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6年度,1063號
TCHM,106,上訴,1063,2017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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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示於同年5月15日,前往新北市中山 │ 見第92909號警卷第 │ │ │
│ │ │區復興北路40號郵局,匯款10萬元至│ 216、221至224頁) │ │ │
│ │ │吳鴻潁所有之華南銀行板橋分行號帳│ 。 │ │ │
│ │ │號000000000000000帳戶內。 │⒊華南商業銀行虎尾分│ │ │
│ │ ├────────────────┤ 行取款憑條、吳鴻潁│ │ │
│ │ │陳義浩於104年5月15日上午某時許,│ 左列帳戶提領紀錄、│ │ │
│ │ │在臺中市中清路「星巴克咖啡店」前│ 華南商業銀行板橋分│ │ │
│ │ │,提供不知情之吳鴻潁所有之上開帳│ 行105年1月27日(10 │ │ │
│ │ │戶資料予劉宇哲,由劉宇哲回報帳戶│ 5)華板存字第1號函 │ │ │
│ │ │資料給不法集團上游成員,做為詐騙│ 暨所附吳泓潁左列帳│ │ │
│ │ │被害人匯入款項之人頭帳戶。其後劉│ 戶之開戶資料及存款│ │ │
│ │ │宇哲接獲不法集團上游成員指示,遂│ 往來明細表各1件( │ │ │
│ │ │指示郭建男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劉宇│ 見第85695號警卷第 │ │ │
│ │ │哲,前往斗南交流道等候指示,負責│ 161、31頁、第9738 │ │ │
│ │ │接應及收取陳義浩領取之款項。另指│ 號偵卷㈢第58至61頁│ │ │
│ │ │示陳韋旭搭載陳義浩前往雲林縣斗六│ )。 │ │ │
│ │ │市○○路00號之華南銀行斗六分行,│⒋被告陳義浩以自動櫃│ │ │
│ │ │由陳俊義持吳鴻潁之上開帳戶資料進│ 員機提領1萬元之畫 │ │ │
│ │ │入該行,於同日下午12時6分許,臨 │ 面照片8張(見第973 │ │ │
│ │ │櫃提領9萬元,再利用該行設置之自 │ 8偵卷㈠第71至至74 │ │ │
│ │ │動櫃員機提領1萬元,陳韋旭則在車 │ 頁)。 │ │ │
│ │ │上把風。陳義浩領得款項後,劉宇哲│ │ │ │
│ │ │取出所領款項之7%即7000元之報酬,│ │ │ │
│ │ │郭建男陳義浩陳韋旭則平分11% │ │ │ │
│ │ │之報酬後,餘額均由劉宇哲交予不法│ │ │ │
│ │ │集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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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陳金妹│不法集團成員於104年5月15日上午11│⒈證人即告訴人陳金妹│刑法第339 │劉宇哲犯三人以上共同冒│
│ │ │時許起,先後冒稱為新北地檢署檢察│ 於警詢時之證述(見 │條之4第1項│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
│ │ │官、侯姓警官,撥打電話予陳金妹佯│ 第92909號警卷第227│第1款、第2│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 │稱:要調查渠慈濟醫院保險金案,如│ 至228頁)。 │款之三人以│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 │
│ │ │沒有匯款35萬元,陳金妹所有之不動│⒉104年5月15日跨行匯│上冒用政府│ASUS牌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產將遭查封或被關2個月云云,致陳 │ 款申請書影本、內政│機關及公務│行動電話○九八四四三三│
│ │ │金妹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上午11│ 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員名義犯詐│九四八號SIM卡壹張)。 │
│ │ │時36分許,在臺東縣成功鎮郵局,將│ 表各1件(見第92909 │欺取財罪 │未扣案犯罪所得分得之現│
│ │ │35萬元匯入吳鴻潁上開帳戶內。 │ 號警卷第229頁、第 │ │金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元│
│ │ ├────────────────┤ 9738號偵卷㈣第118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劉宇哲接獲不法集團上游成員指示,│ 頁)。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再聯絡陳義浩陳韋旭,前往雲林縣│⒊華南商業銀行虎尾分│ │追徵其價額。 │
│ │ │虎尾鎮中正路50號華南銀行虎尾分行│ 行取款憑條、吳鴻潁│ │ │




│ │ │,由陳義浩於同日下午2時11分許, │ 左列帳戶提領紀錄各│ │ │
│ │ │持吳泓潁上開帳戶資料臨櫃方式提領│ 1件(見第85695號警 │ │ │
│ │ │33萬元,再利用該行所設置之自動櫃│ 卷第160、31頁)。 │ │ │
│ │ │員機提領2萬元,陳韋旭則在車上把 │⒋華南商業銀行板橋分│ │ │
│ │ │風。劉宇哲則與郭建男等候陳義浩及│ 行105年1月27日( │ │ │
│ │ │陳韋旭領款。陳義浩領得款項後,劉│ 105)華板存字第1號 │ │ │
│ │ │宇哲取出所領款項之7%即2萬4500元 │ 函暨所附吳泓潁左列│ │ │
│ │ │之報酬,郭建男陳義浩陳韋旭則│ 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 │ │
│ │ │平分11%之報酬後,餘額均由劉宇哲 │ 款往來明細表1件( │ │ │
│ │ │交予不法集團。 │ 見第9738號偵卷㈢第│ │ │
│ │ │ │ 58至61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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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新東陽│由該集團成員於104年5月5日上午9時│⒈被害人新東陽股份有│刑法第346 │劉宇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
│ │股份有│26分許至同年月15日止,接續撥打電│ 限公司法務部門主管│條第1項之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限公司│話給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先後由該│ 朱若昱、財務課長蕭│恐嚇取財罪│。扣案ASUS牌行動電話壹│
│ │ │公司課長蕭秀娟、主管朱若昱接聽,│ 秀娟、財會部門主管│ │支(含行動電話○九八四 │
│ │ │要求其等以帳號「lv0000000」及密 │ 王麗珠於警詢時之證│ │四三三九四八號SIM卡壹 │
│ │ │碼「lv123456」,登入雅虎奇摩信箱│ 述(見第85695號警 │ │張)。未扣案犯罪所得分 │
│ │ │,朱若昱即依指示查看上開信箱,因│ 卷第183至190頁、第│ │得之現金新臺幣肆仟玖佰│
│ │ │而閱覽標題為「新東陽鳳梨酥」之郵│ 9738號偵卷㈢第2頁 │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件,發現該公司產品照片、針筒一支│ 、第4頁反面)。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內裝不明飲料試用杯等照片6張, │⒉第一商業銀行匯款單│ │,追徵其價額。 │
│ │ │暗示要在該公司產品注射不明液體。│ 據照片2張(見第973 │ │ │
│ │ │該集團成員再撥打電話,要求該公司│ 8號偵卷㈢第3頁)。 │ │ │
│ │ │匯款50萬元,致新東陽公司管理人員│⒊吳鴻潁左列帳戶提領│ │ │
│ │ │心生畏懼,遂指示主管朱若昱、王麗│ 紀錄1件(見第9738 │ │ │
│ │ │珠,於同年月15日下午2時58分許, │ 號偵卷㈢第8頁)。 │ │ │
│ │ │前往第一商業銀行延吉分行匯款10萬│⒋被告陳義浩於104年5│ │ │
│ │ │元至吳泓潁上開帳戶內。 │ 月16日提領之影像照│ │ │
│ │ ├────────────────┤ 片共12張(見第8569 │ │ │
│ │ │劉宇哲於104年5月15日下午,接獲該│ 5號警卷第169至176 │ │ │
│ │ │集團上游成員通知,再指揮陳俊義、│ 頁)。 │ │ │
│ │ │陳韋旭前往彰化縣北斗鎮中山路2段 │⒌華南商業銀行板橋分│ │ │
│ │ │35號第一銀行北斗分行,由陳俊義持│ 行105年1月27日( │ │ │
│ │ │吳泓潁上開帳戶金融卡,於同日下午│ 105)華板存字第1號 │ │ │
│ │ │3時30分許,以ATM自動櫃員機提領2 │ 函暨所附吳泓潁左列│ │ │
│ │ │萬元3次、1萬元1次,陳韋旭則在車 │ 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 │ │
│ │ │上把風。劉宇哲郭建男則等候陳義│ 款往來明細表1件( │ │ │
│ │ │浩及陳韋旭領款。陳義浩領得款項共│ 見第9738號偵卷㈢第│ │ │
│ │ │計7萬元後,劉宇哲取出所領款項之 │ 58至61頁)。 │ │ │




│ │ │7%即4900元之報酬,郭建男陳義浩│ │ │ │
│ │ │、陳韋旭則平分11%,餘額均由劉宇 │ │ │ │
│ │ │哲交予不法集團。其後,陳義浩自行│ │ │ │
│ │ │於104年5月16日凌晨0時14分許,在 │ │ │ │
│ │ │臺中市○○區○○路00○0號「布拉 │ │ │ │
│ │ │格商場」內之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元 │ │ │ │
│ │ │、於同日凌晨2時17分許,在臺中市 ○ ○ ○ ○○ ○ ○○○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 │ │ │
│ │ │內之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9千元、於同│ │ │ │
│ │ │日上午11時56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 │ │ │
│ │ │河南路2268號臺中逢甲郵局內自動動│ │ │ │
│ │ │櫃員機提領900元(以上均不含提領手│ │ │ │
│ │ │續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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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鄭寶玉│不法集團成員於104年5月5日上午9時│⒈證人即告訴人鄭寶玉│刑法第339 │劉宇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許,自稱中華電信職員,撥打電話向│ 於警詢時之證述(見 │條之4第1項│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 │鄭寶玉佯稱:以其名義所申辦之行動│ 第92909號警卷第246│第2款之三 │徒刑壹年柒月。扣案ASUS│
│ │ │電話門號涉及某綁架案,被害人已匯│ 至247頁)。 │人以上犯詐│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 │款,要求其提出存摺證明,並要求匯│⒉104年5月5日郵政跨 │欺取財罪 │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款云云,致鄭寶玉陷於錯誤,依指示│ 行匯款申請書、內政│ │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
│ │ │匯款,其中一筆於同日中午12時14分│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臺幣陸萬零玖佰元沒收,│
│ │ │10秒,前往臺南市大同路郵局匯款87│ 專線紀錄表各1件(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萬元至蔡沛燊所有之台中銀行新豐分│ 見第92909號警卷第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248頁、第9738號偵 │ │價額。 │
│ │ │另一筆則於同日12時左右,在臺南市│ 卷㈣第176頁)。 │ │ │
│ │ │中華東路之中國信託銀行中華分行,│⒊台中商業銀行新豐分│ │ │
│ │ │匯款41萬元至廖富春所有中國信託銀│ 行105年1月27日中新│ │ │
│ │ │行台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豐字第1050000009號│ │ │
│ │ │ │ 函暨所附被告蔡沛燊│ │ │
│ │ │ │ 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及交易明細(見第97 │ │ │
│ │ ├────────────────┤ 38號偵卷㈢第63至66│ │ │
│ │ │郭建男於104年5月4日,商請蔡沛燊 │ 頁)。 │ │ │
│ │ │提供帳戶做為不法集團指示被害人匯│4.104年5月5日中國信 │ │ │
│ │ │入之帳戶,蔡沛燊遂於104年5月5上 │ 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 │ │
│ │ │午,先交付上開銀行帳戶資料給郭建│ 交易憑證1件(見第 │ │ │
│ │ │男、劉宇哲,由劉宇哲回報不法集團│ 92909號警卷第249頁│ │ │
│ │ │上游成員。之後由不法集團成員通知│ )。 │ │ │
│ │ │劉宇哲提領款項,劉宇哲再指示郭建│ │ │ │
│ │ │男偕同蔡沛燊於同日下午1時12分許 │ │ │ │




│ │ │,在新竹縣新市光明六路東一段276 │ │ │ │
│ │ │號台中商業銀行竹北分行提領85萬元│ │ │ │
│ │ │、於同日下午1時30分許,在新竹縣 │ │ │ │
│ │ │新竹市○○○路000號統一超商自動 │ │ │ │
│ │ │櫃員機提領1萬9000元、於同日下午2│ │ │ │
│ │ │時34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二路│ │ │ │
│ │ │67號自動櫃員機提領1000元。蔡沛燊│ │ │ │
│ │ │領得款項後,劉宇哲取出所領款項之│ │ │ │
│ │ │7%即6萬900元之報酬,郭建男、蔡沛│ │ │ │
│ │ │燊則平分11%之報酬後,餘額均由劉 │ │ │ │
│ │ │宇哲交予詐欺集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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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