30幾元,一般銅爐渣 依我的工作經驗,均含銅20% 、30% 左右等語(見偵11926 號卷七第196 頁反面至第197 頁)。
⒉證人劉世清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請審判長提示102 偵字11926 號卷七第115 頁警詢筆錄,並告以要旨〉筆錄裡 你有講到銅爐渣部分,是以1 公斤新台幣30元的價格賣給金 銅山公司處理,有何意見?)因為裡面銅的部分,單一金屬 的成數還很高。因為我們單一金屬要冶煉,如果多的時候冶 煉不出來會請別人幫忙處理一下。申報部分是我負責。(問 :銅爐渣要賣,不管是要賣給甚麼公司,銅爐渣的部分是你 處理的嗎?)都有在處理。(問:〈請審判長提示102 偵字 11926 號卷七第4 頁警詢筆錄,並告以要旨〉筆錄裡有詢問 你說,你們公司產生的廢棄銅爐渣當中含銅量大約有多少, 有無成分證明,你是回答大約在20 %到30% 之間,這部分你 是如何得知這個百分比的?)這是以我做這麼久的經驗判斷 。(問:你後續講說我大約在7 、8 年前自己有測量過,你 可否解釋一下?)之前要申請爐渣的時候,要先送去化驗, 因為每一爐出來時含銅量有時不一定。(問:〈請審判長提 示102 偵字11926 號卷七第197 頁訊問筆錄,並告以要旨〉 檢察官問你○○公司賣給金銅山的銅爐渣,是依照銅價行情 計算,但是沒有先送驗銅的成分,那是如何計價的?你說依 經驗法則,一般的銅爐渣是依我的工作經驗,都有含銅2 至



3 成左右,金銅山公司來收之前會先採樣送驗,並且告訴你 大概的銅含量。這樣的陳述意思是不是指那個含銅量是由金 銅山公司他們做決定的?)100 公斤或幾公斤下去,銅含量 大概剩多少公斤來決定價格這樣,一般是他們加工完多少成 數來收多少價錢,或是要賣之前都會說多少,直接就喊價了 。我們價錢也是事後才給的,譬如你這次賣的量,到後來回 買銅碇,在開發票扣掉其中的差價才匯款等語(見原審卷二 第195 頁正、反面、第197 頁反面)。
⒊綜上,足認依證人劉世清多年之工作經驗,○○公司之銅爐 渣雖每爐之銅含量不一定,惟前經送化驗測量含銅量約20至 30 %左右,亦會以100 公斤銅原料產製成多少成品後,還剩 餘多少銅在廢爐渣內來決定銅爐渣之價格。
㈢證人劉振雄即○○公司總經理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劉 世清說他在7 、8 年前有自己測量過,有何意見?)有時我 們這一批,我進的純紅銅來講,有時比較硬或是進一些鋁青 銅高拉力,我的是電爐,電爐本身在熔溫度不夠,有時進一 些比較硬的銅,例如鋁青銅沒有辦法熔解,所以我再回爐, 有時渣下來有時的比例就有差,這一批可能40、50% ,可能 20% 、30% ,有時我再熔解就變少了,沒有辦法熔,回爐來 講,可能第一次40幾% ,我再熔解第二次有時剩下20幾% , 因為有一些熔解過了,有的有融化、有的就沒有融化就剩下 20幾% 。(問:照你這樣講你交易的方式,譬如你賣給○○ 公司的時候,價錢1 公斤大約是多少?)那時我就看我的比 例,正常來講我賣的都40幾元、30幾元都有。(問:〈請審 判長提示102 偵字11926 卷㈧第6 頁警詢筆錄,並告以要旨 〉那時環保警察隊問你,你交給劉春寶的金屬冶煉渣買賣方 式為何,你有提到因為第三次的金屬冶煉渣還有含銅量約3 成多,價錢就以30到50元計算,然後他們再熔成銅碇,一份 金屬約可熔煉出300 多公斤的銅碇,熔煉成約7 成到8 成的 銅碇,再用國際銅價買回,這樣的回答你有何意見?)沒有 意見。(問:剛才檢察官提示給你看你在環保警察訊問時, 你有說你交給○○公司的下腳料,就是金屬冶煉渣差不多含 銅量在3 成多左右,這是你拿下腳料交給外面的檢驗單位檢 驗得到的結果,還是依你自己的經驗判斷,這個含銅量差不 多剩3 成多?)因為我們常熔解,因為有時再叫人加工會不 划算,我有時會叫外勞在裡面撿一撿、分一分再熔解。這是 我依以前做這麼多的經驗,我有時自己去分,裡面的銅我確 定有3 成多。(問:所以是你個人經驗的判斷?)對。(問 :你要如何用經驗判斷比例有達3 成?)我之前有叫泰勞撈 一撈,我們廠裡面的外勞我叫他撈一撈看比率是多少,不然



比率越多,我越不划算。(問:你3 成的比率是怎麼算出來 的?)我叫外勞把渣篩一下,把銅篩出來。(問:所以你的 經驗是用篩的,看篩出來有多少來計算?)我也怕賣的太便 宜,我也怕裡面明明3 成多,結果他要買3 成,我就損失了 ,當然我要去了解我的產品銅下料有幾成,有時3 成的東西 ,你當老闆的不知道賣2 成,我這樣損失就不划算了,我成 本100 多元下去熔解,3 折不知道賣2 折就損失1 折,1 折 是很驚人的。(問:所以你是估3 成左右?)對。(問:你 說你交給劉春寶的金屬冶煉渣,照你的判斷差不多是3 成多 以上,除了你自己的判斷外,你有無請人去驗過?還是說確 定這些都超過3 成多,才決定用多少的價錢賣給他?)因為 每一爐要出湯水,每爐的比率成分不一樣,有時我怕100 多 元買來的東西,賣劉春寶30元我也不划算,有時我會叫我的 外勞把這些渣篩出來。這些渣沙沙的,我叫外勞用篩子篩過 ,我抓這一爐比率銅有幾成。用篩子把銅拿起來,其餘這些 雜質就不是銅了。(問:你要賣給他決定價錢,你說叫外勞 篩一下,我是說這只是一塊銅而已,你怎麼判斷這有3 成或 是5 成或是8 成?)有時我熔好幾百公斤約5 、6 爐,我請 外勞幫我篩一下,大約抓一下不會差很多。(問:要如何確 定這有3 成,你是怎麼做的?)爐子出湯外勞用勺子在撈時 ,有時外勞認真撈時會留比較多,製作過程中外勞有沒有認 真撈會差很多,我會注意。因為這是100 多元買來的東西, 有時我會叫外勞用乾一點,我會叫外勞幫我篩一下。(問: 你賣給劉春寶這麼多次,價錢差不多都在哪裡?)差不多在 30元到40元之間。(問:你賣給劉春寶的這個價錢,銅的成 數大約是多少?你賣劉春寶30元跟40元,含銅成數你的判斷 是多少?)就是3 成我才賣他30元,那時30元換算他可以做 160 元來說,160 元1 成等於16元。我認為我賣他30元,含 銅量就是在3 成那邊,如我賣劉春寶40元,就差不多在3 折 半、3 折67那邊,35元就差不多3 成半。我拿給劉春寶的金 屬冶煉渣主要是銅和鋅二種而已。…。買賣金屬冶煉渣的過 程,從頭到尾我都是跟劉春寶接觸。劉春寶確實知道我賣給 他的金屬冶煉渣,都是我們第二次的,他知道第一次是我們 工廠自己熔的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81 頁反面至第182 頁、 第183 頁反面至第184 頁、第186 頁正、反面、第189 頁反 面至第191 頁、第192 頁至第193 頁反面)。足認證人劉振 雄深怕銅爐渣內含銅量有3 成多,但只賣同案被告劉春寶3 成,損失就很可觀,故證人劉振雄係以嚴密注意銅爐渣之含 銅比例,並要公司外勞幫忙篩選,以確定銅爐渣之含銅量, 若含銅量3 成之銅爐渣係賣30元,若銅含量3 成半之銅爐渣



則係賣35元,若銅含量3 成67之銅爐渣則係賣40元。 ㈣被告李瑞國於104 年4 月24日警詢供稱:國際銅價1 公斤純 銅約200 元,如果買1 公斤100 元的下腳料,1 公噸大約可 以提煉到600 公斤的銅(約6 成),產生3 成的廢棄物,若 買1 公斤80元的下腳料約可提煉5 成的銅碇,產生4 成的廢 棄物等語(見偵11926 號卷三第106 頁)。足認1 公斤100 元之廢銅料,可提煉0.6 公斤的銅,1 公斤80元之廢銅料, 可提煉0.5 公斤的銅錠(銅錠尚非純銅,其含銅量約7 、8 成)。
㈤又被告謝英銘於原審準備程序時陳稱:(問:劉春寶何時開 始委由金銅山公司處理加工?廢棄物之來源為何?雙方費用 如何計算?)警察跟檢察官來的時候把加工明細表扣押走, 劉春寶是何時開始委託我們加工我不清楚等語(原審卷一第 100 頁反面至103 頁),足認扣案之加工明細表及相關單據 、帳冊確係被告金銅山公司代工之相關資料。又依扣案未編 號證物袋及證物袋24內之明細顯示,含銅量8%銅土係以每公 斤4 元之價格買入,含銅量9%B土係以每公斤6 元之價格買 入,含銅量15.5% 紅銅土係以每公斤17元之價格買入,含銅 量17% 爐下粉係以每公斤20元之價格買入,含銅量23 %銅粉 係以每公斤28元之價格買入;又依扣案證物袋23內之明細顯 示,含銅量16% 銅土係以每公斤16元之價格買入,含銅量8% 銅土係以每公斤3.5 元之價格買入,含銅量19 %黑煙頭係以 每公斤20元之價格買入,含銅量15.5% 洗粉係以每公斤17.5 元之價格買入;又依扣案證物袋42內之明細顯示,含銅量16 % 紅銅土係以每公斤16元之價格買入,含銅量8%紅銅土係以 每公斤3.5 元之價格買入,含銅量19% 爐下粉係以每公斤20 元之價格買入,含銅量15.5% 洗粉係以每公斤17.5元之價格 買入,是亦可知業界收購含銅廢料或廢棄物之一般行情價, 且其價格高低確係取決於含銅量之高低。
㈥綜上一般含銅之廢料、含銅廢棄物之價格與含銅量之比例, 依被告李瑞國李國川及同案被告劉春寶所購入附表一所示 之含銅廢料、含銅廢棄物之價格,即知該含銅廢料、含銅廢 棄物之含銅比例未達百分之40。
七、關於被告金銅山公司是否以含銅粉末態廢棄物煉銅之認定: ㈠有關粉末之本案相關函示:㈠依經濟部工業局104 年9 月2 日工永字第10400772930 號函:⒈金銅山公司於100 年9 月 19日業經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通過廢棄物再利用者登記檢 核,其再利用廢棄物種類為R-1302廢銅,倘該公司擬收受經 濟部所轄事業產出之含銅廢棄物進行再利用,則應依經濟部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⒉有關經濟部所



轄事業產出之廢棄物是否符合管理辦法附表編號8 、廢單一 金屬料(銅、鋅、鋁、錫)再利用管理方式之事業廢棄物來 源之認定,應依該廢棄物來源、外觀、成分特性等相關資料 予以判定;倘該廢棄物摻雜該單一金屬粉末,則不符合上開 編號8 、廢單一金屬料(銅、鋅、鋁、錫)所定之事業廢棄 物來源規定。⒊其中小包9 袋之一、粉末態之廢銅廢棄物、 攝於102 年4 月24日(照片頁次編號49、50、53),因外觀 呈粉末狀,故與管理辦法附表編號8 、廢單一金屬料(銅、 鋅、鋁、錫)之事業廢棄物來源不符。⒋廠內集塵設備所收 集之銅粉(或稱為磨輪粉或銅沙)(照片編號134 ):因外 觀呈粉末狀,故與管理辦法附表編號8 、廢單一金屬料(銅 、鋅、鋁、錫)之事業廢棄物來源不符(見本院卷一第114 至116 頁)。㈡又依臺中市政府環保局103 年12月10日中市 環廢字第1030130905號函:樣品一、二均係粉末態廢棄物, 樣品一屬有害事業廢棄物,樣品二金屬銅半定量值2.8%,與 不包含粉末、污泥、灰渣或單一金屬含量在百分之40以上不 符,金銅山公司未領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處理廢棄物 之行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及第46條第4 款規定(見 原審卷二第42頁)。㈢經濟部工業局105 年5 月3 日工水字 第10500337250 號函:粉末係對於物質粒度之描述;污泥及 灰渣則係不同廢棄物種類之區分(見本院卷一第137 頁正、 反面)。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5 年5 月26日環署廢字第10 50035872號函:⒈92年4 月7 日公告之廢單一金屬(銅)應 符合要件為不含汞成分、具金屬性及非鬆散形式之金屬與合 金廢棄物,且主要金屬成分大於百分之50,惟因非鬆散形式 之定義通關時造成糾紛,故於96年12月10日參考經濟合作暨 發展組織國家定義明確化為不包含粉末、污泥、灰渣或有害 廢液,以利通關作業,惟其管理宗旨仍為非屬鬆散形式之金 屬態樣。⒉環保署未對粉末定義,實務上得依個案事實參照 各行業之相關規範或標準予以判定,如國家標準粉末冶金詞 彙對粉末之釋義為由小於1000微米顆粒聚集而成之粉體。㈤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5 年10月26日環署廢字第1050080642號 函:依本署105 年5 月26日署廢字第1050035872號函說明二 ,(略以)本署公告之「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 」,其中「廢單一金屬」應符合「不包含粉末」之要件,係 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國家(OECD)DECISION OF THE COUNCILC(2001)107 ∕FINAL 所訂定,其管理宗旨為非屬 鬆散形式之金屬樣態,由於廢棄物特性多樣繁雜且不均質, 其「粉末」之樣態,實務上仍宜依個案事實參酌各行業之相 關規範或標準,由稽查人員依其專業知識及實務經驗予以判



斷(見本院卷二第37頁正、反面)。是以「廢單一金屬」應 符合「不包含粉末」之要件,為非屬鬆散形式之金屬態樣, 其「粉末」之樣態,若係個案稽查,宜依個案事實參酌各行 業之相關規範或標準,由稽查人員依其專業知識及實務經驗 予以判斷。又上開「編號八、廢單一金屬料(銅、鋅、鋁、 錫)」之事業廢棄物來源之認定,係以外觀是否呈粉末狀及 銅金屬含量在40% 以上且不含汞成分為判定標準,缺一不可 ,至臻明確。
㈡依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2 年5 月21日中市環廢字第1020 047221號函所檢送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 年4 月24日指揮 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第二中隊所採取之廢棄物樣品 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檢測報告顯示,所採取之金 銅山公司之樣品編號SW-0000000-00 事業廢棄物萃出液中總 銅(TCLP-Cu )294mg/L 、總鉛(TCLP-Pb )449mg/L ,樣 品編號SW-0000000-00 事業廢棄物萃出液中總銅(TCLP-Cu )0.131mg/L 、總鉛(TCLP-Pb )0.284mg/L ,與本局檢核 通過再利用廢棄物項目(R - 1302)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第39條第1 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 條第2 項規定(見偵11926 號卷三第200 至204 頁)。又臺 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2 年6 月11日中市環廢字第10200506 98號函以:金銅山公司從事基本金屬製造業且係本局於100 年9 月19日以中市環廢字第1000073777號函核准再利用身分 檢核可收受廢銅(R- 1302 )之再利用機構,本局於102 年 4 月24日會同臺中地檢署、環警二中隊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 聯合稽查,查獲貴公司實際上係收受處理含銅事業廢棄物且 其樣態係固體粉末態,核與本局依本管理辦法檢核通過之再 利用廢棄物廢銅(代碼R- 1302 )項目(特性須不包含粉末 、污泥、灰渣或有害廢液)不符,另本局會同貴公司(按即 金銅山公司)人員採樣共2 件(樣品1 編號:SW-0000000-0 0 、樣品2 編號:SW-0 000000-00)送驗,經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環境檢驗所於102 年5 月10日以(102 )檢一字第2215 號函復檢驗結果,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檢 測發現重金屬總銅樣品1 為294mg/L 、樣品2 為0.131mg/L (法規標準15mg /L ),而總鉛樣品1 為449mg/L 、樣品2 為0.284mg/L (法規標準為5 mg/L),確已超過有害事業廢 棄物認定標準,另經元素定性分析檢測發現樣品2 重金屬銅 半定量值2.8%,未達本管理辦法之規定(特性單一金屬含量 在百分之40以上者),判定屬非公告及許可再利用廢棄棄物 ,據上金銅山公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 項規定, 金銅山公司涉及未取得主管機關同意許可文件逕自非法處理



含銅事業廢棄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及同法第46條 第4 款規定(見偵11926 號卷三第205 至206 頁)。是以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2 年4 月24日至被告金銅山公司聯合稽 查,所採樣之2 件樣品之樣態均係固體粉末態,與再利用廢 棄物廢銅(代碼R- 1302 )項目(特性須不包含粉末、污泥 、灰渣或有害廢液)不符,且依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 序(TCLP)檢測,樣品1 確已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另經元素定性分析檢測發現樣品2 重金屬銅半定量值2.8% ,未達本管理辦法之規定(特性單一金屬含量在百分之40以 上者),屬非公告及許可再利用廢棄棄物。
㈢證人吳聲燿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只要是粉末狀金銅山公司就 不能處理,即便是含銅量大於百分之40之原料粉末,金銅山 公司亦不可以處理。我們當時詢問金銅山公司廠方代表鄭康 華原料放何處,他就比給我們看,說這一堆就是原料,該太 空包是一包一包疊在現場,底下都還有棧板,就是整車從板 車上面下來後直接放在金銅山公司的堆置處,應是金銅山公 司自己從外面收進來的,金銅山收受的廢銅原料黃色類似水 泥袋之小包的9 袋黃白色粉末狀,狀態比砂還要再細一點, 不是完全像砂的態樣,是否為粉末不可能靠自己單一的判斷 ,還必須與環保署人員會同,當時我是相對資淺,資深的環 保署人員當時與我們一起看時就共同認定是粉末態,當時我 們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人員,由該署人員指定該處係採樣 點,所以我們共採樣2 處(即9 小包中之2 小包,分別為採 樣1 及2 ),互相做比對,因我們採樣時,依照經驗法則, 同樣的東西除非顏色、形狀明顯不一樣,才會去多做採樣, 而這批原料看來都是同樣的,就採個基本的樣。嗣後經檢測 ,樣品一經檢測是有害廢棄物(總銅294 ,法規標準為15, 總鉛449 ,標準為5 ),如金銅山公司要處理含銅百分之40 以上也含鉛之原料,則要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此物不在 金銅山公司再利用處理之許可內,且此物係粉末態事業廢棄 物,亦非金銅山公司可再利用處理之範圍等語(原審卷二第 25至34頁)。
㈣再者,被告鄭康華於警詢供稱:(問:金銅山公司要進的加 工原料粉狀數量多少?固態數量多少?)金銅山公司不用進 料,都是由加工業者進原料,我們負責加工而已,他們進的 數量每個月不一定,都在每月加工明細統計表內,粉狀和固 態都會記載在同樣的加工明細統計表內等語(見偵11926 號 卷㈢第33頁);其另於偵訊亦供稱:(問:金銅山公司主要 是接什麼東西煉銅,程序如何?)我們主要是接銅粉、銅土 及集塵灰,並把它製壓成一塊塊的,風乾後再跟成份比較高



的銅砂一起冶煉。(問:銅粉、銅土這些東西是誰進貨的? )就是加工的業主,我們只是負責加工而已。(問:李瑞國劉春寶是你們的業主?)是。(問:他們都進什麼東西? )銅砂、銅粉都有,有固態的也有粉狀的等語(見偵1129 6 號卷㈢第23頁);又證人即金銅山公司會計紀雅瀞於偵訊證 稱:(問:可否說明你會計工作內容?)開支票,應付票據 ,即拿錢到銀行付錢、接電話。包括付薪水,製作加工明細 。(問:製作加工明細是何意?)就是因為金銅山公司是做 代工的,所以廠長鄭康華會將加工的明細給我,我再把它打 成電腦檔。就如卷附的○○加工明細。(問:○○公司是作 什麼的?)○○公司是將東西交給金銅山公司代工的廠商, 卷附的○○加工明細,就是○○公司交給金銅山公司代工物 品的明細。加工明細用途是向代工廠商請款。(問:運來的 原料你是否看過?)我有看過,就是粉狀,有點像土的東西 等語(見偵11926 號卷三第122 至123 頁)。而被告李瑞國李國川及同案被告劉春寶既均為被告金銅山公司之代工廠 商,且扣案及卷附「大李加工明細」、「小李加工明細」、 「○○加工明細」及「代工對帳單」等資料,復為被告李瑞 國、李國川及同案被告劉春寶向其他廠商或個人取得「銅粉 」、「銅沙」、「銅砂」「金銅黑砂」、「烏雞丸」、「銅 渣」、「銅土」、「鐵銅」、「銅土沙」、「爐渣」等原料 ,並交由被告金銅山公司冶煉製成銅碇之代工及對帳明細, 真實性應屬無疑。
㈤被告謝英銘上訴意旨雖以:金銅山公司遭查緝之原料堆置區 有9 小包,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查緝人員僅採樣其中9 小 包中之2 包,其餘7 小包之內容究竟為何,仍不得而知。況 當時的查緝人員即證人吳聲燿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其沒有將 每一批原料堆置區之水泥袋打開,從外觀看起來是黃白色的 粉末,有點類似海灘的砂,有可能是銅砂,因本案遭查緝時 所堆置之原料係來料者劉春寶所提供,該等原料究屬R-1302 ,亦或D-1201,尚不可知,惟該等原料既仍堆置於原料堆置 區,縱非屬R-1302,原審判決仍不得以臆測之方式,認定金 銅山公司有將非屬R-1302之廢棄物進行加工冶煉等語。惟查 ,證人吳聲燿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當時我們配合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人員,由該署人員指定該處係採樣點,所以我們共採 樣2 處(即9 小包中之2 小包,分別為採樣1 及2 ),互相 做比對,因我們採樣時,依照經驗法則,同樣的東西除非顏 色、形狀明顯不一樣,才會去多做採樣,而這批看來都是同 樣的,就採個基本的樣等語,是以依採樣人員依經驗法則就 顏色、形狀相同之物,採樣2 處,互做比對,即符合採樣程



序,本即無須每包採樣,且在原料區所採樣之2 小袋業經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及臺中市環境保護局人員在現場檢視而共同 認定係粉末態,嗣並經鑑驗如上,而認非被告金銅山公司可 再利用處理之範圍,並參酌被告鄭康華及會計紀雅瀞之證述 ,自非以臆測之方式,認定被告金銅山公司平時即有接受非 屬R- 1302 之廢棄物進行加工冶煉,且於尚未進熔煉爐時即 因本案稽查而為警查獲,是以被告謝英銘所辯顯無可採。 ㈥被告謝英銘上訴意旨以:金銅山公司係領有合法證照之加工 廠,依法得處理二級R-1302的加工生產,原料進廠之後,金 銅山公司會抽取部分樣本,送到台北科技大學或台北檢驗所 檢驗銅含量,檢驗結果回廠後,如符合標準,金銅山公司就 會進行冶煉,加工成銅錠,如不符標準,金銅山公司會再請 來料者即客戶將原料取回。本案遭環保警察查獲之原料係由 劉春寶所提供,該批原料有些合格、有些不合格,不合格的 部分尚待劉春寶來領回,或是尚未送請檢驗單位進行檢驗之 原料,然檢警誤以為該批原料,為金銅山公司購入後欲生產 之原料,認為該等原料因單一金屬含量未違百分之40,必須 取得廢棄物(代碼D-1201)之許可文件,方得進行處理。然 因劉春寶前因逃匿,由原審法院通緝中,於原審準備程序、 審理程序均未曾到案,原審判決既認定○○公司係將廢爐渣 售予劉春寶,竟於劉春寶未到案說明前,逕以推論之方式, 認定被告謝英銘應知悉劉春寶所提供之加工原料屬於D-1201 ,而非金銅山公司所取得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廢棄物(代碼 R-1302),原審判決自有違誤等語。惟查,被告謝英銘於警 詢即供稱:劉春寶李瑞國李國川貨要給金銅山公司熔煉 之前,他們要自己委託台北科技大學檢驗成分,若檢驗成分 不足,我不知會如何處理,依我了解含銅比例在25至30% 以 上來提煉銅才會合成本賺錢,以下可能是賠錢,但如果他敢 進來我們就熔等語(見偵24926 號卷一第44至51頁),是以 縱送進來代工之原物料經送請檢驗,惟如上所述檢驗結果24 件樣品僅1 件銅含量達40% 以上,其餘23件均在40% 以下, 則被告金銅山公司是否均應將送進來代工之原料退料,如此 一來被告金銅山公司是否即無法維持其營運而須關爐,明顯 與其上開辯解不符,且依證人吳聲燿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 們去金銅山公司稽查時,現場並沒有聽到廠方人員(包括很 多男、女、李瑞國鄭康華)表示該採樣之廢銅原料是要等 待退貨,且當時廠方人員並沒有提到送進來的原物料會做相 關檢驗,確定有無符合再利用管理辦法等語(見原審卷二第 9 至37頁),是以被告謝英銘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 不足採信。




八、關於向○○公司所購入之含銅廢棄物部分: ㈠依證人即○○公司股東劉振雄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 述:○○公司主要是生產銅錠、銅棒等材料,做為衛浴、電 子零組件使用,其製程是從國外進口紅銅、青銅或向資源回 收廠買銅廢料,將銅放進熔解爐熔解,經冷卻及連續鑄造成 為銅錠,銅錠經過加熱、加工,再經過擠型台擠壓成型,成 為六角型銅棒。過程中,在熔解爐會有廢爐渣,在集塵器會 有含鋅之集塵灰,銅棒在酸洗過程中會有銅污泥等事業廢棄 物,其中集塵灰、銅污泥是交給合格之日友環保公司處理, 而廢爐渣因伊公司所使用的是電爐,熔解的溫度不夠高,當 熔解變成湯水要出爐時,還是會有一些比較硬的銅沒有辦法 熔解,且因原料進口時就會摻雜一些砂子等雜質,所以這些 雜質及未熔解的銅就會浮在銅液上面,伊等就會拿1 支白鐵 漏斗的杓子將這些東西撈起來,這些東西就是廢爐渣(即金 屬冶煉爐渣),因為○○公司有向環保局申請將這些廢爐渣 回爐再利用,因此伊等就會將這些廢爐渣回爐再熔解,但因 為伊公司的熔解爐溫度不夠高,還是會有無法完全熔解而提 煉銅出來,所以還是會產生一些廢爐渣,因為這些廢爐渣還 含有銅,所以伊公司就將這些經2 次回爐冶煉之廢爐渣賣給 劉春寶劉春寶就會請司機來○○公司載至金銅山公司處理 ,劉春寶加工製成銅錠後再賣給○○公司做為原料,扣案之 金銅山代工對帳單(即扣案物編號A12 ,見偵11926 號卷八 第8 至18頁)記載有關○○公司之「銅渣」、「烏雞丸」就 是前述的金屬冶煉渣,而扣案之秤量傳單(即扣案物編號A2 3 ,見偵11926 號卷八第33頁)就是伊交給劉春寶金屬冶煉 渣的證明等語(見偵11926 號卷八第1 至4 頁、第5 頁至第 6 頁反面,原審卷二第179 頁至第193 頁反面)。 ㈡證人即○○公司負責人劉世清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 述:○○公司係從事銅棒材製造業,產品包括銅棒、銅錠, 主要是做為衛浴零組件使用,其製程是以進口紅銅添加鋅錠 、銅錠及一些向資源回收商收購的廢棄銅製品,經過熔解爐 連續鑄造成銅錠,銅錠經過加熱、加工,再經過擠壓台擠壓 成型,過程中熔解爐會產生廢爐渣(銅爐渣)、在集塵器會 有集塵灰,集塵灰含有鋅,銅棒在酸洗過程中會有銅污泥等 事業廢棄物,集塵灰及銅污泥是交由日友環保公司處理,因 為在處理過程中,伊等會將銅爐渣再回爐提煉,但○○公司 的熔解爐溫度不夠高,所以還是會產生一些廢爐渣,就交由 劉振雄負責處理等語(見偵11926 號卷七第114 頁至第116 頁反面、第196 頁至第197 頁反面,原審卷二第194 至202 頁)。




㈢關於○○公司賣予劉春寶含銅廢料之性質之認定: ⒈證人劉世清即○○公司負責人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照清運計 畫書我們的製程要加入硼砂,一些雜質會變成糊狀,再把銅 水浮出的一些雜質撈出來,因雜質浮在銅液上面,所以裡面 會含銅,撈出來的金屬冶煉渣我們會再回爐熔解一次,累積 之後,才會再重新回爐一次,回爐之後,上面還是會殘留金 屬冶煉渣,就一直回爐一直處理,會越來越細,最後還是會 剩下一點點,剩下的這些我們就叫外面熔解爐溫度比較高的 工廠幫忙,我們賣給○○公司的全部都是第二次的金屬冶煉 渣,我們第一次的金屬冶煉渣是自己再回爐,金屬冶煉渣不 論是第一次還是第二次都是浮在熔爐上面的渣。(問:所以 照計畫書來看,最後的金屬冶煉渣要如何處理,是如你剛所 說,要跟汙泥一起交給廢棄物清理業者處理?)對,我自己 熔解的剩沒多少東西的話,我就是跟廢棄物一起申報,交給 廢棄物清理的業者處理。(問:所以照規定,後面的金屬冶 煉渣是否要當作廢棄物清理?)對。(問:所以你交給○○ 公司劉春寶處理的這些東西,就是你剛才講的回爐再利用所 產生的金屬冶煉渣?)對。(問:既然是這樣,你們為何會 交給劉春寶的○○公司來處理?)因為那金屬含量還是很高 ,銅價1 公斤100 多元,那些當作廢棄物的話,價格真的差 很多。我知道我們這樣做並不符合環保的規定,所以被環保 署開單,開二張罰單。(問:〈提示102 偵字11926 號卷㈧ 第33頁秤量傳單,並告以要旨〉你看這秤量傳單,這是否為 劉春寶來○○公司載這些金屬冶煉渣,你們開給他重量的證 明?)對。(問:〈提示102 偵字11926 號卷八第8 至17頁 代工對帳單,並告以要旨〉這是金銅山公司裡面的代工對帳 單,裡面就是有提到○○公司交給他們的貨,裡面有註明是 「銅渣」還有「烏雞丸」。這裡面所記載的「銅渣」、「烏 雞丸」,是否你剛剛所講賣給他們的「金屬冶煉渣」?)是 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99 頁反面至第202 頁)。 ⒉又證人劉振雄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提示102 偵字11 926 號卷八第8-18頁金銅山代工的對帳表,並告以要旨〉這 裡面有寫到○○公司給金銅山公司「銅渣」還有「烏雞丸」 ,這裡寫的「銅渣」跟「烏雞丸」是否就是你剛才講的你交 給他的金屬冶煉渣?)對。(問:〈提示102 偵字11926 號 卷八第128 頁彩色照片,並告以要旨〉這是環保督察大隊在 102 年9 月26日有到你們的彰濱廠稽查,你看這張照片他採 集的東西是否就是你說的金屬冶煉渣?)是,這是我工廠的 。他在那邊採集的就是金屬冶煉渣。(問:〈提示102 偵字 11926 號卷八第33頁秤量傳單,並告以要旨〉這二張傳單是



否為劉春寶去載金屬冶煉渣,你給他的傳單?)這個單子、 數量沒錯。這二張都是。這是我那個日子有交給劉春寶這些 金屬冶煉渣的證明。(問:〈提示102 偵字11926 號卷八第 34頁彩色照片,並告以要旨〉這就是跟前面的傳單同一天即 102 年4 月20日,這個司機開這台車把東西載到金銅山公司 倒在那裡,你看散裝的這些東西是否為你們公司交給劉春寶 的金屬冶煉渣?)這是環保署來採驗的,跟這個倒出來的是 一樣的東西。我不是用太空包裝,我都是整塊像這個貨車倒 出來的這種東西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91 頁反面至第192 頁 )。
⒊綜上,足認○○公司販賣予同案被告劉春寶之含銅廢棄物均 係○○公司回爐再利用後之第二次金屬冶煉渣,依○○公司 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規定,此金屬冶煉渣(含「銅渣 」、「烏雞丸」)係要與銅污泥一起交由廢棄物清理業者處 理,惟○○公司均將該金屬冶煉渣賣予同案被告劉春寶。 ㈣此外,並有○○公司資料查詢、工廠登記抄本、○○公司事 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見偵11926 號卷八第35頁及偵11926 號卷六第49頁、第18至27頁)、○○公司進口報單(即扣案 物編號A-1 ,見偵11926 號卷七第125 至126 頁)、○○公 司與○○公司之帳冊資料(即扣案物編號A-3 ,見偵1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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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琨鼎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銅山科技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