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訴字,105年度,37號
TPHM,105,金上重訴,37,201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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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電腦使用管理要點(同卷第73-75頁)、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聲明書(同卷 第77頁以下),其中:
1.經理準則(偵62卷第51-57頁):第2條適用對象定義經手人 員(Access Person)包括基金經理人、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之投資經理人。第3條定義基本原則包括忠實義務(客戶利 益優先、利益衝突避免、禁止短線交易、禁止不當得利、公 平處理等原則)、誠信原則、勤勉原則、管理謹慎原則、專 業原則等基本規範。第二章有關個人忠實義務交易規範,經 手人員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上開人利用他人名義持有 者,買賣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及主管機關所規定之具股 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於到職日起十日內,應向人力資源部 出具受僱人到職聲明書暨切結書,及依制式表格向督察主管 申報。又經手人員(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 用名義交易者)於執行持有之上開投資標的之交易,除需符 合下述三、個人交易限制之相關規定,應於交易前填寫申報 表,經部門主管及會知投資相關單位主管經督察主管同意後 ,方可進行交易。違反個人交易申報作業程序之規定者,依 第6條效果有警告、嚴重者為停職或解職之處分。另該公司 內部人員管理規範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偵62 卷第58-66頁)亦有相同規定(第2條守則性質、第4條適用 對象、第5條基本原則、第6條個人交易管理、第11條基金業 務執行、第12條全權委託帳戶管理與業務執行)。 2.元大寶來投信公司道德行為準則第12條(藉由職務之便圖己 私利之禁止):「本公司人員不得藉由職務之便,從中謀取 私人利益。本公司人員應維護公司之正當合法權益,避免下 列情事之發生: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 而有謀取私利機會或作為。未依法定程序而與公司競爭, 或為自己、他人從事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偵62 卷第67頁反面)。元大寶來投信公司員工行為準則中有關「 兼職之禁止及利益衝突之迴避」規定:「...員工應該對任 何可能影響工作的兼職或發生利益衝突的狀況保持警覺,並 避免可能與其工作職有衝突的個人行為或金錢利益,不可濫 用職權圖利自己或他人。...5.員工從事個人交易行為時, 應注意避免與公司發生利益衝突的可能,尤應特別避免從事 買賣與特定交易或謠言有關股票之投機行為。」(偵62卷第 71頁)。
㈧上開規範為從事投信事業之從業人員所應遵循之基本認知及 自律守則,而為投信事業的核心價值,並為投信公司內部經 常性宣導、告戒之事項,此據:




1.證人即日盛投信公司專戶管理部投資經理李欣隆於偵查中具 結證稱:「(問:你本人有無在做成基金買進個股決定時, 以本人或親友名義先進場買進該個股?)沒有。我們如果有 買要申報。」(102年4月26日訊問筆錄,偵25卷第15頁)。 2.證人即日盛投信公司投資管理處專戶管理部經理人鄭秀娟於 偵查中具結證稱:「(問:基金經理人是否會同時買進與基 金相同股票?)基金經理人是不能買賣股票,是自律公約」 (102年4月30日訊問筆錄,偵25卷第58頁)。 3.證人即日盛投信公司專戶管理部專戶經理人黃豐凱於偵查中 證稱:「(問:日盛投信與勞退監理委員會等政府基金相關 監理機構簽訂的合約有無針對代操的基金經理人做買賣股票 的具體禁止規定?)勞退沒有,但因主管機關要求經理人買 賣股票要作申報,勞退應該也有遵照主管機關要求。」、「 (問:可否說明日盛投信對代操上開政府基金經理人的投資 決策流程及風險如何控管?)我們現在有控管到二等親,基 金監理機關會作實地查核,另外主管機關規定提供二等親開 戶的券商的買進賣出紀錄,我們在盤中通訊工具也被列管。 」(102年5月1日詢問筆錄,偵25卷第87頁)。 4.證人即日盛投信公司之法令遵循暨風險管理室副理王柏元於 偵查中證稱:「代操基金經理人與其他基金經理人相同,需 申報個人交易,目前是每半年申報一次,之後有規劃要把頻 率縮短,個人交易除定期申報,交易前需先跟公司申請,如 基金或代操持有相關個股,經理人不能進行相同個股交易」 (102年5月9日詢問筆錄,偵26卷第49頁)。 5.證人即日盛投信公司之法令遵循暨風險管理室風險管理專員 朱競禹於偵查中證稱:「公司成員買賣個股都要申報,經投 資端審核通過才可進行買賣,法遵及風險部門定期會做法令 宣導」(102年5月9日詢問筆錄,偵26卷第80頁)。 6.證人即前日盛投信公司企劃部門協理王源錦於偵查中具結證 稱:「資訊只有客戶可以知道,買賣雙方訂定契約有限制, 買賣個股有限制關係人交易,立法要確保客戶交易不會有關 係人交易,才不會影響客戶權益,這是最重要關鍵點。因為 投信是信託關係,如果在投資前先買進,就有涉及內線交易 問題,一般投信是會告誡經理人,如果擔任經理人不得買賣 股票,或者在到任前將持有股票處理掉,或者不要對股票有 所異動。基金經理人買賣一定有申報制度,但是通常會嚴格 禁止經理人買賣股票,一般員工不會限制如此嚴格,會認為 是個人正常理財。如果基金跟員工任一方有買賣股票,對方 在七日內就不能異動相同股票。」、「一般經理人到任時會 嚴格禁止他們買賣股票,或處理已經持有之股票,全委交易



資訊是不對外公開,所以限制會更嚴格,否則客戶如何知道 經理人是否因此圖利自己。」(102年5月10日訊問筆錄,偵 26 卷第201頁)。
7.證人即時任日盛投信公司總經理于蕙玲於偵查中結稱:「( 問:日盛投信對於研究員跟基金經理人有無要求不可交易與 基金或代操帳戶之相同股票?)這部分日盛投信在我在的時 候,我們要求非常嚴謹,除教育訓練宣導外,要有定期申報 ,法令有規定不得用自己、配偶、未成年子女、利用他人名 義去交易,我記得當初規定跟股權相關的股票商品也不能交 易,日盛投信有做到連興櫃都要申報,法令沒有規定到興櫃 ,同業也可能沒有相同規定,日盛對於經理人部分更是嚴格 執行這部分。目的在告知既然管理公眾資金,法令也有規範 ,就不能違反規範,我們內規更嚴,就是提醒經理人跟研究 員遵守規範。日盛投信應該都有相關人員申報紀錄,申報沒 有應該都是勾沒有,曾經有申報有的部分,如果申報有,就 會去查核是否符合內部規範,例如有無事先申請,如果沒有 ,會有內部懲處。所以我們看到乙○這個訊息都很訝異。就 我立場,要有金流狀況跟3C通訊才可以比對經理人有無私下 買賣股票,身為投信公司管理者,只能告知、宣導研究員、 經理人不能違反規範,沒有辦法去查核有無私下買賣股票。 」(102年5月15日訊問筆錄,偵27卷第37頁)。 8.證人即日盛投信公司稽核室資深經理施米美於偵查中結稱: 「(問:投顧法第77條規定,基金經理人是否可使用本人、 配偶、未成年子女、為其使用之他人名義帳戶買賣與代操基 金交易相同股票?理由為何?)不可以。避免利益衝突。我 們會請經理人到職時申報,之前是每年定期申報,101年7月 起修正為半年申報一次。101年7月起有請他們檢附證交所OT C交易明細,我們會查明庫存數量有無變動及變動原因。另 外,投信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4條有相同規定,投 信投顧公會有經理守則有相關規定,我們公司有定期發EMAI L宣導,並請他們回覆已閱讀及瞭解內容。新人報到也會做 相關訓練。」、「(問:投顧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基 金經理人不可利用已知資訊為自己或他人名義投資交易?目 的為何?)認知跟前面一樣,就是誠信問題跟利益問題,要 把投資人的金錢放在最前面。」(102年8月20日訊問筆錄, 偵27卷第201頁)。
9.證人陳碧芬於偵查中結證稱:「(問:基金經理人可否利用 自己開立投資決定書機會,私下以配偶、未成年子女及他人 名義買賣與基金交易相同之股票?)不行,理論上我們每月 要申報。」、「(問:基金經理人在書立聲明書時,是否有



被要求不可以私下買賣股票、內線交易?)有,一開始進入 公司就有規定,不管有沒有相同股票都不可以買賣。」( 102年6月10日訊問筆錄,偵59 卷第102頁)。 10.證人即元大寶來投信公司專戶管理部主管林勝昌於偵查中結 稱:「(問:經營計畫建議書中有關風險管理機制,經手人 包括其他有機會事先知悉公司有關投資交易行為之非公開資 訊之受僱人,從事股票交易時是否應申報投資標的及資料內 容?)要申報。到職時一定要申報,每月10日前也要申報上 個月所持有股票情形。」、「因為法令規定基金持有股票期 間,經手人不能與基金持有相同股票,所以要事先申報,避 免買進與公司基金持有相同股票,違反法令。」(102年5月 22 日訊問筆錄,偵59卷第56頁)。
11.是以,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為客戶管理信託財產,為具高度專 業、誠信之事業,其員工經營全權委託業務自應符合忠實義 務、誠信原則、勤勉原則、管理謹慎原則及專業原則,為客 戶利益優先計算,避免利益衝突而為自己交易,此均投信公 司內部三申五令宣導,相關內控制度或申報作業亦因應建制 ,洵為投資信託事業從業人員之基本守則,於到職後應依經 理守則定期簽署之聲明書,個人交易股票及具股權性質衍生 性商品亦應依法申報,特別是基金經理人,履行職務行為時 所應恪遵。
㈨被告二人身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經理人、受僱人,自應遵 循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 業務,不得為自己之利益,從事與投信公司利益衝突之行為 ,且依渠任職投信公司長期擔任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專戶經 理人之專業及經驗,及實際擔任系爭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投資 經理人之身分,業明知其於為投信公司處理全權委託投資業 務之際,自應遵循上開義務準則。
五、被告二人未誠實申報逕行股票交易,而為後述違背職務之行 為:
乙○在日盛投信公司基金經理人股票投資及具股權性質之衍 生性商品投資等年度申報申請(報)表上僅填載自己、配偶吳 孟倪、2名未成年子女及父母或兄弟姐妹基本資料,在「本 人利用他人名義交易者」帳戶欄位則為空白,另僅於101年7 月30日申報本人乙○持有開發金2310股、凱鈺1033股,配偶 吳孟倪持有中環291股,其餘卻均申報無交易紀錄(父母、 兄弟姐妹部分則免填寫),然其以實際掌控即向吳淑吟借用 帳戶名義交易股票,未曾據實向日盛投信公司提出任何「交 易前申請」表。乙○在職時曾填載聲明書,聲明:「本人已 詳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管理辦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互相 兼營及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之利益衝突防範辦法、公 會自律公約及其他相關規定與本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守則,並已瞭解上開規則及相關規定之規範內容....若本人 或配偶欲從事股票...投資時,應遵守法令及公司守則」、 「本人聲明於在職期間,悉遵守下列職務上規範:...三、 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賣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時,為自 己或他人之利益買入或賣出,或無正當理由,與受託投資資 金為相對委託之交易。」,有日盛投信公司102年5月23日日 投(102)發字第162函附之99年迄101年度被告乙○之基金經 理人股票投資及具股權性質衍生性金融商品申報表(偵21卷 第45-52頁)、集保中心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偵21卷第53 -57頁,僅持有基金及受益憑證)(扣押物編號A-1,原審日 1院卷第1-14頁)、聲明書(偵21卷第58頁)、內部人員道 德條款聲明書(偵21卷第59-60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 律公約(偵21卷第61-63頁)可證。足見乙○明知上開誠實 信用原則、利益衝突迴避之法規及內部規範,於執行基金經 理人投資業務期間,仍為自己計算交易股票,亦未據實申報 交易紀錄。
丙○○於95年6月28日任職之初及其後有簽署保密合約(同 卷第294頁)、內部人員道德條款聲明書(同卷第295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聲明書(同卷第296-297頁)、員 工行為準則承諾聲明書(同卷第298頁)、聲明書(同卷第 299頁)、基金經理人股票投資申請(報)表、基金經理人具 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投資申請(報)表(同卷第299-301頁 ),上開聲明書中亦已載明:「一、...本人、配偶及未成 年子女不得買入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以職務上所知悉之 消息洩漏他人」、「四、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賣有價證 券時,本公司受雇人員不得同時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買入或 賣出」、「二、本人確實瞭解並遵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 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第7條、則第13條至第16條所列各款之 禁止規定」。其到職申報之基金經理人股票投資申請(報)表 ,亦未申報持有任何股票,有95年6月28日申報表可查(偵 62 卷第300頁)。又於97年8月12日簽署「員工行為準則承 諾聲明書」(偵62卷第298頁),亦承諾確實遵守、執行元 大寶來投信公司員工行為準則等內部規範,然本件亦故意未 如實申報,利用金主墊款人頭戶為自己買賣股票。六、被告二人利用在投信公司內部會議意見及投資研究等資料職



務上可獲悉經有系統整合後之總體經濟、各類股產業環境趨 勢走向,及聽取研究拜訪公司心得、與其他同仁討論、交換 投資建議、配置,或參考引用研究部門出具的投資分析報告 等有關公司內部的股票投資資訊,據為自己或客戶以外之人 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
㈠日盛投信公司部分:
1.日盛投信公司會提供核心持股(Main List),即經投資經 理人、研究人員共同討論後產生,並隨時調整,以未來主流 產業或潛力個股,並指派專責研究員作為深入基本面研究, 提出研究分析報告,另有「負面表列」來控制選擇風險,此 有:
①日盛投信公司於102年4月8日以日投(102)發字第109號函檢 送之99年5月份(偵34卷第4-9頁)、99年10月(偵34卷第10 -16頁)、100年5月份(偵34卷第17-23頁)、100年10月份 (偵34卷第24-31頁)、101年5月份(偵34卷第32-36頁)6. 101年10月份選股會議調整Main List明細(偵34卷第37 -41 頁)。
②日盛投信公司於102年7月19日以日投(102)發字第230號函( 偵21卷第199頁),其中說明二有關公司選股池之變動原因 :「㈠本公司訂有「核心持股」(Main List)機制,每半年 (每年五月及十月)經全體基金經理人、全權委託經理人及 研究人員共同開會篩選未來主流產業或潛力個股。深入基本 面研究,於各產業中挑選質優個股,由各專責研究員提出研 究分析報告,就選擇之各類股提出分析討論,並藉著全體討 論方式,發揮集思廣益效果,得出具體結論,產生Main Lis t個股群。另為隨時因應個別公司之變化,於產業或股價變 化具投資價值時,亦可於平時就個股提出Main List報告經 呈核後,加入Main List個股群或自Main List個股群剔除。 本公司內規明定基金及全委帳戶之股票投資組合屬於Main List之股票必須達75%以上(含),若低於75%(不含)時, 經理人應儘速調整。自101年10月1日起,本公司調整上開持 有Main List股票之比例必須達90%以上(含),若低於90% (不含)時,經理人應儘速調整。另亦調整Main List個股 群之更新週期由每年五月、十月定期更新,自102年起縮短 為每季重新評估Main List個股群之適當性。㈡「負面表列 」機制:關注被投資標的之公司治理情形,在財報淨值在10 元票面以下、近一年內股票曾受暫停掛牌交易處置...等一 定情事者,即納入負面表列股票清單,不得投資。為降低主 動式投資管理的可能風險,依選股機制Main List及負面表 列來控制選擇風險,並以安控與警示制行投資組合的風險機



制,達到確實的風險管理。」。
③證人王順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問:MAIN LIST之標的 如何列入?)基本上台灣50及中100,這些權值股都會是MAI N LIST,另外我們過去每年有兩次(5月、10月)共同討論 MAIN LIST的組成。」、「MAIN LIST不用對外說明,每間投 信都會有MAIN LIST,每間券商也有,那只是讓客戶知道我 們對哪些個股特別關注,MAIN LIST不是說是看好,只是對 我們來說是關注的,會投入較多人力資源研究追蹤。」( 102年4月25日偵訊筆錄,偵24卷第162-163頁)。 2.乙○藉參與晨會、投資決策會議(雙週會)、月會,亦得由 職務上機會確知悉市場上個股之投資交易資訊。此有: ①日盛投信公司經營計劃建議書(偵30卷第26頁反面),記載 「四、投資決策流程與運作方式」,包括「投資決策會」、 「MAIN LIST核選與變更」、「晨會」、「投資雙週會議」、 「投資處月會」等各項會議之進行,透過定期之各項投資分 析會議,強化對大盤、個股、基本面、技術面、籌碼面之發 展及股價趨勢之研判:
A.晨會:依序由與會之經理人或研究員報告個股投資評等建議 、國際股市、拜訪公司報告、新聞重點評論、重要國內外政 經議題及評論、投資經理之操作策略(包括個股進出與新進 個股報告)。個股報告重點在評等建議(Strong Buy、Buy 、Hold、Neutral、Sell,個股調整評等時,須附理由且經 會議討論輸入資料庫建檔)、拜訪重點(今明年營收及成長 率、稅後盈餘及成長率與EPS,拜訪報導)。 B.投資雙週會(投資決策小組會議):權責主管、投資研究各 部主管進行市場(資金面、籌碼面、技術面、期權市場)、 總體經濟趨勢、產業重點趨勢、個股推薦、重點持股分析及 未來投資策略的討論。(偵33卷中,附有日盛投信公司99年 3月26日至101年7月27日間之雙週會會議事錄。會議紀錄內 容包括:壹【結論】盤勢看法、類股投資建議。貳【各面向 分析與結論】美股評論、國際資金組、市場戰略組、總經分 析組。參【前次決策檢討】。其中盤勢看法,包括市場戰略 、產業及總結等,總結為投資決策小組會議之評等。產業方 面,電子產業選股方向與傳統產業建議。台股方面電子股與 傳產配置。其中類股投資,分電子產業(手機與零組件、PC 下游、PC下游零組件、光電、IC設計產業、PCB板、網通、 面板、觸控)、傳統產業(水泥產業、輪胎產業、資產營建 產業、中國內需),亦均提及個股進出。
C.投資處月會:全體研究員、經理人參與,報告內容包括總經 及雙率、國外股匯市、投資研究部策略報告、研究員報告(



產業重點趨勢、推薦個股)、基金管理部及專戶管理部策略 報告。參日盛投信投資月會議程卷(一)至卷(六)會議紀錄( 偵42卷至偵47卷),有關日盛投信自99年1月起至101年12月 間月會議程,內容含括總經報告、區域報告及產業與個股研 究報告包括研究員推薦個股與產業分析、經理人推薦個股及 產業分析資訊(股票名稱代碼、投資評等、目標價、上漲空 間、推薦理由、財務數字預估或主要客戶營收比重變化圖、 各產品營收比重變化圖等內容的簡報資料)。
②扣案之日盛投信公司99年至101年間投資處投資決策會簽到 簿、投資決策小組會議討論紀錄(偵33卷;原審卷二第100 頁最甲○察署函附表一第一箱編號3-5;原審日7-1卷第46- 510頁)。
③扣案之日盛投信公司99年至101年間投資處投資月會會議議 程及檢附各報告人簡報(偵42至47卷;原審卷二第100頁最 甲○察署函附表一第一箱編號12-14),內容大抵分為總經 報告、區域報告、產業與個股研究報告,乙○負責為區域( 美國)部分的報告。
④證人即日盛投信公司投資處總經理張達文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提示投資研究處投資決策小組會議,2010年-12月) 會議原則上兩星期召開一次,各單位會提出對於市場的現況 及未來的看法,內部管理流程會給不同主題,主題代表多少 分數的權重,如中國股市、美國股市、資金流向等主題,再 綜合主題判斷出對未來市場看法,之後就會讓各基金或專戶 經理人行情研判參考,也會作為限制政府基金經理人持股上 限依據。日盛投信季檢討會是針對過去一季各基金或帳戶整 理表現,由基金經理人提出過去檢討及未來如何維持或改進 之會議。」、「(提示日盛投信投資月會會議議程等資料) 這是內部投資處會每個月針對多項議題作報告討論,這是團 隊研究過程中的一個會議,所有決策來自四面八方的參考, 所以這可以算是參考。」(102年4月24日訊問筆錄,偵24卷 第139頁)。
3.調查局於102年4月3日在乙○住處搜索扣得之乙○筆記本4本 (扣押物編號:C16-1至C16-4,偵31卷第130-133頁,原審日 3卷第76-411頁):記載自100年4月12日至102年1月止,日 盛投信每日晨會報告推薦交易之相關個股及其他投資訊息等 資料。被告乙○就此於偵查中供稱:「(問:上開筆記最主 要內容為?)我本身很認真,大概7點不到會進公司,我會 先看美股指數,將心得寫下,開早會時再跟大家報告,我報 告完之後是經理員、研究員會說拜訪的心得,我再記下他們 的報告內容。我會自己寫下美股漲跌的原因,有關個股部分



是研究員或基金經理人去拜訪後的報告,公司不會想投資的 股票,我不會記下來,其中還有一些台股大盤看法,因為我 定期要業務報告大盤看法,還有記者會問我,所以我會整理 ,但是我後面將美股報告交給別人,就沒有寫下來,但是我 會看。」(102年4月3日訊問筆錄,偵22卷第157頁)。 ㈡元大寶來投信公司部分:
1.元大寶來投信公司選股變動須經投資經理人等人共同討論同 意後調整,被告丙○○知悉100年間每日buy list精選個股之 投資建議評等:
①元大寶來投信102年7月23日元投信字第00000000號函(偵62 卷第312頁)及提供buy list光碟、全權委託投資資戶交易 明細資料。說明二:「..有關原寶來投信歷次選股的變動評 估流程,係由研究員、共同基金經理人或全權委託投資處投 資經理人透過內部會議中提出,並經出席之全體經理人及研 究人員及處主管討論同意後調之,各時期具體情形,參閱扣 押物之各委託案經營計劃書第叁部分經營理念與投資策略中 ,投資組合與資產配置流程、投資決策流程與運作方式(包 括投資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之流程圖、說明),以及各 項會議紀錄」,是以,歷次選股的變動評估流程係由研究員 、共同基金經理人或全權委託投資處投資經理人透過內部會 議中提出,並經出席之全體經理人及研究人員及務處主管討 論同意調整。
②扣案之元大寶來投信公司100年間投資處晨會會議紀錄(原 審卷二第100頁最甲○察署函附表二第三箱編號9-10、12-26 ;原審元大8-1至8-3卷第44-290頁;偵73卷第35-69頁), 內容包含會議紀錄(建議買進個股之分析報告,會註記評等 :BUY買、SELL賣、HOLD續抱、NEUTRAL中立)、會議結論( 納入或移除選股池之個股名單)。
③扣案之元大寶來投信公司100年間投資處週會會議紀錄(原 審卷二第100頁最甲○察署函附表二第三箱編號8、11;原審 元大8-1至8-3卷第11-43頁),內容包含與會人員對全球、 台灣總體經濟、市場、產業面向之分析、評等資訊。 ④元大寶來投信102年4月3日提供資料-投資分析報告、個股分 析報告、Call Memo(偵69-72卷),內容為元大寶來投信公 司晨會中研究員或經理人有關個股之投資分析報告、個股分 析報告、Call Memo資料。
⑤被告丙○○於偵查中供稱:「(問:關於寶來投信投資分析 報告、個案分析報告、CALL MEMO這些是何人製作?)負責該 檔股票之經理人或研究員,大部分是親自拜訪公司或電話訪 問,還有公開法人說明會,有些公司不讓人拜訪,所以開公



開法說,小型公司會讓你拜訪,有兩種方式,第一是打電話 給公司發言人約定拜訪時間,第二有些公司不理人,我們會 想辦法請券商幫忙約,可以去拜訪公司瞭解業績狀況,還有 完全不讓人拜訪的公司,會從各種訊息判斷是好公司,就得 出報告。」、「報告對內不對外,給基金經理人參考,開會 就是針對這些報告討論。像原先沒有放在BUY LIST的個股更 要討論,經過投資長同意,KEY入系統後才可以下單買賣。 」(102年8月19日訊問筆錄,偵59卷第161-162頁)。 2.元大寶來投信公司經營計劃建議書(偵60卷第25頁反面), 有關公司提供投資經理人投資研究資源:除提供投資經理人 國內外研究資訊軟體,另包括:
①開會:...每日8:00至9:00召開投資部門內部會議,討論總 體經濟、全球股市行情、前日拜訪上市櫃公司內容及評論當 日報紙訊息。...每周一下午舉行投資決策會議。 ②拜訪公司及撰寫報告:...撰寫研究報告以提供經理人參考 ,研究人員撰寫研究分析報告一個月至少8篇...針對所負責 產業之公司估算其獲利模型,以作為投資決策之重要依據。 ③追蹤事項:BUY LIST個股每月5日預估營收、每季底隔月15 日預估當季盈餘、12月預估明年盈餘。定期追蹤STOCK POOL 股票,修正EPS。...每週週會應對推薦之個股及其他重點持 股作追蹤報告。
七、乙○為規避上開法令及公司內控規範之限制及本人與近親屬 交易查核機制,在未如實申請或申報交易,即利用其所控制 旁系姻親3等親吳淑吟設於凱基證券內湖分公司證券帳戶及 台新銀行交割帳戶,於擔任本案基金經理人為日盛投信公司 執行勞退基金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同時,在日盛投信公司辦公 處持丁沛鴻提供門號0953***858手機,為自己向營業員下單 買賣股票,以規避公司內部稽查,牟取自身利益。此有: ㈠被告乙○於偵查中供稱:「(問:關於0953***858行動電話 經調查為丁沛鴻所申設電話,你跟丁沛鴻是何關係?)丁沛 鴻是保險人員,我太太吳孟倪有跟他買保險,所以他有幫我 們開立一個專門電話,提供給我使用」、「(問:依照0953 ***858通聯記錄,其上發話對象電話大都為00-00000000, 該電話是否為凱基內湖的電話?)是,營業員電話。是我下 單給營業員之使用電話。」、「通聯記錄中的基地台位置南 京東路二段,這是日盛投信,我的上班地點。2段204號在公 司附近」、「吳淑吟在凱基內湖的18939證券存摺帳戶及台 新銀行南京東路分行0000000存款帳戶,其上買賣股票都是 我下單交易。」、「(問:對於吳淑吟稱她買賣股票都是小 量買賣,很少信用交易。對於凱基證券內湖帳戶之股票交易



大多數為信用交易、資券相抵等交易方式,兩者交易方式不 一樣,凱基證券內湖吳淑吟帳戶是你下單?)是。」、「( 問:吳淑吟台新銀行活期儲蓄存款證券帳戶中之資金,是你 所有?)對。我是負責股票操作,我太太負責現金存提。」 (102年3月25日訊問筆錄,偵22卷第84-85頁、第87-88頁) ,供稱:吳淑吟凱基證券內湖分公司的證券存摺帳戶及台新 銀行南京東路分行1***600存款帳戶,都是其夫妻使用,存 摺金錢是吳孟倪處理,下單交易股票由乙○操作,吳淑吟對 買賣股票並不知情,另其係使用丁沛鴻提供之0953***858行 動電話撥打00-00000000凱基內湖公司電話,指示營業員下 單。
㈡被告乙○於偵查中復供稱:「97年後因為岳父牽涉到二等親 ,公司要求不能在二親等內買賣股票,故將岳父吳家炫帳戶 中的錢移轉到吳淑吟帳戶,從此之後,吳家炫帳戶在2008年 就沒有再使用過,當時有匯一筆錢1000萬到吳淑吟帳戶。」 (102年4月3日訊問筆錄,偵22卷第155頁),是其明知公司 有上開利益衝突規範之明文,仍使用其掌控之吳淑吟帳戶為 自己買賣股票。
㈢證人吳淑吟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是在台證內湖分公司開 戶,不過現在已經被合併,稱為凱基內湖,開完戶後我就將 存摺交給乙○夫妻使用,我一直都沒有用這個戶頭。委託何 人使用我不清楚」、「乙○在凱基內湖帳戶下單買賣情形, 我不知道」、「乙○、吳孟倪借用我的戶頭,從我開戶到現 在,不只五年」(102年3月25日訊問筆錄,偵22卷第53-55 頁),證人的凱基證券帳戶於開戶後就將存摺交給乙○夫妻 使用。
㈣吳淑吟於102年3月25日偵查庭中提出其凱基證券內湖分公司 證券存摺影本(偵22卷第68-81頁,97年12月31日至101年11 月9日交易資料;特他卷2第78-90頁)、吳淑吟台新銀行南 京東路分行000-00-000***-600號證券交割帳戶存摺明細影 本(偵22卷第56-67頁,99年9月6日至100年5月31日交易明 細)、調查局102年4月3日搜索乙○住處扣押物編號C1-03、 C1-04戶名吳淑吟凱基證券內湖分公司存摺正本2本,均記載 該證券帳戶買賣個股與融資之股票交易及價金交割資料。 ㈤偵查機關102年4月3日搜索乙○住處,扣押物編號C7-6至C7- 22交易明細(吳淑吟99年至101年)共17本,凱基證券內湖分 公司吳淑吟年度分戶帳內成交日期、類別、證券(名稱)、股 數、單價、成交金額、手續費、代扣交易稅、資券源成交日 、備款券、融資金額、擔保品、保證金、淨損益、應收金額 、應付金額等明細資料,可認乙○於99年1月至101年12月間



使用凱基證券內湖分公司吳淑吟帳戶交易本案相關個股,且 大多數以融資買進、融資賣出及資券相抵等信用交易方式買 賣本案相關個股之事實。
㈥證人即吳東原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問:初步調查,吳淑 吟在凱基證券內湖分公司所開立08939證券帳戶是委託你當 受任人?原因為何?)對。姑姑吳淑吟叫我簽名我就簽名, 但是前提是我知道乙○要做股票。吳淑吟是女生,下單的人 是乙○,是男生,所以要委託一位男性當受任人。我沒有在 凱基內湖下單。實際下單是乙○。」、「我沒有使用過0953 ***858電話」(102年3月25日訊問筆錄,偵22卷第101-102 頁」,證稱因實際下單乙○為男聲,才由其簽署吳淑吟凱基 帳戶買賣股票委託書,擔任受任人。
㈦證人丁沛鴻於偵查中具結證稱:「6、7年前申辦0953-***85 8號行動電話,借給朋友吳孟倪,她問我方不方便辦個門號 給她,一方面是朋友關係,一方面也是投保關係」、「我沒 問她交給誰使用,電話話是銀行轉帳自動扣款」(102年4月 17日訊問筆錄,偵22卷第137頁),並有門號0953***858電 話101年9月13日至102年3月12日間之通聯紀錄在卷可佐(偵 22卷第92頁,門號申請日期94年2月24日),可證乙○刻意 持用以他人名義申辦門號之電話向凱基證券內湖分公司營業 員進行下單。
㈧證人即凱基證券內湖分公司營業員陳昱珊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吳淑吟在凱基證券內湖分公司帳號92870***939證券帳 戶,是由吳孟倪介紹吳淑吟,我帶吳淑吟到公司開戶,... 我請吳淑吟填開戶資料,授權書應該是事後補的。」、「吳 孟倪是我之前的客戶。」、「(問:上開帳戶何人使用?) 乙○使用。當時吳孟倪說吳淑吟要開戶,但是會有授權下單 ,授權人是吳東原,不過是乙○要下單」、「上開吳淑吟帳 戶一開始應該、確定就是乙○使用」、「乙○使用0953***8 58電話下單,因為有來電顯示。我要回報成交情形,也是回 撥這支電話」、「(問:如何確定下單是乙○?)我有聽過 乙○聲音。」、「吳孟倪有告知上開吳淑吟帳戶是乙○要下 單」、「因為當時需要業績,公司當時也知情,我是單親又 有債務,所以才會接受下單」、「乙○打電話下單,買進或 賣出什麼股票,直接跟我講,張數他決定,我問他是用現在 價位或是慢慢進、慢慢出,會用現在價位再高2、3檔價位進 ,我會自己去抓高低,用他告訴我的價位即均價買進,除非 乙○有定價,才會依定價。賣出情形也是一樣。」、「乙○ 跟我下單後,聽乙○指示馬上下單,有成交就隨即回報」、 「他都是資買券賣,資賣就是賣舊的,可能又覺得上漲又買



進」(102年5月27日訊問筆錄,偵27卷第104-106頁)。 ㈨此外,並有如下證據為佐:
1.凱基證券公司102年3月26日(102)凱證字第0373號函及檢送 10年3月21日至102年3月20日下單買賣股票錄音紀錄(偵20 卷第21頁)。
2.台灣大哥大0953***858電話號碼申請登記基本資料及自101 年9月14日起至102年3月1日通聯紀錄資料查詢。 3.凱基證券公司102年5月13日(102)凱證字第0627號函(偵20 卷第206頁),吳淑吟上開凱基證券帳戶於99年1月至102年2 月底止之營業員為陳昱珊
八、被告丙○○於100年間向元大寶來證券忠孝鼎富分公司營業 員歐陽佩佳下單,並由歐陽佩佳配置使用如附表四所示郭佳 真等人頭帳戶,向歐陽佩佳、賈文中墊款,為自己之利益而 買賣股票:
㈠被告丙○○之供述
1.於調查中供稱:「我在100年5月間在勞退基金下單購買股票 之前,先行以人頭下單買進其看好的股票標的,但因資金不 足,便透過黃向成認識營業員歐陽佩佳,歐陽佩佳表示她是 可墊款的營業員,丙○○只要出保證金,便可以買進五倍保 證金金額的股票,另外金額不足部分則由歐陽佩佳以融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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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