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5年度,556號
TCHM,105,上易,556,201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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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德泉不願告訴我是何人,只說我到時候就會知道了;我 認為被告陳德泉的意思是有黑道份子介入,我害怕不配合的 話會出事,因此照被告陳德泉轉述的金額填寫標單;我不知 道被告許天德持槍恐嚇被告陳德泉,並要他轉告我參與系爭 標案不得超過1300萬元乙事;被告許天德沒有邀約我吃飯; 被告許天德等人沒有恐嚇要求我不得參加系爭標案的第2 次 投標;我不知道被告許天德恐嚇哪些業者不得參與系爭標案 ;被告許天德除透過被告陳德泉傳話配合參與系爭標案外, 沒有與我聯絡等語(見①卷第72至75頁;③卷第112至114頁 反面)。復於偵訊時證稱:被告陳德泉在投標前2 天要我以 每立方公尺 260元投標,他沒有說誰要處理;被告陳德泉叫 我配合,我就配合,因我會怕人身安全及公司的安全等語( 見③卷第116至117頁)。又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陳德泉 在第一次開標之前有來找我討論系爭標案,他說:「這一標 可能有人要處理」等語;被告陳德泉只來找過我一次;被告 陳德泉有跟我說每立方公尺不要超過260元,我就用250幾元 去標;被告陳德泉他沒有說不配合的話會怎樣,也沒提到被 告許天德;我是被告陳德泉找我之後才聽人家說有被告許天 德這個人在跑路;被告陳德泉來找我時沒有說過「被告許天 德具有黑道背景曾持槍襲警,因案通緝正在跑路」、「許天 德這次不要賺錢,許天德要面子,要求你們要配合投標。」 、「你若沒有照我說的來配合,有人會對你開槍,或者對你 會做出不利的恐嚇行為」等語;沒有人跟我說一定要投這個 金額,我是自己要去投標的,我認為被告陳德泉是好心跟我 講;我做人情給他,只有送個人情配合而已,沒有被恐嚇; 被告陳德泉當時跟我講說有人要處理這件事情時,口氣應該 是好心、閒聊這樣子;我沒有想過如果不照被告陳德泉的話 去做會發生什麼事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39至150頁)。 ⑥按刑法第 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 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 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 係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 言(最高法院26年渝非字第15號、52年台上字第 751號判例 意旨參照)。是以,無論係刑法第 305條之恐嚇行為,抑或 係同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行為,均係行為人以加害生命、 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為要件,且須有惡害 通知,始足當之。所謂惡害通知,係指明確而具體加害上述 各種法益之意思表示,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 者均屬之,若該言語或舉動倘非具體明確,即難認係惡害通 知。另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客觀上



社會一般人皆認足以構成威脅而使人生畏怖心時,縱被害人 心理狀態特別,不因而畏怖,仍不能不認為行為人已著手實 行恐嚇取財犯行,自應成立該罪之未遂犯,反之,如行為人 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不足以使人心生畏怖者,自 難以該罪相繩,此因若僅以接受意思表示之一方之主觀感受 為準,亦有悖於法律之安定性,從而對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 ,是否使被害人心生畏怖,應依個案之具體事實審酌主、客 觀情形全盤判斷,不得僅憑被害人自稱心生畏怖,即遽以該 罪相繩。依被害人吳大芳吳大村、李介榮及顏宏和等人上 開調查站、偵查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詞,雖均有提及被告陳德 泉曾告知系爭標案有黑道介入並要求要統一系爭標案之價格 ,但就被告陳德泉是否有明確告知「被告許天德係黑道份子 ,曾持槍襲警,現在通緝中」、「被告許天德有介入系爭標 案」等節,前後證述已有不一,且是否因被告陳德泉告知上 開情事而心生畏懼,證述亦有前後不符之處,是被害人吳大 村、吳大芳、李介榮及顏宏和等人是否因被告陳德泉告知被 告許天德介入而心生恐懼,本有疑義;況縱使被告陳德泉確 實曾告知被害人吳大村吳大芳、李介榮及顏宏和等人系爭 標案有黑道份子被告許天德介入,但依被害人吳大村、吳大 芳、李介榮及顏宏和上開證述,被告陳德泉並無再進一步為 其他脅迫或恐嚇言詞或動作,是依一般社會觀念,難認被告 陳德泉告知有黑道份子被告許天德介入系爭標案乙節已足以 使人達於心生畏怖之程度。另依被害人吳大村吳大芳、李 介榮及顏宏和等人及被告陳德泉之證述,被告陳德泉並未要 求被害人吳大村吳大芳、李介榮及顏宏和等人配合系爭標 案之同時,需交付財物予被告許天德等人或使被告許天德等 人獲取利益,是若被告許天德等人確有向被害人吳大村、吳 大芳、李介榮及顏宏和等人恐嚇取財或得利之意,為何未透 過被告陳德泉為該等要求?再參諸被害人吳大村吳大芳、 李介榮及顏宏和等人之上開證詞,均一再表明被告陳德泉係 好意告知系爭標案有被告許天德介入,顯見被害人吳大村吳大芳、李介榮及顏宏和等人,一方面乃基於被告陳德泉之 請求,為了人情而同意以該價格投標系爭標案,另一方面則 仍在預防萬一,而非真的害怕有何具體惡害發生。 ⒋綜上所述,本件尚難依被害人吳大村吳大芳、李介榮及顏 宏和等人證詞而認被告許天德廖俊哲邱大偉陳德泉蘇献淳等人有恐嚇取財犯行。
㈢公訴意旨固指稱被害人蔡易霖、蔡易謀遭被告許天德、廖俊 哲、邱大偉陳德泉蘇献淳等人恐嚇,惟:
⒈被害人蔡易霖於102年11月18日警詢時陳稱:系爭標案第1次



、第2 次投標前後,被告許天德、陳德謀、廖俊哲邱大偉 等人沒有暴力恐嚇要求我配合;只有許天德曾於102年7月間 透過我朋友王清俊與我電話聯絡,表示要來拜訪我,之後沒 有再與我聯繫或對我採取其他恐嚇、警告或傷害等情事。10 2年9月上旬,被害人蔡易謀有與蔡明伯去找被害人吳大村, 但吳大村並未透露被告許天德等人介入系爭標案之相關情形 ;我不知道被告邱大偉有表示系爭標案是被告許天德與他在 負責,我公司不配合就會出事;但我有聽聞同業說陳德謀對 外放話表示要對我及蔡易謀不利等語(見①卷第30至32頁反 面)。
⒉被害人蔡易霖於103年1月20日警詢中固稱:系爭標案前,曾 有一位綽號雙頭之人打電話給我,說有朋友要找我,我說好 ,然後電話就轉給該男子,該男子自稱「天德」或「天廷」 ,說要找我,但我說與他不熟,有事電話說就好,該男子就 說電話中說不清,要當面講,但我說很忙,且要出國,有空 再說,就把電話掛掉等語(見中市烏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 號卷【下稱⑫卷】第1 頁反面),而綽號雙頭之王靖壹(王 清俊)於警詢中亦證稱:印象中許天廷(即許天德之弟)於 102年 7月8日與被告蘇献淳有事要找蔡易霖,打電話跟我要 蔡易霖的電話,我有告知,好像是他要見面被拒絕,請我跟 蔡易霖溝通,所以我有打給蔡易霖,蔡易霖稱許天廷沒講什 麼事要找他,我就說如果不清楚那就不要理他(見③卷第1 至3頁),經質之被告許天德於警詢及原審中雖辯稱:我沒 有與被害人蔡易霖、蔡易謀見過面或電話聯絡過等語(見③ 卷第19頁;原審卷一第89頁反面),然該被害人蔡易霖所稱 之電話內容既未提及系爭標案,亦未有恐嚇之言詞,自難認 定與本案有直接關連。
⒊被害人蔡易霖雖於103年1月20日警詢時另稱:在系爭標案前 ,被告邱大偉就曾要求我公司不要標;我有聽聞同業說被告 邱大偉有要求他們低價圍標的情事,也有自稱是天德、天廷 的黑道份子出面亮槍威嚇他們,所以我才會認為是綽號天德 、天廷的黑道份子因我不願配合圍標綁標及又以高價標得砂 石所以才會教唆小弟去砸毀我公司的辦公室及營運設備等語 (見⑫卷第1至2頁)。然於103年4月22日偵訊時則證稱:我 在所得標之系爭標案沒有遭到恐嚇;因同業都有人打電話過 來說系爭標案找被告許天德來南投維持秩序,南投業者有反 應說標到以後砂石要平分;至於其他有被恐嚇的都是聽說的 等語(見103 年度偵字第1357號卷【下稱⑧卷】第23頁)。 又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有投標系爭標案;系爭標案前有聽 聞有人想要圍標的意思;被告邱大偉不曾要求我不要標系爭



標案;沒有任何人對我要求就系爭標案配合投標金額,也沒 要求我就系爭標案不為投標或價格競爭;被害人蔡易謀去找 被告廖俊哲邱大偉後,沒有跟我講到他與被告廖俊哲、邱 大偉的對話的內容(見原審卷二第59至69頁反面)。 ⒋被害人蔡易謀於102年9月30日警詢時陳稱:我於102年8月間 曾遭人恐嚇威脅不得參加系爭標案;被告邱大偉於102年8月 15日左右來找我,當日我不在,所以被告邱大偉就向被害人 蔡易霖表示,希望我公司這次不要參與系爭標案,但因我公 司營運需要,被害人蔡易霖就向被告邱大偉表示一定會去投 標;後來系爭標案開標,我公司為第1及第2標取得第1及第2 提貨順序;我於102年8月28日與臺灣區砂石採取公會秘書長 楊文昌分別前往拜會被告廖俊哲邱大偉詢問為何南投縣砂 石商業同業公會要退出臺灣區土石採取公會,被告廖俊哲表 示我不要去標南投縣政府之疏濬工程就好,而被告邱大偉及 他胞弟邱少偉當面表示說我不願配合他們去圍標南投縣政府 疏濬工程,我說圍標政府工程是違法的,所以我一定不會配 合他們圍標,被告邱大偉就說這個工程是臺北(天道盟)天 德會黑道份子圍標的,他們有3布袋的槍、1千多發的子彈, 如果不配合圍標我會有事情,當日結果就不歡而散;當日我 去找被告邱大偉廖俊哲時,我有講如果你們要這樣圍標的 話,那我要去向檢調檢舉,被告邱大偉廖俊哲就分推說是 對方主導等語(見⑫卷第3至5頁)。另於102年10月7日警詢 時陳稱:我於102年8月22日的標案廢標後去找被告邱大偉, 他當時跟我說是綽號「天德」的男子在處理這個標案,同時 恐嚇我「你如果再來標、可能會出事情」等語;原本我以為 他說的「天德」是指天道盟天德會之成員,後來其他業界同 行的人才跟我說這個「天德」是之前曾在國道遭警方查獲持 有衝鋒槍的人,我上網查詢後才知道綽號「天德」的男子為 被告許天德,於98年 4月份遭警方查獲制式之短槍、衝鋒槍 及 100多發子彈;業界同行的人有跟我說,被告許天德、邱 大偉有在外面放風聲,說一個月內要將我結束丟掉等語(見 ⑫卷第6至8頁)。嗣於102年10月22日警詢時陳稱:我於102 年8 月28日去找被告邱大偉,現場尚有被告邱大偉的弟弟邱 少偉及臺灣區土石採取公會秘書長楊文昌,被告邱大偉表示 系爭標案是被告許天德及他在圍標的,外縣市的業者不要來 投標南投縣砂石,有綁15天的工期限制,我會來不及載運, 且他都有找被告許天德來維持秩序,所以我不要來投標,不 要這樣搞,這樣會出事;被告邱大偉對我恐嚇時,邱少偉稱 「叫你們不要來標有那麼困難嗎,你如果繼續標會出事情」 等語,楊文昌則表示標售砂石一事與公會無關等語(見①卷



第18至21頁反面)。復於偵訊時證稱:在系爭標案前,被告 邱大偉夫婦有到我公司找被害人蔡易霖並說砂石案他們都喬 好了,要我公司不要標,但是因為我公司不標就沒有料,所 以還是有去標;後來我跟楊文昌去找被告廖俊哲,我拿公文 給被告廖俊哲看,說你們圍標還罵我,被告廖俊哲說是被告 邱大偉做的,跟他沒關係;被告廖俊哲跟我說「繼續標會出 事情」,但出什麼事情去找被告邱大偉就知道,我就去找被 告邱大偉,我去被告邱大偉時,現場還有他弟弟邱少偉在場 ,邱少偉對我說我標到了,但是不會挖給我好的料,說他們 都喬好了,我會破壞秩序,被告邱大偉說他有請黑道份子來 維持秩序,到時候就知道了,我當場並沒有感覺害怕,只是 覺得會何變成這樣等語(見①卷第24至26頁)。又於原審審 理時證稱:被告廖俊哲有要我不要來標系爭標案;系爭標案 第一次開標的時候,被害人蔡易霖跟我講說被告邱大偉有去 找他,因為我沒有遇到被告邱大偉;當時被害人蔡易霖說被 告邱大偉叫我們不要標;系爭標案標完以後,我去找被告廖 俊哲、邱大偉;當天我跟楊文昌先去找被告廖俊哲,被告廖 俊哲跟我講說那不是他在搞的,圍標是被告邱大偉在搞的, 且說黑道份子不是他引進的,跟他沒關係,要我去找被告邱 大偉,被告廖俊哲也有要我及其他臺中的業者不要進來標, 後來被告廖俊哲有說「大家試看看」,帶有一些恐嚇的意味 ;我去找被告邱大偉時,被告邱大偉說要臺中業者不要進來 標,他們都處理好了,並說這件事是被告廖俊哲在處理,我 們等如果要繼續來標可能會出事情,但他沒有說到天德;我 公司被砸後,有去南投找被害人吳大村吳大芳他們,然後 他們兩個就很緊張、就很怕,就說不要在這裡講,就約我到 山上半山腰那裡講話,我就問他們什麼事情,他們說看到人 家都拿槍來了,我們等還硬要標,難怪被砸;我不認識被告 許天德,不曾跟被告許天德有過接觸;我於102年8月28日去 找被告邱大偉廖俊哲後,有告訴被害人蔡易霖當時對談的 詳細內容;系爭標案第一次得標前,被告邱大偉許天德有 一起去向南投縣砂石業者做警告的行為,但我不是南投業者 ,他們也沒有去警告我;系爭標案前,被害人吳大村、吳大 芳有說被告廖俊哲邱大偉他們有在圍標;系爭標案投標前 ,被告邱大偉夫妻曾經到我公司去跟找蔡易霖並要我公司不 要去標系爭標案,當時我不在,這是後來被害人蔡易霖跟我 說的;系爭標案開標前,被告廖俊哲沒有聯絡過我;被害人 蔡易霖沒有跟我講過被告廖俊哲有去找過他;我之前在警詢 時提到:「3布袋的槍、1千多發的子彈。」,是被告陳德泉 跟我說的;我去找被告廖俊哲時,他沒有跟我恐嚇說你們要



來標的話,會遭受到什麼不利,只是叫我與其他臺中業者不 要去南投縣標砂石而已;我去找被害人吳大芳吳大村那天 ,被告陳德泉也在場,被告陳德泉有說他們那邊準備好幾布 袋的槍還有一千多發的子彈這樣而已,沒有說地點,現場有 誰、有多少小弟,也沒說有人拿槍威脅他,他形容就是很多 槍;被告邱大偉沒有跟我說過任何恐嚇話語;在102年8月22 日系爭標案第一次開標以前到102年9月27日第二次開標這段 時間,沒有人對我恐嚇過或類似的恐嚇言詞,也沒有任何人 就系爭標案要不要投標,或投標金額多少錢、恐嚇我要我配 合,不然要如何、如何之類的情形;我沒聽過臺中的其他砂 石業者提到被告廖俊哲要他們不要來標南投的砂石等語(見 原審卷二第103至126頁反面)。
⒌由上開蔡易霖、蔡易謀之證詞以觀,蔡易謀、蔡易謀二人自 始至終均稱自己並未受到他人恐嚇,所稱被告許天德等人有 在南投縣地區以恐嚇手段圍標乙節,均來自傳聞,致不僅自 身證述前後矛盾,且二人間之證述情節亦不一致,參以被害 人顏宏和吳大芳吳大村等人均證稱未曾向蔡易霖、蔡易 謀告知有關被告許天德等人有亮槍恐嚇及圍標之事(見原審 卷二第159頁、第163頁反面;卷三第11至14頁反面),蔡易 霖、蔡易謀雖稱其傳聞有來自張文招,然依南投縣大汗砂石 有限公司負責人張文招於調查站及原審中亦證稱:102年8月 間系爭標案投標前,被告許天德廖俊哲邱大偉等人沒有 以暴力恐嚇等方式要求我配合圍標系爭標案,我也沒有聽到 同業間說要統一價格;被告陳德泉沒有跟我討論過系爭標案 ;被害人蔡易謀於102年9月底找過我說他砂石場被人破壞, 問我這邊有無受到威脅恐嚇,我說沒有遇到,他有問我是否 聽過被告陳德泉被亮槍一事,他說同業在傳,但我不清楚; 我不知道被告許天德邱大偉有恐嚇哪些砂石業者;我沒有 向蔡易霖說被告廖俊哲邱大偉要找黑道來維持秩序及廖俊 哲是負責協調南投縣內砂石業者配合,邱大偉則負責南投縣 以外的砂石業者的協調也不曾對蔡易霖、蔡易謀說過被告廖 俊哲、邱大偉陳德泉曾經在被告邱大偉公司裡面曾經有出 現過槍的事情;在系爭標案前後,不曾有人拿槍到我們公司 過,也沒有對被害人蔡易霖、蔡易謀、吳大村吳大芳等人 說過有同業有找黑道份子開車在南投地區繞來繞去,看哪一 個砂石場不配合、不聽話就去找他或車內可能有槍等語;我 也沒有跟被害人吳大芳或是吳大村提過說有人槍都拿到門口 了等語;我不曾去過中港砂石公司或是高生砂石公司,也不 曾在其他場合遇到蔡易霖、蔡易謀,我不是台灣區土石採取 業同業公會會員,也不曾去那邊開會跟蔡易霖說什麼;沒有



跟人說過若我不配合,我一定會不利,且會有人對我開槍, 也沒人說被告許天德有黑道背景,曾持槍襲警,因案通緝跑 路,被告許天德有說這次不要賺錢,要做面子等語;之前說 有聽過被告廖俊哲邱大偉藉黑道份子來整合南投標價,是 因為蔡易霖來找我時有說到這些事情等語(見①卷第64頁至 第67頁;⑬卷第93至95頁;原審卷三第78頁反面至第90頁) 。是被害人蔡易霖、蔡易謀所述被告許天德等人有持槍恐嚇 南投縣地區砂石業者情節,是否屬實,已有疑問;至於被害 人蔡易謀雖證稱被告邱大偉有對其稱再來標這樣會出事情等 語(見原審卷二第 124頁),然被害人蔡易謀亦自承:我跟 被告邱大偉說:「時代在變,你堅持要圍標、綁標,一定會 出事情」;被告邱大偉說我們若堅持進來標,那就這樣去做 ,我一直跟他說,不要這樣搞,搞到後來你們全部抓去關等 語(見原審卷二第 108頁及反面),顯見「出事情」乙詞, 僅係二人互相警告對方可能會涉及法律責任,並非真有對他 方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名譽有何加害之意,難認屬 將來惡害之通知;況被害人蔡易霖、蔡易謀均自承除有「天 德」、「天廷」之人曾以電話約見面外,被告許天德並未再 聯絡過或為恐嚇言語,被告廖俊哲邱大偉陳德泉、蘇献 淳等人亦均未有向他們做任何恐嚇行為等語(見①卷第30頁 ;⑧卷第23頁;原審卷二第68頁反面至69頁、第 124頁反面 至125 頁),是被告許天德廖俊哲邱大偉陳德泉、蘇 献淳等人是否恐嚇被害人蔡易霖、蔡易謀以得利,此節是否 屬實,尚非無疑。
⒍被害人蔡易霖、蔡易謀所經營之中港砂石公司雖於102年9月 30日遭他人分持棍棒砸毀門窗及玻璃等物,此節業經蔡易霖 、蔡易謀及時任保全之林君鐄證述在卷(見⑫卷第1 頁及反 面、第3頁及反面、第9頁至第13頁;原審卷二第62頁、第11 0頁反面),並有地圖3份、錄影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8幀、 相關照片42幀、汽車出租單戶籍資料各2份、GIS行車記錄查 詢、刑事警察局涉案車輛查緝網、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行 紀錄查詢結果各1份、通訊監察譯文、通聯調閱查詢單8份( 見⑫卷第14至15頁、第38頁;第16頁、第39至61頁;第17至 37頁;第62頁、第66頁;第64頁、第68頁;第63頁、第67頁 ;第70頁;第71頁;第72至97頁;第98至121 頁)可佐。並 為另案被告陳大為(見⑫卷第148至151頁;①卷第200至202 頁;⑦卷第47頁)、陳鼎育(見⑫卷第171至175頁;①卷第 179至181頁;⑦卷第48頁)、陳宇杰(見⑫卷第188至190頁 ;①卷第157至159頁;⑦卷第48至49頁)、潘柏樺(見⑫卷 第200至204頁;①卷第137至140頁;⑦卷第47至49頁)、陳



思璁(見⑫卷第219至222頁;①卷第223至225頁;⑦卷第49 頁)等人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所坦承,然此事發生於系爭標 案第2 次開標後,且被害人蔡易霖、蔡易謀亦均稱於系爭標 案前並未受到恐嚇,自難僅憑許天廷曾向綽號雙頭之王靖壹 要被害人蔡易霖之電話相約見面,即推認此次公司遭人毀損 係被告許天德等人為恐嚇得利所為之犯行。
⒎綜上所述,本件尚難依被害人蔡易霖、蔡易謀之證詞而認被 告許天德廖俊哲邱大偉陳德泉蘇献淳等人有恐嚇取 財犯行。
㈣被告陳德泉雖陳稱係因被告許天德到其住處,因為恐懼許天 德會對其不利,所以依許天德指示轉告被害人吳大村、吳大 芳、李介榮等人,且被告許天德有要其邀約被害人吳大村吳大芳、李介榮等人出來飯,但為被害人吳大芳等人所拒絕 ,後來在系爭鐵皮屋看到被告許天德亮槍,因為恐懼所以有 轉告給被害人吳大芳、李介榮等人,之後被告蘇献淳有告知 系爭標案之金額不得超過每立方公尺260 元,因而再去轉告 被害人吳大芳、李介榮及顏宏和等人等語(見③卷第157至1 61頁反面、第173至174頁;⑧卷第 6頁;原審卷一第91頁反 面、卷三第183至第203頁反面);然此情為被告許天德所否 認,並辯稱:我與陳德謀去找被告陳德泉,只是要問借牌的 事等語(見③卷第20頁、第24至26頁、第28至29頁;原審卷 三第122至134頁反面);證人陳德謀亦證稱:當日是我帶被 告許天德去被告陳德泉家,之前被告許天德與被告陳德泉就 認識,當時他們說什麼,我不是很清楚,但他們談話過程還 OK,口氣沒很差,被告許天德講話很客氣;事後被告陳德泉 也沒跟我抱怨為何被告許天德去他住處,也沒說該次見面後 ,他很害怕等語(見原審卷三第 92頁反面至104頁),且被 告陳德泉亦自承:被告許天德去其住處時,並無對其有何恐 嚇言語及動作,也沒說不配合會怎樣等語(見③卷第39至43 頁)。是依前開說明,被告陳德泉於被告許天德至其住處見 面時,雖因知悉被告許天德之身分而感受到壓力,然被告許 天德未有其他具體加害法益之言語或動作,實難只憑被告許 天德至被告陳德泉住處即認屬將來惡害之通知。至於被告陳 德泉雖陳稱被告許天德曾在系爭鐵皮屋亮出槍枝,要其轉告 被害人吳大村吳大芳、李介榮及顏宏和等人,然此節業經 被告許天德所否認,且被告廖俊哲(見③卷第95頁反面、第 99頁、第105頁;原審卷三第 141頁、第142頁反面)、邱大 偉(見③卷第120頁及反面、第127頁;原審卷三第 168頁) 、蘇献淳(見③卷第31頁;原審卷四第15頁)均分別於偵查 及原審中證稱當時未見到槍枝;參諸被害人吳大芳證稱被告



陳德泉雖曾於系爭標案前告知系爭標案之金額不要高過 260 元,但沒有提到亮槍等語,已如前述;被害人吳大村並於原 審證稱:被告陳德泉在開標之後才提過被告許天德持槍一事 ;被告陳德泉沒說若要投標系爭標案,要寫多少標價等語( 見原審卷三第20頁、第18頁反面)。是被告陳德泉所證稱被 告許天德於系爭鐵皮屋內曾亮出槍枝,並要其轉告被害人吳 大村、吳大芳、李介榮及顏宏和等人乙節,是否可信,已有 疑問。況依被告陳德泉證述:被告許天德拿出槍枝時並未講 任何恐嚇、脅迫言語(見原審卷三第187頁及反面、第191頁 )。退步言之,縱如被告陳德泉所言,被告許天德當日確有 拿出槍枝,然被告許天德亮出槍枝之目的,亦非要恐嚇當時 在場之人,而係要被告陳德泉告知被害人吳大村吳大芳、 李介榮及顏宏和等人配合圍標,難認被告許天德此舉係對被 告陳德泉進行恐嚇。再者,若被告陳德泉確實因被告許天德 亮出槍枝而心生畏懼,理應將被告許天德持有槍枝一事告知 被害人吳大村吳大芳、李介榮及顏宏和等人,始能確保他 們將因而依照被告許天德指示價格投標,然依被害人吳大村吳大芳、李介榮及顏宏和等人之證述,被告陳德泉並未於 系爭標案投標前,將上開情事轉告,自失去被告許天德亮槍 之目的,是被告陳德泉上開證述之真實性亦啟人疑竇。是否 嗣因被告許天德被查獲大量槍枝後(此部分已經判刑確定) ,被告陳德泉為減輕其轉述低價圍標之責,乃強加因被告許 天德對其亮槍而不得不配合之說詞,以上諸多疑點,難讓本 院認定被告陳德泉指述被告許天德曾向其恐嚇而逼迫其轉告 被害人吳大村吳大芳、李介榮及顏宏和等人乙節為真實。 ㈤公訴意旨雖以在被告廖俊哲經營之全谷砂石行扣得之其他砂 石業者之提單及系爭標案、神和橋標案、寶石橋標案相關資 料及得標價格,認被告許天德與被告廖俊哲藉由恐嚇中部砂 石業者,要求業者配合低價圍標南投縣政府及河川局疏浚標 案,以壓低砂石標售,待各家廠商低價得標後,將得標之砂 石載運至被告廖俊哲經營之全谷砂石行,再由被告廖俊哲統 一分配各家廠商可配得多少砂石數量之方式,以規避標購數 量及提領時間之限制云云。訊據被告廖俊哲辯稱:我沒有圍 標;在我公司扣到的提貨單及統計單,是因為其他公司互相 借料,且信任我為公會理事長,所以將提貨單寄放在我這邊 ;一般業者會自行去協調借料,我只負責統計及提醒相關業 者不要超過,如果真的有業者有困難,無法當期出貨完畢, 且為自行協調借料,我才會幫忙問有無其他業者願意先收料 再償還,最後沒辦法才會由我吸收等語(見⑬卷第1至7頁; ⑨卷第15至第18頁、第20頁至第21頁、第89頁;原審卷三第



143頁反面至144頁);被告邱大偉辯稱:其他得標的砂石場 若無法在提貨期限內載運完成,就會轉售給我,其他廠商向 我借料,我會借給同業;我標到的案子,有些沒有載就交給 被告廖俊哲;互相交換提單的情形,在前任理事長時就開始 ,後來因為砂石車跑到南部,各家廠商來不及將標得的砂石 載運完畢,所以拜託被告廖俊哲載運砂石等語(見⑬卷第20 頁及反面;⑨卷第83頁)。經查:
⒈依被害人蔡易霖於原審證稱:沒有聽說過標到系爭標案的人 都要運到被告廖俊哲那邊等語(見原審卷二第69頁反面); 被害人吳大芳於原審證稱:標到的砂石料,要看車輛,如果 載得回就自己載,不行就找他人幫忙,因為這都有限制時間 、提貨順序;這些調度都是自願互相配合,沒有人要抽成, 也沒人說要統一交出來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60頁反面至161 頁);被害人吳大村於警詢、偵查中及原審證稱:我所參與 得標之砂石沒有全部載運回自己砂石場,因為工期及車班的 問題,我廠區無法在短期內載運完畢,所以請被告廖俊哲幫 忙處理,所以有將空白提單交給被告廖俊哲;我先將無法載 運的量交給被告廖俊哲處理,之後我公司需要砂石時,被告 廖俊哲負責提供其他順序提單給我,我再依提單取得砂石原 料,這樣我才會載的完,不然押標金會被沒收;互換提單是 業者間互利行為,沒人逼迫,也沒人抽成等語(見⑦卷第15 3至156頁;原審卷三第 9頁反面至第12頁反面);被害人李 介榮於警詢、偵查中及原審證稱:我所參與得標之砂石有全 部載運回自己砂石場,但有互相借用的情形,因為載運有限 制時間,所以會跟其他業者互換載運的提單;因為我需要料 ,但我提單的日期還沒到,無法拿到提單,就去拜託被告廖 俊哲幫忙借已經到期別人的提單,我會統計提單數量,等我 拿到自己的提單就還給被告廖俊哲,所以我公司的提單會在 被告廖俊哲公司;我跟別人借提單,把提單還給別人,或別 人跟伊借提單,借跟還都是拿給被告廖俊哲處理,大部分的 業者都是這樣處理;會將提單都給被告廖俊哲,是因為他是 理事長,有公信力;互相借提單不會有差價問題,因為提單 都是同一區,只看數量,沒有價差;我請被告廖俊哲幫忙互 換提單,不用付費;沒有人說一定要交給誰去統一處理等語 (見⑦卷第163至165頁;原審卷三第30頁);被害人顏宏和 於警詢、偵查中及原審證稱:我所參與得標之砂石沒有全部 載運回自己砂石場,因為工期及運距的問題,所以有些砂石 我公司沒辦法在限定工期內載回廠區,所以有轉賣給興威砂 石公司,但我不知道為何會跑到被告廖俊哲公司;我都是把 提單給貨運司機老闆載,載滿我標的數量,載的時間不一定



,我提單會在被告廖俊哲公司,可能是貨運司機老闆拿去換 ,我也不清楚;沒人說標到之後一定要給誰處理,也沒說轉 賣給其他人要多少錢等語(見⑦卷第141至144頁;原審卷二 第146頁反面)。
⒉證人石世貴石豐瑞許青容、曾俊龍、彭慶龍、黃永裕均 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我們所得標之砂石均載運回自己 經營之砂石行,沒有採售給別人;我們載運單會在被告廖俊 哲公司,是因為公司得標後就會將載運單繳給俗稱車板頭之 砂石車司機老闆,由車板頭負責將得標砂石全數運回公司, 若公司無法收料時,該老闆會先載運到其他得標業者,之後 再將其他得標業者的砂石原料載運給公司,所以我們也會收 到其他得標業者的過磅單等語(見⑦卷第90至92頁、第95至 97頁、第110至111頁、第132至135頁、第137至139頁、第16 8至171頁);證人楊龍河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我所參與得 標之砂石沒有全部載運回自己砂石場,因為工期問題及運距 問題,有些砂石我公司沒辦法在限定工期內載回廠區,所以 無法工期內運回之砂石原料會轉賣在集集的長鎰砂石行,至 於為何我提單會在被告廖俊哲公司,我不知道等語(見⑦卷 第100至102頁);證人張銘全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我所參 與得標之砂石沒有全部載運回自己砂石場,因為我廠區離採 區比較遠,所以沒辦法在期限內載完,在載不完的情形下, 我將剩下的賣給全泥公司,我轉售沒有加價,沒有交由被告 廖俊哲統一處理等語(見⑦卷第105至107頁);證人林美珠 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我所參與得標之砂石如果載不完,會 轉賣給其他業者;我得標後,會先派車到採區載運得標砂石 ,載不完的再賣給他人;系爭標案我有得標,但我沒有全部 載回公司,其他的有加價賣出,我有轉賣砂石給全泥公司; 我沒有全部交由被告廖俊哲處理(見⑦卷第115至118頁); 證人陳政亨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我有參與系爭標案投標, 有得標,因為我需要特殊規格石料,所以有些標案的原料不 符使用時,會委託被告廖俊哲將我得標之砂石額度,向其他 砂石業者換取不同標案的石料;我是將我標案的提單交給被 告廖俊哲,被告廖俊哲會將交換取得的提單交給我,差價則 是各自投標價換算後,再加減運費差額,所以我提單會在被 告廖俊哲公司那邊;等載運完畢後,被告廖俊哲跟我說換單 後的價差,我再將價差給被告廖俊哲;如果料跟品質差不多 就不用補差價;證人楊龍河的提單會在被告廖俊哲公司,是 因為我向楊龍河購入砂石後,再向被告廖俊哲換我需要的料 等語(見⑦卷第121至124頁);證人劉枝勇於警詢及偵查中 證稱:我所參與得標之砂石全部載運回自己砂石場,有些標



案數量我載不完時,就會和其他得標業者互相借換;我所有 之提單會在被告廖俊哲公司,是因為砂石業者間要順利完成 得標砂石的清運工作,才會把提單拿到被告廖俊哲公司,由 他統一借換;我因為時間太短,請被告廖俊哲幫忙我後面提 單順位的人換提單,我可以慢慢載,所以我提單會在被告廖 俊哲,標案換完,就會換其他順位的提單給我;換順位不用 補差價,換標案就要等語(見⑦卷第127至129頁);證人劉 玉柱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因為工期問題,我廠區無法在短 期內載運完畢,所以有委請被告廖俊哲幫忙處理,將空白提 單交給被告廖俊哲;我先將無法載運的量交給被告廖俊哲處 理,之後我公司需要砂石時,被告廖俊哲負責提供其他標案 的提單給我,我再依提單取得砂石原料,若被告廖俊哲其他 其他標案的提單標價太高,我就會放棄,等有與原投標價格 差不多的標案,我再去取料等語(見⑦卷第147至149頁)。 ⒊證人即全谷砂石行秘書楊惠琪證稱:我在被告廖俊哲公司負 責處理進料單,我收到的單子各家都有,有些是被告廖俊哲 拿來,有些是其他廠商拿來等語(見⑨卷第79頁)。 ⒋經核上開被害人及證人所為證述,核與被告廖俊哲之辯稱大 致相符。足認砂石業者間因互相借料而交換提單之情形多有 常見,且有部分砂石業者亦有委託被告廖俊哲處理互相借料 數量之事務,是在被告廖俊哲公司處扣得其他砂石廠商之提 單,並未違背常理,自難憑在被告廖俊哲扣得其他砂石業者 之提單即遽認被告廖俊哲有恐嚇其他砂石廠商而將砂石均交 由其處理分配之犯行。
㈥公訴意旨另以102 年下半年度,南投縣政府辦理之神和橋標 案之投標價格落差太大致廢標重新招標後投標廠商異常減少 、第四河川局辦理寶石橋標案之標售案投標廠商異常減少、 決標價格大幅降低、其他標案亦有多家業者價格一致或價格 明顯雷同,多家業者低於最低決標價再以最低決標價得標之 情形,因而認被告許天德等人有低價圍標壟斷砂石云云,然 查:
⒈公訴人除提出上開決標文件外,並未具體指出哪些業者有遭 被告許天德等人恐嚇而配合哪些標案,進而使被告許天德等 人獲取多少利益,況被告許天德等人並未就神和橋標案、寶 石橋標案與被害人吳大芳吳大村、李介榮及顏宏和、蔡易 霖、蔡易謀等人聯絡或要求配合圍標,此節業經被害人蔡易 霖、顏宏和吳大芳吳大村、李介榮等人於原審證述在卷 (見原審卷二第69頁、第 149頁反面、第161頁反面至第162 頁;原審卷三第 8頁反面至第10頁反面、第19頁、第30頁反 面至第31頁反面、第38頁反面),且其他砂石業者亦均證述



被告許天德等人均未有共同圍標之情事,已如前述,是起訴 書此部分指述,純屬臆測,尚難採認。況依南投縣政府及第 四河川局101年8月至103年7月間辦理疏濬土石標售資料:系 爭標案第2次開標時,有2家公司投標價格低於底價,另1 家 公司不同意以最低決標價決標(見原審卷一第193頁);101 和社溪神和橋下游疏濬作業,共有4 家公司行號參標,被告 廖俊哲之全谷砂石有限公司投標價格高於其他3 家公司行號 ,甚至比最低標價高出近1000萬(見原審卷一第 193頁反面 );102 年國姓鄉墘溝野溪清疏作業標案,投標廠商有20家 ,被告廖俊哲之東泥公司亦有參與投標且為第2 高價得標, 與最高投標價有近100萬之差距(見原審卷一第194頁);10 2 年清水溪瑞草橋上下游河段疏濬作業標案,投標廠商有25 家,最低投標價與最高投標價有近 800萬之差距(見原審卷 一第194頁反面至第195頁);102 年加走寮溪瑞興橋上下游 河段疏濬作業標案,投標廠商有25家,最低投標價與最高投 標價,亦有近600萬之差距(見原審卷一第195頁反面至第19 6頁);102年濁水溪雙龍野溪匯流口河段疏濬作業標案,投 標廠商有13家,被告廖俊哲之全谷砂石有限公司、東泥公司 雖有參與投標,但均未得標,最低投標價與最高投標價有近 100萬之差距(見原審卷一第196頁反面至第197頁);1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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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權峰砂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港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興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永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鎰砂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裕石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泥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濱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裕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