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9年度,644號
TPHV,109,重上,644,202206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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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云云,核與系爭房屋是否有占用系爭土地之合法權源無 涉,所辯不足採信。
 ㈡上訴人得依代位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  不當得利。
⒈按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  通常之觀念。其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  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自得以  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做為請求返還之範圍(最高法院61年  台上字第1695號判決先例參照)。又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  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10% 為限,此觀土  地法第97條第1 項規定自明。其中計算「土地申報總價額」  之基準,依土地法施行法第25條、土地法第148 條、平均地  權條例第16條等規定,係以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所申報之地價  為其法定地價,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  則以公告地價80% 為其「申報地價」。另基地租金之數額,  除以基地申報地價為基礎外,尚須斟酌基地之位置,工商業  繁榮之程度,承租人利用基地之經濟價值及所受利益等項,  並與鄰地租金相比較,以為決定,並非必達申報總地價年息  10% 最高額(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071號判決先例意旨參  照)。
⒉查上訴人輾轉取得系爭權利,而被上訴人(除李林廵等5 人  外)所有之系爭房屋於經桃園分署、台灣金服公司之拍賣程  序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前為無權占有凌亞公司等2 人與他  人共有之系爭土地,已如前述,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因此  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應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返還該  不當得利予凌亞公司等2人。惟因該2人怠於行使前開權利,  致其債權難以受償,是依民法第242 條規定代位其等行使前  述之不當得利請求權。又李林廵等5 人迄未取得系爭土地應  有部分,且上訴人同經拍賣程序取得凌亞公司、林玉梅之系  爭土地應有部分所有權,已如前述,則上訴人主張其於110  年7月20日最後取得林玉梅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因而對李 林廵等5 人請求,於110年7月20日前所受之不當得利(均僅  代位請求至106年5月12日取得凌亞公司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所  有權前一日即同年5 月11日),並依前揭規定代位受領;另  依同法第179條,請求李林廵等5人自110年7月20日起,按年  於每年7 月20日給付其不當得利,自屬有據。至被上訴人以  上訴人創設所有權、流當取得系爭權利、上訴人於103 年始  取得系爭權利、上訴人未給付地價稅云云,均無礙上訴人代  位凌亞公司等2 人之上開請求權利。
 ⒊次查,系爭土地位於南崁交流道、○○區與○○鄉交界處



  下交流道開車約10分鐘到系爭土地(見第132號卷宗第157頁  反面)。再參之系爭房屋為居住使用及上訴人提出之Google  地圖及街景圖所示,可知系爭土地距離蘆竹鄉公所、郵局、  銀行及傳統市場不遠,附近有台茂購物中心、特力屋桃園南  崁店、好市多桃園南崁店等大型購物商場,生活及交通機能  發達(見本院卷四第313頁至第317頁)。因此審酌系爭房屋  利用目的、附近土地利用狀況及其所受經濟利益等情,認以  系爭土地之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為適當。而被上訴人分別取  得系爭房屋所有權之時間、原因如附表乙被上訴人取得系爭  房地日期欄所示,並有本院外放建物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  可參。而系爭房屋分別占用凌亞公司等2 人所有系爭土地之  面積,則有桃園分署、台灣金服公司函在卷為證(見本院卷  三第507頁至第545頁)。又上訴人於105 年11月18日提起本  件訴訟(見原審卷一第9頁),其請求被上訴人自起訴前5年  即100年11月19日或取得系爭房屋所有權之日起,至被上訴  人移轉系爭房屋所有權予訴外人之前一日或取得系爭土地應  有部分之前一日,如附表乙不當得利計算期間欄所示之不當  得利,即屬有據。另查,系爭土地100至106年度、110 年度  之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分別為4,010元、4,010元、5,259  元、5,259元、7,059元、7,059元、6,912元(見本院卷三第  453頁至第459頁、第460-3頁),依上開說明,系爭土地各  該年度公告地價之80% 為申報地價,依序為3,208元、3,208  元、4,207.2元、4,207.2元、5,647.2元、5647.2元、5529.  6元。又凌亞公司所有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為8704/10000;  林玉梅之權利範圍則應扣除訴外人林國和於93年間拍定取得  部分,因此為9863/100000(計算式:10140/100000-277/10  0000=9863/100000),此有系爭土地第二類謄本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三第183頁),故其等就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之持有比例:凌亞公司為87.04%、林玉梅為9.863%。是被上  訴人所有之系爭房屋無權占有系爭土地期間,所受相當於租  金之不當得利之計算式為:各年度申報地價(A)×系爭房屋占  用系爭土地之面積(B)×5%(C)×占用期間(D)×凌亞公司就系爭  土地所有權之持有比例為87.04%(E)、林玉梅為9.863%(F)。  因此,被上訴人應分別給付凌亞公司、林玉梅之不當得利數  額分別計算如附件之計算表小計欄所示,並均由上訴人代位  受領。又李林廵等5 人自110年7月20日至有權占用系爭土地  之日止,按年於每年7 月20日應給付上訴人之不當得利金額  ,則計算如該計算表給付凱泰公司之金額欄所示。 ⒋被上訴人陳慈姬抗辯其向訴外人朱金火購得系爭門牌OOO弄2  9號2樓之房屋,上訴人並未對朱金火提告云云,然本件上訴



  人係對陳慈姬所有系爭門牌OO弄53號2樓之房屋占用系爭土  地,請求自102年8月5日取得系爭房屋所有權日起至106年5  月5日自桃園分署拍賣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份之日止之不當  得利,有上訴人之上訴聲明表可參(見本院卷四第681頁)  ,則陳慈姬以其他房屋所為之抗辯,與本件無涉,且不影響  本院上開認定,並不足採。部分被上訴人另以凌亞公司等2  人對其等負有損害賠償金額以為抵銷抗辯云云,然該等被上  訴人不能舉證凌亞公司等2 人於系爭土地遭查封時,已生履  行移轉系爭土地予買受人等之義務,且非系爭土地買賣契約  相對人之被上訴人亦不得主張該等契約之權利義務,已如前  述,則其等主張抵銷抗辯,難以憑信。又被上訴人以凌亞公  司進入破產程序,不得讓與系爭權利予上訴人,上訴人亦不  得代位受領,濫用權利云云。惟查,凌亞公司係因積欠地價  稅,經經濟部商業司以84年5月16日經商字第84208520號函 對於受告知人凌亞公司為撤銷登記,嗣經桃園市政府地方稅 務局依法向原法院聲請選派凌亞公司之清算人,原法院以10 7年度司字第41號裁定選派廖年傑會計師為該公司之清算人 ,有該裁定附卷可參(見本院卷四第592-9頁),被上訴人 抗辯凌亞公司進入破產程序,顯有誤會。又上訴人取得系爭 權利,為滿足其債權,代位凌亞公司等2 人主張對被上訴人 之不當得利請求權,並代為受領,乃權利之正當行使,難認 上訴人主張該權利係為損害被上訴人為主要目的,自不生權 利濫用問題,是被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不足採。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242條、第179條規定,代位請求  被上訴人應分別給付凌亞公司、林玉梅如附表被上訴人應給  付之金額欄所示金額,並均由上訴人代位受領;依同法第17  9條請求李林廵、張可芳、林祐達蔡信雄則應自110年7月2  0日至有權占用系爭土地之日止,按年於每年7月20日應給付  上訴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超出前  揭准許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判決就上開應  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上訴意旨,就  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改判  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至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原審駁回上  訴人之請求及其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上訴意旨就此部  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於本院對黃鳳娥追加依民法179條請求部分,黃鳳  娥應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有權占用系爭土地之日止,按年於  每年7月20日應給付上訴人8,684元,應予准許;逾此准許部  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  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 、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被上訴人(需合併上訴利益額逾新臺幣150萬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汝
附表:
編號 被上訴人姓名 被上訴人應給付金額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上訴利益 (新臺幣) 1 王仁成 王仁成應給付凌亞公司8,350元、林玉梅946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9,296元 2 潘鎮鑫 潘鎮鑫應給付凌亞公司2萬9,612元、林玉梅3,356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32,968元 3 李林廵 李林廵應給付凌亞公司2萬4,982元、林玉梅2,831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李林廵應自110年7月20日起,按年每年於7月20日給付上訴人6,641元。 27,813元 4 李國平 李國平應給付凌亞公司9,865元、林玉梅1,118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10,983元 5 鄭瑞鎮 鄭瑞鎮應給付凌亞公司3萬2,457元、林玉梅3,678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36,135元 6 游秀加 游秀加應給付凌亞公司2萬4,981元、林玉梅2,831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27,812元 7 王秀蓮 王秀蓮應給付凌亞公司3萬2,603元、林玉梅3,694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36,297元 8 王天來 ⑴王天來應給付凌亞公司1萬6,483元、林玉梅1,867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⑵王天來應給付凌亞公司3萬2,645元、林玉梅3,698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⑴OO弄31號3樓   ⑵OO弄34號2樓   54,693元 9 鄭隆淇 鄭隆淇應給付凌亞公司2萬4,965元、林玉梅2,829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27,794元 10 陳月琴 陳月琴應給付凌亞公司3萬2,604元、林玉梅3,694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36,298元 11 陳秋香 陳秋香應給付凌亞公司2萬9,459元、林玉梅3,339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32,798元 12 董承億 董承億應給付凌亞公司2萬9,459元、林玉梅3,339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32,798元 13 施瑨陽 施瑨陽應給付凌亞公司2萬5,219元、林玉梅2,858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28,077元 14 邱惠蘭 邱惠蘭應給付凌亞公司2萬5,170元、林玉梅2,852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28,022元 15 林美連 林美連應給付凌亞公司3萬2,752元、林玉梅3,711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36,463元 16 林軒平 林軒平應給付凌亞公司3萬2,520元、林玉梅3,685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36,205元 17 黃鳳黃鳳娥應給付凌亞公司3萬2,666元、林玉梅3,701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黃鳳娥應自110年7月20日起,按年每年於7月20日給付上訴人8,684元。 36,367元 18 簡財益 簡財益應給付凌亞公司3萬2,499元、林玉梅3,682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36,181元 19 呂正呂正晴應給付凌亞公司3萬4,880元、林玉梅3,952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38,832元 20 劉彩劉彩宗應給付凌亞公司3萬2,645元、林玉梅3,698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36,343元 21 黃依婷 黃依婷應給付凌亞公司1萬6,232元、林玉梅1,839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18,071元 22 洪秀華 洪秀華應給付凌亞公司3萬2,457元、林玉梅3,678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36,135元 23 陳思穎 陳思穎應給付凌亞公司2萬5,079元、林玉梅2,842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27,921元 24 張可芳 張可芳應給付凌亞公司2萬4,982元、林玉梅2,832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張可芳應自110年7月20日起,按年每年於7月20日前給付上訴人6,641元。 27,814元 25 謝禎璋 謝禎璋應給付凌亞公司9,484元、林玉梅1,075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10,559元 26 藍萬里藍萬里應給付凌亞公司2萬4,965元、林玉梅2,829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⑵藍萬里應給付凌亞公司3萬2,520元、林玉梅3,685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⑶藍萬里應給付凌亞公司2萬4,965元、林玉梅2,829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⑴OO弄21號4樓   ⑵OO弄29號6樓   ⑶OO弄37號4樓 91,793元 27 陳林欣妙陳林欣妙應給付凌亞公司2萬9,650元、林玉梅3,360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⑵陳林欣妙應給付凌亞公司2萬9,650元、林玉梅3,360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⑴OO弄23號4樓   ⑵OO弄23號5樓 66,020元 28 敖月琴敖月琴應給付凌亞公司2萬9,613元、林玉梅3,355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⑵敖月琴應給付凌亞公司2萬9,613元、林玉梅3,355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⑶敖月琴應給付凌亞公司2萬9,727元、林玉梅3,368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⑴OO弄27號5樓    ⑵OO弄29號5樓    ⑶OO弄9號5樓 99,031元 29 林素妙 林素妙應給付凌亞公司3萬2,730元、林玉梅3,708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36,438元 30 黃立元 黃立元應給付凌亞公司2萬1,594元、林玉梅2,446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24,040元 31 魏玉蘭 魏玉蘭應給付凌亞公司3萬2,541元、林玉梅3,687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36,228元 32 李振成 ⑴李振成應給付凌亞公司2萬9,536元、林玉梅3,347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⑵李振成應給付凌亞公司1萬2,296元、林玉梅1,393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⑴OO弄33號2樓   ⑵OO弄33號3樓 46,572元 33 王致棠 王致棠應給付凌亞公司2萬2,326元、林玉梅2,530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24,856元 34 游美月游美月應給付凌亞公司2萬4,982元、林玉梅2,831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⑵游美月應給付凌亞公司1萬7,678元、林玉梅2,003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⑶游美月應給付凌亞公司2萬4,982元、林玉梅2,831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⑴OO弄37號3樓   ⑵OO弄41號 ⑶OO弄57號3樓 75,307元 35 陳萬全 ⑴陳萬全應給付凌亞公司1萬7,480元、林玉梅1,980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⑵陳萬全應給付凌亞公司1萬9,243元、林玉梅2,180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⑴OO弄39號   ⑵OO弄39號2樓 40,883元 36 湯國強 湯國強應給付凌亞公司2萬4,982元、林玉梅2,831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27,813元 37 林祐達 林祐達應給付凌亞公司2萬4,982元、林玉梅2,831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林祐達應自110年7月20日起,按年每年於7月20日給付上人6,641元。 27,813元 38 葉明吉 葉明吉應給付凌亞公司1萬4,979元、林玉梅1,698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16,677元 39 簡瀚辰 簡瀚辰應給付凌亞公司2萬9,612元、林玉梅3,356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32,968元 40 蕭毓欣 蕭毓欣應給付凌亞公司3萬2,603元、林玉梅3,694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36,297元 41 陳武陳武吉應給付凌亞公司3萬2,541元、林玉梅3,687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36,228元 42 蕭雅瑜 蕭雅瑜應給付凌亞公司1萬2,653元、林玉梅1,433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14,086元 43 陳玉惠 陳玉惠應給付凌亞公司3萬2,941元、林玉梅3,732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36,673元 44 郭家鏵 郭家鏵應給付凌亞公司3萬2,899元、林玉梅3,727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36,626元 45 陳慈姬 陳慈姬應給付凌亞公司2萬1,878元、林玉梅2,479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24,357元 46 李四合 李四合應給付凌亞公司1萬4,768元、林玉梅1,674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16,442元 47 劉乙璇 劉乙璇應給付凌亞公司1萬4,768元、林玉梅1,674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16,442元 48 曹儷齡 曹儷齡應給付凌亞公司2萬9,421元、林玉梅3,334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32,755元 49 李煥燦 李煥燦應給付凌亞公司2萬5,079元、林玉梅2,842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27,921元 50 馬聖地 馬聖地應給付凌亞公司2萬5,046元、林玉梅2,838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27,884元 51 詹淑雲 詹淑雲應給付凌亞公司2萬5,030元、林玉梅2,836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27,866元 52 林再全 林再全應給付凌亞公司3萬2,541元、林玉梅3,687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36,228元 53 傅明隆 傅明隆應給付凌亞公司3萬2,793元、林玉梅3,715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36,508元 54 盧麗寬 盧麗寬應給付凌亞公司3萬2,667元、林玉梅3,702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36,369元 55 高翠華 高翠華應給付凌亞公司3萬2,394元、林玉梅3,670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36,064元 56 郭東憲郭東憲應給付凌亞公司3萬2,666元、林玉梅3,701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⑵郭東憲應給付凌亞公司3萬2,666元、林玉梅3,701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⑴32號     ⑵32號2樓 72,734元 57 張宏舟 張宏舟應給付凌亞公司3萬2,793元、林玉梅3,715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36,508元 58 李秀玉秀玉應給付凌亞公司3萬2,751元、林玉梅3,710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36,461元 59 蔡信蔡信雄應給付凌亞公司3萬2,666元、林玉梅3,701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蔡信雄應自110年7月20日起,按年每年於7月20日給付上人8,203元。 36,367元 60 李曾準 ⑴李曾準應給付凌亞公司3萬3,259元、林玉梅3,769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⑵李曾準應給付凌亞公司3萬3,259元、林玉梅3,769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⑴36號3樓 ⑵36號4樓 74,056元 61 林欣瑋 林欣瑋應給付凌亞公司1萬4,281元、林玉梅1,618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15,899元 62 聯逢公司 聯逢公司應給付凌亞公司1萬5,473元、林玉梅1,753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17,226元 63 白還中 白還中應給付凌亞公司1萬7,546元、林玉梅1,989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19,535元 64 陳益新益新應給付凌亞公司2萬2,830元、林玉梅2,586元,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25,4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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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