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4年度,545號
TPHV,104,重上,545,2017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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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准許,應併予駁回。另媚登峰公司請求謝三誼再給付 731 萬9,926 元,及自103 年2 月11日民事擴張訴之聲明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03 年3 月11日起算之利息,既無理由,其 追加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 年12月25日起至103 年3 月10日止之利息,亦無理由,應予駁回。八、又謝三誼固聲請訊問吳慧嫻,以證明其並未將附表三編號35 、36、48所示虛增訂購契約金額100 萬5,000 元、80萬元、 83萬2,500 元出售予吳慧嫻陳素宜,惟謝三誼於其所涉上 開偽造文書等案件準備程序已自承其出售之偽造訂購契約包 括附表三編號35、36、48所示部分,已如前述,此部分事證 已明,本院認無再訊問吳慧嫻之必要。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核與本件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九、據上論結,謝三誼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媚登 峰公司之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 0 條、第449 條第1 項、第79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秀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 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家敏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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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