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5年度,888號
TPHV,105,重上,888,2019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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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所載「損失理算」之實際損失金額加計漏列之項目金 額相符,應堪信採。
3、辦公桌椅等生財具燒損90萬4,500元部分,其損失應為 16萬0,417元:
查顯傑公司就此項損害部分亦提出前述財產目錄、修繕項 目清冊、泰安產險理算總表、華信保險公證人公證報告、 報價單、統一發票(本院卷四第311至312、314至325頁) 為證。依上訴人所提出原證一其「生財具」遭燒毀損失 金額為90萬4,500元(本院卷二第6至7頁),非以其會計 帳上之餘額作為求償金額,而係以所支出修繕費用而為計 算,除少部分修繕項目未列在保險求償項目中(如編號 D12403),其餘皆與原證五「營業生財損失理算表」之「 生財具」(本院卷二第31頁)相同。次依公證人報告書 記載,營業生財具確有遭受火災損失:設置於標的處所 各式營業生財具如伺服、桌上型電腦、液晶螢幕、數 位錄影監視系統、電話交換總機系統、無線對講機、窗型 冷氣、辦公桌、側桌、屏風、辦公桌椅等全數遭火勢焚燒 損毀殆盡(本院卷二第252頁)。再由公證人報告書記載 可知,上開營業生財具均遭受大火、高溫嚴重焚毀及消 防汙水浸漬,均已嚴重變形受損不堪使用,須予以重新購 置更換,其所提求償金額,均係顯傑公司所提估價金額為 準,並認定其價格合理予以認列計算(本院卷二第255頁 背面至256頁),故針對顯傑公司之請求,公證人業已實 際確認施作項目無誤,並呈現在原證五損失理算表中(本 院卷二第31頁項次D1系列之「實際價值」欄參照)。至編 號D12403修繕項目「伺服」金額13萬元部分(本院卷二 第6頁、第29頁背面項次39參照),雖經華信保險公證人 107年11月8日華證(107)字第0099號函覆略以:D12403「 電腦設備(伺服)」未列計於顯傑公司提供之財產目錄中 ,亦未列入損失賠償請求,故未列入本案損失理算項目中 等語(本院卷四第447頁),惟顯傑公司嗣已提出統一發 票為憑(本院卷四第139頁),應准予列入得求償之項目 內。爰就原證五「營業生財損失理算表」所載其各項具 之耐用年限、已使用年數、預估殘值等(本院卷二第31頁 ),採平均法扣除折舊後,其營業生財具損失應為16萬 0,417元(計算式詳本判決附表1會計科目「生財具」欄 所示),核與泰安產險理算總表(本院卷二第31頁項次D1 系列之「實際價值」欄)之實際損失金額加計前述D12403 「電腦設備(伺服)」之金額相符,應堪信採。 4、軟水設備等其他設備燒損69萬2,176元部分,其損失應為



9萬5,375元:
查顯傑公司就此項損害部分亦提出前述財產目錄、修繕項 目清冊、泰安產險理算總表、華信保險公證人公證報告、 報價單、統一發票(本院卷四第313、316至318、326至33 7頁)為證。依顯傑公司所提出原證一其「軟水設備」燒 毀金額為69萬2,176元(本院卷二第7至8頁),非以其會 計帳上之餘額作為求償金額,而係以所支出修繕費用而為 計算,除少部分修繕項目經保險公證人報告修正外(如E1 0601),其餘皆與原證五「營業生財損失理算表」之什項 工程(本院卷二第31頁)相同。次依公證人報告書記載, 營業生財具及其什項確有遭受火災損失(本院卷二第25 2頁),顯傑公司亦已證明修繕之來源依據及必要性(本院 卷二第255頁背面至256頁),故針對顯傑公司之請求,公 證人業已實際確認施作項目無誤,並呈現在原證五損失理 算表中。惟如前所述,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爰就原證五「營業生財損失理算表」所載其各項設備之耐 用年限、已使用年數、預估殘值等(本院卷二第31頁), 採平均法扣除折舊後,其軟水設備等其他設備(即什項工 程)損失應為9萬5,375元(計算式詳本判決附表1會計科 目「什項工程」欄所示)。
5、反應槽裝置燒損110萬8,411元部分,其損失應為14萬4,92 0元:
(1)查顯傑公司就此項損害部分亦提出前述財產目錄、修繕 項目清冊、泰安產險理算總表、華信保險公證人公證報 告、銷貨單、經費預估單、統一發票(本院卷四第338 至355頁)為證。依顯傑公司所提出原證一其「反應爐 燒毀損失」燒毀金額為110萬8,411元(本院卷二第10至 12頁),非以其會計帳上之餘額作為求償金額,而係以 所支出修繕費用而為計算,除少部分修繕項目未列在保 險求償項目中(如編號D15101、NONE-2、NONE-3),其 餘皆與原證五「機設備損失理算表-無財編財產」、 「營業生財損失理算表-無財編財產」(本院卷二第28 頁背面至31頁)相同。又依公證人報告書記載可知,上 開反應爐裝置確有遭受火災損失(本院卷二第252頁) ,並業已證明修繕之來源依據及必要性(本院卷二第25 5頁背面至256頁),故針對顯傑公司之請求,公證人業 已實際確認施作項目無誤,並呈現在原證五損失理算表 中。
(2)次查編號D15101修繕項目「高溫爐」金額9,000元部分 (本院卷二第12頁財產編號FK05Q526),雖經華信保險



公證人100年11月8日華證(107)字第0099號函覆略以: D15101「高溫爐」未列計於顯傑公司提供之財產目錄中 ,亦未列入損失賠償請求,故未列入本案損失理算項目 中等語(本院卷四第447頁),然顯傑公司嗣已提出估 價單及統一發票為證(本院卷四第141、143頁),應可 認定其主張該項設備亦於本件火災燒損並支出修復費用 等情屬實,故仍應將該項目列入顯傑公司所受損害範圍 ,並參考反應爐類機具耐用年限均為8年(本院卷二第2 7頁),據以計算其殘值及折舊金額。又查編號NONE-2 金額15萬元部分,其項目名稱為「管排式冷卻」,但 顯傑公司主張本件火災受損後未予修繕亦不重置,且在 其會計帳上已列載無任何殘值(本院卷二第10頁),難 認顯傑公司受有損失,故此項目應自損害賠償範圍剔除 。再查編號NONE-3金額13萬5,000元部分,其項目名稱 為「白鐵貯槽」,顯傑公司主張本件火災受損後未予修 繕亦不重置,使用年數已逾17年,會計帳上仍列有殘值 (本院卷二第10頁),故此項目仍應列計為其損害範圍 ,並參考貯存槽類具耐用年數均為8年(本院卷二第 27頁),據以計算其殘值及折舊金額。爰就原證五「營 業生財損失理算表」所載其設備之耐用年限、已使用年 數、預估殘值等(本院卷二第28頁背面、31頁),採平 均法扣除折舊後,其反應爐燒損之損失應為14萬4,920 元(計算式詳本判決附表1會計科目「反應爐燒損」欄 所示)。
6、清除火災現場殘餘支出之發電機租借費用、僱工費用、清 運費用、臨時電搶修費用57萬1,830元部分(本院卷二第 69頁背面)為可採:
查顯傑公司此部分請求係提出原證三松源機電工程有限公 司、豪大工程行、誠侑企業社之估價單、計價請款單、發 票、專案採購驗收付款說明為證(本院卷二第13至19頁、 卷四第356至371、373至375頁)。茲查上開單據均為本件 火災發生當時及相近時間內所為之支出,本件火災既使化 工廠及辦公室變電室及機電設備均受燒損(本院卷二第26 頁項次AA0108、AA0115、AA0116),衡情發電機租借及臨 時電搶修工程應屬回復原狀所需必要費用,應予准許;又 化工廠及辦公室嚴重燒損,已如前述,衡情必先拆除、清 運燒損建物結構及機具設備後,方得重建修復,當為回復 原狀所必要;從而顯傑公司主張因本件火災受有清除火災 現場殘餘支出發電機租借費用、僱工費用、垃圾清運費用 、臨時電搶修費用57萬1,830元之損害一節,應屬可採。



7、原料包材成品半成品燒損287萬0,947元部分,其損失應為 280萬3,397元:
查顯傑公司此部分請求係提出原證四原料、包材、成品、 半成品清冊(本院卷二第20至23頁)及前述公證人報告書 為其證明,並提出進口報單、收費通知單、報價單、付款 發票、銷貨單等憑證(本院卷三第656至661頁、卷四第25 頁),以資證明顯傑公司確有長期進貨上開原料、貨物等 物品。茲查上訴人提出之原證四原料、包材損壞清冊等資 料,經查對其品名、數量均與原證五保險公證人報告書貨 物理算表計載相同(本院卷二第32至35頁)。次依公證人 報告書記載:「存放於標的處所內之各式貨物(含原料、 成品、半成品)等遭大火猛烈分燒嚴重損失,貨物部分因 現場大部分已嚴重焚毀殆盡,本公司盡所能依據其損失清 單及現場分區之位置,逐項予以記錄、拍照,受損之數量 將依後續相關帳冊查核及現場清點相互核對為準」(本院 卷二第252頁背面、254頁),可知此項貨物清單業經公證 人逐一勘驗比對,確認係因本件火災事故所造成,原證五 貨物理算表應為核算之最終結果。至於原證五貨物理算表 與原證四差異部分,主要在於公證人對於貨物單價的認定 不同,其一為成品單價以實際成本計算,公證人認定應屬 合理;其二為原料單價以市場報價與帳上金額相比取其低 者,公證人評價結果均與顯傑公司主張相同,可見帳上金 額皆較市場報價為低,並無明顯資產虛增;其三為數量小 於20公斤之原料,屬已開封並已使用過之零散標的,故保 險公證人未列計其損失(本院卷四第447頁)。惟依上訴 人顯傑公司所提出火災前1個工作日即101年7月6日之ERP 管理系統紀錄(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企業內 部管理系統,該應用軟體用以高度集成管理企業之財務、 物流、人力資源等)(本院卷四第27至43頁),對照原證 五貨物理算表(本院卷二第32至34頁、本院卷四第45至53 頁),相關材料、品名均屬相同,庫存數量、金額亦互核 相符,堪認顯傑公司主張數量小於20公斤之原料所受災損 一節,亦屬可採,應予列入顯傑公司所受損害範圍。另因 成品、半成品等存貨並非如同固定資產有折舊之問題,故 無前述折舊之問題。從而顯傑公司因本件火災所受原料、 包材、成品、半成品燒毀所受損失,成品、半成品部分應 以保險公證人報告所計算2萬6,975元、53萬6,250元為可 採(本院卷二第32頁),原物料部分應併計小於20公斤原 料所受損失共計為188萬7,768元,包材部分則如保險公證 人報告所採計35萬2,404元(本院卷二第34頁),以上顯



傑公司所受損失共計為280萬3,397元(詳如本判決附表2 所載)。
8、綜上所述,顯傑公司因本件火災所受損害合計為1,126萬2 ,766元【即(1)房屋及建物燒損470萬6,198元+(2)客貨油 壓升降機等設備燒損278萬0,629元+(3)辦公桌椅等生財 具燒損16萬0,417元+(4)軟水設備等其他設備燒損9萬5,37 5元+(5)反應槽裝置燒損14萬4,920元+(6)清除火災現場殘 餘支出發電機租借費用、僱工費用、垃圾清運費用、臨時 電搶修費用57萬1,830元+(7)原料包材成品半成品燒損280 萬3,397元=1,126萬2,766元】,經扣除顯傑公司已領取保 險理賠金共811萬0,691元(本院卷二第2、24頁、卷四第 569頁)後,顯傑公司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315萬2,075 元(即1,126萬2,766元-811萬0,691元=315萬2,075元)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所為之請求則無理由,應 予駁回。
(四)星誼公司得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1,846萬5,603元本息: 1、存貨、原料、材料燒毀滅失損失1,775萬1,325元部分為可 採:
查星誼公司就此項損害部分提出原證一德昌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出具之「火災損失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下稱火損查 核報告,本院卷一第112至118頁)、101年7月8日存貨調 整單(本院卷三第259至265頁)、ERP系統相關歷史庫存 明細資料(本院卷四第461、471至479頁)為證。依火損 查核報告之記載,截至101年7月8日本件火災發生時,星 誼公司實際受損金額為1,775萬1,325元,係以實際受損數 量乘上本期各項存貨平均單價計算而得,其各項存貨平均 單價,係依期初存貨與本期進貨,採加權平均方式計算( 本院卷一第114頁),屬帳面價值,星誼公司係將實際受 損或受災項目數量清點完竣,並經會計師查核後向國稅局 申報,經國稅局101年10月31日函覆同意核備(本院卷一 第298頁),並有證人許毓真(星誼公司管理部經理)具 結證述可參(本院卷二第263頁背面),應可認定火損查 核報告所載存貨、原料、材料燒毀滅失內容確屬因本次火 災所受損害。又星誼公司101年7月8日存貨調整單(本院 卷三第259至265頁)所載存貨損失數量為884,711單位(4 87+884,223.72=884,710.72),核與火損查核報告所載數 量相符;其存貨損失金額1,773萬5,674元雖與查核報告金 額1,775萬1,325元略有出入,核係因單價採用之小數點位 數不同所致,尚不影響火損查核報告所載內容之正確性。 另依據星誼公司ERP系統等相關歷史庫存明細資料(本院



卷四第461、471至479頁)所載受災前數量,要與本案「 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中「申請 報廢或災害前一日帳面應結存」欄位所載內容相符(本院 卷一第115至118頁),可徵星誼公司主張本件火災發生時 其存貨現況確有所本。從而星誼公司主張因本件火災受有 存貨、原料、材料燒毀滅失損失1,775萬1,325元一節,應 屬可採。
2、災後清理、復原建物修復費用627萬6,748元部分,其損失 應為184萬0,616元:
查星誼公司就此項損害部分提出原證二德利恆公證人報告 書及所附損失理算總表、事故現場照片、報價單、統一發 票、交貨單、銷貨單、估價單為證(本院卷一第123至256 頁,並如本判決附表3所示),星誼公司主張災後清理、 復原建物修復費用627萬6,748元,係包含辦公大樓修復費 用57萬4,141元(本院卷一第244至245頁)、傳動廠修復 費用95萬9,716元(本院卷一第254至256頁)、釉藥廠修 復費用388萬3,677元(本院卷一第250至253頁)(以上建 物受損修復費用共計541萬7,534元)與殘餘物清除費用85 9,214元在內(本院卷一第243至256頁),經德利恆公證 人派員至事故現場勘查、拍照取證及逐一進行確認作業( 本院卷一第126頁),確認星誼公司所提出本件火災相關 佐證資料及損失憑證等修繕單據均屬因本件火災所受損害 之必要修復費用,可證其修繕之必要性(本院卷一第130 頁),而星誼公司原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金額為627萬6,7 48元,但如前所述,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經 保險公證人確認火災受損項目及考量實際使用年數、耐用 年限、議價比例等因素,就材料部分併予計算折舊成本, 就工資部分則不予折舊但按議價後金額換算單價計算之( 本院卷一第244頁理算表項次二-6、三-10、五-1、2、3、 4;同卷第246至248頁理算表項次二-1、三-12、四-13、 五-9、11、12、六-20、七-1、2、3均為工資不予折舊之 理賠項目可資參照),據以計算辦公大樓、傳動廠、釉藥 廠之修復費用及殘餘物清理費用理賠金額依序為38萬8,82 8元、101萬8,139元、30萬1,951元、25萬6,338元,經扣 除殘餘物價值12萬4,640元後,合計為184萬0,616元(本 院卷一第243至256頁),並無星誼公司所指保險公證人將 工資併予計算折舊之情形,則經理算結果星誼公司所受損 失應為184萬0,616元(各項目之計算詳如本院卷一第243 至249、254至256頁損失理算總表所載)。至星誼公司主 張其餘非屬保單承保範圍而未經公證人認定受有損害之項



目,未據提出修繕單據,或未提出原設備使用年數、耐用 年限等證明,尚無從採計。從而星誼公司因本件火災所受 災後清理、復原建物修復費用之損失應認定為184萬0,616 元。
3、機設備、堆高機、生財具及其他固定資產燒毀損害61 萬5,277元部分(此項金額原主張68萬9,239元,嗣更正為 61萬5,277元,見本院卷四第113頁)為可採: 查星誼公司就此項損害部分提出原證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 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本院卷一第257至260頁)及前 述原證一火損查核報告為證。經核上開營利事業固定資產 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所載內容與火損查核報告相符, 原證一火損查核報告係德昌聯合會計師就星誼公司存貨與 固定資產所生火災損失予以查核,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 執行查核公司,合理確信火災損失清冊並無重大不實之表 達,已如前述,依會計師最終意見,上開火損查核報告所 附損失清冊足已允當表達星誼公司在101年7月8日之火災 損失情形(本院卷一第112頁)。原證一火損查核報告係 針對存貨損失請求,原證三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係針對 固定資產損失請求,彼此不相衝突。又原證三所列載之固 定資產求償金額係以取得成本扣除折舊後之帳列成本作為 損失計算之依據,並非請求回復原狀所需之修繕費用,星 誼公司以帳列折舊後之成本為計算,業已考慮到原有資產 經長久使用後造成之經濟減損,應屬合理。從而星誼公司 依原證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所載 項目內容(剔除於下述4請求修繕費用之設備如電子秤、 集塵機、球磨機、高壓蒸煮、氣動幫浦等),主張其機 設備、堆高機、生財具及其他固定資產燒毀損害61萬 5,277元一節,應屬可採。
4、設備修復及購換費用16萬2,150元部分(此項金額原主張 99萬0,175元,嗣更正為16萬2,150元,見本院卷四第115 至117頁),其損失應為2萬7,001元: 查星誼公司就此項損害部分提出原證四清冊及各項單據為 證(本院卷一第257至271頁),並就其中如本判決附表4 「維修設備名稱」欄所載項目請求賠償修復及換購費用, 而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業如前述,附表4所 示各設備原始取得日期皆在81年至90年間,迄本件火災10 1年7月8日發生時,均顯逾耐用年限,亦即各該設備於本 件火災發生時雖仍繼續使用中,但皆已逾經濟上耐用年限 ,故折舊皆已攤提完畢,僅存賸餘殘值〔參考前揭營利事 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以固定資產成本÷(耐用年數+1)



計算殘值,詳前述),從而星誼公司因本件火災所受設備 修復及購換費用損失應為2萬7,001元(計算式詳本判決附 表4所示)。
5、災後原料委外加工費(印油加工)91萬7,631元、重購紙 箱包裝袋棧板15萬1,328元、臨時搬運工資7萬2,000元( 共114萬0,959元)部分,其損失應為7萬2,000元: (1)查星誼公司就此部分請求提出原證五清冊及各項單據為 證(本院卷一第272至297頁)。關於原料委外加工費( 印油加工)91萬7,631元部分,星誼公司主張係因原生 產製造印油產品之印油攪拌設備(財產造冊上名稱為「 桶槽操作平台」,卷一第258頁、卷四第555頁參照)燒 損嚴重,故有委外加工印油產品之必要云云,然查星誼 公司雖提出支付聚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印油加工款 、維修款之統一發票為證(本院卷一第274、282、283 、287至292、294、296、297頁),但該等統一發票僅 足證明星誼公司有支付該等款項,然星誼公司並未舉證 證明該等支出確為印油攪拌設備受損而無法營業之損失 ,或係依通常情形或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 所失之利益,難認為本件火災所生之損害,則星誼公司 主張受有原料委外加工費(印油加工)91萬7,631元之 損害云云,洵非可採。
(2)關於重購紙箱包裝袋棧板15萬1,328元部分,固據星誼 公司提出支付長宇紙器有限公司三惠工業有限公司雍友有限公司鐙澤企業有限公司、天維印鐵製罐廠股 份有限公司款項之統一發票為證(本院卷一第273、274 、277、279、284、295頁),但該等統一發票僅足證明 星誼公司有支付該等款項,且星誼公司ERP相關歷史庫 存明細資料(本院卷四第457至489頁)並無關於紙箱、 包裝袋、棧板等物品之庫存紀錄,則該等支出尚難逕認 確為因本件火災所致損害、所失利益或回復原狀之必要 費用,亦難認與本件火災有相當因果關係,則星誼公司 主張受有重購紙箱、包裝袋、棧板15萬1,328元之損害 云云,亦非可取。
(3)關於臨時搬運工資7萬2,000元部分,星誼公司提出支付 金易發企業社清潔工程、搬運工程之統一發票為證(本 院卷一第273、275至282、284至286、290、292、293頁 ),核諸上開單據均為本件火災發生當時及相近時間內 所為之支出,本件火災既使星誼公司辦公大樓、傳動廠 、釉藥廠均受嚴重燒損,衡情必先拆除、清運燒損建物 結構及機具設備後,方得重建修復,當為回復原狀所必



要,從而星誼公司主張因本件火災受有支出清潔工程、 搬運工程之臨時搬運工資7萬2,000元之損害一節,應屬 可採。
6、綜上所述,星誼公司因本件火災所受損害合計為2,030萬6 ,219元【即(1)存貨、原料、材料燒毀滅失損失1,775萬1, 325元+(2)災後清理、復原建物修復費用184萬0,616元+( 3)機設備、堆高機、生財具及其他固定資產燒毀損害 61萬5,277元+(4)設備修復及購換費用2萬7,001元+(5)臨 時搬運工資7萬2,000元=2,030萬6,219元】,經扣除已向 新光產物保險公司領取保險理賠金184萬0,616元(本院卷 一第301至302頁)後,星誼公司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1, 846萬5,603元(即2,030萬6,219元-184萬0,616元=1,846 萬5,603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所為之請 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91條之3、第28條規定,請求被 上訴人連帶給付顯傑公司315萬2,075元、星誼公司1,846萬5 ,603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4月24日(重附 民卷第21、23頁送達證書參照)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詳如本判決附表5所 示);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就 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論 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 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 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 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又上訴人勝 訴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宣告准免假執行,經核均無不 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書、 第2項、第463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佳樺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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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名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聚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顯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星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詮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宇紙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鐙澤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產物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惠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雍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