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13號
ULDA,108,簡,13,2020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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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蓋章。」等語。可知,關於報告之書寫錯誤,在慣例上由 修改人簽代表字,表明修改人之同一性即可。而檢測報告之 修改處,通常非僅一、二處,若要求在每一修改處均蓋章或 簽全名,然由於檢測報告中,關於記錄數值所設計之表格通 常不大,若硬性要求於修改處,均應簽全名或蓋章,將使報 告過於雜亂,不利於閱讀,顯無意義,是本院認檢測報告修 處僅由修改人簽代表字,已可彰顯填載人與修改人具有同一 性,應不影響檢測報告之正確性,原告質疑修改處僅簽代表 字,影響檢測報告結果數值之正確性,要無可採。㈤、濾紙採樣後顯示體積或外觀非碳黑色,是否表示未超過標準 值50mg/N㎥?
1、證人黃子鳴於本院再證稱:「(採樣粒狀物是否使用濾紙? )是。」、「(採樣時是否如何使用濾紙,其過程為何?) 把濾紙裝在皮託管採樣的前端,前端在裝置吸氣嘴,再根據 報告上所寫的深入點去進行採樣。」、「(採樣濾紙原來的 顏色?)未採樣前白色。」、「(採樣後的顏色,是否會有 變化?)根據各家不同的製程及設備、材料的關係都會不同 的變化。」、「(如果有變化,會有什麼不同的變化?)要 根據該公司的製程、機器設備、使用的原物料成份。」、「 【提示審理卷第230 頁試紙照片,交閱覽】,是否原來的色 澤?以照片上來看無法做判斷。)以照片上來看無法判斷」 、「(如果濾紙粒狀物採樣的結果沒有多大的變化或變化不 大,可否用這個判斷是沒有超過標準值的嗎?)沒有辦法從 肉眼去判斷重量。」、「(本件採樣結果所謂超過標準值 50mg/N㎥達1.76倍是指重量的問題?)對。」、「(本件有 無辦法從濾紙採樣後去判斷有無超過標準值?)我個人無法 去判斷。」、「(判斷超過標準值是否依實驗室的檢測方式 ?)實驗室會分析重量,再依據當日檢測量、風速去檢驗有 無超過。」等語。可證,從採樣後濾紙顏色之變化,並無法 判定粒狀物之數值為何?而應依實驗室檢驗後產生之數值判 斷是否超過標準值,方符科學精神。
2、另佳美公司已就相關檢測樣品之恆重測定及秤重儀器使用天 平之保養、校正及使用紀錄等,詳為說明其程序,並提出相 關之紀錄表(審理卷407 頁至第435 頁)可以佐證,堪認佳 美公司確有依環保署公告之檢測方法(NIEAA101.75C)進行 採樣品之檢測,其檢測後之數值應可採信。
㈥、末按「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 準。」、「公私場所違反第20條第1 項…者,處新台幣2 萬 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 10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鍰。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



期補正或改善,…。」原告行為時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第1 項、第56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固定污染源 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1 條規定:「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 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訂定之」,第2 條規定:「本標準適用 於新設立或變更、或既存之固定污染源(分別簡稱為新污染 源、既存污染源);其標準如附表一、附表二。但特定業別 、區域或設施另訂有排放標準者,應優先適用該標準」,經 核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係基於母法空氣污染防 制法第20條第2 項之授權而為訂定,且其內容並未牴觸母法 ,並已參考空氣污染物種類、區域別、新污染源、既存污染 源之不同而訂定不同標準,被告據以適用,於法並無不合, 而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附表一:「空氣污染物 :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周界-區域別:工業區及農業區 -標準值:50」。同法第3 條第1 款規定:「本標準專用名 詞及符號定義如左:一、周界:指公私場所所使用或管理之 界線。」、同法第5 條規定:「周界測定係在公私場所周界 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 定。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無法選定測點時(例如堤防、河川 、湖泊、窪谷等)得在其廠界內3 公尺處選定適當地點測定 。公私場所污染源之所有人或代表人對周界之認定如有異議 ,應於該污染源於第1 次被告發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書面資 料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周界之再認定。」。又裁罰準則第1 條規定:「本準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第2 項規定訂定 之。」、同法第3 條前段規定:「違反本法各處罰條款,除 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以附表所列之裁罰公式計算應處罰鍰。 」復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 表規定:「違反條款:第20條第1 項(排放污染物未符合排 放標準)。處罰條款及罰鍰範圍(新臺幣):第56條,工商 廠場:10 ~100 萬、非工商廠場:2~20萬。污染程度(A): ……2.臭氣及異味官能測定結果超過排放標準之程度:⑴達 1000 %者,A=3 .0⑵達500%但未達1000% 者,A=2 .0⑶ 未達500 % 者,A=1 .0……。危害程度(B):1.超過排放標 準之污染物屬毒性污染物者B=1 .5;2.超過排放標準之污染 物非屬毒性污染物者B=1 .0。污染特性(C):C=違反本法發 生日(含)前1 年內違反相同條款累積次數。應處罰鍰計算 方式(新臺幣):工商廠場A ×B ×C ×10萬元。」而上開 附表備註規定:「附表中違反條款第20條第1 項(排放污染 物未合排放標準)之污染程度( A)計算規定,係指排放污染 物最高濃度、測定結果或排放量為排放標準值之倍數,並以 百分率表示為A 值;不得將排放污染物最高濃度、測定結果



或排放量扣除排放標準限值後計算。」;次按「自然人、法 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 構)或其他組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分機關並應令該 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 責人員接受1 小時以上8 小時以下之環境講習:一、違反環 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停工 、停業處分。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 義務,經處分機關處新臺幣5 千元以上罰鍰。」環境教育法 第23條定有明文。
㈦、經查,環保署中區督察大隊等相關稽查人員,於上開時間前 往原告廠區檢測廢氣焚化爐排放管道(PW06)空氣污染物, 經採樣檢測結果為粒狀污染物排放濃度88mg/N㎥,超過標準 值50mg/N㎥達1.76倍(排放標準- 排放管道- 燃燒過程), 依上開排放標準規定之計算方式,其排放濃度超過標準值 50mg /N ㎥達150%但未達200%者,A=2 .0。基此,應依原告 排放濃度裁處原告罰鍰20萬元(A B C 10萬元=21 10萬=20 萬元)始為正確,而原處分機關為第1 次處分時 ,就罰鍰部分僅裁處原告罰鍰10萬元,自有違反上開裁罰準 則之裁量濫用或逾越裁量權限之違法,訴願決定機關以第1 次訴願決定,據以撤銷第1 次處分,發回由原處分機關另為 適法之處分,茲原行政處分機關(即被告)重為處分時,揆 諸上開說明,並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故認原 告已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 項規定,依同法 第56條規定裁處原告20萬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 2 款規定,裁處環境講習2 小時,於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 予以維持,並無違誤,亦無不合;原告持前詞訴請撤銷,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核與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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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美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