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9年度,713號
TPHM,109,上訴,713,202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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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述,出面以普利士公司業務名義行騙之人包括「陳浩」 、「黃俊明」、「張國城」、「楊進益」及「許銘池」,足 見該詐騙集團成員含被告在內至少有三人以上。是核被告如 附表編號1至2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檢察官起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犯尚 有同條第3款之加重條件,惟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 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且「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為其加 重要件。其立法理由係考量現今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 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往 往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一不特定、多數性詐欺行為類型, 其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有加重 處罰之必要,爰定為加重處罰事由。故該項加重要件,除行 為人須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為傳 播工具,且須對公眾散布,始得以該罪相繩。依被害廠商代 表人所為指述,均指稱係由「陳浩」等人以普利士公司名義 主動撥打電話或傳真予被害廠商接洽或訂購商品,被告等人 並非以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為傳播工具,進而對公眾散布 而犯之,是被告並不構成此一加重條件,自不該當於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罪,起訴法條尚有未洽,然 此僅係加重條件事實之縮減,與起訴事實之同一性無礙,並 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附此敘明。
㈡就附表編號1至7、10、11、14至19、22、25、26、28、29部 分,被告與「陳浩」等人對於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為多次詐 欺犯行,致同一被害人多次受騙交付貨品,其犯罪時間、地 點均密接,且侵害之對象復為同一之法益,是對同一告訴人 或被害人之多次詐欺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視為接續犯 ,均僅論以一罪為已足。至於被告與「陳浩」等人就附表編 號1至29所示各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係對不同被 害對象實施詐術而詐得贓款,所侵害者係不同個人財產法益 ,犯罪時、地亦不同,且犯罪行為各自獨立,顯屬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共29罪)。
㈢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浩」、「黃俊明」、「張 國城」、「楊進益」、「許銘池」等詐欺集團成員間,就如 附表編號1至29所示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 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原審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443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8年8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 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 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如附表編號1至7、9至11、14至20



、22至26、28至29之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合於刑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之累犯要件(附表編號8、12、13、21、27之罪則 不構成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 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 否加重最低本刑;考量被告前已因詐欺罪而經法院論罪科刑 並執行完畢,理應產生警惕作用,並因此自我控管,然被告 又犯相同罪名、罪質亦屬相同之詐欺罪,顯見其有一再觸犯 同類犯罪之特別惡性,以及對刑罰反應力較為薄弱之情狀, 認就其本件構成累犯之罪加重最低本刑,與罪刑相當之原則 無違,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㈤辯護人主張:被告罹患思覺失調症,其辨識能力顯著降低, 應有刑法第19條規定適用等語。
 ⒈惟查,原審法院囑託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就被告行為時之精神 狀況予以鑑定,經該院於107年8月15日實施精神鑑定,由鑑 定人即該院精神科專科醫師游正名與被告進行會談,由被告 口述生活史資料,並由鑑定人與被告確認起訴書犯罪事實之 內容,且參照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檢送被告92年1月1 日至104年9月30日期間之「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與「住診 就醫紀錄明細表」(顯示被告92年1月1日至104年9月30日之 期間曾在臺北醫院、心語診所、育心診所、順心診所、新光 醫院接受精神科門診、住院診療)、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檢 送之被告病歷資料等,作成鑑定結論略以:「一、姜員(即 被告)自102年1月4日起,在臺北醫院、心語診所、育心診 所、順心診所新光醫院接受精神科診療,受鑑定時自述仍 在新光醫院門診追蹤,本次鑑定前,姜員在新光醫院接受精 神科診療期間曾兩度住院,診斷皆為『思覺失調症』」、「二 、依據起訴書...姜員於本案之犯行始於『103年3月間某日』. ..若視姜員於本案之犯行期間為『103年3月1日至9月1日』, 其當時係在心語診所、育心診所、順心診所就診(共33次) ,診所應診醫師所予之診斷為『入睡或維持睡眠之持續障礙』 (20次)、『精神官能性憂鬱症』(12次)與『焦慮狀態』(1 次),三者皆屬精神科診斷中『精神官能症』範疇,患者辨識 行為違法之能力、依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不致遭受負面影響。 姜員自103年9月24日開始至新光醫院精神科就診,至104年9 月11日前曾兩度住院,診斷皆為『思覺失調症』(屬精神科診 斷中『精神病』範疇)。惟綜觀姜員尋求/接受精神科診療之『 時序』,以及鑑定會談時就一己涉案因由之陳述,鑑定人認 為,即便『思覺失調症』診斷『成立』,亦無理由認為與姜員之 涉案行為相干。綜上,無理由認為姜員之涉案行為符合刑法 第19條第1項、第2項之適用」,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08年3



月13日北市醫松字第10832319500號函及所附精神鑑定報告 書在卷可參(見107訴352卷第197至205頁)。嗣因辯護人主 張該鑑定報告未審酌育心診所診斷證明書記載被告經該診所 診斷為「妄想型思覺失調症」此一事實,經原審法院函請鑑 定機關補充說明,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復以108年10月1日北市 醫松字第10830994600號函為補充說明,而仍認被告「即便 經育心診所診斷成立思覺失調症,亦無理由認為與被告之涉 案行為相干」,有該函文附卷可參(見107訴352卷第317頁 )。
 ⒉辯護人雖主張依育心診所103年11月18日、106年3月10日診斷 證明書,業已記載被告自102年9月4日起即至該診所接受治 療,並經診斷為「妄想型思覺失調症」此一事實,新光醫院 病歷摘要記錄紙亦載明被告於103年9月24日至該院精神科門 診,經診斷有聽幻覺、關係妄想等症狀,被告顯有可能於案 發時即103年3月至8月間已因罹患思覺失調症而影響其認知 能力,應有刑法第19條之適用,鑑定報告及鑑定人游正名醫 師於本院之說明疏未審酌,鑑定並不完備等語。然查: ⑴鑑定人游正名醫師於本院證稱:精神官能症與精神病是傳統 精神醫學上二大架構,以輕重來講,精神病是重症,精神官 能症是輕症,精神官能症患者可能會有失眠、憂鬱、焦慮一 些常見的狀況,但精神官能症患者現實的判斷能力沒有問題 ,精神病的主要症狀是幻覺及妄想,有很大、很大的情緒的 變化,非正常性的情緒變化,例如躁鬱症,而思覺失調症、 躁鬱症、妄想症都屬於精神病,思覺失調症有分好幾種,會 有妄想、不分類、混亂,大致上常見的是妄想型,妄想不是 想像,不是患者胡思亂想想出來的,而是那個妄想忽然之間 就出現了,患者相信事實上一個非事實的想法,就附著在那 裡,跟他講道理沒有用,無法用理性說服他,但給他吃藥會 慢慢消下。妄想型思覺失調症發病時會影響整個認知判斷, 因為他本身有一個非事實但他堅信,這樣的事情在生活的某 個時間點,對他的判斷一定會有影響。鑑定報告是參考健保 署之門診就醫明細及住診就醫明細,那三個診所(指心語診 所、育心診所、順心診所)307.42、300.4、300.05的診斷 編碼都是精神官能症的診斷,後來去新光醫院診斷碼才有換 ,一開始是298.9,後來變成295.30,都是精神病的診斷。 依據被告之健保署就醫診斷及新光醫院的病歷摘要等整個資 料看下來,我認為在103年3月到9月被告犯行的期間,被告 是沒有精神病的,我沒有看到任何的證據顯示被告當時有罹 患任何的精神疾病。我在鑑定時應該沒有看到106年3月10日 育心診所診斷證明書,但另一份103年11月18日診斷書內容



不一樣,這份診斷書診斷的日期從102年9月4日開始到103年 11月18日,106年3月10日的診斷書多了二個日期,一個是10 5年5月6日,另一個是106年3月10日,也就是開診斷書的那 天,也就是第二份診斷書比第一份診斷書多看了二次,為何 有差別,在診斷上面如果從102年9月4日看到103年11月18日 ,診斷都是精神官能症,後來多看了二次之後,其中一次診 斷變成是妄想型思覺失調症,那是後來的事情。依據三個診 所給的診斷,都是精神官能症,精神官能症的患者可能活的 不太愉快,但是他的判斷力是沒有問題的,也就是焦慮、憂 鬱、失眠等等不會影響到一個人的現實感。我們也會問被告 起訴書或原審判決書上面所載犯罪事實有無與事實不符的地 方,我們一定會去聽被鑑定人自己的說法,有時候一問就很 清楚這個人就是瘋了,例如路人看他一眼就認為是仇家來尋 仇的類似這樣說的人,問為何會這樣做,一問就出來了,這 是必問的東西,就被告來講,他當天告訴我的就是我們整理 的那些對話,他說他被騙,說他當初為何去找那間公司上班 等等,這些東西沒有任何一個部分跟精神病是有關係的,都 是講找工作,人家給他錢就這樣而已等語(見本院卷第459 至471頁)。足認被告先前雖曾至多間醫療機構看診,然於 本案犯行期間(103年3月1日至9月1日),被告在心語診所 、育心診所、順心診所均經診斷為不致影響認知判斷能力之 「精神官能症」,嗣被告自103年9月24日開始至新光醫院精 神科就診,至104年9月11日前曾兩度住院,雖經診斷為「思 覺失調症」,然其時序係在被告本案行為後,顯與本案行為 時辨識能力是否欠缺之判斷無涉。至於育心診所106年3月10 日診斷證明書雖記載被告嗣經診斷為妄想型思覺失調症,然 亦係本案行為後所發生之事實,於本案行為期間之診斷,係 屬並不影響認知判斷能力之精神官能症,鑑定人游正名醫師 及其鑑定報告據此認定「惟綜觀姜員尋求/接受精神科診療 之『時序』,以及鑑定會談時就一己涉案因由之陳述,鑑定人 認為,即便『思覺失調症』診斷『成立』,亦無理由認為與姜員 之涉案行為相干。無理由認為姜員之涉案行為符合刑法第19 條第1項、第2項之適用」,係依據被告之相關診斷證明書、 被告之「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與「住診就醫紀錄明細表」 所顯示之就醫情形及疾病診斷時序、被告口述及與鑑定人會 談內容等資料,本於其精神醫學專業所為之鑑定判斷結果, 自屬信而有徵,足堪憑採。
 ⑵且佐以被告於警詢時自承學歷為高中肄業,於偵查及審理時 ,就其如何前往「陳浩」所經營之普利士公司工作、普利士 公司內成員、其交付身分證予「陳浩」、與「陳浩」約定每



星期報酬3千元等情狀,均能清楚辨識陳述,對於事物理解 、認知記憶與應答陳述能力亦無異狀,神智思慮與精神狀況 俱屬正常。復據證人黃燕萍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到公司 時之精神狀況看起來正常,並沒有覺得被告有奇怪的地方等 語(見107訴352卷第462頁),又觀以其於法院應訊及法庭 活動參與過程中,就所訊之應答內容及行為舉止等情形,皆 未有迥異於常人之外在表現,足認被告對外界事物之理解及 判斷能力並無較普通人之平均程度顯然減退之情形。綜上各 情勾稽以觀,被告行為時辨識能力及行為控制能力,並未因 此有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之情 形,亦無顯著減低之情形,自無從適用刑法第19條之規定而 不罰或減輕其刑。辯護人主張前述鑑定報告有重大瑕疵,其 鑑定並不完備,並不足採,辯護人復聲請將被告再送請臺大 醫院精神醫學部另為補充鑑定,自亦無必要,爰予敘明。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
  原審經審理之結果,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審酌被告不思循 正途獲取所需,為圖一己私利,竟率爾加入詐欺集團,明知 並無任何經營公司之經驗,竟同意擔任公司登記名義負責人 ,並配合辦理各項公司變更事宜,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規避 查緝,共同與詐騙集團成員侵害如附表所示之受騙廠商之財 產法益,法紀觀念偏差,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危害社會治 安,增加犯罪查緝之困難,自應予相當程度之非難,兼衡其 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後之態度、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情節、所獲利益、參與程度及角色分工、附 表所示之被害廠商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 號1至29「罪名及原審判決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斟酌 被告各次犯行其參與之方式、態樣、各次之詐術、施詐情節 均屬類似,數罪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較高,依比例原則、責 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等原則,綜合判斷其整體犯罪之 非難評價結果,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就沒收 部分並說明,依被告自承「陳浩」每週給予其3千元之報酬 ,自103年4月開始上班至103年9月1日公司被搬空為止,被 告於普利士公司上班期間約為4個月,實際領得之報酬應為4 萬8千元(3千元×4×4=4萬8千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規定,就該4萬8千元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經 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及沒收之諭知亦均屬妥適。被 告上訴否認犯行,辯護人主張被告應為無罪判決,及被告應 有刑法第19條減輕規定之適用,均不足採。從而被告之上訴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姜長志提起公訴,檢察官侯千姬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廠商 詐騙交易日期 所訂貨品 受害金額 (新臺幣) 訂購人 罪名及原審判決之宣告刑 1 歐奇照明股 份有限公司 103 年7 月1 日 LED燈具 50萬元 「張國城姜奕賢犯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月。 103 年7 月16日 103 月7 月29日 103 年8 月11日 103 年8 月20日 103 年8 月26日 2 利績企業有 限公司 103 年7 月29日 網路線 14萬2800元 「楊進益姜奕賢犯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月。 103 年8 月15日 網路線 7 萬1400元 3 龍貿實業有 限公司 103 年7 月間 行動電源 36萬360 元 「楊進益姜奕賢犯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月。 103 年8 月13日 、同年8 月25日 行動電源 41萬5800元 4 隆嘉立有限 公司 103 年6 月10日 至7 月16日 雨傘、雨 衣 13萬3084元 「陳浩」 姜奕賢犯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月。 103 年7 月26日 至同年8 月25日 雨傘、雨 衣 13萬8826元 103 年8 月27日 雨傘、雨 衣 9 萬2673元 5 佶賢科技有 限公司 103 年7 月間 LED 燈具 、液晶電 視等 27萬3021元 「黃俊明姜奕賢犯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月。 103 年8 月間 LED 燈具 、液晶電 視等 85萬2716元 6 隆福行股份 有限公司 103年6月間 潤滑油 20萬5800元 「許明池姜奕賢犯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月。 103年7月間 潤滑油 26萬6700元 103年8月6日 潤滑油 15萬3300元 7 昶旭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 103 年7 月31日 、同年8 月13日 LED燈具 17萬3250元 「張國城姜奕賢犯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月。 8 永麒科技貿 易有限公司 103 年8 月21日 平板電腦 48萬6870元 「楊進益姜奕賢犯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期徒刑壹年壹月。 9 欣裕塑膠有 限公司 103 年7 月15日 PE工業膠 膜 5 萬1408元 「張國城姜奕賢犯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月。 10 劻廷企業有 限公司 103年7月1日 橄欖油、 葡萄籽油 2 萬6800元 「許銘池姜奕賢犯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月。 103 年7 月16日 橄欖油、 葡萄籽油 9 萬元 103 年7 月25日 橄欖油、 葡萄籽油 10萬3740元 103年8月7日 橄欖油、 葡萄籽油 、玄米油 6 萬7200元 103 年8 月18日 橄欖油、 葡萄籽油 、玄米油 7 萬1600元 103 年8 月25日 橄欖油、 葡萄籽油 、玄米油 8 萬9600元 11 華鍊實業有 限公司 103 年5 月27日 SP線 2 萬5704元 「許銘池姜奕賢犯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月。 103 年5 月29日 SP線 1 萬7136元 103 年6 月11日 SP線 4 萬2840元 103 年6 月25日 SP線 4 萬2840元 103 年7 月14日 SP線 5 萬9346元 103 年7 月29日 SP線 3 萬2130元 103年8月4日 SP線 2 萬1420元 103 年8 月13日 SP線 4 萬8636元 103 年8 月25日 SP線 4 萬800元 103 年8 月29日 SP線 16萬6173元 12 新川王五金 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 103 年8 月間 五金材料 10萬3004元 「張國城姜奕賢犯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期徒刑壹年。 13 泓彥電腦資 訊行 103年8月間 電腦、螢 幕 8 萬3370元 「陳浩」 姜奕賢犯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期徒刑壹年。 14 亞泊照明股 份有限公司 103 年6 月26日 至同年7 月24日 LED燈具 19萬7850元 「黃俊明姜奕賢犯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月。 103 年7 月29日 至同年8 月20日 LED燈具 56萬5760元 103 年8 月26日 至同年9 月1 日 LED燈具 37萬3300元 15 竣品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 103年7月4日 打包帶、 打包機 11萬2875元 「張國城姜奕賢犯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月。 103 年8 月27日 打包帶 4 萬3575元 16 慶軒股份有 限公司 103 年7 月2 日 收縮膜 38萬2526元 「張國城姜奕賢犯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月。 103 年8 月5 日 、同年月14日 收縮膜 36萬3783元 103 年8 月29日 收縮膜 39萬5556元 17 巨星照明股 份有限公司 103 年6 月26日 LED燈具 1 萬1340元 「張國城姜奕賢犯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月。 103 年7 月11日 LED燈具 8 萬5800元 103 年8 月1 日 LED燈具 3 萬4860元 103 年8 月1 日 LED燈具 1 萬9740元 103 年8 月20日 LED燈具 2 萬5515元 103 年8 月21日 LED燈具 15萬7500元 18 厚森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 103年7月1日 PE膜 6 萬7200元 「張國城姜奕賢犯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月。 103 年7 月19日 PE膜 3 萬4650元 103 年8 月11日 PE膜 7 萬1400元 (含營業稅) 103年9月1日 PE膜 6 萬8000元 19 萬萬發企業 有限公司 103 年7 月31日 葬儀用品 4 萬2960元 「張國城姜奕賢犯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月。 103 年8 月18日 葬儀用品 5 萬9120元 103 年8 月26日 葬儀用品 6 萬6964元 103 年8 月28日 葬儀用品 16萬6887元 20 聚寶企業社 103 年8 月6 日 至同年8月26日 塑膠袋 27萬5660元 「陳浩」 姜奕賢犯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月。 21 嘉穎洋行企 業有限公司 103 年8 月19日 紅酒、威 士忌 13萬6432元 「許銘池姜奕賢犯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期徒刑壹年。 22 耀晟國際有 限公司 103 年7 月29日 雨衣 8 萬0640元 「陳浩」 姜奕賢犯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月。 103 年8 月27日 雨衣 8 萬8704元 23 金格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 103 年7 月31日 中秋月餅 10萬2900元 「許銘池姜奕賢犯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月。 24 三統好食品 有限公司 103年8月5日 中秋月餅 9 萬7020元 「許銘池姜奕賢犯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月。 25 台鹼國際有 限公司 103 年6 月30日 沐浴用品 、清潔用 品 2 萬8602元 「許銘池姜奕賢犯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月。 103年7月9日 沐浴用品 、清潔用 品 3 萬8430元 103年7 月21日 (起訴書誤載為 101 年7 月21日 ) 沐浴用品 、清潔用 品 11萬250 元 26 台灣依朗國 際有限公司 103 年6 月12日 沐浴清潔 用品 1085元 「許銘池姜奕賢犯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月。 103 年6 月30日 沐浴清潔 用品 3 萬3348元 103 年7 月9 日 沐浴清潔 用品 3 萬4902元 103 年7 月21日 沐浴清潔 用品 3 萬4902元 103 年7 月31日 沐浴清潔 用品 3946元 103 年7 月31日 沐浴清潔 用品 4 萬9896元 103 年8 月11日 沐浴清潔 用品 5 萬6700元 103 年8 月13日 沐浴清潔 用品 1 萬1634元 103 年8 月19日 沐浴清潔 用品 3 萬4902元 103 年8 月25日 沐浴清潔 用品 7萬157元 27 珈品洋酒有 限公司 103 年8 月14日 紅酒、威 士忌 19萬1700元 「楊進益姜奕賢犯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期徒刑壹年。 28 祥鉅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 103 年8 月1日 機油 15萬1200元 「許銘池姜奕賢犯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月。 103 年8 月18日 機油 3 萬7800元 103 年8 月27日 機油 7 萬5600元 29 立捷立國際 有限公司 103 年7 月11日 收縮膜 20萬2587元 「張國城姜奕賢犯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月。 103年8月6日 收縮膜 20萬1548元 103 年8 月28日 收縮膜 20萬15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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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川王五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奇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穎洋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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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士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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