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3年度,3號
HLDV,93,勞訴,3,200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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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十、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五條第二 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5   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李世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 詹益盛
附表:被告峪灃公司、東部工程處應連帶給付原告三百一十六萬 五千五百七十元,因原告起訴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二百 四十一萬四千一百八十四元,迄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始 具狀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三百二十萬八千一百三十四元, 故超過原起訴請求金額部分應自被告峪灃公司、被告東部 工程處分別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九十三年九月一日 收受該書狀繕本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原告請求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自有未洽。┌───────────┬────────┬──────┐
│ │峪灃公司 │東部工程處 │
├───────────┼────────┼──────┤
│其中二百四十一萬四千一│自九十三年四月十│自九十三年四│
│百八十四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月九日起至清│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償日止,按年│
│ │算之利息。 │息百分之五計│
│ │ │算之利息。 │
├───────────┼────────┼──────┤
│另七十五萬一千三百八十│自九十三年九月一│自九十三年九│
│六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月二日起至清│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償日止,按年│
│ │算之利息。 │息百分之五計│
│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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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力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峪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