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9年度,84號
TPHV,109,上,84,2020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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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人仍執陳詞,指 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 上訴。至於上訴人就原審駁回其返還181萬5,761元之反訴先 位請求,及另追加備位之訴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第179 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上開款項之反訴備位請求,均無 理由,應駁回其反訴之上訴及追加之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 追加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 、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呂明坤
法 官 羅立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上訴人不得上訴。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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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吉爾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聚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