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15號
MLDV,105,家訴,15,20170921,2

2/2頁 上一頁


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 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 ,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 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 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分得遺產之比例負擔,始為公平 ,爰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九、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 ,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尚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 明。
十、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 項但書、第385 條第1 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附表一:被繼承人吳兆玉之遺產總額11,314,072元(一)不動產:6,345,340元
┌──┬─────────┬───────┬─────────┐
│編號│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及核定│分割方法 │
│ │ │價值(新臺幣)│ │
├──┼─────────┼───────┼─────────┤
│1 │苗栗縣○○鄉○○段│全部 │原物分割,由原告取│
│ │000 地號土地 │354,960元 │得26,810/100,0000 │
│ │ │ │、被告吳宜蓁、吳秀│
│ │ │ │娘、吳秀真分別取得│
│ │ │ │18,298/100,0000 、│
│ │ │ │被告吳倩昀吳倩玟
│ │ │ │、吳源祐吳优分別│
│ │ │ │取得4,574/100,0000│
│ │ │ │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
│ │ │ │有。 │
├──┼─────────┼───────┼─────────┤
│2 │苗栗縣○○鄉○○段│全部 │原物分割,由原告取│
│ │000 地號土地 │5,637,880元 │得26,810/100,0000 │
│ │ │ │、被告吳宜蓁、吳秀│
│ │ │ │娘、吳秀真分別取得│




│ │ │ │18,298/100,0000 、│
│ │ │ │被告吳倩昀吳倩玟
│ │ │ │、吳源祐吳优分別│
│ │ │ │取得4,574/100,0000│
│ │ │ │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
│ │ │ │有。 │
├──┼─────────┼───────┼─────────┤
│3 │苗栗縣○○鄉○○段│全部 │原物分割,由原告取│
│ │000 建號(門牌號碼│352,500元 │得26,810/100,0000 │
│ │:苗栗縣○○鄉○○│ │、被告吳宜蓁、吳秀│
│ │村0 鄰○○00之0 號│ │娘、吳秀真分別取得│
│ │)之房屋及如附圖所│ │18,298/100,0000 、│
│ │示增建未保存登記建│ │被告吳倩昀吳倩玟
│ │物 │ │、吳源祐吳优分別│
│ │ │ │取得4,574/100,0000│
│ │ │ │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
│ │ │ │有。 │
└──┴─────────┴───────┴─────────┘ (二)存款:4,968,732元
┌──┬─────────┬───────┬─────────┐
│編號│遺產項目 │金額(新臺幣)│分割方法 │
├──┼─────────┼───────┼─────────┤
│1 │○○銀行○○分行(│65,780元 │原告取得。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活期存款 │ │ │
├──┼─────────┼───────┼─────────┤
│2 │○○銀行○○分行(│1,984元 │原告取得。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活期存款 │ │ │
├──┼─────────┼───────┼─────────┤
│3 │○○銀行○○分行(│4,462,000元 │原告取得。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定期存款 │ │ │
├──┼─────────┼───────┼─────────┤
│4 │○○縣○○地區農會│438,968元 │原告取得。 │
│ │(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活期儲蓄存款 │ │ │
└──┴─────────┴───────┴─────────┘
附表二:原告吳賴麗雯之婚後財產:296,243元



┌──┬─────────┬───────┬─────────┐
│編號│財產項目 │金額(新臺幣)│備註 │
├──┼─────────┼───────┼─────────┤ │1 │○○縣○○地區農會│85,490元 │ │
│ │(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活期儲蓄存款 │ │ │
├──┼─────────┼───────┼─────────┤
│2 │○○人壽○○○000 │210,753 元 │ │
│ │終身壽險(保單號碼│ │ │
│ │000000000 )保單價│ │ │
│ │值準備金 │ │ │
└──┴─────────┴───────┴─────────┘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