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3年度,1182號
TPHV,103,上,1182,201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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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臨時會,系爭股東臨時會決議並不成立或無效云云,然亦 為被上訴人所否認。經查,太流公司於100 年8 月1 日所召 開之股東會,並決議選任徐旭東等人為董事,再經選任徐旭 東為董事長既屬有效,已如上述,則徐旭東指派羅仕清出席 系爭股東臨時會行使股東權,自屬合法;李恆隆當時已非太 流公司登記之負責人,亦未能提出合法代表文件,自不能代 表太流公司出席系爭股東臨時會。上訴人前開所述,亦無足 採。
⒋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系爭股東臨時會決議有違反公司法第 174 條規定而無效或不成立等節,均無足取。太流公司確實 已出席系爭股東臨時會,系爭股東臨時會並無未達代表已發 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比率出席之情形,所作成之決議核無 上訴人所執前開瑕疵情形存在。是上訴人訴請確認系爭股東 臨時會決議不成立或無效,均非有據,自不應准許。六、從而,上訴人主張系爭股東臨時會所為決議,欠缺公司法第 174 條所定足額股東權數出席數,不符合決議之成立要件; 且太百公司監察人王景益所召集之系爭股東臨時會,違反公 司法第220 條要件,為無召集權人所召集之股東會,所為決 議當然無效,而求為判決確認被上訴人100 年8 月26日召開 之100 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所為之選舉決議不成立或無效 ,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 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賴錦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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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百新世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百亞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世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崇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