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更(一)字,97年度,71號
TCHM,97,上更(一),71,2008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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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行使偽造信用卡部分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外,詐購 財物部分依修正前刑法規定自應牽連犯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罪(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4號判決參照); 至90年6月20日修正增訂、同月22日生效之刑法第201條之1 、第205條之規定,係詐欺罪之特別規定,毋庸再論以詐欺 罪(該條立法理由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03號裁判均 可參照)。茲對被告論罪說明如下:
㈠被告癸○○自90年1月間起至90年6月21日止,所為偽造信用 卡、行使偽造信用卡詐購商品等犯行,係犯刑法第216條、 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第339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3項(修正前)之詐欺取財未遂 罪(即如附表一之二⑷所示編號2、5、8、9、10所示未得逞 部分)。檢察官對被告癸○○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01 條1第1項之偽造信用卡罪,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應予變更。 ㈡被告癸○○自91年6月22日以後所犯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 信用卡詐購商品之犯行,則係犯刑法第201條1第1項之偽造 信用卡罪。又被告癸○○與其所僱用「車手」在信用卡背面 持卡人處偽造被害人簽名並持以行使,及在簽帳單持卡人簽 名欄偽造被害人署押後持交店員而行使該簽帳單之行為,均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㈢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 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109號解釋參照)。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 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 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 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 號判例參照)。則被告癸○○與另案被告杜世傑就上開犯罪 事實一、三所示犯行,及其等與各「車手」間就上開犯罪事 實一所示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分別皆為共同 正犯。
㈣被告癸○○偽造信用卡時所冒用之「VISA」、「MasterCard 」商標,固係美商維信國際服務公司、美商萬事達卡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分別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民國88年1月26 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就所指定之商品或 服務,經核准取得商標權之商標圖樣,且均仍在商標權期間 內,惟被告癸○○冒用他人商標之行為,分別係偽造私文書 、偽造信用卡之部分行為,應不另論罪;檢察官認應論以修 正前商標法第62條第1款之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 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罪,容屬有誤,併此敘明。



㈤被告癸○○在偽造私文書、偽造信用卡後,持交各車手行使 盜刷購物,各車手在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署押而偽 造完成持卡人有權在期限內使用信用卡之私文書,再持以盜 刷購物而行使,復在簽帳單上偽造署押而偽造完成如簽帳單 內容之私文書,各該偽造署押之行為均為各偽造私文書之部 分行為,且各該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為各該高度之行使 行為所吸收;而被告癸○○本人或各車手各該行使偽造信用 卡之低度行為又為各該偽造信用卡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 另論罪。至被告癸○○自90年6月22日以後所犯偽造信用卡 、行使偽造信用卡詐購商品之犯行,所犯係刑法第201條之1 行使偽造信用卡罪,含有詐欺之本質,毋庸再論以詐欺罪; 又被告癸○○自90年6月22日以後所犯如附表五所示行使偽 造信用卡詐購商品而未得逞(即交易未完成或被取消)等犯 行,亦毋庸再論以詐欺未遂罪,附此敘明。
㈥按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連續犯,以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數 行為,觸犯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始能成立。又刑法於 90年6月20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2日生效)時,始增訂第 201條之1之偽造、變造及行使信用卡罪,在此之前,偽造、 變造及行使偽造、變造信用卡等行為,並無獨立之處罰罪名 。而信用卡,係發卡機構將持卡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個 人資料儲存於卡片上之磁條或晶片中,藉以令特約第三人辨 識持卡人之真實性,並表彰發卡機構授權持卡人得持卡向特 約第三人消費,而無須當場支付現金,僅須事後依約向發卡 機構付款之意思內容之卡片。卡片上之磁條或晶片中所儲存 供電腦辨識處理之用之電磁紀錄,性質上屬於刑法第220條 第2項所規範之準文書。故而在刑法第201條之1規定增訂公 布生效前偽造、變造信用卡及行使偽造、變造信用卡之犯行 ,僅能論以偽造、變造準文書罪及行使偽造、變造準私文書 罪。而刑法第201條之1規定公布生效後,已將偽造、變造及 行使偽造、變造信用卡等行為,另行成立獨立之犯罪,因之 ,偽造、變造信用卡及行使偽造、變造信用卡等行為,已非 刑法偽造、變造及行使偽造、變造準私文書罪之客體甚明。 從而,關於偽造、變造信用卡或行使偽造、變造信用卡之行 為(在刑法第56條刪除生效前),如一部在刑法第201條之1 規定公布生效前,一部在公布生效之後,因所犯並非同一罪 名,刑度亦不相同,尚無從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本件被 告偽造信用卡之時間分別為91年1月間某日起至同年7月13 日遭查獲時止,及92年1、2月間至同年5月6日止,已經跨越 刑法第201條之1第1項公布生效前後,被告於上開期間所為 多次偽造信用卡之犯行,所犯刑法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



、第216條之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 第201條之1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罪,尚無從 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
㈦被告癸○○於90年1月間起至90年6月21日止多次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及多次詐欺取財既遂、詐欺取財未遂犯行,及自91年 6月22日以後多次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犯行,暨於 上揭期間多次在信用卡背面持卡人處偽造被害人簽名並持以 行使,及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被害人署押後持交店員 而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各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分別觸 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皆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 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詐欺取財既 遂罪、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並均依法加重其刑。
㈧被告癸○○於90年1月間起至90年6月21日止所犯連續行使偽 造準私文書罪、連續詐欺取財既遂罪、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有手段、目的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罪處斷;又自91年6月22日以後所犯連續意圖供行 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罪、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亦有手段 、目的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 造信用卡罪處斷。
㈨被告癸○○所犯上開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連續意圖供 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罪,犯意各別,且觸犯不同之罪名, 應予分論併罰。
㈩被告癸○○所犯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以外之其餘犯行,未據 起訴,惟與起訴成罪部分有裁判上不可分關係,為起訴效力 所及,並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自應併予審究。至起訴書 及移送原審併辦之犯罪事實均未記載關於被告癸○○有違反 著作權法第94條(業於95年5月30日公布刪除,並自同年7月 1日施行)之犯行,卻於起訴書所犯法條欄記載被告癸○○ 另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4條之罪,顯係贅載,併予敘明。 公訴意旨另認被告癸○○涉有偽造如附表四所示偽卡之犯行 云云,惟被告癸○○係自90年1月間某日起與杜世傑共同偽 造信用卡,偽造完成後始將信用卡交予「車手」,由各「車 手」在如原判決附表一之一及附表一之二⑵⑶⑷所示之特約 商店消費詐購財物,已詳見前述,則各「車手」持用偽造信 用卡至各特約商店行使詐購財物之犯罪時間,自係於90年1 月間以後;而如附表四所示偽卡之行使時間,即各「車手」 盜刷偽造信用卡詐購財物之時間均為89年間,均在被告癸○ ○偽造信用卡之前,自難認如附表四所示之偽卡係被告癸○ ○所偽造,此外本院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癸○



○有此部分犯行,因此部分與起訴成罪部分有裁判上不可分 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原審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有 下列違誤之處:
㈠原審判決未認定被告癸○○係向玄○○、天○○等人購入製 造偽卡之機器工具設備及製造偽卡原料之事實,尚有未洽。 ㈡原審判決附表一之一記載之卡號、盜刷之金額、日期及偽造 之署押姓名等部分有誤,亦有未合,茲更正如本院判決附表 一之一所示。
㈢被告癸○○所犯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其中之詐欺既遂犯行, 其僱請「車手」行使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購商品 之價額,分別為如附表一之一所示00000000元(此部分金額 係指交易成功且未被取消部分,不含附表三所示交易未成功 或交易被取消者)、如附表一之二⑵所示159300元、如附表 一之二⑶所示216760元、如附表一之二⑷編號1、3、4、6、 7 、11至17所示79640元,則被告癸○○詐購商品轉售之獲 利,顯未逾上開金額,原審未詳予究明,逕認被告癸○○將 該詐購商品轉售之獲利逾5千萬,顯屬有誤。
㈣如附表四所示之偽卡,查無證據足資證明係被告癸○○所偽 造,已詳見前述,原審卻認被告有此部分犯行,亦有可議。 ㈤被告癸○○冒用他人商標之行為,分別係偽造私文書、偽造 信用卡之部分行為,應不另論罪,原審卻論以修正前商標法 第62條第1款之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 冊商標之圖樣罪,亦有未洽。
㈥本件被告癸○○偽造信用卡之時間分別為90年1月間某日起 至同年7月13日遭查獲時止,及92年1、2月間至同年5月6日 止,已經跨越刑法第201條之1第1項公布生效前後,被告於 上開期間所為多次偽造信用卡之犯行,所犯刑法第210條、 第220條第2項、第216條之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罪、同法第201條之1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 卡罪,尚無從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已詳見前述,原審卻 依連續犯規定論以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罪,自有違 誤。
四、被告癸○○所執前詞提起上訴而指摘原審量刑過重,雖無理 由,惟原審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 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癸○○前有如犯罪事實 欄所示之偽造有價證券等前科紀錄,竟不知悔改,再犯本案 ,且期間曾多次被查獲,仍不思悔過,相繼犯罪,惡性重大 ,又被告癸○○本案前後犯罪歷時長久,偽造之信用卡數量 龐大,盜刷之筆數及金額龐大,侵害被冒名署押者、各特約



商店、原偽造信用卡卡號之發卡銀行、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 處理中心之權益甚鉅,嚴重危害信用卡交易秩序;其藉此詐 購之財物經銷贓後,獲利豐厚,迄今未能賠償任何被害人所 受之損害,暨其學歷、智識、經濟情況、生活狀況,以及犯 後坦認犯行,並為求贖罪,另配合檢、調辦案,查獲H○○ 犯罪集團(見卷附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2188號刑事判決)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以示懲儆。
五、如附表五所示從刑之諭知:
㈠偽造信用卡部分:
①扣案如附表一之二⑴編號4、5、9、11,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 至11、如附表二之二編號1至14、如附表二之五⑴編號一、 如附表二之五⑵⑶⑷、如附表二之七編號5所示之信用卡, 均係被告癸○○偽造之信用卡,應依刑法第205條規定宣告 沒收。又如附表一之一「偽卡卡號」欄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及 如附表一之二⑴編號1至3、6至8、10、12至19所示之偽造信 用卡,均為被告癸○○所偽造之信用卡,雖未扣案,但無證 據證明業已滅失,爰依刑法第205條規定,宣告沒收。 ②上開被告癸○○所偽造之信用卡,其中如附表一之二⑴編號 4、5、9、11所示之信用卡,係「車手」陳俊豪於90年4月14 日中午12時30分許,持向位在嘉義市○○路589號速購達商 行購物時,為警所查扣,已見前述,明顯可知此部分信用卡 之偽造時間應為90年4月14日之前,則依主從不可分之原則 ,從刑應附隨緊接於主刑之下而同時宣告,此部分從刑應附 隨於被告癸○○所犯連續詐欺罪刑之下而為諭知;至其餘偽 造之信用卡,其行使時間固有於90年6月22日之前者,亦有 於90年6月22日之後者,惟本案被告癸○○偽造信用卡之犯 行跨越90年6月22日前後,因查獲時間係在90年6月22日之後 ,則此部分偽造信用卡究係90年6月22日之前或之後所偽造 ,尚無證據足資證明,爰併於被告所犯上開2罪主刑之下同 時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③又上開①②所諭知沒收之偽造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內如 有偽造之署押,但既已就該等信用卡諭知沒收,自無庸再就 各該偽造之署押重覆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㈡偽造信用卡之器械或原料部分:
扣案如附表二之三編號1至2、4至15、18、19、22至34,及 如附表二之六編號1至37、40所示之物,則係被告癸○○所 有用以偽造信用卡之器械或原料;如附表二之二編號15、16 所示之物,係另案被告杜世傑製作完成並交付予被告癸○○ 之偽造信用卡原料;如附表二之二編號17至33,如附表二之



四編號1至4、7至9、11、13、14,及如附表二之七編號6所 示之物,均係被告癸○○自他人之處收受用以偽造信用卡之 器械或原料,均應依刑法第205規定宣告沒收。 ㈢偽造簽帳單上之署押部分:
①按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 定有明文。如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二⑵⑶⑷各該筆消費簽 帳單上之偽造署押(詳如「簽帳單偽造署押情形」欄所載, 不包括記載為無偽造署押部分),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 ,宣告沒收。又其中之署押係於90年1月間起至90年6月21日 止所偽造者,其從刑應附隨於被告癸○○所犯連續詐欺罪刑 之下而為諭知;另其中之署押係於90年6月22日起所偽造者 ,其從刑應附隨於被告癸○○所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 用卡罪刑之下而為諭知。
②至如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二⑵⑶⑷所示各筆消費中有成功 刷卡並簽立簽帳單,及被告癸○○於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在 壬○○○○偽簽之簽帳單,均係被告癸○○偽造上開行使偽 造私文書犯行所用之物,但就一式一聯之簽帳單,係由各該 商家收執,另就一式二聯及一式三聯之簽帳單,則除客戶收 執聯外,其餘一聯(指一式二聯部分)或二聯(指一式三聯 部分),亦均非被告癸○○所有,核與刑法第38條之沒收規 定不合;而由盜刷者收執之一聯,則非全數扣案,為免日後 執行困難,爰均不諭知沒收。
㈣另其餘扣案如附表二之三編號17,如附表二之七編號1、2 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癸○○所有並供其與另案被告杜世傑共 同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沒 收。
㈤下列扣案物不諭知沒收之說明:
①扣案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2至18,及如附表二之四編號5、6 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癸○○僱請「車手」以偽造之信用卡刷 卡詐購而得之物,被害人依法得請求返還,為免日後爭議, 爰不予宣告沒收。
②扣案如附表二之三編號3、16、20、21,如附表二之四編號 10、12,如附表二之六編號38、39,及如附表二之七編號3 、4、7至9所示之物,均無證據證明與上開犯行有直接關聯 ,核與刑法第38條沒收之規定不合,爰不諭知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6條(修正前)、第201條之1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 條(修正前)、第205條、第219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修正前),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張 惠 立
法 官 鄭 永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附表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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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偽卡卡號│發卡銀行 │原持卡人 │偽卡簽名欄│ 盜 刷 情 形 │簽帳單偽造署押│
│ │ │/偽卡行 │ │偽造之署押│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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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00000000│慶豐銀行 │林姍慧 │未扣案 │91年6月20日5時51分在台中市│「廖良哲」署押│
│ │00000000│ │ │ │大墩十一街418號1-2樓黃金橘│二枚 │
│ │ │ │ │ │子商行盜刷20000元並在簽帳 │原審一卷146 │
│ │ │ │ │ │單上偽造廖良哲簽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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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同上 │同上 │同上 │未扣案 │91年6月20日6時23分在台中市│「廖良哲」署押│
│ │ │ │ │ │河南路35號戊○○○○盜刷72│二枚 │
│ │ │ │ │ │0元並在簽帳單上偽造廖良哲 │原審一卷147 │
│ │ │ │ │ │簽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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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同上 │同上 │同上 │未扣案 │91年6月21日2時54分在興農股│「廖良哲」署押│
│ │ │ │ │ │份有限公司台中縣霧峰鄉育群│二枚 │
│ │ │ │ │ │路25號盜刷1949元並在簽帳單│原審一卷148 │
│ │ │ │ │ │上偽造廖良哲簽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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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同上 │同上 │同上 │未扣案 │91年6月21日1時34分在南投縣│「廖良哲」署押│
│ │ │ │ │ │草屯鎮○○路1132號盛光企業│二枚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盜刷700元並在 │原審一卷149 │
│ │ │ │ │ │簽帳單上偽造廖良哲簽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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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00000000│慶豐銀行 │張正吉 │未扣案 │91年6月6日在台中市○○路40│「李進發」署押│
│ │00000000│ │ │ │7-1號B&Q特力屋盜刷14097元 │二枚 │
│ │ │ │ │ │並在簽帳單上偽造李進發簽名│原審一卷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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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同上 │同上 │同上 │未扣案 │91年6月6日16時08分在台中市│「李進發」署押│
│ │ │ │ │ │昌平路一段95號庚○○○昌平│二枚 │
│ │ │ │ │ │加油站盜刷700元並在簽帳單 │原審一卷154 │
│ │ │ │ │ │上偽造李進發簽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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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同上 │同上 │同上 │未扣案 │91年6月6日在台中市○○路二│「李進發」署押│
│ │ │ │ │ │段188號F○○○盜刷8858元 │二枚 │
│ │ │ │ │ │並在簽帳單上偽造李進發簽名│原審一卷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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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00000000│安信信用卡│熊天錦 │未扣案 │91年6月2日13時40分在高雄縣│「鐘益利」署押│
│ │00000000│(股)公司│ │ │岡山鎮○○路354號華瑋商行 │二枚 │
│ │ │ │ │ │盜刷16000元並在簽帳單上偽 │原審一卷162 │
│ │ │ │ │ │造鐘益利簽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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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00000000│台新銀行 │ │未扣案 │91年7月9日在台中市○○路35│「周家豪」署押│
│ │00000000│ │ │ │之25號戌○○○○盜刷800元 │二枚 │
│ │ │ │ │ │並在簽帳單上偽造周家豪簽名│原審二卷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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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00000000│同上 │ │未扣案 │91年7月9日在高雄市鹽埕區府│「吳文森」署押│
│ │00000000│ │ │ │北里興華街19號A○○○○盜│二枚 │
│ │ │ │ │ │刷800元並在簽帳單上偽造吳 │原審二卷256 │
│ │ │ │ │ │文森簽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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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同上 │同上 │ │未扣案 │91年7月9日在高雄市鹽埕區府│「吳文森」署押│
│ │ │ │ │ │北里興華街19號A○○○○盜│二枚 │
│ │ │ │ │ │刷1600元並在簽帳單上偽造吳│原審二卷257 │
│ │ │ │ │ │文森簽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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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00000000│同上 │ │未扣案 │91年5月10日在桃園縣平鎮市 │「張毅全」署押│
│ │00000000│ │ │ │延平路2段323號申○○○○盜│二枚 │
│ │ │ │ │ │刷70元並在簽帳單上偽造張毅│原審二卷258 │
│ │ │ │ │ │全簽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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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同上 │同上 │ │未扣案 │91年5月10日在彰化縣彰化市 │「張毅全」署押│
│ │ │ │ │ │區○○路○段269號辛○○○○│二枚 │
│ │ │ │ │ │盜刷900元並在簽帳單上偽造 │原審二卷259 │
│ │ │ │ │ │張毅全簽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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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同上 │同上 │ │未扣案 │91年5月11日在台中市○○路 │「張毅全」署押│
│ │ │ │ │ │195-1號地○○○○○○盜刷 │二枚 │




│ │ │ │ │ │800元並在簽帳單上偽造張毅 │原審二卷260 │
│ │ │ │ │ │全簽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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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同上 │同上 │ │未扣案 │91年5月11日在台中市○○路3│「張毅全」署押│
│ │ │ │ │ │段86-2號漢萊商務旅館盜刷20│二枚 │
│ │ │ │ │ │00元並在簽帳單上偽造張毅全│原審二卷265 │
│ │ │ │ │ │簽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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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00000000│富邦商銀 │張天佑 │未扣案 │90年3月12日15時58分在高楠 │「林大芳」署押│
│ │00000000│ │ │ │加油站盜刷711元 │二枚 │
│ │ │ │ │ │ │原審㈣卷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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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同上 │同上 │同上 │未扣案 │90年3月12日17時17分在寶雅 │「林大芳」署押│
│ │ │ │ │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小北店盜刷│二枚 │
│ │ │ │ │ │9180元 │原審㈣卷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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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同上 │同上 │同上 │未扣案 │90年3月12日16時51分在寶雅 │「林大芳」署押│
│ │ │ │ │ │18000元 │原審㈣卷175 │
│ │ │ │ │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東寧店盜刷│二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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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同上 │同上 │同上 │未扣案 │90年3月12日18時58分在喬之 │「林大芳」署押│
│ │ │ │ │ │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名佳美│二枚 │
│ │ │ │ │ │)盜刷18000元 │原審㈣卷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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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同上 │同上 │同上 │未扣案 │90年3月12日18時46分在喬之 │「林大芳」署押│
│ │ │ │ │ │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名佳美│二枚 │
│ │ │ │ │ │)文化分公司盜刷24300元 │原審㈣卷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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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0000000│富邦商銀 │李艾臻 │未扣案 │90年4月1日17時02分在明樣國│「May.May.C」 │
│ │00000000│ │ │ │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佳里營業│署押二枚 │
│ │ │ │ │ │所盜刷6950元 │原審㈣卷184 │
├───┼────┼─────┼──────┼─────┼─────────────┼───────┤
│22 │同上 │同上 │同上 │未扣案 │90年4月1日17時47分在飛訊服│「May.May.C」 │
│ │ │ │ │ │飾有限公司盜刷8310元 │署押二枚 │
│ │ │ │ │ │ │原審㈣卷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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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同上 │同上 │同上 │未扣案 │90年4月1日18時37分在王子服│「May.May.C」 │
│ │ │ │ │ │飾盜刷8930元 │署押一枚 │
│ │ │ │ │ │ │原審㈣卷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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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同上 │同上 │同上 │未扣案 │90年4月1日18時08分在莎娜服│「May.May.C」 │
│ │ │ │ │ │飾店盜刷6020元 │署押一枚 │
│ │ │ │ │ │ │原審㈣卷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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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同上 │同上 │同上 │未扣案 │90年4月1日17時59分在景昌銀│「May.May.C」 │
│ │ │ │ │ │樓盜刷21800元 │署押一枚 │
│ │ │ │ │ │ │原審㈣卷180 │
├───┼────┼─────┼──────┼─────┼─────────────┼───────┤
│26 │同上 │同上 │同上 │未扣案 │90年4月1日在大勢一至服裝名│「May.May.C」 │
│ │ │ │ │ │店盜刷12000元 │署押三枚 │
│ │ │ │ │ │ │原審㈣卷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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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00000000│富邦商銀 │羅淑菁 │未扣案 │90年4月8日23時38分在惠康百│「邰泉聯」署押│
│ │00000000│ │ │ │貨股份有限公司盜刷11417元 │二枚 │
│ │ │ │ │ │ │原審㈣卷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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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同上 │同上 │同上 │未扣案 │90年4月8日23時08分在惠康百│「邰泉聯」署押│
│ │ │ │ │ │貨股份有限公司盜刷6572元 │二枚 │
│ │ │ │ │ │ │原審㈣卷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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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同上 │同上 │同上 │未扣案 │90年4月8日22時54分在惠康百│「邰泉聯」署押│
│ │ │ │ │ │貨股份有限公司盜刷4550元 │二枚 │
│ │ │ │ │ │ │原審㈣卷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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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同上 │同上 │同上 │未扣案 │90年4月8日20時19分在久茂商│「吳春鴻」署押│
│ │ │ │ │ │行盜刷13200元 │二枚 │
│ │ │ │ │ │ │原審㈣卷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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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同上 │同上 │同上 │未扣案 │90年4月8日21時18分在松青商│「邰泉聯」署押│
│ │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蘆洲店盜刷61│二枚 │
│ │ │ │ │ │06元 │原審㈣卷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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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同上 │同上 │同上 │未扣案 │90年4月8日22時19分在松青商│「邰泉聯」署押│
│ │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生分公司盜│二枚 │
│ │ │ │ │ │刷422元 │原審㈣卷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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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同上 │同上 │同上 │未扣案 │90年4月8日21時36分在松青商│「邰泉聯」署押│
│ │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店盜刷74│二枚 │
│ │ │ │ │ │66元 │原審㈣卷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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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00000000│富邦商銀 │陳志霖 │未扣案 │90年9月11日21時11分小林鐘 │「彭明泰」署押│
│ │00000000│ │ │ │錶眼鏡(股)台中美村門市盜│二枚 │
│ │ │ │ │ │刷28500元 │原審㈣卷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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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00000000│富邦商銀 │黃建豪 │未扣案 │90年10月3日17時15分在惟真 │「李正德」署押│
│ │00000000│ │ │ │洋行有限公司盜刷15000元 │二枚 │
│ │ │ │ │ │ │原審㈣卷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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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00000000│富邦商銀 │蔡忠衛 │未扣案 │90年11月15日19時14分在潤泰│「張瑋婷」署押│
│ │00000000│ │ │ │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盜刷30821 │二枚 │
│ │ │ │ │ │元 │原審㈣卷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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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同上 │同上 │同上 │未扣案 │90年11月15日19時21分在潤泰│「張瑋婷」署押│
│ │ │ │ │ │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盜刷25330 │二枚 │
│ │ │ │ │ │元 │原審㈣卷1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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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00000000│富邦商銀 │許秀如 │未扣案 │91年5月16日15時27分在三商 │「詹世州」署押│
│ │00000000│ │ │ │行內壢分公司盜刷9780元 │二枚 │
│ │ │ │ │ │ │原審㈣卷1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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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同上 │同上 │同上 │未扣案 │91年5月16日15時31分在寶馬 │「詹世州」署押│
│ │ │ │ │ │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盜刷1340│二枚 │
│ │ │ │ │ │元 │原審㈣卷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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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同上 │同上 │同上 │未扣案 │91年5月16日15時40分在中國 │「詹世州」署押│
│ │ │ │ │ │石油中壢工業區站盜刷1680元│二枚 │
│ │ │ │ │ │ │原審三卷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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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00000000│富邦商銀 │林盈穎 │未扣案 │91年5月16日在特力翠豐股份 │「詹世州」署押│
│ │00000000│ │ │ │股限公司平鎮分公司盜刷2080│二枚 │
│ │ │ │ │ │0元 │原審㈣卷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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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00000000│富邦商銀 │楊桂枝 │未扣案 │91年5月22日14時37分在新學 │「Jeng Sein」 │
│ │00000000│ │ │ │友書局大雅店盜刷538元 │之署押二枚 │
│ │ │ │ │ │ │原審三卷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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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同上 │同上 │同上 │未扣案 │91年5月22日14時35分在新學 │「Jeng Sein」 │
│ │ │ │ │ │友書局大雅店盜刷1648元 │之署押二枚 │
│ │ │ │ │ │ │原審三卷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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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同上 │同上 │同上 │未扣案 │91年5月27日04時15分在錢櫃 │「楊政憲」署押│
│ │ │ │ │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中區分│二枚 │
│ │ │ │ │ │公司盜刷752元 │原審㈣卷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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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同上 │同上 │同上 │未扣案 │91年5月27日17時29分在港 │「楊政憲」署押│
│ │ │ │ │ │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台灣│二枚 │
│ │ │ │ │ │盜刷1270元 │原審㈣卷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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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00000000│富邦商銀 │史又卿 │未扣案 │91年6月7日15時33分在英屬維│「鐘義利」署押│
│ │00000000│ │ │ │京群島商漢登企業有限公司盜│二枚 │
│ │ │ │ │ │刷3232元 │原審㈣卷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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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同上 │同上 │同上 │未扣案 │91年6月7日15時09分在特力翠│「鐘義利」署押│
│ │ │ │ │ │豐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店盜刷22│二枚 │
│ │ │ │ │ │000元 │原審三卷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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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00000000│富邦商銀 │紀安悌 │未扣案 │91年6月6日16時31分在小中中│「許育誠」署押│
│ │00000000│ │ │ │有限公司(台南二店)盜刷71│二枚 │
│ │ │ │ │ │00元 │原審㈣卷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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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同上 │同上 │同上 │未扣案 │91年6月6日17時27分在年代服│「許育誠」署押│
│ │ │ │ │ │飾店盜刷13970元 │一枚 │
│ │ │ │ │ │ │原審㈣卷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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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00000000│富邦商銀 │張淑惠 │已扣案 │91年6月7日在庚○○○公益路│「李文忠」署押│
│ │00000000│ │ │ │站盜刷710元 │二枚 │
│ │ │ │ │ │ │原審三卷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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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00000000│富邦商銀 │游志強 │未扣案 │91年6月10日14時08分在惠康 │「廖哲良」署押│
│ │00000000│ │ │ │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中興分公司│二枚 │
│ │ │ │ │ │盜刷1986元 │原審㈣卷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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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同上 │同上 │同上 │未扣案 │91年6月10日15時11分在客延 │「廖哲良」署押│
│ │ │ │ │ │股份有限公司盜刷5489元 │二枚 │
│ │ │ │ │ │ │原審㈣卷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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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00000000│富邦商銀 │林伯勳 │未扣案 │91年6月10日13時08分在台塑 │「張毅全」署押│
│ │00000000│ │ │ │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豐原站盜│二枚 │
│ │ │ │ │ │刷1140元 │原審㈣卷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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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同上 │同上 │同上 │未扣案 │91年6月10日15時19分在桃園 │「李建發」署押│
│ │ │ │ │ │縣平鎮市○○路○段373號1-2│二枚 │
│ │ │ │ │ │樓大丹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平鎮│原審㈣卷211 │
│ │ │ │ │ │店盜刷19900元 │ │
├───┼────┼─────┼──────┼─────┼─────────────┼───────┤
│55 │00000000│富邦商銀 │鄒美春 │未扣案 │91年6月16日16時42分在台中 │「何國彰」署押│
│ │00000000│ │ │ │市○○路488-1號1樓丑○○○│二枚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市第七分公│原審㈣卷213 │
│ │ │ │ │ │司盜刷19900元 │ │
├───┼────┼─────┼──────┼─────┼─────────────┼───────┤
│56 │同上 │同上 │同上 │未扣案 │91年6月16日16時53分在台中 │「何國彰」署押│
│ │ │ │ │ │市燦坤3C文心店盜刷15500元 │二枚 │
│ │ │ │ │ │ │原審㈣卷212 │
├───┼────┼─────┼──────┼─────┼─────────────┼───────┤
│57 │00000000│富邦商銀 │蔡玉泉 │未扣案 │91年6月16日16時38分在大潤 │「張家誠」署押│
│ │00000000│ │ │ │發批發倉庫台中忠明店盜刷17│二枚 │
│ │ │ │ │ │880元 │原審㈣卷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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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同上 │同上 │同上 │未扣案 │91年6月16日17時28分在台中 │「張家誠」署押│
│ │ │ │ │ │縣大里市○○路○段333、335│二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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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