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訴字,100年度,26號
TPHM,100,金上重訴,26,2013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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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號函送王福麟95、96年綜所稅結算申報書、財政部臺北市 國稅局中和稽徵所99年8月13日財北國稅中和一字第0000000 000號函送天誠公司90、91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9年8月20日財北國稅資字第000000000 0號函送天誠公司93-97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財政 部臺北市國稅局中正分局99年8月26日財北國稅中正營所字 第0000000000號函送天誠公司9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書等件在卷可憑,此部分事實應堪採信。至證人李美惠於原 審審理時雖證稱如附表18是實質交易云云,然該次並無實際 交易行為,已據其於調查局詢問時證述甚明【見原審卷B4第 54頁正、反面】,並於該次調查局詢問時明確表示該交易係 過水交易,並沒有任何銷售(見原審卷B4第54頁反面、第55 頁正、反面),其既係琨詰公司管理處協理,自應知悉各該 交易情形,且其於該次調查局詢問時,並無何精神疲勞或不 適情形,自無誤述或誤解之可能,再參以其於原審審理時復 刻意否認先前調查局詢問時之證詞,動機非無可疑,足徵證 人李美惠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詞,應有迴護被告之情,是其證 詞自以其於調查局詢問時所述為較可採。
(三)而依:
1.證人即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美雪於偵查中結證稱 :我是自92年起到96年第一季幫天剛公司作財務報表查核簽 證,天剛公司於92年到95年間財務狀況不好,是持續虧損, 92年前是其他會計師簽核,但自91年開始就有虧損,虧損一 直擴大,而我開始接受查核後,即對存貨、資產評價做很大 調整,會鉅額調整天剛公司存貨跌價及資產減損,是因為存 貨的部分每年的庫存沒有消化的話,就會變成呆滯品,根據 天剛公司的提列政策,超過365天,就要提列100%之跌價損 失,天剛公司存貨庫存水位一直很高,天剛公司於92年至95 年間一直處在淨值低於10元,信用交易方式即會被取消、淨 值低於5元,即會被打入全額交割股之狀態,印象中,天剛 公司現金水位不高,有跟子公司調借現金,後來子公司辦理 減資退還股款,挹注現金給天剛公司,且天剛公司也常需要 票貼,且也有拿票據去銀行作融資處理,我記得92年時票貼 比例很高,到94年、95年後就幾乎沒有了,此外,天剛公司 有發公司債,投資人要求贖回公司債,所以有資金之需求等 語(見偵卷第14頁第19頁);
2.證人即自91年起至94年止擔任天剛公司總經理之黃德榮於偵 查中結證稱:我於91年到94年在天剛公司任職,在我任職期 間,天剛公司的財務狀況是現金流量比較緊,是由財務長負 責處理,而我會幫忙和上、下游廠商聯絡及要求延期,讓週



轉順利,且我接手時,公司存貨比率偏高等語(見偵卷第19 1頁至第192頁);
3.證人即自94年3月1日起至96年3月31日止擔任天剛公司總經 理之陳原森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天剛公司有些庫存時間比 較久,會面臨會計師提列呆帳準備之情況,因為電腦資訊業 發展很快,庫存沒做完就會在會計上被提列呆帳等語(見原 審卷B4第231頁反面);
4.證人即天剛公司會計副理周家祺於偵查中結證稱:我於91年 11月起在天剛公司擔任會計副理職務,我知道天剛公司現金 水平一直很勉強,會計師會將180日到365日之存貨提1/2之 備提跌價損失,365日以上之存貨提列100%,每次跌價損失 提列都有1、2千萬元,對公司來說不算少,且天剛公司自91 年開始,業務一直在縮減,與天剛公司往來有幾千萬的都算 是大客戶等語(見偵卷第124頁);
5.復參以天剛公司91年起至96年止之每年第四季之財務報告內 容,天剛公司本業經營狀況、虧損、票據融資、資金需求、 庫存等情,確實核與前開證人所述前開情狀相符,是天剛公 司於91年起至96年間確有面臨虧損持續擴大、業績不佳、呆 滯庫存可能提列高額備抵呆帳損失、資金周轉需求等困境, 且相關困境對於天剛公司之股票是否將被變更交易方式及是 否可繼續經營將有重大影響等節,均堪以認定。而證人黃德 榮於原審審理時雖改稱天剛公司作為總代理,應該會有些庫 存壓力,但我認為不是太大云云(見原審卷B4第217頁), 尚不足憑為天剛公司無資金周轉需求之認定。
6.綜上,被告賴銘新辯稱天剛公司並無資金周轉需求云云,顯 與事實不符,難以採信。
(四)天剛公司關於如總表編號1至4、7至9、14至53號所示之循環 交易,係同案被告王福麟經層報上級主管即證人高建成、曾 賢德、黃德榮陳原森同意、經被告賴銘新指示始進行等情 :
1.業據:(1)被告即同案被告王福麟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我 自91年起至96年止在天剛任職,先擔任業務經理,後升任為 業務協理,我擔任業務經理、業務協理時上面都有業務副總 ,我於91年、92年之上級主管是高建成,93年至95年間之上 級主管是曾賢德,後來曾賢德離職後,該職務就從缺,我即 直接向陳原森總經理負責,一開始是寰震公司之蔡長豪來找 我談配合循環交易之內容,我談完後即向前開我的上級及業 務協理、業務副總報告,經上面同意後才會進行,後來天剛 公司於91年、92年間也會主動發起作循環交易,如果是業績 需要的話,是業務副總及總經理指示我進行,如果是庫存轉



出及票貼融資等需求,是財務副總賴銘新指示我進行,賴銘 新雖非我直屬長官,但處理庫存這種事情越少人知道越好, 公司裡面一定只有幾個重點的人才會指示,且賴銘新當面指 示我時,會跟我提這個月有多少範圍的貨要轉出去,我會再 去跟業務副總、總經理確認是否這個月要這樣做,其中跟高 建成、曾賢德等業務副總確認比較多,黃德榮總經理比較少 ,而陳原森時代因為已經沒有副總,所以大部分我是直接跟 陳原森確認,如果確實要做的話,我就會開始看報表挑貨物 、找配合廠商進行循環交易,我找不到配合廠商時,會跟賴 銘新說,賴銘新才會提供配合廠商直接交給我助理去打單子 ,像崴隆、琨詰、鴻松、天成等公司,並非我找的,應該是 賴銘新找的,我看到相關單子上的貨物名稱,就知道是我事 先與賴銘新談的貨物。銷貨出貨單,我會註記相關由A公司 到B公司到C公司到A公司之交易流程,如果額度不足(大部 分均額度不足),會再補一張專案額度申請單,我也會在專 案額度申請單上面業務主管意見欄註記交易之循環流程,有 時是用便利貼,有時是用鉛筆寫。至於庫存會議,我會參加 ,該會議之目的是在討論庫存,要求業務單位在一定天數內 儘快賣出,但該會議討論的都是還賣得出去的活貨,與賣不 出去而進行循環交易的死貨並不相同,死貨之內容,有的是 IBM軟體時效已過期賣不出去,大部分是IBM硬體,新款推出 後,舊款賣不出去,通常都是大型主機,不過舊款硬體比過 期軟體好,過期軟體價格非常低,舊款硬體可以打5、6折賣 出去,但進行循環交易時會用庫存成本價賣,不會打折賣, 我可以輕易分辨出來死貨或是活貨,賴銘新、業務副總、總 經理應該也知道哪些是死貨或活貨,我之所以說賴銘新應該 知道是因為我會依據財務部會計主管給我的庫存報表,選擇 庫存天數超過150天未到180天,尤其是金額較大的庫存進行 銷售等語(見原審卷B5第57頁至第71頁);(2)證人即安侯 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美雪於偵查中結證稱:我在安侯 建業會計師事務所任職,自92年起開始幫天剛公司作財務報 表查核簽證時,才認識天剛公司董事長陳和宗、財務副總賴 銘新及總經理黃德榮陳原森,據我接觸過程,陳和宗董事 長不常到公司,很少出現,黃德榮陳原森總經理負責掌管 業務、研發,賴銘新財務副總負責處理資金調度、會計及倉 管,比較常與我接觸的人是賴銘新,在查核過程,每次均會 就查核結果開會,賴銘新都會出席,並與我討論調整分錄, 原則上我要求調整分錄,在討論過程,賴銘新很清楚天剛公 司查核前後之財務報表上數字是多少,除非賴銘新能提出不 同證據來證明,賴銘新都會接受,且因賴銘新負責公司資金



調度及財務報表,對於公司財務狀況應該要清楚,例如我的 帳單,天剛公司會比較晚支付,我會親自電話向賴銘新催收 ,另進行循環交易,會影響財務報告之結果,因循環交易之 毛利不高,對財務報表最終損益數字沒有影響,只是在損益 表之銷貨收入、銷貨成本上會被虛增,如果幫助存貨流動, 則存貨跌價損失不會落在365天,就不會提列100%之存貨跌 價損失,會影響損益表中營業外支出及損失項目之存貨跌價 損失數字等語(見偵卷第14頁至第19頁);(3)證人即自91 年至94年擔任天剛公司總經理之黃德榮於偵查中結證稱:我 於91年到94年在天剛公司任職,賴銘新為財務副總,就是財 務長,天剛公司財務上現金流量比較緊是由財務長賴銘新負 責處理,公司的現金流量及存貨問題是賴銘新的責任,我認 為賴銘新是最清楚公司財務狀況的人等語(見偵卷第191頁 至第193頁);(4)證人即自94年3月1日起至96年3月31日止 擔任天剛公司總經理之陳原森於①原審審理時結證稱:賴銘 新在天剛公司係總管總管理處,負責管理財務、會計、人事 、倉管、採購,只要是與財會有關的就歸由賴銘新管理等語 (見原審卷B4第231頁至第234頁);②96年6月7日調查局詢 問時證稱:賴銘新身為一個財務長絕不可能不知道業務部分 與交易明細,而且天剛公司的財務、會計、人事、採購部分 皆由賴銘新負責管理及督導,所以賴銘新不可能不知道業務 與交易明細,天剛公司沒有財務長的編制,但公司的員工都 知道賴銘新就是天剛公司的財務長(見他卷六第58頁);③ 96年7月31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陳和宗有告知說需要一些 交易去票貼,要我配合,是陳和宗找琨詰公司徐德堯幫忙, 結果當天陳和宗臨時不在,才由我出面跟徐德堯說要請徐德 堯幫忙,把一些貨賣給徐德堯,另陳和宗有交辦要把舊的庫 存出貨給徐德堯徐德堯來跟我談時,只是想再瞭解一下。 是陳和宗交辦的就是說要找人出貨以降低庫存、票貼,就是 交辦琨詰徐德堯願意幫忙,我僅扮演一個中間的角色,其實 這以前都是賴銘新在操作,只是碰巧我跟琨詰徐德堯認識, 且我也在之前、之後跟陳和宗賴銘新吵過架,說這種事不 能作,我很反對這種交易模式,這也是我後來離職之原因之 一等語(見原審卷B4第111頁反面、第112頁反面、第113 頁 、第114頁、第116頁、第117頁);(5)證人即天剛公司會計 副理周家祺於①偵查中結證稱:我自91年11月起在天剛公司 擔任會計副理之職務,負責與會計有關事務,賴銘新為天剛 公司總管理處副總經理,負責與總管理處相關所有事務,就 會計事項而言,我把經辦人員整理資料覆核過即交給賴銘新 ,大部分我看過的資料(包含庫存報表)都會給賴銘新看,



只有少部分傳票沒有,賴銘新會看財務分析、經營分析相關 之報表,在PM主管離職後,天剛公司存貨太高時,賴銘新會 被董事長或總經理交代要注意存貨之庫存狀況,賴銘新會再 交代業務單位主管,公司營運狀況在報表表現不好時,天剛 公司之總經理及董事長會壓力比較大,賴銘新應該不會,因 為財會人員沒有任何績效是依照財報之結果等語(見偵卷第 122頁至第125頁);②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於陳原森離職後 ,是由陳和宗兼任總經理,沒有再開存貨審查會議,存貨明 細資料會由倉庫那邊提出丟給業務去看,因業務很忙沒有去 看,財務副總賴銘新就會提醒業務或PM去看這些資料等語( 見原審卷B5第20頁反面)在卷。至證人即92年至94年間擔任 天剛公司業務副總經理之曾賢德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業務部 門與總管理處無互相隸屬關係,而王福麟於超過授權範圍之 工作內容會向伊報告,被告賴銘新應該沒有做過業務工作, 沒有核准過循環交易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50頁至第352頁反 面),惟其在同次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訂單與銷貨單之簽核 是否會到被告賴銘新處,亦回答不知道,要看格式,必須看 單據才知道是否要賴銘新簽核等語在卷(見本院卷二第351 頁反面),足徵被告賴銘新並非完全不涉及業務事項,又依 證人即同案被告王福麟之證詞,其有將循環交易情事告知證 人曾賢德,是證人曾賢德自屬有利害關係之人,是其證稱並 無核准循環交易云云,難謂無避責情事,是證人曾賢德於本 院審理時所述,尚難憑為被告賴銘新有利之證據,亦附此敘 明。
2.參以天剛公司內部就附表1之1、附表2之3、附表4之2、附表 5、附表7至39之3所示交易所簽具之訂單、專案額度申請表 等件(見原審卷C11【即調查卷六】全卷),其中(1)訂單、 專案額度申請表上大部分有「b to b」付款條件之記載;(2 )相關交易金額大部分遠大於相關往來之配合廠商之原授信 額度而需填具專案額度申請表;(3)有實際批核內容之訂單 、專案額度申請表上,均為被告王福麟簽具,之後分經被告 賴銘新(訂單、專案額度申請表上均有)、證人曾賢德、陳 原森、黃德榮之核批;(4)如附表23之1、附表35之2所示循 環交易、如附表1之1編號17號所示交易之訂單、專案額度申 請表雖均為事後電腦列印資料而無實際批核紀錄,但如附表 23之1所示之訂單顯示日期為93年8月26日(即證人黃德榮擔 任天剛公司總經理、證人曾賢德擔任天剛公司業務副總、被 告賴銘新擔任總管理處主管即財務副總期間),專案額度申 請表上申請原因欄明確標明「CGS(即天剛)→荃揚→寰震 →CGS」(訂單、專案額度申請表分見原審卷C11【即調查卷



六】第16、17頁);如附表1之1編號17所示之交易之訂單日 期為94年5月31日(即證人陳原森擔任天剛公司總經理、證 人曾賢德擔任天剛公司業務副總、被告賴銘新擔任總管理處 主管即財務副總期間),專案額度申請表上申請原因欄明確 標明「CGS(即天剛)→荃揚→天誠→CGS」(訂單、專案額 度申請表見原審卷C11【即調查卷六】第42頁、第43頁); 如附表35之2所示循環交易之訂單日期為93年8月26日(即證 人黃德榮擔任天剛公司總經理、證人曾賢德擔任天剛公司業 務副總、被告賴銘新擔任總管理處主管即財務副總期間), 專案額度申請表上申請原因欄明確標明「CGS(即天剛)→ 寰震→荃揚→CGS」(訂單、專案額度申請表分見原審卷C11 【即調查卷六】第57、58頁),前開關於循環交易流程之記 錄,簡單扼要,批核公文之人一望即知其含意,且參以相關 訂單上均有業務副總、總經理批核之欄位,專案額度申請單 上均有事業處副總(即業務副總)、總管理處主管(即被告 賴銘新)、總經理(即證人黃德榮陳原森)批核之欄位, 顯見前開清楚標明為循環交易之訂單、專案額度申請單係經 被告賴銘新及證人黃德榮陳原森曾賢德所批核,甚為明 確;(5)如附表1之1編號18號、附表2之2編號5至9號、附表4 之2編號4號、附表7之2、附表8至10、15至17、20之2至22、 25至27之2、29、33、34、36之1、37、39之1、39之3所示之 訂單、專案額度申請單(見原審卷C11【即調查卷六】第44 頁至第46頁、第59頁至第66頁、第73頁至第75頁、第103頁 至第112頁、第121頁至第129頁、第134頁至第140頁、第147 頁至第170頁、第173頁至第175頁、第191頁至第195頁、第 198頁、第199頁、第203頁至第206頁、第210頁至第213頁、 第216頁至第222頁),明確記載出售與相關廠商之貨物為天 剛公司之庫存,天剛公司出售之貨物既為庫存,又何來採取 「b to b」之付款條件?甚至於上開如附表37所示循環交易 之專案額度申請表上,財會處胡恆碩簽出意見「九月十八日 AR(指應收帳款)九百四十五萬元尚未收回,AR大於授信額 度近五倍,風險高,建議暫緩出貨」,被告賴銘新仍批示「 B-B OK KEVIN」(見原審卷C11【即調查卷六】第253頁), 顯見證人即同案被告王福麟於原審審理時所稱:會採「b to b」之付款條件就是過水交易或為循環交易,且為批核之上 級主管所知悉等語(見原審卷B5第58頁反面)為真;(6)如 附表2之2編號5號(即附表14所示之循環交易)所示之訂單 、專案額度申請表上,則尚有「CGS(即天剛)→寰震→友 冠」等天剛公司出售庫存之下游廠商及次下游廠商之記載, 亦核與附表14所示之循環交易流程相同,若該筆交易為一般



正常交易,下游廠商要出售與何人與天剛公司並無任何關係 ,天剛公司之專案額度申請表上何以會有上述次下游廠商之 記載,顯與常情有違。
3.再由天剛公司財務經理范文奇電腦中所扣得被告王福麟於94 年11月8日轉寄與范文奇之電子郵件(見他卷四第71頁反面 ),原始寄信者(即betty@vantechsoft.com)明確記載「 原來10月底的單由TT電匯改由支票支付,且分成兩張支票及 日期,其金額(皆含稅)如下:2006/1/23金華支付智鋐3,2 47,423元、2006/1/25智鋐支付天剛3,214,286元、2006/1/2 7天剛支付寰震3,150,000元;2006/2/13金華支付智鋐3,734 ,536元、2006/2/15智鋐支付天剛3,696,428元、2006/2/17 天剛支付寰震3,622,500元」等循環交易之流程經過,其中 天剛公司支付與寰震公司之總額為6,772,500元,亦核與如 附表2之1編號34號所示寰震公司銷貨與天剛公司之發票時間 94年10月31日、發票金額6,772,500元相符。 4.綜合前開證人證言及前開被告王福麟於天剛公司內部文件上 毫不隱瞞且明顯標記循環交易流程(指天剛公司賣給第一家 配合廠商,第一家配合廠商賣給第二家配合廠商,第二家配 合廠商賣還天剛公司)等情況以觀,本案天剛公司內部人員 (包含擔任總經理之證人黃德榮陳原森、擔任財務副總之 被告賴銘新、擔任業務副總之證人曾賢德高建成及其他財 會人員),對於被告王福麟為天剛公司進行循環交易一節當 均知情並在相關簽辦程序中予以配合,絕非被告王福麟一人 即得可欺上瞞下逕自順利完成等情,足堪認定。又天剛公司 於91年起至96年間確有面臨虧損持續擴大、業績不佳、庫存 可能提列高額備抵呆帳損失、資金周轉需求等可能影響股票 交易方式及可否繼續經營之重大困境,已如前述。而被告王 福麟於92年間起至96年間自天剛公司領取之薪資,分別為 1,272,865元、1,321,668元、1,237,336元、1,437,275元、 353,667元之情,有其財產總歸戶資料在卷(見原審卷B4第 38頁至第51頁)可參,觀諸被告王福麟擔任天剛公司之業務 經理、協理等職,其領取前開薪資,尚無違事理,並無過高 情形,若被告王福麟確因本案與天剛公司相關如總表編號1 至4、7至9、14至53號所示交易額上億之循環交易而領取業 績獎金,其年收入又豈僅前開所述100餘萬元而已?且此並 經證人即被告王福麟於原審審理時證述:陳原森擔任總經理 時,改為毛利4%以下不予認列業績獎金,陳原森之前,則是 毛利2%以下不予認列業績獎金,而天剛公司作循環交易時, 毛利是在1%到1.5%,幾乎都不會認列我的業績獎金,且天誠 公司是我為經營網咖而設立的,並不是為了要進行循環交易



而特別設立的,後來將天誠公司變更為電腦公司,是定位在 系統整合公司,也希望有其他生意可以作,循環交易並非天 誠公司之唯一目的,天誠公司實際上也有經營其他業務,作 些小生意,之所以會把天誠公司放在配合廠商中,是因為後 來交易比較頻繁,有時會有找不到經銷商之情形,不得已才 把天誠公司安排進來,且與天誠公司有關之循環交易亦僅佔 很小一部分等語甚明(見原審卷B5第57頁至第71頁)。又就 天誠公司而言,本案與天誠公司有關之循環交易為如附表4 之1、附表4之2、附表6之1編號114至116號、附表6之2編號 35、36號、附表6之3編號19、20號、附表6之4編號11號、附 表9、19、20之2、21、25、27之1、27之2、27之3、29、33 、39之3所示各筆交易,與本案總表所示循環交易筆數、金 額相較,所佔比率非大,若被告王福麟確有為其自身經營之 天誠公司之利潤而私自進行與本案相關之循環交易,自無捨 大量安排天誠公司擔任配合廠商賺取利潤不為而另行尋覓其 他廠商擔任配合廠商之理。此外,復無何證據足資證明被告 王福麟有因此而獲取業績獎金或獲取高額利益,自難認其有 何主動為美化天剛公司財務報表而為本案相關循環交易之動 機,是被告王福麟所述其層報上級主管即證人高建成、曾賢 德、黃德榮陳原森同意、經被告賴銘新指示而進行總表編 號1至4、7至9、14至53號所示之循環交易情節,當認與事實 相符,堪以認定。被告賴銘新辯稱伊不知情、業績僅影響業 務部門、王福麟非伊屬下而無從指揮,是王福麟為個人利益 而私下進行循環交易云云,與事證尚有不符,難以憑採。 5.被告賴銘新雖辯稱:伊平日批核公文過多而無從注意,且王 福麟之陳述部分前後矛盾、部分與事實不符而不足採信云云 。然被告賴銘新係50年10月生,教育程度係美國爵碩大學企 管碩士畢業,於87年間進入寶龍洋行擔任行政經裡,89年間 進入名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財務部協理,90年2月間進 入天剛公司擔任財務部協理,91年升任資深協理等情,業據 其於調查局詢問時陳明在卷(見他卷四第1頁),以被告賴 銘新前揭學經歷觀之,自應具有財務主管之專業敏感度,就 簽批之公文亦應能迅速瀏覽,並有分析及判斷能力,苟無此 能力而未能應付龐大公文,即不可能受僱擔任上櫃公司之財 務主管,而前開王福麟於天剛公司訂單、專案額度申請表上 毫不隱瞞且明顯標記循環交易流程及不合理付款條件之內容 ,均為一望即知之紀錄,且相關交易金額均非小數,縱被告 賴銘新每日需簽批之公文資料數量非少,對此嚴重違法行為 實難諉為不知或未注意。末按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 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



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全部均不可採 ;尤其關於行為動機、手段及結果等細節方面,證人之證言 ,有時亦有予以渲染之可能;然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與 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以採信(最高法院100年台上 字第4194號判決參照)。本件證人即同案被告王福麟就本案 過程細節部分,雖或有出入,然其就如事實欄天剛公司虛偽 交易等基本事實則始終證述如一,且此部分亦據本院認定如 前,並非僅以證人王福麟之證詞為單一證據,而本案過程細 節複雜,本難詳細供述,且人之記憶常因時間之推移而淡忘 ,亦屬事理之常,故縱證人王福麟就本案過程細節於證述時 ,有所出入,亦不違常情,遽指其證詞不可採信。被告賴銘 新辯稱被告王福麟部分陳述前後矛盾、部分與事實不符云云 ,不足採取。至證人即自94年3月1日起至96年3月31日止擔 任天剛公司陳原森於原審審理時固證稱:我並不知道如附表 18所示之交易是何人與何人商談,我亦未參與,我並未與徐 德堯談過這種交易,我記得在調查局時,是挖坑給我跳,我 當時身體不好,很生氣,心臟不舒服,有時候是順著調查員 的話往下講,希望可以趕快離開,調查員問的問題很多,虛 虛實實、實實虛虛,我已不記得調查局之陳述內容是否實在 ,實際上我並沒有跟陳和宗賴銘新吵架,我當時肝指數很 高,是有一次在調查局作筆錄時很不舒服,但無法確認是哪 一次(見原審卷B4第229頁、第235頁),然其於調查局詢問 時確有證稱:陳和宗有告知說需要一些交易去票貼,要我配 合,另係陳和宗徐德堯幫忙,結果當天陳和宗臨時不在, 才由我出面跟徐德堯說要請徐德堯幫忙,把一些貨賣給徐德 堯,陳和宗有交辦要把舊的庫存出貨給徐德堯徐德堯來跟 我談時,只是想再瞭解一下,是陳和宗交辦的就是說要找人 出貨以降低庫存、票貼,就是交辦琨詰徐德堯願意幫忙,我 僅扮演一個中間的角色,其實這以前都是賴銘新在操作,只 是碰巧我跟琨詰公司徐德堯認識,且我也在之前、之後跟陳 和宗、賴銘新吵過架,說這種事不能作,我很反對這種交易 模式,這也是我後來離職之原因之一等語(見原審卷B4第 111頁反面、第112頁反面、第113頁、第114頁、第116頁、 第117頁),業據原審勘驗該次詢問光碟屬實,有該勘驗筆 錄可稽,復核與證人即琨詰公司負責人徐德堯於接受調查局 詢問時陳稱:如附表18所示之交易,剛開始是天剛公司董事 長陳和宗找我去天剛公司,我到天剛公司後,即由天剛公司 總經理陳原森與我接洽,說需要琨詰的票,我有問陳原森該 等交易之風險,陳原森表示沒有風險,之後我就交由鄧仁和 去處理等語相符(見原審卷C8【即調查卷一】第43頁、第44



頁、見原審卷B4第96頁、第98頁反面、第99頁),且琨詰公 司因如附表18所示交易開給天剛公司之支票確實亦經天剛公 司於95年3月22日持向大眾商銀進行國內票款融資,大眾商 銀並因而撥付11,800,000元與天剛公司(即如附表41編號6 號所示),亦有大眾商銀函覆資料(見原審卷A2【票貼卷2 】第9頁、第174頁、第176頁、第181頁、第182頁)在卷可 參,再細繹證人陳原森於接受調查局詢問時之陳述內容,其 除表明相關循環交易平常係由被告陳和宗賴銘新同意進行 及執行外,並稱其亦知情、因而與被告陳和宗賴銘新發生 爭執、且如附表18所示之交易係被告陳和宗交辦其與證人徐 德堯洽談等等對自己不利之陳述,苟非屬實,證人陳原森自 無於調查局詢問時故意捏造前開亦對自己不利之陳述之理, 是應以證人陳原森於調查局詢問時所述情節,應較符事實而 堪採信。
(五)被告陳和宗知悉且同意前開天剛公司內部人員為天剛公司進 行前開循環交易以美化財務報表等情,業據(1)證人即安侯 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美雪於偵查中結證稱:我在安侯 建業會計師事務所任職,係於92年起開始幫天剛公司作財務 報表查核簽證時,才認識天剛公司董事長陳和宗、財務副總 賴銘新及總經理黃德榮陳原森,據我接觸過程,陳和宗董 事長不常到公司,很少出現,黃德榮陳原森總經理負責掌 管業務、研發,賴銘新財務副總負責處理資金調度、會計及 倉管,比較常與我接觸的人是賴銘新,也有在討論查核結果 及溝通之會議上看過陳和宗2、3次,陳和宗在會議上會詢問 為何要對財務報告作這樣調整,之後再請天剛公司相關承辦 人員來回答我的質疑,我認為陳和宗對於天剛公司財務、業 務狀況均非常清楚,最重要是因為天剛公司於91年起95年間 持續虧損,虧損一直擴大,而我開始接受查核後,即對存貨 、資產評價做很大調整,會鉅額調整天剛公司存貨跌價及資 產減損,因依據天剛公司的提列政策,庫存沒有去化的話, 超過365天要提列100%之跌價損失,天剛公司存貨庫存水位 一直很高,天剛公司於92年至95年間一直處在淨值低於10元 ,信用交易方式即會被取消、淨值低於5元,即會被打入全 額交割股之狀態,這個情況很關鍵,陳和宗董事長應該會瞭 解相關業務、財務狀況,且在我與陳和宗接觸過程,陳和宗 對於財務報表之結果很在意等語(見偵卷第14頁第19頁); (2)證人即自91年起至94年間擔任天剛公司總經理之黃德榮 於偵查中結證稱:我於91年到94年在天剛公司任職,賴銘新 為財務副總,就是財務長,天剛公司財務上現金流量比較緊 是由財務長賴銘新負責處理,公司的現金流量及存貨問題是



賴銘新的責任,我認為賴銘新是最清楚公司財務狀況的人, 賴銘新是歸我管,但某種程度上是由陳和宗直接指示賴銘新賴銘新有很多事情都會跟陳和宗報告,有些投資及財務上 的事,也都是陳和宗在處理,我有看過賴銘新去跟陳和宗報 告,賴銘新去跟陳和宗報告不一定會經過我等語(見偵卷第 191頁至第193頁);(3)證人即自94年3月1日起至96年3月31 日止擔任天剛公司總經理之陳原森於①原審審理時結證稱: 賴銘新在天剛公司係總管總管理處,負責管理財務、會計、 人事、倉管、採購,只要是與財會有關的就歸由賴銘新管理 ,陳和宗董事長則是管伊跟賴銘新賴銘新的薪水也是陳和 宗決定,賴銘新會直接跟陳和宗報告,只是有時候會讓我知 道一下等語(見原審卷B4第231頁至第234頁);②調查局詢 問時陳稱:陳和宗有告知說需要一些交易去票貼,要我配合 ,另係陳和宗徐德堯幫忙,結果當天陳和宗臨時不在,才 由我出面跟徐德堯說要請徐德堯幫忙,把一些貨賣給徐德堯 ,另陳和宗有交辦要把舊的庫存出貨給徐德堯徐德堯來跟 我談時,只是想再瞭解一下,是陳和宗交辦的就是說要找人 出貨以降低庫存、票貼,就是交辦琨詰徐德堯願意幫忙,我 僅扮演一個中間的角色,其實這以前都是賴銘新在操作,只 是碰巧我跟琨詰徐德堯認識,且我也在之前、之後跟陳和宗賴銘新吵過架,說這種事不能作,我很反對這種交易模式 ,這也是我後來離職之原因之一等語(見原審卷B4第111頁 反面、第112頁反面、第113頁、第114頁、第116頁、第117 頁);(4)證人即琨詰公司負責人徐德堯於調查局詢問時陳 稱:如附表18所示之交易,剛開始是天剛公司董事長陳和宗 找我去天剛公司,我到天剛公司後,即由天剛公司總經理陳 原森與我接洽,說需要琨詰的票,我有問陳原森該等交易之 風險,陳原森表示沒有風險,之後我就交由鄧仁和去處理等 語(見原審卷C8【即調查卷一】第43頁、第44頁、見原審卷 B4第96頁、第98頁反面、第99頁);(5)證人即天剛公司會 計副理周家祺於偵查中結證稱:我自91年11月起在天剛公司 擔任會計副理之職務,負責與會計有關事務,賴銘新為天剛 公司總管理處副總經理,負責與總管理處相關所有事務,就 會計事項而言,我把經辦人員整理資料覆核過即交給賴銘新 ,大部分我看過的資料(包含庫存報表)都會給賴銘新看, 只有少部分傳票沒有,賴銘新會看財務分析、經營分析相關 之報表。在PM主管離職後,天剛公司存貨太高時,賴銘新會 被交代要注意存貨之庫存狀況,賴銘新會再交代業務單位主 管,賴銘新曾提過上面的老闆有交代要整理庫存。公司營運 狀況在報表表現不好時,天剛公司之總經理及董事長會壓力



比較大,賴銘新應該不會,因為財會人員沒有任何績效是依 照財報之結果,據依觀察,賴銘新陳和宗關係是普通,如 果陳和宗有需求的話,會直接找賴銘新,由陳和宗賴銘新 單獨開會等語(見偵卷第122頁至第125頁)甚明。顯見天剛 公司相關業務、財會程序之批核權限雖最高僅至總經理,然 身為天剛公司董事長之被告陳和宗仍可經由天剛公司財務主 管即被告賴銘新之報告而瞭解天剛公司實際經營及財務狀況 ,並進而加以指示以發揮其直接、間接之影響力,且如附表 18所示擔任配合廠商琨詰公司之負責人即證人徐德堯,復係 被告陳和宗聯繫始前往天剛公司與證人陳原森洽談配合循環 交易事宜,證人陳原森曾因不贊成進行循環交易模式而與被 告賴銘新陳和宗爭吵,再參以天剛公司於91年起至96年間 確有面臨虧損持續擴大、業績不佳、庫存可能提列高額備抵 呆帳損失、資金周轉需求等可能影響股票交易方式及可否繼 續經營之重大困境,本案與天剛公司有關如總表編號1至4、 7至9、14至53號所示之循環交易,係被告王福麟經層報上級 主管即證人高建成曾賢德黃德榮陳原森同意、經被告 賴銘新指示始進行,而進行前開循環交易將使天剛公司依證 券交易法規定申報、公告之91年至96年度財務報告、財務業 務文件發生銷貨收入、銷貨成本虛增、存貨備抵損失數額降 低之影響,均如前述,是本案被告陳和宗知悉且同意前開天 剛公司內部人員為天剛公司進行前開循環交易以美化財務報 表等情,應堪認定。至證人徐德堯於原審審理時雖改稱:已 不記得是何人通知我前往天剛公司洽談進行如附表18所示之 循環交易,且我詢問陳原森是否有風險,是詢問物品瑕疵風 險云云(見原審卷B4第207頁反面、第209頁、第213頁反面 、第214頁、第236頁),然其前揭調查局詢問時之陳述,業 據原審勘驗該詢問時之錄音光碟屬實,有該勘驗筆錄在卷可 稽(見原審卷B4第90頁反面至第104頁),是其前開於原審 審理時不復記憶之陳述,尚難憑為被告陳和宗有利之認定。 另證人即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美雪於原審審理時 雖證稱:我在偵查中表示陳和宗就天剛公司財務、業務狀況 都會知道,是我認為陳和宗會知道,因為從財務長賴銘新那 邊聽到他會就財務報表結論部分向董事長報告,我不清楚陳 和宗對天剛公司每筆交易具體情形是否均知悉云云(見原審 卷B5第26頁反面至第27頁),然依證人楊美雪於前揭偵查中 所述,是依據其與被告陳和宗在會議上之討論及親自接觸而 言,並非僅係聽聞自被告賴銘新,是證人楊美雪此部分原審 審理時之證詞,亦無從憑為有利於被告陳和宗之認定。又證 人楊美雪前揭偵查中所述,既係本於與被告陳和宗參與會議



討論及親自接觸而知,顯有所本,被告陳和宗辯稱證人楊美 雪該偵查中之證述為個人推測之詞云云,即無可信。(六)中國農民銀行(現為合作金庫)於94年5月30日貸放營運周 轉金與寰震公司之動撥條件,係按動用餘額提供本行認可之 等額託收票據交本行託收,寰震公司遂分於94年7月20日、 同年9月30日交付天剛公司開立發票日為94年9月12日、94年 11月30日、金額為18,156,038元、6,749,505元之支票交中 國農民銀行託收,而分別於同日獲得1千萬元、510萬元之貸 款(即如附表42編號71、76號所示之融資撥款),前者1千 萬元之貸款,於94年9月21日償還710萬元後,尚餘290萬元 之債務,迄於95年7月17日,前開尚餘之290萬元債務與後者 510萬元之貸款均轉為催收等情,有相關中國農民銀行授信 審核表(見原審卷A6【票貼卷4-2】第66頁至第68頁)、撥 貸申請書(見原審卷A6【票貼卷4-2】第26頁、第36頁)、 放款戶背書讓與票據明細表(見原審卷A6【票貼卷4-2】第 101頁)、無擔保放款帳卡(見原審卷A6【票貼卷4-2】第42 頁反面)、票據(見原審卷A6【票貼卷4-2】第102頁、第 110頁)在卷可參,由前開動撥條件中所載內容,寰震公司 僅需提供等額託收票據託收即可動撥,並未敘及託收票據即 為還款來源,且由前開天剛公司所開立票據之發票日分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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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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