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期貨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易字,106年度,2號
TPHM,106,金上易,2,201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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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杜:嘿,杜。 │第150至151│
│ │ │ │黃:杜。 │頁) │
│ │ │ │杜:權利金。 │ │
│ │ │ │黃:嘿,杜的帳戶,呃,Maximum是 │ │
│ │ │ │ 1534。 │ │
│ │ │ │杜:收多少,今天收多少? │ │
│ │ │ │黃:今天。 │ │
│ │ │ │杜:喔,1534,1534是咩? │ │
│ │ │ │黃:嘿,Maximum是1534。 │ │
│ │ │ │杜:嘿,Maximum,1534,嘿,啊增 │ │
│ │ │ │ 加多少? │ │
│ │ │ │黃:增加,增加178。 │ │
│ │ │ │…… │ │
│ │ │ │黃:然後,權利金收盤是1807。 │ │
│ │ │ │杜:權利金1807。 │ │
│ │ │ │黃:嗯。 │ │
│ │ │ │杜:告訴我損益就好。 │ │
│ │ │ │黃:損益負273。 │ │
│ │ │ │…… │ │
│ │ │ │黃:然後,投入現金。 │ │
│ │ │ │…… │ │
│ │ │ │杜:嘿,投入現金。 │ │
│ │ │ │黃:30298。 │ │
│ │ │ │杜:30298,哪有這麼多錢? │ │
│ │ │ │黃:全部啊,總額啊,今天增加2298│ │
│ │ │ │ 啊。 │ │
│ │ │ │杜:喔,今天增加2289,喔,接下來│ │
│ │ │ │ 。 │ │
│ │ │ │黃:然後張的戶頭。 │ │
│ │ │ │杜:另外張的戶頭。 │ │
│ │ │ │黃:嗯,Maximum是2946。 │ │
│ │ │ │杜:2946,損益。 │ │
│ │ │ │黃:增加338。 │ │
│ │ │ │杜:增加338 │ │
│ │ │ │黃:嘿,損益是負661。 │ │
│ │ │ │杜:損益負661。 │ │
│ │ │ │黃:嘿,然後,呃,投入現金增加 │ │
│ │ │ │ 4832。 │ │
│ │ │ │杜:投入現金增加4832。 │ │
│ │ │ │黃:嘿。 │ │




│ │ │ │杜:哪有可能,哪有這麼多,喔喔喔│ │
│ │ │ │ ,OK,4832。 │ │
│ │ │ │…… │ │
│ │ │ │黃:然後,整個帳戶用掉是59232。 │ │
│ │ │ │杜:那沒關係,那沒關係。 │ │
│ │ │ │黃:好。 │ │
│ │ │ │杜:來,杜。 │ │
│ │ │ │黃:你,就,副總的,嘿,對,OK。│ │
│ │ │ │杜:你寫副總的。 │ │
│ │ │ │黃:Maximum是5617。 │ │
│ │ │ │杜:5617。 │ │
│ │ │ │黃:嘿,增加1154。 │ │
│ │ │ │杜:增加1154。 │ │
│ │ │ │黃:嘿。 │ │
│ │ │ │杜:損益。 │ │
│ │ │ │黃:損益負96。 │ │
│ │ │ │杜:損益負96。 │ │
│ │ │ │黃:然後,今天增加,抵繳你要嗎?│ │
│ │ │ │杜:蛤? │ │
│ │ │ │黃:他的保證金增加要嗎? │ │
│ │ │ │杜:不用啊! │ │
│ │ │ │(以下略) │ │
├─┼────┼─────┼────────────────┼─────┤
│⑩│00000000│100年3 月3│杜:你幫我統計那個12月、1月、2月│被告黃俊豪
│ │ │日8 時29分│ 跟3月的那個選擇權,我們的成 │原審所提準│
│ │ │43秒 │ 交量,我的跟我弟弟的,分開吼│備程序六狀│
│ │ │ │ ,選擇權第一大項是選擇權,一│附表編號37│
│ │ │ │ 個杜的,啊跟一個是寫VC啦吼,│(原審卷二│
│ │ │ │ 跟一個G,啊第二就是我其他的 │第154頁反 │
│ │ │ │ 期貨交易,都以那個台指期結算│面、155頁 │
│ │ │ │ 的區間下去算,好不好?你選擇│) │
│ │ │ │ 權就是台指期你選擇權那個區間│ │
│ │ │ │ 嘛,對不對? │ │
│ │ │ │黃:嗯。 │ │
│ │ │ │杜:不是講1月1日到1月31號就對了 │ │
│ │ │ │ 。 │ │
│ │ │ │黃:喔,我知道,你就是結算日就對│ │
│ │ │ │ 了。 │ │
│ │ │ │杜:那個日期區間就對了。 │ │
│ │ │ │(以下略) │ │




└─┴────┴─────┴────────────────┴─────┘
由以上被告黃俊豪杜總輝間對話內容,可知杜總輝於100 年1月3日甚或99年12月前,即已要求被告黃俊豪製作報表, 僅因計算方便,於100年1月12日要求被告黃俊豪增列增減之 合計欄位(編號④),並於100 年3月3日指示被告黃俊豪統 計結算99年12月至100年3月之交易紀錄(編號⑩),報表內 容除每日成交標的、庫存口數、Maximum (權利金收入總額 )、每日增加權利金、投入現金、投入現金增減數額等,並 以當日收盤價計算所有部位損益,以上項目均含杜總輝本人 、張碧玲及告訴人之元富期貨帳戶,顯非仿效操作、跟單、 搶單所需資訊,其內容如有錯誤,即要求被告黃俊豪更正, 所在意者亦為損益計算,而非交易內容本身(編號⑦、⑧) 。則以杜總輝除被告黃俊豪回報關於告訴人交易標的、口數 、價格外,對於上開三帳戶之投資損益及其計算方式尤為關 注,佐以杜總輝與告訴人於元富期貨帳戶投資資金來源均為 聯翔公司向國泰世華銀行之信用貸款,益徵杜總輝要求被告 黃俊豪回報以上訊息,確有控管資金風險之目的。 ⑷從而,告訴人之元富期貨帳戶投資資金來源為杜總輝設立之 聯翔公司信用貸款,由告訴人自由動支,而聯翔公司資本含 杜總輝姊妹資金,杜總輝為此要求被告黃俊豪回報含告訴人 交易內容在內之告訴人、杜總輝張碧玲三帳戶每日成交標 的、庫存口數、權利金收入總額、每日增加權利金、投入現 金、投入現金增減數額等,按日製作報表,以當日收盤價計 算所有部位損益,並加總計算特定期間之損益情形,藉此控 制資金風險,足堪認定。
杜總輝經由被告黃俊豪取得告訴人元富期貨帳戶臺指選擇權 操作部位,含承作履約價、成交價量及平倉情形等交易資訊 ,是否未經告訴人授權或同意:
⑴證人即告訴人於檢察官訊問及原審審理時固證稱:伊與杜總 輝僅有資金借貸關係,伊並未授權被告黃俊豪將交易訊息提 供杜總輝等語(7557他卷第141至142頁、原審卷七第26頁反 面),證人杜總輝於原審審理時則證稱:伊誤以為被告黃俊 豪已徵得告訴人同意,故未曾向告訴人提及取得其交易訊息 之事等語(原審卷七第5頁反面、6頁),然證人杜總輝此部 分所述,與前揭①至⑩電話錄音內容顯示其要求被告黃俊豪 提供其本人與張碧玲、告訴人元富期貨帳戶每日成交標的、 庫存口數、權利金收入總額、每日增加權利金、投入現金、 投入現金增減數額等,已屬扞格,不足為據。且100年8月初 期貨交易市場波動,告訴人之元富期貨帳戶保證金不足,杜 總輝於100年8月8 日經告訴人同意代為操作,仍產生鉅額虧



損,於同日經元富期貨公司扣除債券擔保品所得款項、元富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證戶內有價證券及交易手續費折讓後 ,告訴人仍積欠元富期貨公司000000000 元,經元富期貨公 司於102年6月間提起民事訴訟,以告訴人與杜總輝除資金共 通外,杜總輝帳戶網路下單係由告訴人操作,告訴人帳戶之 交易亦要求營業員向杜總輝回報為由,主張告訴人與杜總輝 開立元富期貨帳戶係合夥投資,共同經營期貨交易,爰依合 夥之法律關係,請求杜總輝連帶清償告訴人之超額損失,有 100 年8月8日告訴人期貨帳戶報表、保證金追繳通知書、投 資人金額變動歷史狀況表、同意書、民事起訴狀可佐(7557 他卷第36至41、68、69、107至116頁、偵續卷第14),則告 訴人與杜總輝為避免連帶責任,非無事後否認二人間訊息共 通之動機。況告訴人對被告元富期貨公司負有鉅額債務,利 害關係相反,其陳述於本質上存有較大之虛偽危險性,自仍 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⑵被告黃俊豪辯稱:杜總輝約於97、98年間表示其家族將擴大 進行選擇權交易,因係家族資金,要求回報各帳戶交易內容 ,伊即以電話聯繫將上情告知告訴人,告訴人答稱:「嗯」 ,並無反對之表示等語,因元富期貨公司依當時臺灣期貨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規定,期貨商辦理受託買賣等交 易相關錄音及傳輸紀錄保存期限至少為2 個月,而告訴人係 於100年8月8 日發生違約交割事件,故被告黃俊豪杜總輝 或告訴人間之電話錄音,僅保存100年1月起至100年8月19日 止,此前電話錄音資料均已銷毀,有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6月6日(105)元期字第993號函在卷(原審卷三第119 頁),已無從直接證明。惟依證人即告訴人於檢察事務官詢 問及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伊自99年12月起未再代杜總輝下 單操作選擇權後,仍然持有杜總輝本件期貨帳戶帳號密碼, 伊每日從元富期貨公司下載伊本人及杜總輝之交易資料含交 易部位,以個人電腦程式自動計算,順便幫杜總輝算帳,如 有錯誤,即與被告黃俊豪對帳,帳務不符多係元富期貨公司 方面佣金、稅金計算有誤等語(偵續卷第30頁反、原審卷七 第28頁反面至29頁反面);參酌下列被告黃俊豪杜總輝間 之電話錄音內容:
┌─┬────┬─────┬────────────────┬─────┐
│編│電話號碼│通話時間 │通話內容 │備註 │
│號│ │ │ │ │
├─┼────┼─────┼────────────────┼─────┤
│⑪│00000000│100年7月7 │黃;元富您好。 │被告黃俊豪
│ │ │日15時9分 │杜:我的杜的戶頭,你就可以和我弟│原審所提準│




│ │ │36秒 │ 弟核對呀! │備程序六狀│
│ │ │ │黃:嘿 │附表編號51│
│ │ │ │杜:對啦,對啦,他應該用電腦總計│(原審卷二│
│ │ │ │ 的嘛。 │第180頁) │
│ │ │ │黃:嘿呀。 │ │
│ │ │ │杜:這個數字應該和他的都一樣。 │ │
│ │ │ │黃:嘿,啊你說我打電話和他對。 │ │
│ │ │ │杜:嘿。 │ │
│ │ │ │黃:好啊好啊。 │ │
├─┼────┼─────┼────────────────┼─────┤
│⑫│00000000│100年7月7 │黃:喂。 │被告黃俊豪
│ │ │日15時10分│杜:他的戶頭,你也要和他核對啊!│原審所提準│
│ │ │57秒 │黃:喔,我知道問題。 │備程序六狀│
│ │ │ │杜:數字也是差很多。 │附表編號52│
│ │ │ │黃:他的戶頭喔? │(原審卷二│
│ │ │ │杜:你昨天算的是現金是快到了7800│第180頁) │
│ │ │ │ 。 │ │
│ │ │ │黃:嗯哼。 │ │
│ │ │ │杜:啊今天只剩1億。 │ │
│ │ │ │黃:我知道問題在哪兒了,我抓那個│ │
│ │ │ │ 千位數好像有幾個抓的千位數是│ │
│ │ │ │ 錯的。 │ │
│ │ │ │杜:喔,不管怎樣,你也是跟他對啊│ │
│ │ │ │ 。 │ │
│ │ │ │黃:嘿,對,我待會兒會做好之後再│ │
│ │ │ │ 一起跟他對一下。 │ │
│ │ │ │杜:嘿。 │ │
└─┴────┴─────┴────────────────┴─────┘
顯見關於告訴人前開所述每日以電腦下載本件元富期貨帳戶 交易資料,及其計算內容包含杜總輝及告訴人本人帳戶之事 實,被告黃俊豪杜總輝均知之甚詳,杜總輝甚且要求被告 黃俊豪與告訴人核對杜總輝期貨帳戶資料外,同時提醒就告 訴人之期貨帳戶資料,亦應與告訴人核對,則倘告訴人未曾 授權、同意杜總輝取得其期貨帳戶交易訊息,被告黃俊豪杜總輝當無自曝不法,主動與告訴人核對渠等擅自取得之告 訴人交易內容之可能。是由告訴人得自行登入杜總輝元富期 貨帳戶下載交易資料,杜總輝則經由被告黃俊豪取得告訴人 交易資料後,透過被告黃俊豪與告訴人相互核對之客觀事實 ,被告黃俊豪辯稱:告訴人與杜總輝開設本件元富期貨帳戶 係資金共通、訊息共通等語,尚非全然無據。




⑶再者,告訴人於100年3月18日與被告黃俊豪電話聯繫,要求 「我的部位喔,還有掛單的狀況……不要洩漏給任何人」, 有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2月11日(103)元期字第21 48號函所附電話錄音及譯文可參(偵續卷第90、91頁),惟 並未具體說明所稱「任何人」是否包含杜總輝在內,證人即 告訴人於原審陳稱:伊有向被告黃俊豪特別強調不可洩漏之 對象包含杜總輝(原審卷一第39頁),已與事實不符,則告 訴人此部分意思保留,在被告黃俊豪原有告訴人與杜總輝間 資金共通、訊息共通之認識前提下,非無不同解讀之可能。 矧諸被告黃俊豪其後與杜總輝間下列電話通聯譯文: ┌─┬────┬─────┬────────────────┬─────┐
│編│電話號碼│通話時間 │通話內容 │備註 │
│號│ │ │ │ │
├─┼────┼─────┼────────────────┼─────┤
│⑬│00000000│100年3月18│黃:張姐,拍謝,兩件事跟您報告,│檢察官原審│
│ │ │日15時8 分│ 一個就是我們那個出入金的單子│104 年12月│
│ │ │56秒 │ ,用的差不多了,就是還有那個│10日補充理│
│ │ │ │ 互轉的。 │由書附表編│
│ │ │ │杜:出入金喔。 │號131(原 │
│ │ │ │黃:所以下禮拜如果有空,我再找時│審卷一第 │
│ │ │ │ 間過去請你補。 │144頁反面 │
│ │ │ │…… │頁) │
│ │ │ │黃:也可以,下禮拜看何時有空。然│ │
│ │ │ │ 後第二件事就是,你弟弟剛剛,│ │
│ │ │ │ 我跟他通電話,他跟我說一件事│ │
│ │ │ │ 情,他說叫我不要把他的部位跟│ │
│ │ │ │ 任何人講。 │ │
│ │ │ │杜:喔喔。 │ │
│ │ │ │黃:對,是不是說…… │ │
│ │ │ │杜:喔喔喔,嗯嗯。 │ │
│ │ │ │黃:因為他,所以我想說這個要跟您│ │
│ │ │ │ 報告一下,讓您知道什麼意思。│ │
├─┼────┼─────┼────────────────┼─────┤
│⑭│00000000│100年3月18│黃:張姐。 │檢察官原審│
│ │ │日15時17分│杜:他是收盤跟你講的? │104 年12月│
│ │ │36秒 │黃:嘿,收盤在問我,所以我在想是│10日補充理│
│ │ │ │ 不是他有去注意到,像今天掛單│由書附表編│
│ │ │ │ 就是,會擋在他前面,擋在他前│號132(原 │
│ │ │ │ 面做,我的想法是這樣子啦。 │審卷一第 │
│ │ │ │杜:喔喔,我沒有擋在他前面做啊。│144頁反面 │




│ │ │ │黃:嘿呀,就是,因為履約價做的位│至146頁) │
│ │ │ │ 置都差不多。 │ │
│ │ │ │…… │ │
│ │ │ │黃:對啊,只是他突然這樣講,我也│ │
│ │ │ │ 覺得,是不是他有一些想法啦,│ │
│ │ │ │ 嘿嘿。 │ │
│ │ │ │杜:所以你是認為他知道,他會跟我│ │
│ │ │ │ 講? │ │
│ │ │ │黃:可能啦,我猜應該是這個樣子,│ │
│ │ │ │ 我的推測啦,不然他應該也不會│ │
│ │ │ │ 去提這個事情啦。 │ │
│ │ │ │杜:我是想說,第一,明天如果要做│ │
│ │ │ │ 的話,也是做6900。 │ │
│ │ │ │黃:對啊對啊,我是覺得說,如果做│ │
│ │ │ │ 的話,我們盡量以張的戶頭為主│ │
│ │ │ │ ,可能比較不會讓他覺得說部位│ │
│ │ │ │ 上或價格上就很接近這樣子。 │ │
│ │ │ │杜:這樣我會考慮下個月我把那個錢│ │
│ │ │ │ 把他收回來,我的戶頭讓他放回│ │
│ │ │ │ 來,我戶頭關起來,他就看不見│ │
│ │ │ │ 了。 │ │
│ │ │ │黃:嘿呀,因為您上次有提到不讓他│ │
│ │ │ │ 看帳戶這個事情,這個我們目前│ │
│ │ │ │ 是沒有辦法單獨這樣去拉啦。 │ │
│ │ │ │杜:對,但是我如果調度把它拿回來│ │
│ │ │ │ ,他就沒辦法看我的。 │ │
│ │ │ │黃:對啊對啊,這樣子就比較那個,│ │
│ │ │ │ 因為剛好他,我也是,他突然這│ │
│ │ │ │ 樣講,我也是有點嚇到,因為我│ │
│ │ │ │ 想他可能有去注意到吧,這個我│ │
│ │ │ │ 想第一個要跟你報告啦。 │ │
│ │ │ │杜:禮拜三就不一樣。 │ │
│ │ │ │黃:是啊是啊。 │ │
│ │ │ │杜:還好。 │ │
│ │ │ │黃:還好啊,對。 │ │
│ │ │ │杜:都做6900。 │ │
│ │ │ │黃:對,主要都集中在6900啦。 │ │
│ │ │ │杜:價位都已經接近了,波動只有 │ │
│ │ │ │ 1.0及4.5而已。 │ │
│ │ │ │黃:對,可能因為比較那麼遠的履約│ │




│ │ │ │ 價,你看那個未平倉量就是增加│ │
│ │ │ │ ,我在想他可能,一般來講不會│ │
│ │ │ │ 有這麼突然同時會有這樣的量去│ │
│ │ │ │ 增加,因為他比較遠嘛,你如果│ │
│ │ │ │ 說比較分散的履約價比較不會去│ │
│ │ │ │ 想到這。 │ │
│ │ │ │杜:你想我結算那天在做就…… │ │
│ │ │ │黃:就都不同,對啊對啊,其實是不│ │
│ │ │ │ 同的,只是說像今天這種狀況,│ │
│ │ │ │ 他可能就比較明顯感受到,就是│ │
│ │ │ │ 有類似的操作方式。 │ │
│ │ │ │杜:他跟你講時,怎麼跟你講? │ │
│ │ │ │黃:他就說請我不要跟任何人提他的│ │
│ │ │ │ 部位的事情,我在猜他如果是用│ │
│ │ │ │ 「任何人」的話,應該可能……│ │
│ │ │ │ 我是不曉得他真正指的意思。 │ │
│ │ │ │杜:就是這邊。 │ │
│ │ │ │黃:對啊對啊,我猜是有可能啦,要│ │
│ │ │ │ 不然,你看他這麼久了,也從來│ │
│ │ │ │ 不去提這個事情。 │ │
│ │ │ │…… │ │
│ │ │ │杜:我就做與他不同的,我就做比較│ │
│ │ │ │ 鬆的。 │ │
│ │ │ │黃:對啊。 │ │
│ │ │ │杜:跟他一樣的就較鬆。 │ │
│ │ │ │黃:我覺得可能我們還是要,這個是│ │
│ │ │ │ 這他比較不會有這種疑慮啦。 │ │
├─┼────┼─────┼────────────────┼─────┤
│⑮│00000000│100年3月22│黃:他09年我從報表跑沒有錯,這個│原審105 年│
│ │ │日15時18分│ 報表就是後台電腦的報表啊,從│10月11日勘│
│ │ │52秒 │ 期初到期末,總共09年是賺 │驗結果(原│
│ │ │ │ 45842。 │審卷三第 │
│ │ │ │杜:嗯嗯,我看看,看他跟我說的,│216反面至 │
│ │ │ │ 上次不是有一次大漲,對吧,本│217頁) │
│ │ │ │ 來大家都虧,他本來虧3000萬,│ │
│ │ │ │ 後來賺800。 │ │
│ │ │ │黃:是,但那沒有在我們這作。 │ │
│ │ │ │杜:對啊對啊,他都有跟我說他每個│ │
│ │ │ │ 月賺多少多少,我是在想說,之│ │
│ │ │ │ 前他每個月賺多少都有跟我說,│ │




│ │ │ │ 所以應該我看他的單,他應該也│ │
│ │ │ │ 不會介意,上星期五我把他罵一│ │
│ │ │ │ 罵,他就跑去那裡,我是沒跟他│ │
│ │ │ │ 說你的事情,我就是不爽。 │ │
├─┼────┼─────┼────────────────┼─────┤
│⑯│ │100年7月4 │杜:例如像我弟弟,就是3月說不給 │告訴人原審│
│ │ │日15時30分│ 我看的那位。 │104 年11月│
│ │ │ │黃:不給你看,喔,對!對!對! │5日刑事陳 │
│ │ │ │杜:我不能接受,喔,我對他付出那│報五狀附件│
│ │ │ │ 麼多,喂,他的工作我幫他找的│(原審卷一│
│ │ │ │ ,我講一段給你聽,他在美國哈│第107頁) │
│ │ │ │ 佛那裡讀書的時候。 │ │
│ │ │ │黃:對,你不是推薦他去哈佛。 │ │
│ │ │ │杜:對,去ITT我老闆從臺灣回去, │ │
│ │ │ │ 我寫信給他,他馬上打電話給我│ │
│ │ │ │ 弟弟叫他去面談,決定要用他,│ │
│ │ │ │ 我老闆就打電話給他教授問要不│ │
│ │ │ │ 要給他畢業,不給他畢業是你的│ │
│ │ │ │ 事,反正這個學生我是用定了,│ │
│ │ │ │ 3個禮拜後就畢業了 │ │
│ │ │ │黃:(大笑) │ │
└─┴────┴─────┴────────────────┴─────┘
被告黃俊豪於告訴人要求勿將其交易部位告知「任何人」後 ,旋即轉知杜總輝,若被告黃俊豪杜總輝係違背告訴人之 授權,私下授受其交易訊息,被告黃俊豪當不至有任何不解 之處,並應就遭告訴人察覺洩漏其交易內容一事與杜總輝討 論因應之道。然而,被告黃俊豪將上情告知杜總輝時,對於 告訴人上開要求明顯表達狐疑、驚訝之感,而有「他突然這 樣講,我也覺得,是不是他有一些想法啦」、「我是不曉得 他真正指的意思」、「要不然,你看他這麼久了,也從來不 去提這個事情」之陳述,與杜總輝言談過程,均在猜測告訴 人或因二人交易相仿始生疑義,同時均認二人交易其實不同 ,僅因100年3月18日價位接近,方有擋單之嫌,是就告訴人 提出之上開要求,其結論亦係朝減少告訴人此部分疑慮處理 ,渠二人非僅無隻字片語提及擅自洩漏、取得告訴人交易訊 息,反係杜總輝聞言不悅,揚言如告訴人拒絕資訊共通,亦 將以斷絕資金共通之道予以反制。且證人即告訴人於原審審 理時經質以其得閱覽杜總輝交易內容,何以杜總輝不得同等 取得其交易訊息時,即答稱:因為杜總輝得知伊交易策略, 會跟著操作,伊因而受有不利影響,但伊不會仿效杜總輝



操作模式,對杜總輝即無任何影響等語(原審卷七第30頁反 面),可知告訴人有異議者,未必係被告黃俊豪將其交易部 位提供杜總輝,而係杜總輝取得其交易內容後之跟單、擋單 行為,此情若對照告訴人於100年3月18日要求被告黃俊豪勿 將其交易訊息告知「任何人」,礙於其本人與杜總輝間資金 共通、訊息共通關係,不能具體指名杜總輝,僅得藉此透過 被告黃俊豪傳達察覺操作模式遭仿效之不滿,其旨不謀而合 ,被告與杜總輝果為相同之理解(即上開編號⑭電話錄音內 容),絕非巧合,俱徵杜總輝與告訴人間應有訊息互通之共 識,此並為被告黃俊豪主觀之認知甚明。至杜總輝取得告訴 人交易部位等訊息,除作為資金風險控管使用外,得否參考 、仿效其操作模式進行交易,則為告訴人與杜總輝間之內部 關係,此非身為期貨交易業務員之被告黃俊豪所得置喙,被 告黃俊豪除依指示下單,並無任何權限得以杜總輝係跟單、 擋單交易為由,拒絕提供服務,實不待言。
⑷況且,告訴人於100年3月18日要求被告黃俊豪勿將其交易部 位告知任何人,引發杜總輝不滿,採取斷絕資金互通之道予 以反制,此據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證述:100年3月18日後杜 總輝非常不高興,於100年3月21日將其帳戶款項提領一空等 語(偵續卷第96頁),於此同時,杜總輝又於電話中告知被 告黃俊豪業已為此責罵告訴人(即上開電話錄音編號⑮、⑯ ),此後自100年3月22日起,杜總輝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仍 然多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自聯翔公司匯入款項,轉入元富 期貨公司或告訴人帳戶,或由元富期貨公司、告訴人存入後 ,由聯翔公司提出(10819 他卷第72至80頁),與此前之交 易模式,殊無二致,並經證人即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 述:100年3月21日後,伊仍然幫杜總輝轉帳,進行資金調度 ,並使用聯翔公司信用貸款額度,杜總輝並未要求停止等語 無訛(原審卷七第19頁反面、20頁)。且告訴人於100年3月 18日已有遭人跟單、擋單之警覺,其後繼續持有杜總輝元富 期貨帳戶之帳號、密碼,亦即對於杜總輝之交易部位、價格 等內容,仍得隨時閱覽,卻未再有類此保密要求,被告黃俊 豪自當合理信賴杜總輝與告訴人間此部分爭議,業經二人協 調,回復往昔資金共通、訊息共通之模式,始有上開編號⑪ 、⑫所示,杜總輝直至100年7月7 日仍然指示被告黃俊豪居 間與告訴人相互對帳之對話內容,實難認被告黃俊豪主觀上 有洩密之故意。
㈤綜核以上各節,告訴人開設元富期貨帳戶,為降低資金利息 成本,使用杜總輝設立之聯翔公司信用貸款,並得自由動支 ,無須事先知會杜總輝杜總輝為掌握資金流動情形,控管



風險,取得非由其本人操作、攸關其資金使用情況、收回可 能性之告訴人元富期貨帳戶相關資訊,為此要求被告黃俊豪 回報包含告訴人、杜總輝張碧玲元富期貨帳戶每日成交標 的、庫存口數、權利金收入總額、每日增加權利金、投入現 金、投入現金增減數額等,據此計算損益,已與常理無悖, 尤以告訴人始終持有杜總輝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及本件元富期 貨帳戶之帳號密碼,同有杜總輝個人相關資訊之取得權限, 復享有動支聯翔公司信用貸款、減少利息成本之權利,殊難 想像告訴人在此情況下會有拒絕對杜總輝提供交易資訊之意 思表示,即難排除告訴人與杜總輝間係資金共通、訊息共通 之可能性。且由被告黃俊豪同時擔任告訴人與杜總輝期貨交 易營業員,依其客觀所見,不論在100年3月18日告訴人要求 勿透露交易部位前後,均由被告黃俊豪居間聯繫告訴人、杜 總輝彼此之資金需求,由告訴人利用電腦網路出入金,並依 杜總輝指示製作包含告訴人、杜總輝張碧玲交易部位、損 益情形等內容之報表,與告訴人自行以電腦下載計算之帳務 核對,其三人間之互動模式,足令被告黃俊豪產生告訴人之 交易訊息無庸甚至係不應對杜總輝保密之認知,自難認被告 黃俊豪將告訴人承作臺指選擇權之部位,含承作之履約價、 價量及平倉情形等交易資訊告知杜總輝,主觀上確有洩密之 故意。
六、從而,本件依公訴人所提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法,尚無從說 服本院形成被告黃俊豪確有違反期貨交易法第63條第1 款規 定洩漏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及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而犯同法 第116條第1款犯行之心證,被告元富期貨公司自亦無從依同 法第1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科以同法第116條之罰金。此外 ,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黃俊豪、元富期貨公司 確有公訴人所指違反期貨交易法犯行,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 ,既不能證明被告黃俊豪、元富期貨公司犯罪,揆諸前揭說 明,自應為被告黃俊豪、元富期貨公司無罪之諭知。七、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認被告黃俊豪犯期貨交易法第116條第1款之罪,事證明 確,予以論罪科刑,被告元富期貨公司則依同法第118條第1 項第1款規定,科以同法第116條之罰金,固非無見。惟原審 認定被告黃俊豪因告訴人自100年1月起不再代杜總輝下單操 作,而杜總輝對於臺指選擇權之期貨交易並不熟稔,乃協議 由被告黃俊豪於元富期貨公司網路交易平台查看告訴人有無 承作臺指選擇權,如有進行交易,則告知其交易部位,包含 承作之履約價、各履約價之成交價量及平倉情形等資訊,與 杜總輝於100年1月3 日甚或99年12月前,已要求被告黃俊豪



製作報表,內容原即包含告訴人之交易部位,迄100年1月12 日始要求被告黃俊豪於報表中增列計算增減合計欄位之事實 ,並不相符,已有違誤。且告訴人之元富期貨帳戶交易資金 來源確為杜總輝設立之聯翔公司,與之資金共通,並由告訴 人經手管理、自由動支,此外告訴人復持有杜總輝元富期貨 帳戶之帳號密碼,每日下載報表對帳,即難排除二人資金共 通、訊息共通之可能性。再由被告黃俊豪同時擔任告訴人與 杜總輝之營業員,承杜總輝之命聯繫告訴人出入金,與告訴 人核對含杜總輝與告訴人交易內容之報表資料,主觀上確有 告訴人與杜總輝間就彼此交易部位並非應秘密事項之認識, 難認有洩漏期貨交易人及職務上獲悉祕密之犯意。原審未察 證人即告訴人、證人杜總輝之陳述與卷附電話錄音譯文未盡 相符,遽認告訴人並無使杜總輝取得其交易訊息之授權,及 被告黃俊豪主觀上有洩密之犯意,而予論罪科刑,容有未合 。從而,檢察官以原審量刑過輕,提起上訴,核屬無據;被 告黃俊豪、元富期貨公司提起上訴,指摘原審為有罪判決不 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原判決,為被告黃俊豪、元 富期貨公司無罪判決之諭知,以昭審慎。
八、末按檢察官就未據起訴之部分,認與本案有裁判上一罪關係 函請法院併辦,此項公函非屬訴訟上之請求,其目的僅在促 使法院之注意,法院如併同審理,固係審判上不可分法則之 適用所使然,如認不成立犯罪或無裁判上一罪關係,自不能 併予裁判,而僅須說明其理由及無從併辦之意旨即可(最高 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276、310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17931號移送併案 意旨略以:黃俊豪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富期貨 公司)營業員,元富期貨公司自民國92年間起,受杜貴雄委 託,從事期貨、期貨選擇權及選擇權契約交易,並指派黃俊 豪擔任杜貴雄之業務員。詎黃俊豪明知期貨商之業務員不得 洩漏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及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竟自92年 某日起,至100年8月某日止,將杜貴雄委託之國內期貨交易 資料洩漏予其胞兄杜總輝,供杜總輝跟進操作,足生損害於 杜貴雄。因認被告黃俊豪、元富期貨公司涉犯違反期貨交易 法犯行,於95年6 月30日以前部分,與上開起訴案件有修正 前刑法連續犯之關係,95年7月1日以後部分,與上開起訴案 件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同一案件。惟本件經起訴 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9至37、39至63、65),業經本院為無 罪之判決,與移送併案意旨所指犯行即不生裁判上一罪或實 質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予以審究,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 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安紜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檢察官林冠佑提起上訴,由檢察官俞秀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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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