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0年度,640號
TPHV,100,重上,640,2012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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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使用儀器檢驗其顯示測試結果良好…另檢測內 容包含室內照明控制開關及室內全部電線。其檢驗結 果在本公司98年1月高低壓電氣設備定期檢測紀錄總 表已區分表列。另周加公司4樓廠房照明控制開關電 氣箱如本公司附件之第14頁第47-50項,其檢驗結果 良好」、「檢查照明控制電氣箱之電線兩端及總開關 、分開關並用儀器測試結果良好,並沒有電線破損或 造成可能電線短路之現象」、「室內照明控制開關及 室內全部電線,依電業法令規定,周加公司每半年委 託本公司檢查一次,並報備桃園縣政府及臺灣電力公 司桃園區處核准備查,如法院附件所示。另周加公司 內部也會自行檢查,以維護用電安全」、「本公司以 為周加公司檢查室內照明控制開關與室內全部電線, 結果均為良好,並且所有檢測均符合相關法令與現有 之技術」、「本公司於98年1月22日檢測周加公司高 低壓電氣設備定期檢測,其室內全部電線為全廠區電 線及牆壁內之管線。包含高壓電線、機器動力、照明 、插座等電線,至於所有室內牆壁內之管線之檢查方 式,是利用電氣箱內電線,檢查電線之對地絕緣電阻 值是否良好,低壓電線檢查使用儀器為高阻計,是臺 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規定之電氣檢驗儀器。當天所 測量之紀錄已正式登錄於本公司高低壓電氣設備定期 檢測紀錄總表內」、「利用高阻計檢查電氣箱內之無 熔絲開關及電線,其對地絕緣電阻是否良好,其檢測 結果記載於98年1月高低壓電氣設備定期檢測紀錄總 表內,其欄位為㈤E表;低壓設備檢測紀錄表,頁次 為13-14頁」、「本公司檢查係利用電氣箱之照明控 制開關及電線,其照明控制開關為無熔絲保護開關。 包含總開關及分開關,例如電線接地時,則分開關自 行斷電跳開,係一種保護動作。另電線為電氣箱內分 開關電線延伸至牆壁內之管線,利用高阻計測試電氣 箱內之分開關電線之對地絕緣電阻數值是否良好,並 可測試出牆壁內管線是否電線劣化、破皮等現象。98 年1月22日當天測試數值良好…」等情,分別有中興 機電100年3月18日中字第1000318001號函(見原審卷 二第262-263頁)、100年5月24日中字第1000524001 號函在卷為憑(見原審卷二第285-286頁)。 證人即中興機電公司負責人羅尚謙亦於本院證稱:「 (周加公司)從78年開始到現在(委託我們辦理檢驗 ),我們負責每半年定期檢測高、低壓設備」、「(



98年1月)先行停電後,先檢測高壓再檢測低壓,室 內的電線也都會測試到,我們是從每層樓的分電箱開 始作測試,因為電線是串聯跟併聯,所以室內電線都 會被測試到」、「當天我們有很多人去現場作檢查, 我本人也有去,低壓部分是用高阻計,高壓部分就做 絕緣耐壓測試儀器」、「有作紀錄,且都已經送到縣 政府及臺灣電力公司」、「原證11,就是我們所製作 的紀錄,高低壓電器設備檢測中,表A到表D是高壓 ,表E是低壓,表F是絕緣油類(是檢測變壓器內的 油類)」、「所有的線路都在檢測範圍,但是牆壁上 面的開關不會特別打開來測試,但是我們從各樓層的 分電箱就可以檢測到室內所有的線路,所以也就包括 了所有的電線接點,就電線接點的檢測是用高阻器, 不會用紅外線測溫儀,我們檢測的重點是在測試線路 有無劣化,如正常就不會特別馬上跟廠商報告,電線 接點的檢測結果不會特別顯示在原證11的檢測紀錄上 」、「(作高低壓檢測的時候,有(使用紅外線測溫 之儀器及操作技術)」、「…紅外線測溫儀是輔助測 試的儀器,但是用在看得到的電線,牆壁中的電線無 法測試」、「(98年1月)我們當時測試的結果是全 部正常的」、「(中興機電公司100年3月18日中字第 1000318001號)函覆中所述的總開關及分開關並沒有 包含牆壁負責控制日光燈的開關」、「每半年檢查有 問題的話就會馬上建議更換,周加公司一般也都會依 照我們的建議立即更換,電線的使用年限並沒有固定 的依據,要看現場檢查的結果決定」、「(檢查之表 格)依據臺灣電力公司及檢驗設備公會所制定的表格 」等語(見本院卷第164反面-165頁)。 依上所述,堪認被上訴人自78年間起已遵照相關法令 規定,委由中興機電公司就系爭廠房之高低壓電氣設 備、室內照明控制開關及室內全部電線,定期檢測, 且檢測結果亦符合規定。
⑶又被上訴人周加公司之廠長林志錫雖於檢察官偵查中陳 稱:系爭建物自75年左右興建迄今均未更換過電線云云 (見原審卷二第175頁),然被上訴人既自78年間即委 由中興機電公司就系爭廠房之高低壓電氣設備、室內照 明控制開關及室內全部電線,定期進行檢測,檢測結果 均符合規定,已如上述,縱認林志錫於另案中所為系爭 建物自75年起均未換過電線之陳述可採,然系爭廠房之 電線既每半年即經由中興機電公司檢測合格,自難憑此



即認被上訴人就系爭廠房之設置、保管有欠缺,或對於 防止系爭火災之發生,未盡相當之注意義務,而認定有 過失。
⑷另上訴人聲請向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用電設備檢 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函查,以認定室內電線及照明 空制開關應多久進行全部檢修為宜?被上訴人周加公司 委請中興電機公司所進行之高低壓電氣設備定期檢測內 容是否包含室內電線及照明控制開關之檢修?經查: 前者業經原審向經濟部能源局函詢,據覆:室內電線 及照明控制開關設備,應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辦 理施作及裝修。其檢修範圍及週期則依「電業法」規 定按用電場所性質及電壓等級予以區分辦理。依電業 法第75條之1 規定,屬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 所,應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 業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一航及緊急電 力設備之用電安全,並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辦理登記。另依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及用電設備檢驗維 護業管理規則第9條第1、2項規定,每6個月至少檢驗 1次,每年應至少停電檢驗1次,請應將檢測結果填寫 於定期檢測紀錄總表及附表A至F表,有經濟部能源局 100年4月6日能電字第10000031990號函在卷為憑(見 原審卷二第269-271頁),是已無再另行函查之必要 。
又被上訴人既自78年間起即委由中興機電公司就其電 氣設備進行定期檢測,中興機電公司確於每半年即就 系爭建物之高低壓電氣設備進行檢測,中興機電公司 經原審函詢,亦函覆其檢測內容包含室內照明控制開 關及室內全部電線,且依法填載定期檢測紀錄總表及 附表A 至F 表,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復經中興機電公 司負責人羅尚謙於本院證述無訛,均如前述,是後者 亦無再加函詢之必要。
⑸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周加公司雖為系爭建物之所有人, 且其以系爭廠房作為倉庫使用,然被上訴人周加公司就 系爭建物中之電氣設備、消防設備均已依法定期檢測, 就缺失部分加以改善,並通過檢測,堪認其就系爭建物 之管理維護並無欠缺,就防止系爭火災之發生,已盡相 當之注意義務,就系爭火災之發生並無過失,揆諸上開 規定,被上訴人周加公司自無庸就系爭火災之發生負損



害賠償之責任。
㈢訴外人富兒公司因系爭火災所受損害金額若干? 被上訴人周加公司就系爭防止系爭火災之發生,已盡相當之 注意義務,就系爭建物之管理維護並無欠缺,就火災之發生 亦無過失,無庸就系爭火災之發生負損害賠償之責任,已如 上述,則本爭點已無再加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㈣上訴人得否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損害?金額若干? ①按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 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公司負責人 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 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民法第28條、公司法第 23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 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 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 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定有明文。
②查被上訴人周智慧係被上訴人周加公司之負責人,上訴人 共同承保富兒公司之商業火災保險,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 實,已如上四所述。又被上訴人周加公司就系爭建物之管 理維護並無欠缺,就防止系爭火災之發生,既已盡其注意 義務,對系爭火災之發生並無過失,而無庸對上訴人負損 害賠償義務,亦如上述,被上訴人周加公司之負責人即被 上訴人周智慧自亦無何因執行職務違背法令,致富兒公司 受有損害之情事,亦無庸就系爭火災與被上訴人周加公司 負連帶賠償之責。則上訴人依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之規定 代位行使富兒公司對被上訴人就系爭火災之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請求權,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損害,亦無理由。七、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其等因系爭火災理 賠富兒公司後,就該部分富兒公司所受之損害,均無理由, 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方彬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建邦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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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邦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邦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周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