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5年度,3號
TCHM,95,上訴,3,2007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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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 ,先以「芳苑鄉公所」名義發函申請補助經費,旋以口頭具 體指示芳苑鄉公所秘書室總務H○○、芳苑鄉公所建設課約 雇人員M○○配合未○○之需求,H○○M○○亦體承上 意而基於同一共同概括犯意聯絡配合辦理。渠等均明知限制 性招標,依當時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如投標 廠商有借牌之情形,於開標前發現者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 發現者應不予決標,且為規避政府採購法所規範公告金額( 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均應公開上網公告之規定,以利由未 ○○所安排或借牌使用之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得以順利瓜 分得標,乃先策劃工程金額均未滿一百萬元之「海尾二排排 水改善工程」等二十九件排水工程(詳如附件三之一),共 計二千五百六十萬元,再以芳苑鄉公所名義,於八十九年一 月二十八日行文行政院主計處函轉經濟部水資源局審核,申 請經濟部補助芳苑鄉公所辦理前揭排水改善工程等二十九件 工程經費二千五百六十萬元,並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獲 得經濟部同意補助芳苑鄉前揭二十九件工程經費之全額補助 。未○○旋即與亥○、宇○○天○○戌○○Q○○等 人再共同向實際均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 出借之金東公司負責人寅○○、木山公司負責人午○○、尚 品土木包工業負責人R○○、總興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子○、 營泰公司乙○○、漢寶公司實際負責人申○○、吉崧公司負 責人丙○○、德森公司實際負責人F○○、正吉土木包工業 負責人D○○、豐田土木包工業負責人O○○、金聯合營造 有限公司(下稱金聯合公司)登記負責人B○○及總經理己 ○○、國寶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國寶公司)負責人地○○詠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詠泰公司,登記負責人L ○○○)實際負責人I○○泓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泓裕公司)負責人壬○○、正松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正松公司,登記負責人卯○○)實際負責人宙○○等 人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並以上開借得牌照之營造廠商 名義,製作內容記載欲以一定價格參與投標之不實標單,附 具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號與負責 人印章等物件,再將投標袋(內含投標金額之估價單、廠商 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投標資料)寄往芳苑鄉公所參與投標,因 而製作完成以競標廠商名義之投標資料。玄○○明知未○○ 意欲指定特定廠商標得前揭二十九件工程,必會有借牌投標 之情形,為使該二十九件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 工程發包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渠等指定具體特定 廠商之不法犯行,竟在批示工程發包公文時,配合指定未○



○安排之前揭廠商參與比價,以避免由其他廠商標得前揭工 程。芳苑鄉公所嗣先後於八十九年五月一日、五月二日、五 月五日辦理開標,果由伍益公司標得五件、聖益公司標得二 件、立益公司標得二件、木山公司標得三件、總興土木包工 業標得二件、吉崧公司標得二件、尚品土木包工業標得二件 、漢寶公司標得二件、正吉土木包工業標得一件、國寶公司 標得二件、詠泰公司標得二件、金聯合公司標得一件、豐田 土木包工業公司標得一件、佑新公司標得一件、泓裕公司標 得一件,順利標得前揭二十九件工程承包施作之權利,金額 總計二千三百十六萬七千元,並利用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Z ○○於職務上掌管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 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 標而在價格無競爭情況下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 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芳苑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之正確性 。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交通部先後補助之「芳苑鄉第二 牛車橋九二一地震受損災修工程」部分:
未○○於同一時期知悉「芳苑鄉第二牛車橋九二一地震受損 災修工程」已獲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二一震災災後公 共設施復建設畫項下之五百三十二萬元補助經費,並應依規 定於八十九年二月底前完成設計、發包並開始施工,乃另向 玄○○表示其具有特殊管道,能就上開災修工程再向交通部 取得補助經費,惟要求依據「經費爭取與工程承包一致」之 地方工程慣例,玄○○須配合將上開補助經費所發包之工程 交由未○○安排之營造廠商承包施作,玄○○為求儘量爭取 上級經費補助以展現其政治實力,累積政治資源,遂應允予 以配合而與未○○共同基於前揭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 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同一概括犯意聯絡,先由未○○委請酉 ○○協助以「漢新橋」改建工程名義擬定計畫書,再由玄○ ○同意用「芳苑鄉公所」名義,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以 「漢新橋」急需改建為由,行文行政院交通部申請補助芳苑 鄉公所辦理前揭橋樑改建工程,並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獲 得交通部同意補助芳苑鄉前揭工程經費一千萬元;其後,玄 ○○旋以口頭具體指示芳苑鄉公所秘書室總務H○○、芳苑 鄉公所建設課約雇人員M○○配合未○○之需求辦理發包, H○○M○○亦體承上意而基於同一共同概括犯意聯絡配 合辦理。渠等利用上開工程係因九二一地震受損而具有緊急 處理原因之機會,藉由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召開相關主管會 議確認上揭地震受損災修工程案有緊急處理之原因而採取限 制性招標,並將前揭公共工程委員會核定之第二牛車橋九二



一地震受損災修工程案與交通部補助芳苑鄉漢新橋改建工程 案併同辦理(詳如附件三之二)發包之便,由未○○與亥○ 、宇○○天○○等人共同向實際均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 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金東公司負責人寅○○、營泰公司 乙○○、吉崧公司負責人丙○○、金聯合公司負責人B○○ 等人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並以上開借得牌照之營造廠 商名義,製作內容記載欲以一定價格參與投標之不實標單, 附具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號與負 責人印章等物件,再將投標袋(內含投標金額之估價單、廠 商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投標資料)寄往芳苑鄉公所參與投標, 因而製作完成以競標廠商名義之投標資料。玄○○明知未○ ○意欲指定特定廠商標得前揭工程,必會有借牌投標之情形 ,為使該件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工程發包之行 政流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渠等指定具體特定廠商之不法犯 行,竟在批示工程發包公文時,配合指定未○○安排之前揭 六家廠商參與比價,以避免由其他廠商標得前揭工程;芳苑 鄉公所嗣於八十九年二月三日辦理開標,果由聖益公司以一 千四百五十萬元標得,順利取得前揭工程承包施作之權利, 並利用不知情之Z○○於職務上掌管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 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工程無法 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在價格無競爭情況下發生不正確之結 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芳苑鄉公所對 工程發包之正確性。
四、田尾鄉部分:
(一)交通部補助之「彰八三線道路改善工程」等七件道路工程 部分:
K○○為彰化縣田尾鄉公所之鄉長(八十七年三月就任,九 十一年三月連任一任),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其與 以未○○為首所組成之營造廠商集團關係密切,且明知限制 性招標,依當時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如投標 廠商有借牌之情形,於開標前發現者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 發現者應不予決標,竟於八十八年六月間辦理田尾鄉○○○ ○○道路改善工程」等七件工程(詳如附件四之一),乃與 未○○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 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未○○與亥○、宇○○天○○等人 共同向實際均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 之金東公司負責人寅○○、長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長成公 司)P○○、吉崧公司負責人丙○○、木山公司負責人午○ ○、尚品土木包工業負責人R○○等人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 牌照,並以上開借得牌照之營造廠商名義,製作內容記載欲



以一定價格參與投標之不實標單,附具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號與負責人印章等物件,再將投 標袋(內含投標金額之估價單、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投標 資料)寄往田尾鄉公所參與投標,因而製作完成以競標廠商 名義之投標資料。K○○明知未○○意欲指定特定廠商標得 前揭工程,必會有借牌投標之情形,為使該件公共工程之文 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工程發包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以掩 飾渠等指定具體特定廠商之不法犯行,竟在批示工程發包公 文時,配合指定未○○安排之前揭廠商參與比價,以避免由 其他廠商標得前揭工程;嗣於八十八年六月三日辦理開標, 果由聖益公司標得二件、木山公司標得一件、吉崧公司標得 一件、尚品土木包工業標得一件、金東公司標得一件、長成 公司標得一件,順利標得前揭七件工程承包施作之權利,金 額總計二千一百三十萬元,並利用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b○ ○於職務上掌管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 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 而在價格無競爭情況下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 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田尾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之正確性。(二)經濟部水資源局補助之「海豐村排水改善工程」等二十件 工程部分:
緣八十九年三月間,未○○復向田尾鄉長K○○表示其具有 特殊管道,能以「排水改善工程」名目向經濟部水資源局取 得補助經費,惟要求依據「經費爭取與工程承包一致」之地 方工程慣例,K○○須配合將上開補助經費所發包之工程交 由未○○安排之營造廠商承包施作,K○○為求儘量爭取上 級經費補助以展現其政治實力,累積政治資源,遂應允予以 配合而與未○○共同基於前揭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 上所掌之公文書之同一概括犯意聯絡,先以「田尾鄉公所」 名義發函申請補助經費,另為規避政府採購法所規範公告金 額(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均應公開上網公告之規定,以利 由未○○所安排或借牌使用之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得以順 利瓜分得標,乃由K○○指示不知情之建設課課長a○○( 已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規劃每件工程金額均未滿一 百萬元之「海豐村排水改善工程」等二十件工程(詳如附件 四之二),共計二千萬元,經由丁○○從旁協助,果於八十 九年五月十一日獲得經濟部同意全額補助「海豐村排水改善 工程」等二十項工程。未○○旋即與亥○、宇○○天○○戌○○Q○○等人再共同向實際均無參與投標意願,僅 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金東公司負責人寅○○、木山公 司負責人午○○、尚品土木包工業負責人R○○、總興土木



包工業負責人子○、吉崧公司負責人丙○○、詠泰公司實際 負責人I○○、漢寶公司實際負責人申○○等人借用各該營 造廠商之牌照,並以上開借得牌照之營造廠商名義,製作內 容記載欲以一定價格參與投標之不實標單,附具同業公會會 員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號與負責人印章等物件 ,再將投標袋(內含投標金額之估價單、廠商營利事業登記 證等投標資料)寄往田尾鄉公所參與投標,因而製作完成以 競標廠商名義之投標資料。K○○為使該二十件公共工程之 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工程發包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以 掩飾渠等指定具體特定廠商之不法犯行,乃由未○○提供前 揭投標廠商資料與K○○指定其安排之廠商參與比價,經田 尾鄉公所嗣先後於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七月十三日、七月 二十五日、七月二十六日辦理開標,果由立益公司得標一件 、聖益公司得標五件、伍益公司得標六件、金東公司得標三 件、佑新公司得標二件、總興土木包工業得標三件,合計共 二十件,總金額一千七百五十五萬八千元,並利用不知情之 承辦公務員b○○於職務上掌管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 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工程無法依正 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 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田尾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之正確性。參、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暨檢察官簽分案後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被告甲○○部分: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坦承上揭彰化縣芬園 鄉「彰六十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二十件道路工程, 大城鄉公所「彰一六一支線台西村瓶頸道路改善工程」等二 十件道路工程,曾分別獲得交通部以八十九年四月廿八日交 路八九字第四三一三號函、八十九年四月廿六日交路八九字 第三二三八○─四號函同意補助經費各二千萬元,及未○○ 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曾在臺中市「愛來旅館」,安排 應召女郎與伊為性交易之行為等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有職 務上收受不正利益之犯行,辯稱:上開性交易之行為與伊之 職務並無對價關係,當時尚不知有工程款,純粹是私人行為 。至八十九年四月七日,伊係去溪湖勘查,並非大城鄉,且 伊當天並無與應召女郎為性交易之行為。另同年六月八日, 伊係與朋友去喝咖啡,並未去「豪上豪酒店」消費。又爭取 經費之事係地方與總統府之事,伊並不知情,伊簽請勘查是 正常之作業云云。惟查:




(一)被告甲○○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在調查站調查時供稱: 「(問:未○○曾否向你爭取道路工程經費補助?)有, 八十九年三月間他曾以電話向我爭取彰化縣芳苑鄉、芬園 鄉、埤頭鄉、大城鄉等鄉鎮補助經費,我則表示經費補助 原則上不能太集中,像芳苑鄉已多次補助了,不宜再報請 補助,並認同未○○可找認識的副總統辦公室主任T○○ 打電話給交通部具有決策權的政務次長c○○爭取或指示 交辦,當時因d○○部長調任國民黨秘書長而出缺,我不 知道未○○後來有沒有與T○○聯絡,但副總統辦公室則 於八十九年四月五日來函交辦,要求交通部補助芬園鄉、 芳苑鄉二鄉計新台幣四千萬元經費,因芳苑鄉已多次補助 ,我乃簽請不再受理,而芬園鄉及行文來申請的埤頭鄉五 百萬,則經簽准同意前往現勘。後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南下到芬園鄉現勘,回部後我依例簽請同意芬園鄉○○○ 道路瓶頸改善工程案計二千萬,並由次長c○○批示核准 ,我再依照規定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通知芬園鄉已獲 同意補助,至於後來二十件工程是否由未○○承包施作, 我不清楚。」、「(問:芬園鄉等申請補助名義均為「道 路瓶頸改善工程」,係由你指導未○○、芬園鄉公所等配 合辦理,以符合「道路交通工程及安全設施改善」科目, 詳情為何?)我僅告訴未○○僅有「道路交通工程及安全 設施改善」科目項下尚有補助經費。」、「(問:未○○ 如何透過副總統辦公室交辦此件工程要求你配合?)他說 他認識T○○。當時本件還未分到我手上。他打電話問我 ,這種情形可否獲得交通部補助。我說可以試試看。後來 這申請補助案分由我承辦,因我辦理彰化區。」、「(問 :未○○如何知道要用道路瓶頸工程來申請?)當時我有 告訴他其他的經費沒了,只剩道路瓶頸工程尚有經費。」 、「(問:未○○並非地方首長或民意代表,他向你爭取 補助經費之動機?)他是營造業者,可能爭取到建設經費 後,較可能從地方政府發包過程中獲得承包權。」等情, 依被告甲○○所供述之前開內容,被告甲○○既已知悉被 告未○○係營造業者,則其身為國家中央機關之公務員, 所承辦之業務復與營造工程經費補助有關,非但未能消極 避嫌而要求自己勿與營造業者往來交遊,反而積極告知營 造業者就己身承辦之業務尚有何種項目之經費補助尚有餘 款,甚至進而認同未○○可找認識的副總統辦公室主任T ○○打電話給交通部具有決策權的政務次長c○○爭取或 指示交辦,其後再由其前往現場勘驗及簽擬意見,凡此均 在在顯示被告甲○○與未○○之間就經費補助之申請至核



准之流程,均展現高度之緊密配合關係,絕非單純基於私 人情誼或為民服務之範疇,至為明確。
(二)次查依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之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 被告甲○○於該日下午以電話向未○○表示目前之事務約 再五分鐘即可結束,未○○即要被告甲○○前往復興路「 愛來」賓館休息一下,並表示說他會「交待」妥當。其後 ,未○○即交待「愛來」賓館中一位綽號為「林仔」之人 ,表示約再二十分鐘,甲○○會搭乘計程車前來,叫「林 仔」安排一個(小姐)處理一下,好了以後就在裡面休息 一下。接著,「林仔」還特別反問未○○:「不要向他收 (錢)?」、「是不是像藍仔一樣不要跟他收(錢)?」 ,未○○隨即表示:「對,對,同樣處理。」;嗣後,未 ○○再以電話向「愛來」賓館之「林仔」查詢其朋友「王 仔」來了沒有?「林仔」表示已經來了,此有附件五通訊 監察譯文表(第七十七頁)及錄音帶存卷足憑。依上開通 訊監察紀錄可知被告未○○為達其能順利取得經費補助, 已然將把守經費補助第一關卡之承辦公務員即被告甲○○ 奉為上賓,除為其安排應召女子於賓館陪同休息外,亦為 其代付應召女子之費用而由被告甲○○收受該次性交易招 待之不正利益無訛。基此,被告甲○○於原審辯稱歷次性 交易消費均係由其自付費用云云,即與客觀事證不符,均 無可採。
(三)又查依八十九年四月七日之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當日 下午五時許,被告未○○再次聯絡被告甲○○前往臺中市 ○○路「黃石公園」汽車旅館休息,被告甲○○並向未○ ○要求應召女子之類型不要清純而要性感妖艷者,未○○ 表示他會交待。不久未○○聯絡「林姐」,由「林姐」交 待「黃石公園」的小姐找五字頭的弄二間房間給未○○和 甲○○休息。當日晚上七時許,於性交易結束後,甲○○ 與未○○於電話中互以「哥哥」相稱,甲○○問未○○「 OK了沒有?」,未○○表示他「OK了」,其後,被告 甲○○復於電話中談論其前次召妓之經驗,此亦有附件五 通訊監察譯文表(第四十八至五十一頁)及錄音帶附卷可 稽。依上開通訊監察紀錄可查悉被告甲○○對於接受未○ ○所安排招待之性交易已習以為常,否則豈能於完事後仍 互相討論其過程,雙方亦熱絡至以「哥哥」相稱,而該次 性交易招待之時間亦係緊接於上開大城鄉道路工程補助案 現場勘驗之後,參諸前開被告甲○○於「愛來」賓館為性 交易之費用均係由被告未○○所支出,本件當無特例改由 自己支出之理等情,亦足見被告甲○○確有收受該次性交



易招待之不正利益無誤。
(四)另查依八十九年六月八日之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當日 晚上八時三十一分許,被告未○○電話聯絡被告丁○○, 經被告丁○○表示其人在「大阪城」,其後即由被告丁○ ○表示去「豪上豪」酒店,被告未○○表示同意並提及現 在與被告甲○○在一起,其後未○○再打電話向丁○○表 示其與甲○○業已抵達「豪上豪」酒店之門口,此同有附 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七十至七十一頁)及錄音帶存卷 可按。依此次之通訊監察內容雖無法證明被告甲○○另有 接受性交易之招待,但確有與丁○○接受未○○之招待而 共同前往「豪上豪」酒店飲酒消費之事實,昭然若揭。(五)再查被告甲○○係擔任交通部路政司技正,對於地方政府 道路交通工程申請經費補助案,具有勘查簽辦等業務權限 ,其勘查後所為簽辦意見亦屬上級決策人員准駁參考之重 要依據,而被告未○○係營造相關業者,為求承包工程而 積極透過特殊管道爭取中央機關之經費補助,被告甲○○ 與未○○間本來就前開經費補助案件應該毫無瓜葛,遽竟 從告知剩餘補助經費之項目、申請之流程方式、現場之勘 驗、簽請准予補助之擬辦,一脈相連予以從旁協助,且於 補助經費案件承辦過程間,接受未○○招待而前往有女子 陪侍之酒店飲酒消費,甚至進而二次接受未○○招待而與 應召女子為性交易,其中一次更是緊接於現場勘驗之後, 而連續接受此種不正利益之招待,於時間、對象均無不合 ,而被告甲○○之職責係勘驗及擬辦,係屬經費是否准予 補助之第一關,雖仍有其重要性,惟究非最後決策人員, 是被告未○○以招待其至有女子陪侍之知名酒店飲酒消費 ,進而投其所好而招待其與應召女子為性交易,其所花費 之金錢款項雖非巨額,然與被告甲○○僅屬簽辦而非決策 之職務權限而言,要屬相當,客觀上難謂無對價關係。被 告甲○○辯稱上開接受之不正利益與其職務上行為無對價 關係云云,自均無可取。
(六)復查公訴人雖認被告甲○○就關於芬園鄉○○道路改善工 程等二十件工程部分,係涉犯「違背職務」之收受不正利 益罪嫌,惟經原審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會同檢察官及 其他相關人員逐一履勘二十處施作現場,發現芬園鄉係屬 部分地勢較高之農村鄉○○○道路蜿蜒崎嶇,雖上開二十 件道路工程中有部分工程之施作地點係位於地勢較高地區 、人煙較為稀少,然似不宜基此而認該人煙稀少之地勢較 高地區○○○○道路設施以提升交通效能之必要性,否則 窮鄉僻壤將永無機會享受便利之交通設施,城鄉差距亦將



因而更形懸殊;又上開二十件道路改善工程,固亦有部分 工程包括施設護欄、擋土牆、排水溝、路燈、駁崁等工程 ,惟此均屬促進道路工程發揮其效益之重要週邊設施,亦 不能以此即認上開道路改善週邊工程或設施均無施作之必 要,況地方行政首長,對於行政權所轄境內選擇於何處施 作道路改善工程,除非有明顯違法之處,否則核屬行政裁 量權之範疇,亦不得任意指為非法,是被告甲○○依勘查 之結果,認上開工程確有補助之必要,進而簽請准予補助 經費,固因其收受不正利益且與職務上之行為具有對價關 係而該當職務上收受不正利益之不法罪行,惟究與「違背 職務」行為有間,尚難遽認其係犯違背職務行為之收受不 正利益犯行,併予敘明。
(七)此外,復有如附件五所示其他通訊監察紀錄,芬園鄉及大 城鄉向各機關爭取預算往來文件,甲○○就芬園鄉及大城 鄉申請補助經費所為簽呈、勘驗紀錄,總統府副總統辦公 室、交通部就上開申請經費補助案相關往來文件等件附卷 可資佐證。
(八)至證人未○○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我認識被告甲 ○○,印象中甲○○有至愛來賓館性交易,是他自己支付 ,並非我招待。至八十九年四月七日我有無與甲○○到黃 石公園汽車旅館,現已不記得。被告甲○○有到過豪上豪 酒店,但不知是否八十九年六月八日。我與甲○○去酒店 喝酒都是湊巧碰上再一起去唱歌,八十九年以前都只有跟 甲○○還有幾個人吃飯,費用大部分參與吃飯人都會拿錢 給我,我與甲○○交往並無特別目的,甲○○也有請我吃 過飯。我有爭取到芬園、大城之改善工程,如果有這樣工 程每年都會爭取,每個地方都會送公文,但不一定會有經 費。被告甲○○到芬園鄉○○道路時,我已忘記是否在場 ,他應該沒有告訴我可以爭取這項經費」等語(見本院卷 六第一三一頁反面至第一三三頁、第一三九頁)。經核與 上開事證不符,顯係事後迴護被告甲○○之詞,並不足取 。
(九)綜上所述,足證被告甲○○上開所辯顯係飾卸之詞,不足 採信,是罪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被告丁○○部分: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丁○○坦承上揭彰化縣大城 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六十件排水工程、芳苑鄉公所「 莿仔埤圳排水改善工程」等三十件排水工程、芳苑鄉「海尾 二排排水改善工程」等二十九件排水工程、田尾鄉公所「海 豐村排水改善工程」等二十件排水工程等工程均係其負責前



往現場勘查、並簽請准予補助,及其於上開時間曾前往臺中 市「豪上豪酒店」、「海派酒店六店」等處飲酒消費等事實 不諱,惟矢口否認有職務上收受不正利益之犯行,辯稱:行 政院之專案經費,從八十六年度就有了,那時這種臨時交辦 之案子並非伊承辦,地方立委都很清楚這些預算,未○○並 非從伊處得知這些預算,且上開工程都是行政院交辦下來, 伊才知道。又伊於上開時間雖曾與未○○去酒店消費二次, 但與伊之職務無關,另二次亦與許富無關,伊僅係順便去而 已云云。惟查:
(一)被告丁○○於九十年三月十三日於調查站調查時供稱:「 (問:認識未○○?)是,八十八年四月間開始接辦彰化 縣業務,於出差前往彰化縣會勘時,曾經在鄉鎮公所碰到 過他,見了幾次面,才知道這個人,跟未○○有相關之工 程,他才會找我,和相關的工程會勘人員吃飯時,有時他 會出現,由於見面次數多了以後,才較為熟悉,我與未○ ○無金錢借貸。」、「(問:八十九年三、四月間你有無 幫未○○向水資源局爭取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等五十五件 工程之經費五千五百萬元?)不是我幫未○○爭取的,那 是副總統辦公室透過行政院主計處主動交辦的。」、「( 問:水資源局補助鄉鎮公所工程經費之程序?)縣市政府 或鄉鎮公所陳報排水等工程補助案件至水資源局,由水資 源局彙整後,送經濟部水利經費控管小組,由該小組審議 、討論後,認為有補助需要的案件,交由水資源局派員會 同單位實地勘查,經會勘程序後,由水資源局承辦單位簽 由局長核定予以補助。若是屬於專案補助案件,需由行政 院主計處交下,再依程序會勘審核後再報行政院核定後補 助辦理。」、「(問:何時到大城鄉會勘該公所爭取補助 之六十件排水改善工程現況?當時何人會同勘查?)我是 在八十九年三月十六、十七日會同經濟部水利處e○○、 彰化縣政府f○○、大城鄉公所辛○○等人至大城鄉實地 會勘,大部分工程都有到現地去會勘,有些延續性的工程 ,則依照片做書面審核。」、「(問:八十九年三月十六 日晚上你有無到臺中市○○路「豪上豪酒店」宴飲?還有 何人參加?何人做東?)有,未○○及h○○(g○○立 委之助理)曾和我到「豪上豪」酒店去過,至於還有那些 人參加,我記不起來,有的人我也不認識,何人做東我不 清楚,我也未付帳。」、「(問:大城鄉公所於八十九年 三月八日行文副總統辦公室,經層轉行政院主計處,主計 處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函請水資源局審核,該局第四 組於八十九年四月五日收文,為何你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六



日即出差到大城鄉會勘?)大城鄉公所是在八十九年三月 八日發文給副總統辦公室,而副總統辦公室於八十九年三 月十日以最速件書函直接行文給水資源局局長U○○,由 局長在副總統辦公室的來函上,於三月十三日以便條紙直 接批示「優先安排會勘」,因為局長直接交辦案件,所以 我於三月十六日出差至彰化縣會勘。」、「(問:八十九 年四月七日水資源局簽呈是由何人簽擬?會計室簽註意見 ?水資源局有無批准?)該簽呈是我所簽擬,會計室意見 『值此政府財政非屬寬裕,水利建設經費仍待妥籌之際, 本案於彰化縣之小型工程補助是否仍有大量辦理之必要, 建請慎酌。』,因此退回本(四)組加簽意見,我加簽意 見陳述大城鄉公所地層下陷嚴重,需改善排水系統仍多, 再簽出去並會會計室,這次會計室沒有意見,經局長U○ ○核准透過經濟部發文陳報行政院核可後答覆大城鄉公所 。」、「(問: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經濟部水資源局簽呈 是否你簽擬?會計室意見?水資源局長有無批示?)是, 會計室意見『本局對彰化縣小型工程補助比率已相對偏高 ,本案所擬大額補助是否確實有實需,有是否依據樽節原 則、成本效益分析,覈實評估,建請慎酌。』,我即依會 計室意見加簽補助原則說明,經局長U○○批示簽請部裡 發函陳報行政院核可後,再由本局函覆大城鄉公所。」、 「(問: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你與未○○電話交談內容? 你教未○○要從那邊再去找誰關說那兩件工程經費?最後 你教未○○以何方式才能順利爭取到經費?)該電話是未 ○○打電話到我辦公室找我,問我有關大城鄉工程經費之 事,我向未○○說明上述工程副總統辦公室曾在八十九年 三月十日行文到本局,但因本局已沒有經費,告訴他只剩 下行政院專案經費,要由行政院主計處那邊有公文交辦, 我才能處理。」、「(問:電話中『下條子』指何人?) 指局長U○○指示我優先去會勘。」、「(問:八十九年 四月二十五日有無出差到彰化?為何事?)有,辦理會勘 。」、「(問: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晚上你有無和未○ ○、林建源、翁子(e○○,水利處副工程司)到臺中市 『海派酒店第六店』宴飲?何人做東?)有,但是否在八 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我不確定,何人做東不清楚,我沒付 帳。」、「(問:在水資源局同意補助之前你有無幫未○ ○催促及探詢公文簽會流程?)他會主動打電話來問公文 目前會簽流程,我告訴他目前公文在本單位內哪個單位會 簽。」、「(問:八十九年五月四日、同年六月二日、六 月八日你有無出差到彰化?事由?)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我



出差至嘉義、八十九年五月四日我先南下,並打電話給未 ○○,他剛好在臺中海派宴飲並邀我過去,我則在臺中朝 馬下車,過去跟他會合。同年六月二日、六月八出差到彰 化會勘。」、「(問:八十九年五月四日、同年六月二日 、六月八日晚上你有無和未○○等人到「豪上豪」、「海 派」宴飲,並曾帶海派第六店花名『小琪』之小姐出場? 何人做東?)有,不知。」、「(問: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交通部甲○○有無和你們到豪上豪?)我曾在豪上豪遇見 甲○○,但確實日期不清楚。」、「(問:你除了接受未 ○○招待宴飲外,還有什麼利益?)沒有。」、「(問: 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八九大鄉建字第九九二六號公文右下 角簽擬意見,是不是你簽的?會計室意見?你為何不依水 資源局工程補助注意事項規範工程應達百分之八十始予撥 款之規定簽擬撥款意見?)是,會計室『本案依局訂工程 補助注意事項規範,其工程應達百分之八十始予撥款,惟 本案附請款明細表仍有部分工程進度僅達百分之四十或百 分之六十,是否依四組所擬撥款時預計可達八十%之進度 條件同意撥付』。我因為該五十五件工程平均總進度已達 八十%,已符合撥款標準。在會計室加註不同意見後,我 另向大城鄉公所查詢得知工程進度全數已達八十%以上, 因此我又於同年十一月十五日加簽擬全數撥付工程款,俾 利後續核銷時效,該簽經主任秘書i○○代為批准。」等 情,依被告丁○○上開供述之內容,被告丁○○既已知悉 未○○係營造業者,則其身為國家中央機關之公務員,所 承辦之業務復與營造工程經費補助有關,非但未能消極避 嫌而要求自己勿與營造相關業者往來交遊,反而積極告知 營造業者有關專案經費補助之相關流程,進而由其前往現 場勘驗及簽擬意見,其後並於撥款過程以較為寬鬆之標準 擬請撥款,凡此均充分顯示被告丁○○與未○○之間就經 費補助之申請至核准之流程,均展現高度之緊密配合關係 ,已非單純基於私人情誼或為民服務之範圍,誠屬明確。(二)依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之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未 ○○先於電話中對被告丁○○以「哥哥」相稱,詢及丁○ ○是否翌日南下,被告丁○○乃表示翌日早上下去,並提 及「另外兩件,你要從那邊再去講一下」、「可以直接下 條子傳到局長室,請小姐交代我們組長這樣就可以,那這 個案子就是說請我們報到行政院,用專案經費報到行政院 」、「大概就是要用專案之方式,請他們下條子,用專案 的經費,我們報到主計處,主計處有案,我們報上去就會 准,他們有條子下來,我們才能附上去作為依據,部裡面



那邊才會知道,因為部裡面說這不是行政院主計處交下來 ,我們主動報,他們會有疑問,另外一張簽,我會簽的很 仔細,但報到院裡面,我就依正常公文,我也不會說依據 副總統辦公室,我就直接說依據兩個鄉鎮,但是簽要讓長 官知道,才不會推來推去,問來問去。」等情,此有附件 五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表(第六十九頁)及錄音帶在卷可據 。依此次之通訊監察內容,顯見被告丁○○與未○○之交 情匪淺,被告丁○○幾乎毫無保留將申請專案經費補助之 行政流程告訴未○○,並表示其將全力配合及事先告知長 官,其間所存在之默契,不言可喻。
(三)另依八十九年五月四日之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未 ○○於該日十九時五十六分許以電話詢問被告丁○○目前 之位置,經被告丁○○表示已到苗栗,被告未○○接著表 示其已經在「豪上豪」酒店了(應係指已從「海派酒店」 轉至「豪上豪酒店」之意),要丁○○直接坐計程車過去 ,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七十頁)及錄音帶附卷 可據,核與前開被告丁○○自承其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須 出差至嘉義,於八十九年五月四日先行南下,並打電話給 未○○,他剛好在臺中海派宴飲並邀我過去,我則在臺中 朝馬下車,過去跟他會合等情大致相符,參酌被告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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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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