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更(二)字,100年度,57號
TPHV,100,上更(二),57,2013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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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㈣)。由此可見, 太崇公司與章民強等39位股東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被上訴人 公司之股份共60,738,817股,已逾被上訴人公司已發行股 份總數578,999,512股之10%以上,太崇公司與章民強等39 位股東共同委託臺灣總合公司進行委託書徵求,合於使用 委託書規則第6條第2項第2款第1目之規定,其所代理之股 數自可不受使用委託書規則第20條「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之限制。系爭股東會關於太崇公司 與章民強等39位股東因徵求委託書所代理股數之表決權計 算,並無如上訴人所主張之違反使用委託書規則第6條第1 項第2款第1目、第20條及第22條規定等決議方法違反法令 之情形。
⒍小結:承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公司法第179條第2項第3款 規定之「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應包括同法第369 條 之2第2項「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 務經營者」之實質控制與從屬關係在內,已有誤會,詳如 前述。上訴人進而主張系爭股東會就太崇公司與章民強等 39位股東所代理股數逾3%部分之表決權仍予計算,認為有 決議方法違反使用委託書規則第6條第1項第2項第1目、第 20條、第22條等規定情形,自不足採。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系爭股東會有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違 反法令情形,或與事實不符,或未於系爭股東會當場表示異 議,或誤解公司法第179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意涵,均不足 採。從而,其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訴請撤銷系爭股東會之 決議案及選舉案,尚嫌無稽,不應准許。原審就此部分為其 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求予廢棄 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未經援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周淑靜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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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總合股務資料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龍會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洲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通事務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