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5年度,1446號
TPHM,105,上易,1446,20170511,2

2/2頁 上一頁


休,無從證明其有參與上開「假理賠、真佣金」之決策或執 行,是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能使本院形成被告三人有 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三人有 何被訴犯行。揆諸首揭說明,自屬不能證明被告三人犯罪。 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三人犯罪,而為被告無罪之判決,並無 違誤。檢察官以㈠被告陳曉堂葉聰煌部分:被告二人既分 別明台公司處理車險業務之高階經理人及決策人員,職司公 司業務之推動、發展與管理、所轄各級業務人員之招募、遴 選、訓練、輔導、管理、參與公司所舉辦之業務會議、應督 促所轄各級業務員達成各項考核標準,可見訓練、管理及督 促所轄保險業務員,完成公司各項業務檢查及所指定之工作 ,均係被告陳曉堂葉聰煌之業務內容,原審亦肯認「假理 賠,真佣金」之不實理賠案人頭員工係由各地分公司經理、 協理區協理或前揭單位理賠部門主管尋找指定,人頭員工之 申請理賠資料皆不需送總公司審核,即可撥款之情,足見帳 單之製作、核銷,均須獲得被告二人首肯,自應為被告二人 經常性經手處理之業務範圍,應認定係被告二人所屬之業務 上行為所製作之文書,應構成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原審此部分認事用法,應有違誤;又依公司法第1條規定 ,中央再保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自以獲取利潤為經營目的 ,單純保持沒有虧損的績效,已顯與此目的相違背,難謂無 害於公司,又刑法上所謂詐欺罪成立要件,係指被告施用詐 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交付財物,因此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即 只要被害人有因被告詐術致財物上受有損害,並非謂該損害 價值須精確計算得出,方得成立,亦即並不限於「總體財產 減損」之情形,此外,中央再保公司上開回函亦表示:「再 保險合約特別重視『最高誠信原則』,保險公司並不需將每 一筆業務之明細(包含保費與賠款等)告知再保公司。…… 本公司保費賠款與佣金等數據與檢察官所提供數據(即明台 產物不實理賠案金額表)存有差異且無從核對,並且無法確 認不實是否賠款是否已向本公司攤賠,故無法據此斷言本公 司有所損失」等情,原審對此均未予詳查,核屬調查未盡, 有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違法。㈡被告詹阿金部分:依證人黃 明輝之證詞,可知被告陳曉堂授意進行「假理賠、真佣金」 ,係蕭規曹隨,請示擔任顧問之被告詹阿金後,始能順利決 策進行,則被告詹阿金對被告陳曉堂葉聰煌二人所為豈有 不知之理,原判決就此部分實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等等 為由,指摘原判決不當,然本件尚不足以認定被告三人有被 訴犯行,已如前述,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各節,均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叔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采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附表:
┌──┬───────┬─────────┬──────┬──────┐
│編號│充當人頭之員工│承保保單年度(補充│申請不實出險│賠付日期* │
│ │ │理由書誤載為:申請│金額(元) │ │
│ │ │不實出險時間) │ │ │
├──┼───────┼─────────┼──────┼──────┤
│ 1 │陳穎諄 │91年度(2次) │625,000 │92年8月8日 │
│ │ │ ├──────┼──────┤
│ │ │ │989,500 │92年9月12日 │
│ │ ├─────────┼──────┼──────┤
│ │ │92年度(2次) │988,000 │93年5月11日 │
│ │ │ ├──────┼──────┤
│ │ │ │825,000 │93年10月11日│
│ │ ├─────────┼──────┼──────┤
│ │ │93年度(2次) │990,000 │無紀錄 │
│ │ │ ├──────┼──────┤
│ │ │ │960,000 │無紀錄 │
├──┼───────┼─────────┼──────┼──────┤
│ 2 │方博弘 │91年度 │990,000 │93年11月23日│
│ │ ├─────────┼──────┼──────┤
│ │ │93年度 │980,000 │94年9月19日 │
│ │ ├─────────┼──────┼──────┤
│ │ │94年度 │400,000 │95年10月18日│
├──┼───────┼─────────┼──────┼──────┤
│ 3 │江宗哲 │91年度 │990,000 │無紀錄 │
│ │ ├─────────┼──────┼──────┤
│ │ │93年度 │990,000 │94年3月11日 │
├──┼───────┼─────────┼──────┼──────┤
│ 4 │高振維 │91年度(2次) │985,000 │92年11月10日│
│ │ │ ├──────┼──────┤




│ │ │ │728,000 │無紀錄 │
│ │ ├─────────┼──────┼──────┤
│ │ │92年度(2次) │989,000 │93年11月9日 │
│ │ │ ├──────┼──────┤
│ │ │ │988,000 │93年8月9日 │
│ │ ├─────────┼──────┼──────┤
│ │ │93年度 │980,000 │94年2月18日 │
├──┼───────┼─────────┼──────┼──────┤
│ 5 │黃士峰 │92年度(2次) │900,000 │93年6月2日 │
│ │ │ ├──────┼──────┤
│ │ │ │750,000 │93年9月14日 │
├──┼───────┼─────────┼──────┼──────┤
│ 6 │徐千智 │92年度 │1,300,000 │無紀錄 │
│ │ ├─────────┼──────┼──────┤
│ │ │93年度 │950,000 │無紀錄 │
├──┼───────┼─────────┼──────┼──────┤
│ 7 │孫以諾 │94年度(2 次) │980,000 │無紀錄 │
│ │ │ ├──────┼──────┤
│ │ │ │760,000 │無紀錄 │
├──┼───────┼─────────┼──────┼──────┤
│ │合計 │ │20,037,500 │ │
└──┴───────┴─────────┴──────┴──────┘
* 依據明台公司提供之2002年度至2005年度任意第三人責任險-體傷損失賠案清單(付款對象為公司員工者)之記載整理(見調查局卷第80至102 頁)。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
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台產物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