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280號
MLDM,103,訴,280,201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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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監察電話等之語者鑑定,送鑑機關需檢附通訊監察錄音 光碟等證物及提供完整譯文,並詳載待鑑通話檔案及譯文待 鑑對象;且送鑑光碟之待鑑對象談話內容,每通電話約需有 40個以上不同字,每字均應具備清晰、可辨識,且可供『聲 紋圖譜特徵』分析比對用的語音,俟本局檢驗認符合聲紋鑑 定要件後,再行安排當事人前來本局採樣錄音,俾利進行聲 紋比對鑑定」等語,惟查本件附表編號1 之通訊監察譯文內 容(詳如附表編號1 所載),其2 通通話內容之字數均未達 法務部調查局可進行鑑定之40字標準,另附表編號2 部分更 因係簡訊傳送,並無錄音檔案而雙雙無從進行鑑定,故被告 之辯護人之請求即難准許,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9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馬鴻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黃思惠
法 官 許蓓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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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交易對│交易時間│ 交 易 經 過 │毒品種類│通聯譯文 │是否於偵審中自│所犯法條│主文欄 │
│號│象 ├────┤ │、數量 │ │白 │ │ │
│ │ │交易地點│ ├────┤ │ │ │ │
│ │ │ │ │金額(新│ │ │ │ │
│ │ │ │ │臺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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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張鉯婷│101 年7 │張鉯婷以其所持有之門號│愷他命1 │【101 年7 月15日下午│【否】 │毒品危害│黃騰清販賣第三級毒│
│ │ │月15日下│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包(約5 │5時39分20秒】 │ │防制條例│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 │ │午5 時54│撥打黃騰清所持有之門號│公克) │張:喂,你在哪裡? │ │第4條第3│陸月。未扣案之廠牌│
│ │ │分許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黃:夜市 │ │項 │不詳行動電話壹支(│
│ │ │ │,聯絡交易第三級毒品愷│ │張:好,我等一下過去│ │ │含門號○九二六四三│
│ │ ├────┤他命事項後,嗣由黃騰清├────┤ │ │ │二五三○號SIM 卡壹│
│ │ │苗栗縣頭│於前揭時、地將第三級毒│1,300 元│【101 年7 月15日下午│ │ │枚)沒收,如全部或│
│ │ │份鎮建國│品愷他命同時交付予張鉯│ │5時54分29秒】 │ │ │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路建國夜│婷,而販賣第三級毒品愷│ │張:喂,我到了 │ │ │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市旁洗車│他命既遂。 │ │黃:好,等我一下 │ │ │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
│ │ │場 │ │ │ │ │ │新臺幣壹仟叁佰元沒│
│ │ │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 │ │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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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曾旭平│101 年7 │曾旭平以其所持有之門號│愷他命1 │【101 年7 月21日凌晨│【否】 │毒品危害│黃騰清販賣第三級毒│
│ │ │月21日凌│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包(約10│1時10分30秒簡訊】 │ │防制條例│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 │ │晨1 時10│傳送簡訊予黃騰清所持有│公克) │曾:哥,我想跟你拿10│ │第4條第3│拾月。未扣案之廠牌│
│ │ │分許 │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 │ ,不想讓花知道。│ │項 │不詳行動電話壹支(│
│ │ │ │動電話,聯絡交易第三級│ │ │ │ │含門號○九二六四三│
│ │ │ │毒品愷他命事項後,嗣由│ │ │ │ │二五三○號SIM 卡壹│
│ │ │ │黃騰清於前揭時、地將第│ │ │ │ │枚)沒收,如全部或│
│ │ │ │三級毒品愷他命同時交付│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予曾旭平,而販賣第三級├────┤ │ │ │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苗栗縣頭│毒品愷他命既遂。 │2,400元 │ │ │ │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
│ │ │份鎮顯會│ │ │ │ │ │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
│ │ │路永昇小│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吃店旁公│ │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寓內 │ │ │ │ │ │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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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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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