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重更(一)字,103年度,5號
TPHM,103,上重更(一),5,2016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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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頤倫公司大股東。華暘公司影片沒有委託頤倫公司製作情 況。被告跟伊說僱了很多臨時人員,幾乎沒有幾個是全職人 員。伊從來沒有請被告開華暘公司支票,或是背書在頤倫公 司支票去票貼借款情況,因為沒有借款必要。90年跟91年上 半年,華暘公司沒有任何影片製作,89年4月份就全部拍完 了。
「歷史的台灣」是92年3月以後才開始拍,主要的資金是中 影、伊等所屬基金會、板橋林家的基金會,還有其他的友人 ,例如遊戲橘子等,也有零星出錢的。伊在拍片前已經跟被 告確認到底每一部預算及成本是多少,然後根據這個金額找 投資人及贊助。從89年到92年,被告沒有負責三部片的資金 籌措,資金的募集完全都是由伊在做,被告有時候會找到廣 告或是衣服的贊助廠商之類。因為89年到92年沒有拍片,所 以也沒有談過拍片費用是否足夠的問題。伊沒有確定伊所募 來的資金在89年以前都有實際入帳,因為伊談的金主都是法 人,伊覺得不會賴皮,而且被告完全沒有跟伊報告過華暘公 司財務狀況。被告只跟伊說在大陸要做一個百戰百勝一樣的 節目,那時被告常跑大陸,就不常跟伊聯繫。被告沒有向伊 說過資金不足要向外面金主借款的事,外面募集資金管道這 麼多,可以跟銀行或親友借,不需以這麼高的利息跟金主借 。被告沒有跟伊說要伊去籌錢支付票款。⑶伊是92年9月跟 一個朋友吃中飯的時候,那個朋友好心對伊說如果伊需要錢 ,不用拿自己的支票去借,伊說無此事,他就說有拿到伊蓋 章的支票,並當場打電話給他的朋友張先生,張先生說是被 告拿給他的,面額有數千萬元,伊一時不知道怎麼回答,後 來伊打電話給被告問是怎麼回事,被告說電話中不好講,當 面再談,當時伊不能確定是否彰銀的那一套章掉了,伊就回 家並確認彰銀的章還在,於晚間至被告住處,被告僅表示她 會負責及處理,伊向被告索回其私自刻製之公司大小章及支 票簿,被告說隔日必須要跟公共電視臺簽約,所以僅交還伊 個人私章及支票簿,伊認為拿走小章被告即不能繼續以華暘 公司開立支票借款,照理說,跟公視續完約被告應將公司大 章還給伊,但被告就留了下來,因為那時候伊忙選舉的事情 ,就沒有太在意這件事情,伊不是交由被告全權處理語(見 原審8卷第176至181、187至188頁、原審3卷第130頁背面 )等語,可知連惠心並不知被告以華暘公司名義簽發附表七 、八支票,及以華暘公司名義名義於頤倫公司附表九支票背 書,被告於「發現者」、「歷史的臺灣」拍攝期間亦未曾告 知告訴人華暘公司拍片費用有鉅額資金缺口,告訴人亦未曾 委託被告籌募華暘公司拍片不足資金等情。




⒉證人陳亮證稱:伊認識連惠心認識也認識張世偉張世偉有 提過被告拿支票有向他調頭寸。但是最近支票好像跳票,他 認為支票發票人是連惠心公司,有連惠心章在上面,應該滿 穩的,為何連惠心的帳戶沒有錢,有一些抱怨,要伊幫忙詢 問,伊記得是在92年秋天,伊與連惠心好有機會在西華飯 店吃飯,吃完飯後,伊就跟連惠心說你是否有開支票在外面 借錢,因為帳戶沒有錢就跳票了。她的反應是很錯愕,連惠 心說怎麼會有支票在外面跳票,伊說伊受朋友之託來問一下 。伊現場打電話給張世偉,跟張世偉說,連惠心不知道這個 事情,伊也不知道怎麼回事,就請張世偉在電話裡跟連惠心 解釋。連惠心未跟伊提過有跟張世偉借錢,伊感覺她完全不 知情。伊不知被告是誰。在這通電話之前,張世偉連惠心 互不認識等語,核與連惠心證述於92年間始知被告以華暘公 司支票舉債及證人杜夷波證述連惠心反應係不知華暘公司債 務發生原因等情相符。堪認被告係未經華暘公司、連惠心同 意而簽發支票或背書。
⒊證人杜夷波證稱:約在93年3月至5月間,透過被告認識王艾 德、連惠心二人。因為伊與被告認識多年,被告來找伊,談 到被告經營公司資金不足,伊建議被告要跟王艾德連惠心 協調,所以被告才安排伊單獨與連惠心見面,伊記得是在總 統大選之前,被告說她有跟連惠心談過資金沒有到位,缺口 很大的事情,伊去找連惠心談這件事時,連惠心的反應是對 公司整體財務危機感到驚訝。伊感覺的她好像不知這債務如 何發生的。債權人希望連惠心可以跟他們碰面洽談,但連惠 心拒絕。她說這些人她都不認識,也怕麻煩,被告帶伊去找 連惠心時,伊有向連惠心要授權書,但她不願給等語(見偵 22878號2卷第71至72頁、原審4卷第11至14頁)。可知若被 告自85年以來即告知連惠心伊向外舉債拍片,華暘公司有巨 額資金缺口、財務狀況持續惡化等事,則何以連惠心於93年 由被告介紹杜夷波與之聯繫債務處理事宜時,竟有上述驚詫 反應、且不知華暘公司債務發生原因之怪異舉措,足認連惠 心根本未悉被告多年簽發鉅額支票對外大量舉債情事,亦見 連惠心前揭所證各節,應可信實。
⒋證人張世偉於原審中證稱:被告向伊借款的時間是90至92年 ,詳細借款時間要以票期為準。伊沒有借錢給連惠心,伊認 為應該是借給連惠心的華暘公司。借款匯到被告講的帳戶。 被告說借錢是為了拍片子,有拿片子給伊看,伊大概知道是 「發現者」,還有連雅堂連震東片子,她是說要拍連惠心 祖父的片子,要多少錢。利息就是月利一分半。利率都是被 告跟伊談的。大概是借錢給被告二、三年後,有一天被告把



電話拿給伊,讓伊跟連惠心去確認借錢的事這是因為被告一 直追加預算,伊擔心連惠心是否知道這個事情。每一次借款 時,都有開支票。第一次時伊有去核過印,銀行有給核印的 證明,這個印章伊確定是連惠心的印章,伊才敢借錢。伊認 知被告是華暘公司的總經理,又是頤倫公司負責人,伊只要 認定是連惠心華暘公司的票就可以,伊也有懷疑為何要借這 麼多錢,且華暘公司沒有跳票紀錄,可向銀行有更低的利率 借款,但因為錢都有定時還,被告並有寄帶子給伊看,應不 是空殼公司。連惠心知道是伊借錢給華暘公司應該是一、二 年之後。因為伊之前根本沒有問過連惠心,伊覺得應該是事 後伊打電話跟她確認的時候,連惠心才知道。連惠心沒有跟 伊聯絡過說要還你錢。伊之前有透過朋友陳亮,請他幫忙向 連惠心表示是否能還伊一些錢,但連惠心沒有答覆。伊是透 過朋友跟連惠心傳話,才知道原來連惠心那個時候才知道有 向伊借錢。被告向伊借錢時,一開始是說華暘公司需要錢, 但因為頤倫公司與華暘公司有些交易,伊不清楚他們兩家公 司之間的關係,但伊只看華暘公司的票。伊認知上是華暘公 司需要錢,華暘公司的董事長是連惠心,因為是華暘公司的 票開出來。90到92年間,伊見過連惠心一次。當時沒有跟她 談起說伊借錢給他公司拍片的事,通過一次電話,見過一次 面,就點個頭,沒有詳談,伊跟連惠心聯絡的那一通電話, 是連惠心跟被告在一起的時候,李淳容把電話拿給被告。伊 的英文名字是JAME SCHANG等語(見原審9卷第30頁背面至35 頁背面)。足佐連惠心係於張世偉借款予被告約1、2年後, 經由電話聯繫,始知華暘公司曾開票向張世偉借款,亦與連 惠心上揭所證不知被告曾以華暘公司支票向外舉債一節亦相 吻合。
⒌證人黃健興於原審中證稱:伊係經由好朋友趙少威帶被告拿 連惠心支票向伊借款,伊認為連惠心不會缺錢,且支票後面 沒有背書,本不欲答應,後來看在趙少威的面子就幫趙少威 的忙。之後就由被告來跟伊借錢,因為票都有兌現,剛開始 伊當然有要求各種條件,後來就慢慢沒有了。每次借錢的都 是被告,利息是趙少威跟伊約定的。有時候是伊先扣下利息 。被告後來表示連惠心的票開完了,所以開始開頤倫公司支 票,把連惠心支票收回去,將被告支票增加出來。被告有說 他借的錢要拍「歷史的臺灣」及「發現者」。伊在銀行轉給 被告款項,有時是匯給被告帳戶,但有時是匯給連惠心當董 事長帳號,什麼帳戶伊不記得,反伊都是交給李淳容負責 ,從93年選完就開始退票,華暘公司及頤倫公司的票都退。 伊是93年大選之前一年多,開始借錢給被告,確實日期已經



忘記。在大選前的四、五個月,就是開演「歷史的臺灣」第 一次與連惠心見面(見原審9卷第44至51頁)等語,可知若 連惠心確曾授權被告簽發華暘公司一銀八德分行支票向他人 借款,則被告大可持用華暘公司一銀八德分行支存帳戶公司 及負責人印鑑章,繼續簽發華暘公司支票交予債權人,何以 會有被告上述所稱因連惠心票開完,故僅能開頤倫公司支票 情事,且此等情事適發生連惠心於92年9月向被告索回上揭 支存帳戶負責人印鑑章,而無法再持原負責人印鑑章發票之 際,足證被告簽發華暘公司支票,確未經華暘公司同意或知 會告訴人。
⒍證人王艾德證稱:被告約自90年間起,以華暘公司因為拍攝 「歷史的臺灣」、「發現者」等影集需要資金周轉,向伊調 借資金,被告說因為資金很缺,要伊記帳,約定利息月息二 分四。自同年8月20日開始即開立華暘公司一銀八德分行帳 戶(帳號622159)支票作為抵押,向伊陸續借貸款項,期間 被告曾將款項以另開支票借貸方式軋平,如此循環借貸,支 票數量及金額較實際欠款多的原因是連惠心向被告取回連惠 心的私章後,所以無法開立華暘公司支票,先前所開立之華 暘公司支票到期後,李淳容為避免跳票,故開立有華暘公司 背書之頤倫公司支票給伊,要求伊不要將前述到期支票提示 兌現,伊多是從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信義分行伊太太張寶玲帳 戶(帳號0171xxx159xxxx)扣除每萬元日八元的利息(即月 息二分四)後,以現金匯款至頤倫公司一銀復興分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被告在還款時,係以開立支票交給伊 ,伊再存入銀行託收,至支票到期日時,被告會將款項匯入 前述張寶玲帳戶。伊先前從來未向連惠心詢問過,但在92年 3月間,被告向伊表示是連惠心要向伊借錢做為私人之用, 剛開始伊有問被告,被告說連惠心雖然家裡很有錢,但自己 可以掌握的錢很有限。被告從90年8月到93年持續跟伊借錢 ,有時伊在外面,被告打手機跟伊說連惠心那邊有票,伊就 請被告傳真給伊,伊有保留被告的傳真因為被告一直跟伊調 錢,伊想確認連惠心到底是否知情。因為不會常常碰到連惠 心,都是一些活動,遇到時她看到伊都會跟伊說謝謝、謝謝 伊幫忙。但沒有說謝謝你借我錢,或說錢我收到了等語。被 告出面跟伊借的這些借款,百分之九十幾都是匯到頤倫公司 帳戶,百分之五左右匯到華陽公司。因為伊比較忙,所以被 告要借錢時,她會先傳真給伊要調多少,伊要匯錢時,被告 會計到伊的銀行把華暘公司支票交給伊,連惠心沒有親口跟 伊談借錢的事,只有背書。借款還款時間及利息是被告跟伊 談的,伊曾經懷疑過連惠心根本沒有要向伊借款,因為伊認



連惠心很有錢,不需要跟外界借錢。伊的理解,華暘與頤 倫應該是同一家公司等語(見警聲搜1006號卷第189至191頁 背面、偵22878號1卷第30頁、偵22878號2卷第64、146頁、 原審4卷第16頁背面至20頁)。可知係由被告以華暘公司拍 片為由出面與證人洽談借款事宜。
⒎依證人鄧淑貞證稱:伊認識被告及黃國治夫婦,再透過被告 而認識連惠心,與連惠心有數面之緣,伊與華暘公司並無生 意上的往來。伊與被告夫婦嫻熟,被告向伊表示,華暘公司 需要資金周轉,所以要向伊調借資金,伊因礙於情誼,所以 自90年10月底開始,將存款陸續借予被告,期間被告曾將款 項償還,但不久即又向伊借貸,如此循環借貸至目前為止, 累計被告共計向伊借款460萬元。剛開始借款時候,被告係 開立華暘公司支票抵押予伊,在還款時,伊再將支票返還給 被告,92年間不詳時間,被告再向伊借款時,改開立頤倫公 司第一商業銀行八德分行支存帳號618488帳戶支票(有華暘 公司連惠心背書)給伊作為抵押,直到93年4月起,被告向 伊借款時,又改為開立頤倫公司聯邦商業銀行忠孝分行支存 帳號0000000號帳戶支票作為抵押,伊不曉得其中原因,而 且伊也因信任被告而未向其詢問。被告向伊調借資金期間, 伊因信任被告而未向華暘公司負責人連惠心詢問及確認該等 支票調借資金實際情形。累計陸續借給被告合計4411萬元, 其中3950萬元已獲償,目前剩下460萬元款項未受償,被告 自90年6月間開始向伊調度資金,其借款理由皆係與連惠心 製作節目所需,伊於92年底開始要求被告在向伊借款時所開 立之支票必須為連惠心本人(或華暘公司)支票或有連惠心 背書之頤倫公司支票,伊才會答應幫其調度款項,但她在93 年4月中旬再度向伊借款時所支付之支票為頤倫公司聯邦商 業銀行支票,該3紙支票並未有連惠心之背書,當時伊心裡 雖有質疑,但礙於朋友情面,並未詢問他原因,事後媒體報 導她與連惠心糾紛後,伊才問她原因,但伊並未做任何表示 。每月收取一點五分利息,全部都是從伊在新竹縣湖口鄉農 會帳戶以電匯方式匯至前述被告開設之頤倫公司第一商業銀 行八德分行支存帳戶。被告是自90年6月起向伊借錢,理由 是要拍「歷史的臺灣」。每次借款都匯到頤倫公司一銀復興 分行帳戶。伊匯錢最後一筆是93年4月14日。伊是透過被告 認識連惠心的,連惠心沒有開口跟伊借,是被告開口向伊說 拍發現者要借錢,都是被告拿華暘、頤倫公司的票來,伊把 錢匯到頤倫戶頭。連惠心本人沒有跟伊講等語(見警聲搜 1006號卷第136頁背面至138頁、141至142頁、偵22878號2卷 第8至9頁、原審4卷第20至22頁)。亦係由被告以華暘公司



拍片為由出面與證人洽談借款事宜。
⒏依證人林絹鈴證稱:伊先生為廣電工會常務理事,伊透過伊 先生認識同為理監事的被告,至於被告先生黃國治及華暘公 司董事長連惠心伊並不認識,被告於92年6月6日、23日,以 華暘公司開立一銀八德分行帳戶(帳號622159)支票2紙( 抬頭均為頤倫公司,金額約60萬元,票號RA0000000、 RA0000000)向伊調款,該2紙支票均有兌現,款項進入伊本 人彰化商業銀行大直分行帳戶(帳號97xxxxxx873501)內, 剛開始伊認為係華暘公司開給頤倫公司生意上往來之支票, 所以並未向被告問起調借款項的原因,直到92年9、10月間 起,被告再以連惠心參與總統大選輔選工作及華暘公司需要 資金周轉,但因選舉期間較為敏感,不方便動用資金為由, 在開立抬頭為頤倫公司的華暘公司支票向伊借貸,但被告交 代伊不要將該等支票兌現,另外再開立頤倫公司一銀八德分 行帳戶(帳號618488)同額支票交予伊兌現提示,每筆金額 約一至兩百萬元不等,積欠金額最高曾累積到500萬元左右 ,剛開始頤倫公司支票都有兌現,直到93年5月初還欠伊220 萬元未還,5月3日開始,被告所開立頤倫公司支票即陸續退 票,伊告知被告支票退票後,被告於93年5月5日、11日及17 日分3次拿現金各20萬元、30萬元及50萬元先行償還予伊, 但尚欠伊120萬元,伊於是將手邊僅存的1紙華暘公司一銀八 德分行帳戶支票(票號TB0000000,到期日92年12月8日)於 93年6月2日加以提示,但亦遭退票,所以至目前為止,被告 尚積欠伊120萬元。伊都是從伊本人在彰化銀行大直分行帳 戶或伊先生在臺新銀行大直分行帳戶匯款至頤倫公司一銀復 興分行帳戶(帳號163xxxxx840)。前述被告向伊借調款項 ,伊並無匯款至華暘公司任何銀行帳戶。被告開立華暘公司 及頤倫公司支票向伊調借資金期間,伊沒有向華暘公司負責 人連惠心或華暘及頤倫公司員工詢問及確認該等支票調借資 金實際情形等語(見警聲搜1006號卷第192至196頁、偵2287 8號2卷第9至10頁)。可知證人未曾與連惠心接觸。 ⒐證人李美雲證稱:約於91年底,伊從事廣告業朋友林國基打 電話給伊,告訴伊被告需要資金周轉,其手上有連惠心擔任 負責人之華暘公司的支票,詢問伊是否同意票貼借款給被告 ,伊在向銀行確認該華暘公司負責人係連惠心後,即同意票 貼借款給被告,隔了幾天,被告就來找伊,並向伊表示該借 款係要作為華暘公司影片拍攝製作之用,由於伊認為連惠心 票據不會有信用問題,所以就答應借款,因而認識被告,但 伊自始至終從不認識、也沒見過連惠心,伊與華暘公司從無 任何生意往來。伊從92年1月8日起開始借款給被告,當時李



淳蓉向伊宣稱其幫華暘公司拍攝「歷史的臺灣」及「發現者 」等影片,由於拍攝經費係其先代墊後請款,所以急需資金 調度,於是被告陸續自92年元月起開立華暘公司一銀八德分 行支存帳戶(帳號:622159)支票向伊調借款項,金額在 100萬元至150萬元之間,被告每次借款都會先交付伊華暘公 司一銀八德分行支票作為抵押,伊再依其指示從伊玉山銀行 敦南分行(帳號:031xxxxxx2455)乙存帳戶以語音轉帳方 式將款項轉匯到被告頤倫公司一銀復興分行乙存帳戶(帳號 :00000000000)中,伊則將華暘公司支票存入臺灣企銀雙 和分行代收,直到92年10月23日,被告向伊調借150萬元, 並開立華暘公司到期日為93年1月12日、票號為0000000支票 給伊,但在前述票號為0000000之支票到期日前,被告打電 話給伊,向伊表示因為逢總統大選,怕民進黨會找連惠心 資金麻煩,所以要伊先把該紙支票先抽票作為抵押保證,她 另開立其於頤倫公司一銀八德分行帳戶(帳號:618488)同 面額支票(到期日係93年4月12日、票號:0000000)給伊兌 領,伊也將該紙支票存入臺灣企銀代收之後,被告又在93年 3月19日打電話告訴伊,因為隔天選舉在即,連惠心很忙, 急需250萬元過票,希望伊能再調借給她,伊於是再從臺灣 企銀伊先生楊振民及伊本人帳戶中各匯出200萬元及48萬 5,285元至前述頤倫公司一銀復興分行帳戶中,被告則各開 立頤倫公司一銀八德分行帳戶之93年5月20日到期、面額200 萬元、票號:0000000及93年6月15日到期、面額50萬元、票 號:0000000等2紙支票給伊,伊分別存入玉山銀行及農民銀 行代收,但前述該2紙頤倫公司支票卻陸續退票,伊並在93 年6月2日將前述華暘公司93年1月12日、票號為0000000之保 證支票提示兌領,亦遭退票,總計伊持有之頤倫公司2張票 據總面積為250萬元,所以至目前為止,伊手邊僅持有華暘 公司一銀八德分行支票乙紙。前述被告向伊借調款項,伊沒 有匯款至華暘公司任何銀行帳戶。李淳容開立華暘公司及頤 倫公司支票向伊調借資金期間,因為被告向伊表示她所拿的 華暘公司支票係華暘公司開立之客票,且皆有抬頭為頤倫公 司,支票背面亦有頤倫公司被告背書,所以伊一直認為係頤 倫公司需要資金周轉,而非華暘公司,所以伊從未向華暘公 司負責人連惠心,或華暘及頤倫公司員工詢問及確認該等支 票調借資金之實際情形。伊出借資金給被告,有收取利息, 第一次之利息係二分三,之後則逐漸地減為二分二、二分一 、二分等利率(見警聲搜1006號卷第201至203頁)。顯見證 人未認為係華暘公司或連惠心需要資金周轉。
⒑證人張寶玲證稱:被告90年開始跟伊借錢,由被告公司會計



賴小姐拿華暘公司的支票給伊作為擔保品。90、91年票都有 兌現,92年的票有部分兌現,部分抽回來沒有提示。至93年 3月22日選舉後還有借款,每次借款利息大約一分多到兩分 。被告說連惠心要拍「歷史的臺灣」,之前還有「發現者」 。伊沒跟連惠心當面講,連惠心本人沒有跟伊開口借過錢。 大部分都是一次一張或兩張。有時是三張,像一千萬就是分 三張。借款時間很密集,很頻繁,有時一週就好多張。因為 連惠心很有聲望,而且覺得她不會不還錢,所以願意借款。 借錢利息及還款時間都是被告跟伊先生王艾德談的等語(見 偵22878號2卷第7至8頁、原審4卷第14至16頁背面)。亦係 由被告以華暘公司拍片為由出面與證人洽談借款事宜。 ⒒證人許澤欽證稱:93年大選前,被告有告訴伊民進黨在盯國 民黨的帳,連惠心手頭不方便,需要週轉,所以被告就拿華 暘的票拾伊做擔保,伊把錢匯到頤倫的帳戶(見偵22878號 2卷第9頁)。顯係被告以連惠心缺錢為由,自行向證人洽借 。顯係被告以連惠心缺錢為由,自行向證人洽借。 ⒓證人黃智陽證稱:一開始是伊父親黃健興叫伊借錢給被告。 伊父告以被告在幫連惠心拍「歷史的臺灣」。所以被告是透 過伊交親向伊借錢,伊匯款給華暘公司等語(見上重訴7號 庭期卷㈠第110背面)。是黃智陽亦未與連惠心接觸。 ⒔證人李典勇證稱:被告到伊辦公室,提出華暘公司的支票連 惠心背書向伊借貸等語(同上卷第111頁)。亦係被告出面 向證洽商借款之事。
⒕復佐以
⑴證人即「發現者」導演鍾幼君證稱:製作人負責製作費籌 措、節目內容擬定、播出前的審核,原則上是這三大項, 「發現者」是雙製作人,就是被告、連惠心,在整個「發 現者」製播期間都有,伊一直都有跟連惠心開過會,最少 一個星期一次,在拍攝「發現者」期間,伊與連惠心、被 告三人所開的會議中沒有提及「發現者」拍攝資金短缺的 情形,因為我們三人在一起只會談製作的內容(見原審9 卷第14至15、22頁背面)等語,以及證人即「歷史的臺灣 」導演嚴家明於原審中證述:在拍攝「歷史的臺灣」當時 ,被告與伊還有連惠心在一起開會的時候,被告沒有向連 惠心表達過,拍攝資金短缺的情形(見原審9卷第27頁背 面)等語,足證兩片導演在拍攝期間非短之多次會議中, 竟從未聽聞華暘公司有資金不足問題。衡以紀錄片內容廣 度、深度、拍攝、取景等製作規模之大小,取決於經費高 低,倘如被告所稱華暘公司自86年起即有鉅額資金缺口且 為告訴人所悉,身為製片人及負責節目內容策劃之告訴人



與被告,豈有在每次頻繁與兩片導演決定拍攝計畫剪接、 編劇會議時,未曾述及經費有限、或因而告知渠等2人拍 片內容、規模、人員需刪減、減縮等情,堪認連惠心所證 :被告未曾告知伊有鉅額資金缺口而需開票借款一節,尚 堪憑信。
⑵華暘公司記帳之證人林成斌於原審中證稱:伊記過華暘公 司帳,比較後期是與賴小姐聯繫,前期是李淑靜,與她們 討論過帳載科目,然後伊和會計小姐作成結論。負責人這 邊是由會計跟被告討論等語(見原審3卷第149頁),及證 人李淑靜於原審中證稱:華暘公司所有財務帳冊記載,是 被告出面指示會計人員製作一情(見原審3卷第199頁), 可認華暘公司財務記錄均係被告指示會計製作,惟卷附之 華暘公司85年、88-92年傳票(見原審1卷第147至165頁、 上重訴7號告訴人書狀卷㈠第167、212、215至216頁、外 放證物),均無向中租公司或如附表十所示債權人之借款 記載;華暘公司85-92年帳冊所示(見原審2卷第73至103 、378至390頁、原審1卷第115至132頁、外放證物),華 暘公司亦無借款記錄、而由會計師所製作之85-92年營利 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見偵2642號1卷第113至128頁、 原審2卷第50至64頁、原審10卷第121至143頁、警聲搜100 6號卷第299至327頁)載明華暘公司長短期負債、利息支 出均為零,及財政部國稅局核定之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 報書(偵26422卷第1至55頁、原審10卷第144至150頁)亦 載長短期借款、利息支出均為零,若被告確經連惠心同意 ,以華暘公司名義簽發支票或背書以借款,而上揭債務本 屬華暘公司負債,被告何需隱瞞此情,未敢記載於華暘公 司帳冊而讓連惠心所悉,僅記載於己一人知情之付款簽收 簿,致華暘公司實際財務狀況與該公司帳冊、資產負債表 、報稅資料完全脫鉤,其動機實令人費解,此等舉措亦悖 違公司負責人經營公司常態,顯證被告係未經連惠心等同 意,逕擅自簽發支票或背書,欲圖匿飾上情之情,昭然明 甚,始未敢將此等借款記載於華暘公司相關帳冊。 ⒖綜合上揭證據,可知被告簽發華暘公司支票、以華暘公司名 義或以連惠心名義向附表七至九債權人借款一事,根本未經 華暘公司或連惠心同意,均係被告逕自與上揭債權人等接觸 所為,連惠心從未持票與債權人商借,連惠心係事後於92年 9月經友人陳亮告知,始知悉前情。
⒗又核附表八所示支票,其上連惠心印文與附表七所示連惠心 印文相符,且依上開證人黃健興王艾德鄧淑貞林絹鈴李美雲上開證述,可知被告先持華晹公司支票向其等借款



,嗣後改持經華暘公司背書之頤倫公司支票借款或換回先前 取得之華暘公司支票,參酌被告供稱:伊都以華暘公司一銀 八德分行支票對外票貼借款,92年9月之後,伊就沒再開華 暘公司一銀八德分行支票,改為開立頤倫公司一銀八德、聯 邦銀行或合作金庫銀行等的支票,應債權人要求在背面蓋上 華暘公司一銀八德大章或新刻之連惠心小章,對外票貼借款 ,慢慢將華暘公司一銀八德分行支票換回來,無法換回者, 就將前述頤倫公司的支票留存予債權人處作為展延等語(見 偵2462號1卷第35至39頁),綜上堪認附表八所示之支票, 其發票日雖係於92年9月9日之後,惟係被告於92年9月9日前 持向債權人借款之遠期支票,且依上所述,並未經連惠心授 權,雖無偽造印文情事,仍屬偽造之有價證券,併予敘明。 ⒘另因被告有上開向債權人換票情事,故依華暘公司支票存款 對帳單、華暘公司、頤倫公司付款簽收簿、帳戶明細(見偵 2642號3卷第239至243頁、原審11卷第628至632頁、原審3卷 第19至33頁、原審4卷第142至183頁、原審10卷第9至23、30 至100、408至415頁、偵2642號1卷第72至78頁)所示各債權 人所匯款項及被告供述,足認被告持附表七至九所示票據合 計借得如附表十所示之債權金額,並依證人王艾德張世偉張瑀騰、鄧淑貞莊信宏林絹鈴李美雲黃健興、許 澤欽、李典勇之證述(如附表十所示卷頁)與債權金額相互 對照,認定尚有如附表十所示之數額尚未償還。又原審固認 黃智陽有150萬元之債權,惟依黃智陽證述借款利息及還款 皆交由其父黃健興處理,故計入黃健興之部分,併此敘明。 ㈡被告大量簽發鉅額華暘公司支票、於頤倫公司支票以華暘公 司或連惠心名義背書借款始期,係於89年「發現者」拍畢而 歷史的臺灣尚未拍攝時,亦即華暘公司於該段時間並無拍攝 何片,且借款均匯入頤倫公司一銀八德分行帳戶,而非華暘 公司一銀八德分行活存帳戶,借款時間與「發現者」拍攝期 間不惟不符,且借款資金流向多非入華暘公司帳戶,堪證被 告簽票、背書借款,顯非用於拍攝「發現者」、「歷史的臺 灣」,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
⒈依參加「發現者」拍畢慶功宴(慶功宴的照片在原審4卷第3 2頁)之證人鄧淑貞於原審中證稱:89年7月16日「發現者」 慶功宴等語(見原審4卷第21頁背面);及公視99年6月28日 (99)公視基字第1837號函載明:節目購買合約,1.公視與 華暘簽定「發現者」第1至65集節目購買合約於民國87年9月 19日不限期間與次數於臺灣地區播出。2.公視與華暘簽定「 發現者」第66至91集節目購買合約於簽約日(89年3月9日) 起十年期間不限次數於臺灣地區播出,暨該函檢附「發現者



」播映時間表,可知華暘公司「發現者」最後1集即第91集 首播日期為89年10月21日(見原審9卷第411、416頁),而 依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9月3月5日函中視總節字第 99002318號函載明:「歷史的臺灣」於本公司頻道首播時間 如下:1.「日據篇」:於92年8月22日進行首播。2.「中華 篇」(即民國篇):於92年12月30日進行首播等語(見原審 9卷第7頁),復參酌華暘公司「歷史的臺灣」製作成本文件 (見偵2642號3卷第202至205頁)所示92年8月14日出現該片 拍畢之後製成本,故該片至遲於92年8月間應已拍攝完畢, 可知「發現者」於89年7月16日前業行拍畢,核與證人即「 發現者」編劇梁明智證稱約於89年「發現者」做完一段時間 後伊就請辭等語相符(見原審6卷第157頁),且「歷史的臺 灣」於92年8月間前業已拍攝完畢。
⒉又「歷史的臺灣」於92年3月後才開拍,並經連惠心於原審 中證述在卷(見原審9卷第79頁),即於「發現者」自85年 籌拍以迄89年拍畢,長達約4年,衡情亟需資金支應之整個 拍攝期間,未見被告以華暘公司資金不足為由向外借貸,或 向公司負責人即連惠心表示資金欠缺需向外舉債等情,竟於 「發現者」89年7月16日拍畢後,至92年3月「歷史的臺灣」 拍攝前,在華暘公司此段毫無任何影片拍攝期間,卻於90年 至92年2月底前簽發如附表七編號1至66、120-204、250-267 、276-297、314-389、421-432、458-481、484-499、517-5 31所示支票達3百餘張,金額甚鉅,顯違常情,堪佐被告持 華暘公司名義簽發支票及背書對外借款,並非用於拍攝「發 現者」、「歷史的臺灣」等片;況身為華暘公司負責人之連 惠心,豈會同意在公司未拍攝影片期間,任由被告簽發鉅額 華暘公司支票以支付拍片費用,況華暘公司如因拍片所需對 外借貸,可向銀行為之,何需給付鉅額資金向民間借款,此 情殊難想像。觀諸證人李淑靜證述:頤倫公司因節目一下子 沒有,錢也被拖,財務不佳,有向金主來調現,是用頤倫的 票調,伊在的時候裡也有用華暘的票調過幾筆。被告通常會 先跟金主聯絡,再請伊開票,伊有問過被告,連惠心是否知 情,被告說放心,已經跟連惠心講,但伊心裡有疑問,伊在 時並沒有遇到有債權人來找被告,利息的部分,比方說頤倫 公司開100萬的票,實拿90來萬,其中的差額就是利息,所 調到的錢,據伊所知就是在付之前到期的票等語(見偵2642 號3卷第123頁)亦足徵佐,足認被告簽發附表七、八支票及 於附表九頤倫公司支票背書,並未經華暘公司或連惠心等同 意。
⒊再參以證人李淑靜於原審中證稱:華暘公司所有營運收入均



係匯入一銀八德分行帳戶等語(見原審3卷第201頁背面), 此由多家公司回函均載明購買節目收入及贊助款均匯入華暘 一銀八德分行帳戶即可徵佐,有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4年5月3日臺視優管字第0167號函(見偵2642號2卷第65頁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4年5月6日文貳字第0941109967 號函(見偵2642號2卷第74頁)、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 業基金會94年5月16日(94)公視基字第0857號函(見同前 卷第83頁)、東森華榮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4年5月26日 東視總字第119號函(見同前卷第166頁)、得利影視股份有 限公司96年5月15日回函(見原審1卷第422頁)、中央電影 事業公司96年5月28日(96)中影董管業字第0104號函(見 原審3卷第88頁)存卷可參,可證附表十所示借款款項,若 確係經華暘公司或連惠心同意,而屬華暘公司所借拍片費用 ,當亦匯至華暘一銀八德分行帳戶以便統一收支,帳目單純 ,避免發生華暘公司、頤倫公司彼此資金流用帳目不清之情 ,然被告捨此不為,竟指示附表十債權人,將大部分款項匯 入頤倫公司一銀八德分行帳戶,益徵被告簽票背書借款根本 未經華暘公司或連惠心同意,為匿飾此情,畏遭連惠心察悉 ,始指示債權人將匯入己所經營之頤倫公司,僅少部分為避 免華暘公司支票遭退票,而匯入華暘公司帳戶。 ⒋末以頤倫公司一銀八德分行00000000000號活存帳戶顯示: 被告於債權人匯入借款後,即將部分款項匯至本身及其夫黃 國治海外帳戶,益徵被告有為自己不法利益及所有之意圖, 此觀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⑴債權人鄧淑貞於90年10月29日匯入1,455,000元後,被告旋 即於當日匯出美金5千元,匯款分類為捐贈匯款,匯款對象 係被告本人;債權人張世偉在91年6月4日匯入1,911,667元 後,被告亦於當日匯出美金6千元,匯款分類係贍家匯款, 匯款對象係被告本人;債權人張世偉於91年9月9日匯入450 萬元後,被告亦於當日匯出美金8千元,匯款分類亦係贍家 匯款,匯款對象為被告夫黃國治;債權人張世偉於91年10月 31日匯入368萬元後,被告於翌日即匯出美金5千元,匯款分 類為贍家匯款,匯款對象係被告夫黃國治;債權人張世偉於 92年5月9日匯入1百86萬5千6百元後,被告於當日即匯出美 金5千元予黃國治,匯款分類為贍家匯款;債權人張世偉於 92年5月9日匯入1百86萬5千6百元後,被告即於當日匯出美 金5千元予己,匯款分類亦係贍家匯款;債權人張世偉於92 年7月18日匯入3百73萬1千2百元,被告於當日即匯出美金5 千元予己,匯款分類為贍家匯款,此有頤倫公司一銀八德分 行活存帳戶明細表、中央銀行外匯局檢附被告、黃國治結匯



資料、匯款分類對照表存卷為證(見原審10卷第3至6、9至 23、25頁),而此核與證人賴玟伶證述:伊曾經幫被告夫婦 處理提款及匯款到美國給她女兒做生活費,大部分都是第一 銀行,但分行不一定,不過被告從來沒有拜託伊從華暘提錢 匯給他女兒,但從頤倫的戶頭好像有。於伊任職期間曾發現 華暘、頤倫、被告及黃睿宇銀行戶頭,資金有彼此流用之情 況,但伊不知道為什麼等語適屬相符(見偵2642號3卷第125 頁),益徵被告所借款項,並非供以拍攝上揭兩片。 ⑵再參以證人張瑀騰證稱:頤倫公司從87年起開始虧損,才會 要調度資金,89年後因大陸製作節目失敗導致財務危機,跟 伊借款,前開始是頤倫公司的票,後來有華暘公司的票,借 款的目的被告都說是錄製節目需要錢(見原審3卷第207至20 9頁),可佐被告亦曾指示李淑靜簽發華暘公司支票交付張 瑀騰為頤倫公司調度資金,而非用以拍攝前述兩片。 ㈢被告於92年9月9日在連惠心索回華暘公司一銀八德分行支存 帳戶負責人印鑑章後,仍偽刻連惠心印章於頤倫公司附表九 支票背書一節,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⒈證人連惠心於原審證稱:被告沒有向伊說過資金不足要向外 面金主借款的事,亦無跟伊說要伊去籌錢支付票款。伊是在 92年9月中旬,跟朋友吃完中飯知道外面有票這件事,伊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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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華榮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石堂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砂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暘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原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奕綸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養樂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