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更(一)字,99年度,4號
TPHM,99,金上重更(一),4,20161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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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傳票製作,更未指示會計人員如何記帳,本件會計科 目均係會計人員憑持確信,自行於會計憑證上記載會計科 目,被告章民強章啟光章啟明3人既未指示傳票上會 計科目如何登載,更不可能指示會計人員對資產負債表應 如何記載。
3、參諸太設公司之短期借款往來對象均係金融機構,益徵被 告章民強章啟光章啟明3人無從辨別此項與租賃契約 有關之預收現金,未以「短期借款」科目列帳,有何不妥 ,是其等並不知會計科目有所不實,且太設公司並未藉由 不實會計科目避免債權銀行及投資大眾知悉借款,而傳票 及財報記載,亦有合法太設公司與太百公司間之租賃契約 為據,符合交易實質。
4、又預收或預付租金並未違反會計原則或法令,縱認會計科 目有誤載,仍不應以刑責相繩,且財報上會計科目登載為 「借款」、「預收款」、「應付款」,亦不影響投資大眾 判斷或解讀,蓋觀諸太設公司向銀行借款總額比例,縱將 上揭與太百公司往來款項計入「短期借款」,其影響比例 不及1%,尚不足產生重大性影響,被告章民強章啟光章啟明3人並無任何不實登載之動機。
5、被告章民強章啟光章啟明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4條 第1項第5款僅處罰「虛偽記載」,不處罰「隱匿」行為, 而本件起訴事實係發行人太設公司沒有在5個季度之財報 「短期借款」項目下如實揭露而「隱匿」等,則被告章民 強、章啟光章啟明不受行為時證券交易法規範,而不構 成犯罪。
6、太設公司89年前3季及89年年報資產負債表編列妥適無誤 ,並無虛偽記載財務報告行為,且太設公司財務報告已妥 適表達,尚不影響投資人之判斷,其編列係由太設公司財 會同仁本於交易實質認列太設公司與太百公司資金往來科 目,絕無犯罪故意,被告章民強章啟光章啟明3人亦 均未作任何指示;且依行為時之相關財報編制規範,太設 公司與太百公司間資金往來金額,因未逾流動負債總額5% ,本無須分別列示;另依行為時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6 號規定,太設公司與太百公司之資金往來,因未逾流動負 債總額10%,亦無須揭露關係人交易;退步言,縱認太設 公司與太百公司間資金往來係屬借貸,惟「短期借款」與 「其他應付款」科目均屬「流動負債」項下,將雙方資金 往來列為「其他應付款」,對於「流動負債」項之正確性 並無影響,是有關太設公司之財務報表「流動負債」此一 大項目已妥適表達,並未影響投資大眾之投資判斷,自無



誤導之虞。
7、太百公司為確保預付租金折抵後餘額之收回,亦會要求太 設公司簽發保證票據,因簽發保證票據不涉及現金收支交 易,太設公司製票人員僅須依票據製作分錄轉帳傳票,不 會過問簽發票據之原因關係,故縱認部分保證票據影本或 簽呈上有借入、借貸等文字,惟太設公司製票人員對於簽 發之保證票據係以會計科目「存出保證票據」登帳,並無 虛偽不實情事,且依商業會計法規定會計科目僅為分類, 故將會計事項歸類或涵攝於會計科目僅有妥適與否,並無 真實或虛偽可言云云。
二、惟查:
(一)被告章民強係太設公司發起人之一,太設公司於56年6月 14日經經濟部核准設立登記,公司負責人為鄭乙丑,被告 章民強擔任董事兼總經理,太設公司常務董事會於67年2 月26日決議推選孫法民為董事長,太設公司股票並於70年 7月28日經證管會以證管(70)一字第0185號函核准上市 ,81年4月21日董事會決議,改推選被告章民強擔任太設 公司董事長,並於87年5月26日經董事會決議,推選被告 章啟明擔任太設公司總經理,同日常務董事會決議,改推 選被告章啟光擔任太設公司董事長迄今,被告章民強於請 辭太設公司董事長職務後,改擔任太設公司副董事長職務 (具董事身分),迄91年9月23日始解任副董事長職務; 被告章民強亦於74年4月16日經核准設立登記之太平洋百 貨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之一,並為公司負責人,被告章啟 明則擔任該公司董事,75年4月24日公司變更名稱為太百 公司,75年5月2日太百公司股東會及同年7月17日股東臨 時會決議增資發行新股,太設公司認購增資新股成為股東 ,先後於75年9月15日經太百公司常務董事會決議推選當 時擔任太設公司董事長之孫法民為董事長,於83年7月20 日經常務董事會推選章民強擔任太百公司董事長,於83年 9月22日經83年度董監事聯席會推選被告章啟明為太百公 司常務董事,迄91年4月間被告章啟明始請辭董事職務, 惟仍擔任太設公司總經理;而被告章民強則於91年7月18 日請辭董事長職務,同日董事會議改選同案被告李恆隆擔 任太百公司董事長,於91年8月26日董事會決議推選同案 被告賴永吉為董事長,於92年2月26日改選鍾琴為董事長 ,於97年6月16日經太百公司第10屆第1次董事會決議推選 黃晴雯為董事長迄今等情,業據被告章民強章啟明、章 啟光供述,及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恆隆、賴永吉、證人鍾琴 證述明確,並有台灣省政府建設廳56年5月26日建三字第



26082號函、太設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設立登記申請書 、太設公司56年4月11日發起人會議議事錄、董事會議事 錄、太設公司67年2月26日董事會決議錄、常務董事會決 議錄、證管會70年7月28日證管(70)一字第0185號函、 太設公司70年7月30日第5屆第7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 議事錄、證管會71年9月3日(71)台財證㈠第1517號函、 太設公司71年9月8日第5屆第13次、第6屆第3次董事、監 察人聯席會議紀錄、太設公司81年4月21日第9屆第1次董 事、監察人聯席會議議事錄、常務董事會議議事錄、太設 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太設公司87年5月26日第11屆第1次 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議事錄、常務董事會議議事錄、太 設公司變更登記表、台北市政府建設局74年4月16日建一 字第111137號函、太百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太百公司章 程、董事監察人名單、股東名單、太百公司74年4月3日發 起人會議錄、董事會決議錄、台北市政府建設局75年4月 24日建一字第147940號函、太百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 司章程、太百公司75年7月17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錄、董事 會決議錄、太百公司75年5月2日股東會議記錄、太百公司 83年9月22日董監事聯席會議事錄、太百公司83年7月20日 常務董事會會議記錄、太百公司91年5月6日股東臨時會議 記錄、太百公司91年7月18日董事會議記錄、章民強辭職 書、太百公司91年8月26日股東臨時會議記錄、董事會議 記錄、太百公司92年2月26日第8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議記 錄、賴永吉辭職書及太百公司97年6月16日第10屆第1次董 事會議議事錄各1份等附卷可稽(見原審卷㈡第122頁至第 163頁,太設公司經濟部卷宗第1、2、3、9、12、13卷, 太百公司經濟部卷宗第2、3、5、10卷,原審卷㈡第160頁 ),是上揭事實,應堪認定。
(二)次查,太設公司財務室副理黃德馨等人為太設公司所需調 度資金數額,自89年8月29日起至91年6月27日止,擬具簽 呈經太設公司總經理即被告章啟明批核(亦有經被告章啟 光批核),轉送太百公司董事長即被告章民強裁示後,由 太設公司財務部門在收入傳票、分錄轉帳傳票之總帳會計 科目分別填載「其他預收款」或「其他應付款」及「存出 保證票據」,並由黃德馨、粘碧真、傅浩、陳清暉、被告 章啟明分別在出納、覆核、經理、總經理等欄位用印或簽 名(詳如附表二編號1至4、6、7、9、10、12、14至20、2 5、27至35、37至53、55、57至63所示傳票記載會計科目 、備註欄),與調度金額相同面額之支票(如附表二編號 1至4、6、7、9、10、14至20、25、27至35、37至53、57



、61至63所示)交由被告章民強章啟明批示後,送交太 百公司,太百公司即自該公司合作金庫帳戶匯款至太設公 司於銀行開設之帳戶,匯款金額合計達26億8,678萬658元 ;期間太設公司則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5、8、11、13、21 至24、26、36、54、56所示時間還款,還款時太設公司財 務部門則在支出傳票之總帳會計科目填載「其他預收款」 或「其他應付款」,其還款之方式,分別為:1、於如附 表二編號5、8、13、21至24、36、54所示時間,匯入如附 表二編號5、8、13、21至24、36、54所示現金至太百公司 合作金庫忠孝分行存款,以沖銷上揭借款;2、於89年12 月31日由太設公司財務人員在分錄轉帳傳票總帳會計科目 填載「其他預收款」(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會計室科 長粘碧真、經理傅浩,分別在製票欄、經理人欄用印,以 抵太百公司應付股利方式,沖銷上開借款1億1,059萬2千 元之借款;3、於90年6月30日由太設公司財務人員在分錄 轉帳傳票總帳會計科目填載「其他應付款」(如附表二編 號26所示),卓富蓮、傅浩分別在製票欄、經理人欄用印 ,以轉列太百大樓應付太設公司租賃保證金8億元,沖銷 上揭借款;4、90年12月間太設公司與太百公司簽訂股權 轉讓契約,太設公司將持有之中國控股公司570萬股份以2 3億元轉讓予太百公司,太百公司於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 示時間支付22億7,740萬8千元予太設公司,其中10億6,19 0萬8千元(如附表三編號7、8所示)由太設公司財務人員 於90年12月31日支出傳票之總帳會計科目填載「其他應付 款」(如附表二編號56所示),張秀珠、陳清暉分別在出 納欄用印、簽名,卓富蓮在製票欄用印,以扣抵太百公司 購買中國控股公司股權應付股款方式,沖銷上揭借款等情 ,業據被告章民強章啟明供述明確,及證人即太設公司 財務部經理陳清暉、太設公司財務室副理黃德馨、太設公 司會計室科長粘碧真、太百公司財務部經理鄭顯榮等人證 述甚詳,並有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太設公司收入傳票、支出 傳票、分錄轉帳傳票、現金轉帳傳票、匯款通知單、合作 金庫存款憑條、太設公司簽發之合作金庫支票各1份(見 92年度偵字第4021號偵查卷【即台北市調處刑案卷,下稱 第4021號偵查卷】附件15被告章民強章啟光章啟明刑 事答辯狀檢附被證4太設公司與太百公司現金往來相關傳 票、單據影本第1頁至第262頁),證人鄭顯榮於92年6月 13日檢察官偵訊時庭呈之太百公司原帳列預付租金科目, 扣減88年度現金股利、抵沖購中控股款之說明資料暨檢附 之太百公司明細分類帳、太百公司傳票資料查詢、分錄轉



帳傳票、支出傳票、合作金庫存款憑條、收入傳票、存款 送款簿存根、匯款回條、太設公司90年6月30日現金及票 據保管單(太百公司轉借押金8億元)、太設公司90年7月 11日簽呈各1份等附卷可稽(見第4021號偵查卷附件14第2 頁至第21頁);及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壹之十一太百公 司支付太設公司中國控股公司股款之合作金庫往來對帳單 、存款憑條、支票存送款簿、收入傳票等資料各1份,台 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貳-9太設公司出售中控公司股票予 太百公司之太百公司支出傳票、太設公司收據、合作金庫 存款往來對帳單付款資料,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玖-十 四-二之第303頁之太設公司89年11月15日簽呈、第305頁 太百公司89年11月15日現金轉帳傳票,及台北市調處扣押 物編號參之二第54頁至第56頁之支票、太百公司91年6月 20日支出傳票、太設公司91年6月20日簽呈、編號參之二 第58頁、第59頁、第61頁之太百公司91年6月21日支出傳 票、太設公司91年6月21日簽呈、太設公司簽發之票號 00000 00號支票、編號參之二第63頁之太設公司簽發之票 號0000 000號支票等扣案可資佐證(上揭扣案物均外放) ,是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三)另查,如附表二編號1至4、6、7、9、10、12、14至20、2 5、27至35、37至53、55、57至63所示,太百公司自89年8 月29日起至91年6月27日止,由其合作金庫帳戶匯款至太 設公司銀行帳戶之資金,係太設公司向太百公司調借週轉 之事實,業據證人鄭顯榮證述明確,此徵諸其於原審審理 中證述:「(問:八十九年至九十一年間太百、太設間有 無資金往來?)有,除租金租賃外,也有資金流通、調度 。」、「(問:資金調度是指交易還是什麼?)是太設開 立等額支票跟太百調借現金。」、「(問:調度資金的權 責你可以負責嗎?)不是我,是太設公司的人員會寫調度 資金的簽呈給太設總經理(即被告章啟明),再由太百董 事長(被告章民強)核可後再交給我們執行…,我們會先 收到太設的支票,我們就會記載成借應收票據、貸銀行存 款…。」、「(問:太百、太設間有無預付租金【提示檢 察官附件十四第五頁提示預付租金傳票】?)我們的記帳 大部分都是記載應收票據,但有六億多是記載為預付租金 …。」、「(問:為何有六億多記載為預付租金性質?) 因為應收票據款累積一段時間後,都沒有獲得清償,所以 為保障太百權利,而太百與太設間有租賃關係存在,所以 我們把它轉成預付租金性質…」等語(見原審卷㈡第294 頁、第295頁);於本院前審審理中證稱:「(問:你任



職八十九年到九十一年間,太設公司與太百公司是否有資 金往來?)是的…。」、「(問:有無借款?)有…。」 、「(問:借款金額多少?)印象中太設公司向太百借款 十點六億元左右…。」、「(問:借款是用簽發支票的方 式來因應?)由借款人太設公司開立保證支票,來向太百 公司借…,章啟明章民強是在簽呈或支票影本上簽認… 太百公司是被動的,太設或關係企業向太百借款,兩位都 會有一個決策流程,我們是按照他們決策流程的資料,決 定付款…當時太設或是關係企業,所融通的資金並沒有立 即獲得償還…如果把這些太百公司的債權轉錄到預付租金 ,對於太百公司在日後的抵付租金,保障太百公司的債權 。當時的覆核,從應收票據轉列為預付租金,科目都是在 太百流動資產項下…。」等語自明(見本院前審卷㈠-2 第125頁反面至第126頁反面),核與被告章民強於偵查中 供稱:「…太平洋建設自八十九年起陸續向太百借款三十 幾億…。」、「(問:協議處理太平洋建設的債務處理方 式為何?)用債權作價的方式來抵銷對太百的債務,太設 將中控公司股權賣給太百,太百則是以有線電視的股權賣 給太設,以二者互相抵銷…」等語(見91年度他字第6672 號偵查卷【下稱第6672號他字卷】第30頁正面),及被告 章民強章啟光章啟明於本院前審94年1月4日準備程序 中對於原審認定附表二編號1至4、6、7、9、10、12、14 至20、25、27至53、56至63所示太設公司與太百公司間之 資金往來,係太設公司向太百公司調借週轉之事實,被告 章民強章啟明均供稱:「承認」等語,被告章啟光供稱 :「我承認借款的事實」等語相符(見本院前審卷㈠第12 6頁)。是被告章民強章啟光章啟明嗣後於本院審理 中雖翻異前詞,改辯稱:太設公司與太百公司間資金往來 性質並非借款云云,是否屬實,顯非無疑。
(四)又參諸:1、卷附太設公司89年11月15日、同年11月17日 收入傳票、合作金庫支票存款送款簿、89年11月15日分錄 轉帳傳票、太設公司簽發之票號000000000號(發票日89 年11月2日)、票號000000000號(發票日89年12月30日) ,面額均為1億元之支票2紙等資料(見第4021號偵查卷附 件15第16頁至第19頁、第185頁、第186頁),太設公司於 89年11月15日,簽發票號000000000號、票號000000000號 面額均為1億元之存出保證支票2紙予太百公司,太百公司 遂先於89年11月15日、同年11月17日分別匯款7千萬元、3 千萬元至太設公司(如附表二編號6、7所示),核與卷附 太設公司89年11月15日簽呈說明二載明「本日十一月十五



日資金共需二億七千一百九十萬七千元,尚缺資金七千萬 元,十一月十七日需清償聯邦銀行借款一億元,故資金… 需求二億元」等語(見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玖-十四- 2第305頁);及卷附89年11月15日現金轉帳傳票(見台北 市調處扣押物編號玖-2第303頁)記載之應收票據票號00 00000號於89年11月15日、89年11月17日分別有7千萬元及 3千萬元2筆款項匯入太設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帳戶相符,足 見如附表二編號6、7所示太設公司與太百公司之資金往來 ,顯係依太設公司於89年11月15日之簽呈辦理,而該簽呈 說明三內容即明確記載:「擬向關係企業週轉,如經核准 擬分二次借入」等語(見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玖-十四 -2第305頁)。2、卷附太設公司91年6月20日收入傳票( 見第4021號偵查卷附件15第170頁)、太設公司簽發之票 號0000000號(發票日91年6月30日、面額2百萬元)、票 號0000000號(票載日91年6月20日、面額4千1百萬元)之 支票2紙、太百公司支出傳票等資料(見台北市調處扣押 物編號參之二第54頁至第56頁),太設公司於91年6月20 日,簽發票號0000000號、票號0000000號面額分別為200 萬元、4,100萬元支票2紙予太百公司,太百公司遂於當日 匯款4,300萬元至太設公司設於銀行帳戶(如附表二編號 61所示),核與卷附太設公司91年6月20日簽呈說明二所 載「本公司提供至尚投資有限公司之股單,共計一千四百 九十二萬四千股予太百公司做為借款保證,六月二十日借 入之金額共計四千三百萬元整」等語(見台北市調處扣押 物編號參之二第57頁),及票號0000000號支票(面額4,1 00萬元)經加註「a.加貳佰萬元,b.抵押請陳清暉辦好」 等語相符(見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參-二第55頁),足 見附表二編號61示太設公司與太百公司之資金往來,顯係 依太設公司91年6月20日之簽呈辦理,而該簽呈主旨即明 確記載:「本公司擬向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借款 一事」乙語(見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參之二第57頁)。 3、卷附太百公司91年6月21日支出傳票、太設公司90年6 月21日簽呈、太設公司簽發之票號0000000號合作金庫支 票等資料(見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參之二第58頁、第59 頁、第61頁),核與太設公司於91年6月21日,經財務室 黃德馨擬具簽呈說明太設公司所需資金數額5千萬元,送 陳清暉、被告章啟明批示,再由被告章民強裁核後,太設 公司即簽發票號0000000號、面額五千萬元支票1紙予太百 公司,太百公司即於當日匯款5千萬元至太設公司帳戶( 如附表二編號62),該簽呈之主旨、說明明確表示「為與



『太平洋崇光百貨』資金借貸事項」、「今為因應九十一 年六月二十一日資金需求,今擬向『太平洋崇光百貨』借 用短期資金…五千萬元,此筆款項將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 七日歸還(太平洋建設以售土地之所得)」等語相符(見 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參之二第59頁)。4、卷附太設公 司91年6月27日收入傳票、合作金庫存款憑條等資料(見 第4021號偵查卷附件15第178頁、第179頁),太設公司於 91年6月27日有3千萬元款項匯入,核與太設公司簽發予太 百公司之票號0000000號、面額3千萬元之支票旁空白處, 有被告章民強章啟明之簽名,被告章民強並書寫「6/27 」乙節相符(見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參之二第63頁), 而太設公司於91年6月27日簽發票號0000000號面額3千萬 元支票1紙予太百公司,太百公司即於當日匯款3千萬元至 太設公司帳戶(如附表二編號63所示),且上揭支票下方 空白處,亦明確記載「此係向太平洋崇光百貨暫借資金」 等語(見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參之二第63頁)。益徵太 百公司與太設公司間如附表二編號1至4、6、7、9、10、 12、14至20、25、27至35、37至53、55、57至63所示之資 金往來,確係太設公司向太百公司之借款無訛。(五)至就附表二編號1至4、6、7、9、10、12、14至20、25、2 7至35、37至53、55、57至63所示太百公司匯入太設公司 款項之性質,證人陳清暉於原審固證稱:「…我們與太百 往來只有租金性質…匯進來,我就認為是租金…」云云( 見原審卷㈡第291頁);於本院前審證稱:「…太設與太 百有資金往來,太設與太百訂有租賃契約,往來的資金是 租賃性質…」云云(見本院前審卷㈠-2第101頁);於本 院審理中證述:「(問:太設公司既然在88年間預收了租 金十億多元,為何在89年9月至91年6月,在12億元的範圍 內繼續向太百公司預收租金?)88年預收十億多元,因為 有前面提到退還九億多元,所以原來合約約定的預付租金 十二億元就會有空間,太設公司才能再收預收租金。」、 「(問:太設公司既然有預收租金,為何太百公司每個月 仍然給付固定租金?)我記得當時太百公司、太設公司和 合作金庫銀行用忠孝館大樓訂有聯貸的契約,依照聯貸契 約的規定太設公司必須把每個月收到的固定租金存入指定 的備償專戶內。」、「(問:太設公司89年度至91年度之 季報及年報,為何未將前開「預收租金」列在「預收款」 項下?)基本上太設公司在會計上的作業有自己的會計科 目來列帳,太設公司是上市公司,所以在作季報、年報報 表的時候必須依照主管機關所訂的編制準則的會計科目來



列示,我剛才前面有說到太設公司是建設公司,所以在主 管機關所定的預收款我們主要是列太設公司的本業,也就 是預收工程款、預收土地款,剛才預收租金我有說到我們 是歸在其他預收款,所以就不會表達在預收款的項下。」 、「(問:製作太設公司財報時,你有無考慮系爭資金往 來列在「其他流動負債」項下之「其他預收款」,或是列 在「短期借款」,對於財報的允當表達會有影響?)不會 有任何的影響,因為其他預收款或短期借款都是屬於流動 負債的範圍內,所以投資人在作投資分析的時候不管是計 算流動比率或是速動比率,那個分母是不變的,所以不會 有任何的影響。」、「(問:分錄過帳是沒有問題,但是 這樣在期末調整之前性質上還是屬於借款?)這個性質不 管再怎麼看我還是認為我有一個租賃的契約關係存在,預 付就會計上來說是債權債務性質,但是如果要切入就是用 借款的部分,按照我自己的認知我認為就不是,因為我有 租約存在,所以我認定就是一個資金融通,就是預收租金 的性質,這個部分也會做中間適度的處理。」云云(見本 院卷十三第185頁至第190頁);證人鄭顯榮於本院審理中 雖證述:「(問:太百公司將會計科目由應收票據轉為預 付租金時,你當時是否知道太百公司與太設公司間有前開 預付租金的約定?)我不太清楚,因為轉預付租金不一定 要看什麼合約,會計的交易事項記載重分類,就是調整分 錄是依照當時的事實來進行分類,不一定要有原始的記帳 憑證之類的。」、「(問:你說的會計事項調整分錄是按 照當時的事實來進行分類,不一定要看合約,所指為何? )我的意思是會計的專業裡面是允當表達當時的交易事項 的情況來做調整,所以不一定必須要有任何的憑證來證明 ,當然如果有這份合約更好,更可以轉成預付租金的約定 。」、「(問:你當時要調整分錄記載為預付租金的時候 ,租金總要有租賃的事實,例如租哪個標的物、租哪裡等 等,是否要依據?)這個很明確,因為太百公司跟太設公 司有忠孝東路太百大樓的租賃,從民國76年就開始有租賃 的事實,所以我才會這樣轉換,當時SOGO忠孝大樓並不是 太百公司的,是太設公司的資產。」、「(問:要做這樣 的調整,你有無文件依據?)不用有文件的依據,依照事 實的狀況去做調整分錄,會計事項教導我們就是這樣做, 這就是調整分錄允當表達。」云云(見本院卷十三第163 頁、第164頁、第168頁);證人黃德馨於原審固證稱:「 …我們向太百收取的款項,在我的認知裡是業務收入關係 ,因為我們與太百之間有租金收入關係、維修工程收入關



係、股利發放關係,所以剛開始是做在其他預收款,但金 額累積到一定的程度,超過一年可以抵充的部分,所以就 把超過的放在其他應付款…有資金進來,因為太百一年有 六億租金要給太設、有一億的股利要給太設,所以在這範 圍內我都認為是預收的性質…。」、「(問:超過七億的 範圍內你如何認定性質?)我仍認為是預收性質,只是在 一年之內無法抵充,所以就把它轉成其他應付款…。」、 「(問:預收款內是否包含預收租金?)是…」云云(見 原審卷㈢第56頁至第58頁),於本院前審另證稱:「(問 :從八十九年到九十一年間,太設公司與太百公司是否有 資金調度往來?)有資金往來…在當時認定是預收租金… 金額進來時,財務室負責收取款項,由我們專業判斷是業 務收入,且有租約約定,所以我們認定那是預收租金…。 」云云(見本院前審卷㈠-2第172頁反面、第173頁正面 );及證人粘碧真於原審雖證稱:「…我有去翻閱傳票, 傳票上記載SOGO,那時我有去問黃德馨,黃德馨告訴我說 那是太設對太百的預收款,我認為太設太百間的租賃契約 ,所以我推論是預收租金…。」云云(見原審卷㈢第66頁 );而被告章啟明於本院審理中亦提出88年11月1日至93 年12月31日止之租賃契約書為證(見本院卷十三第240頁 至第242頁),主張依上開租約第3條有關租金、保證金及 付款方式,即約定每月租金固定為5千萬元,得視經濟景 氣狀況經雙方協議增減,承租房屋保證金2億元,於租賃 期滿交還房屋時,由太設公司無息返還太百公司;另為增 加太百公司之營業收入,並配合捷運出口連通SOGO百貨大 樓地下1、2層之計劃及捷運松山站商場經營規劃之執行, 由太百公司預付太設公司租金12億元(見第4021號偵查卷 附件10第125頁),故太百公司匯款予太設公司之上開款 項係屬預付租金性質云云。惟查:
1、參諸89年8月29日起至91年6月27日止,太百公司先後於如 附表二編號1至4、6、7、9、10、12、14至20、25、27至 35、37至53、55、57至63所示時間匯款至太設公司,而太 設公司亦先後於:⑴89年10月19日匯2千萬元至合作金庫 忠孝分行太百公司帳戶;⑵89年11月27日匯5千萬元至太 百公司上開銀行帳戶;⑶90年1月12日匯5,250萬元至太百 公司上開銀行帳戶;⑷90年3月15日匯5,250萬元至太百公 司上開銀行帳戶;⑸90年4月4日匯1億5千萬元至太百公司 上開銀行帳戶;⑹90年4月13日匯1,500萬元至太百公司上 開銀行帳戶;⑺90年4月16日匯3,750萬元至太百公司上開 銀行帳戶;⑻90年9月27日匯500萬元至太百公司上開銀行



帳戶;⑼90年12月28日,匯1,600萬元至太百公司上開銀 行帳戶(如附表二編號5、8、13、21至24、36、54所示) ,以沖銷上揭太百公司匯至太設公司款項;及先後於89年 12月31日、90年6月30日、90年12月31日太設公司半年或 年度財務報表結算日即⑴89年12月31日以扣抵太百公司應 付股利1億1,059萬2千元;⑵90年6月30日以轉列租賃保證 金8億元;⑶90年12月31日以扣抵中國控股公司股款10億 6,190萬8千元(如附表二編號11、26、56所示)之方式, 沖銷上揭太百公司匯至太設公司款項等情,已如前述,本 件太百公司匯予太設公司上揭款項,苟屬太百公司預付太 設公司承租太百大樓之租金,則太設公司事後何須匯款予 太百公司清償上開款項,及以扣抵太百公司上開其他交易 應付款項(即應付股利、應付租賃保證金、應付股款)之 方式沖銷上揭款項?是證人陳清暉、鄭顯榮、黃德馨、粘 碧真上揭證詞,是否可採,已非無疑。
2、另徵諸太百公司向太設公司承租台北市○○○路0段00號 地下3樓至14樓太百本館大樓營業,於每月5日前,太百公 司均係以即期支票給付租金乙節,亦據證人鄭顯榮及證人 粘碧真於本院前審審理中證述明確,此徵諸證人鄭顯榮證 稱:「…太百公司所有支付款項都是以支票為簽付,所有 的營運活動或管銷費用,都是用支票開立…太百…是按月 支付太設公司租金……太百公司當月都有收到太設公司開 立發票…。」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㈠-2第126頁正面、第 127頁正面);及證人粘碧真證稱:「…我們都有按時收 租金…(太百公司按月支付固定給付的租金?)有…」等 語自明(見本院前審卷㈠-2卷第182頁反面、第183頁正 面),並有太百公司與太設公司簽訂之88年1月1日起至93 年12月31日止、89年1月1日起至89年12月31日止、90年1 月1日起至90年12月31日止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3份附卷 可稽(下分別稱88年度租賃契約、89年度租賃契約、90年 度租賃契約【見第4021號偵查卷附件10第124頁至第135頁 】),參諸卷附⑴88年度租賃契約第3條租金、保證金及 付款方式約定,每月固定租金5千萬元,所定金額固定租 金視經濟景氣狀況經雙方協議增減之;⑵89年度租賃契約 第3條租金、保證金及付款方式約定,每月固定租金5千萬 元,在當月5日以前以即期支票一次付清,浮動租金為所 承租之大樓房屋稅及坐落土地地價稅,由太百公司負擔, 於第1季依前1年度房屋稅及地價稅之稅額總數,先行支付 二分之一,其餘餘額依當年度稅捐稽徵機關實際課徵金額 ,減除第一次所付後之數額支付(見第4021號偵查卷附件



10第129頁);⑶90年度租賃契約第3條租金、保證金及付 款方式約定,每月固定租金5,923萬3,593元,在當月5日 以前以即期支票一次付清,浮動租金為所承租之大樓房屋 稅及坐落土地地價稅,由太百公司負擔,於第1季依前1年 度房屋稅及地價稅之稅額總數,先行支付二分之一,其餘 餘額依當年度稅捐稽徵機關實際課徵金額,減除第1次所 付後之數額支付等情(見第4021號偵查卷附件10第133頁 ),核與證人鄭顯榮、粘碧真上開證述情節相符,堪認太 百公司於每月5日前確有按時給付租金予太設百公司至明 。
3、再依卷附台北市調處扣押物編號壹之三十一所示太百公司 SOGO大樓89年度租金資料(分錄轉帳轉票及租金費用明細 、統一發票)、壹之三十二太百公司SOGO大樓89年度租金 資料(分錄轉帳傳票及租金費用明細、統一發票)、壹之 三十三太百公司SOGO大樓九十年度租金資料(分錄轉帳傳 票及租金費用明細、統一發票)、壹之三十四太百公司 SOGO大樓89年度租金資料(分錄轉帳傳票及租金費用明細 、統一發票)、編號貳-10太百公司與太設公司之房屋租 賃契約書暨相關傳票(分錄轉帳票、業務<用品>申請單、 太設公司統一發票、太百公司支票存款送款簿存根聯、崇 光百貨租金明細、太設公司88年7月5日簽呈、匯款指示單 、匯款回條聯)等資料,太百公司先後於:①88年1月8日 簽發支票支付88年1月、2月太百本館租金,付款日為88年 1月31日;②88年3月3日簽發支票支付88年3月太百本館租 金,付款日為88年6月30日;③88年4月21日簽發支票支付 88年4月太百本館租金,付款日為88年4月23日;④88年5 月簽發支票支付88年5月太百本館租金,付款日為88年5月 10日、88年6月10日;⑤88年6月3日簽發支票支付88年6月 太百本館租金,付款日為88年8月31日;⑥88年7月6日預 付太百大樓租金12億元,扣除88年1月至5月太百本館租金 不足差額、88年7月太百本館租金,餘額10億4,554萬3,04 7元,於88年7月8日匯款至太設公司銀行帳戶(有太百公 司支出傳票、88年7月6日業務用品申請單、統一發票、崇 光百貨租金明細、太設公司88年7月5日簽呈、匯款指示單 、匯款回條聯各1份附卷可稽【均附於台北市調處扣押物 編號貳-10與太設公司房屋租賃契約書暨相關傳票】); ⑦88年8月5日簽發支票支付88年8月太百本館租金;⑧88 年9月2日簽發支票支付88年9月太百本館租金;⑨88年9月 30日簽發支票支付88年10月太百本館租金;⑩88年11月6 日簽發支票支付88年11月太百本館租金,付款日為88年12



月14日;⑪88年12月22日以上揭太百公司預付租金,抵沖 88年12月太百本館租金;⑫89年1月1日簽發支票支付89年 1月太百本館租金,付款日為89年1月15日;⑬89年2月1日 簽發支票支付89年2月太百本館租金;⑭89年3月2日簽發 支票支付89年3月太百本館租金,付款日為89年3月15日; ⑮89年3月31日簽發支票支付89年4月太百本館租金,付款 日為89年4月15日;⑯89年5月3日簽發支票支付89年5月太 百本館租金,付款日為89年5月15日;⑰89年6月2日簽發 支票支付89年6月太百本館租金;⑱89年6月30日簽發支票 支付89年7月太百本館租金,付款日為89年7月15日;⑲89 年7月28日簽發支票支付89年8月太百本館租金,付款日為 89年7月31日;⑳89年8月1日簽發支票支付89年9月太百本 館租金,付款日為89年8月31日;㉑89年9月19日簽發支票 支付89年10月太百本館租金,付款日為89年9月29日;㉒ 89年9月26日簽發支票支付89年11月、12月太百本館租金 ,付款日分別為89年11月30日、89年12月30日;㉓90年1 月4日簽發支票支付90年1月太百本館租金;㉔90年1月16 日簽發支票支付90年2月太百本館租金,付款日為90年2月 15日;㉕90年3月7日簽發支票支付90年3月太百本館租金 ,付款日為90年3月15日;㉖90年3月19日簽發支票支付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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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百新世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佳樂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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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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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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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聚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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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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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