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4年度,16號
TNDA,104,簡,16,201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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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朱中和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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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