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79號
TNDV,107,重訴,79,2019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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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或免除之職權,且此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只須其行為 為損害之共同原因,並其過失行為有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 大者,即屬相當(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2324號判決意 旨參照)。又按行車前應注意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 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 優先通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騎乘 重型機車自福安公司起駛,欲進入新信路時,應注意左右 有無車輛,並禮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且依當時情形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左右有無來車,即貿然 由福安公司大門駛出,致與直行至該處之被告機車發生碰 撞,則原告就本件事故之發生亦與有過失甚明;另酌以本 件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為認原告騎乘 普通重型機車,起駛未讓行進中車輛先行,為肇事主因; 被告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 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研議結論亦同上開鑑 定意見,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之鑑定報告書亦認 定原告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起駛未讓行進中車輛先行,為 肇事主因;被告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 肇事次因;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違規於禁 止臨時停車處停車,同為肇事次因,有該委員委員會南鑑 1050572案鑑定意見書、臺南市政府105年10月25日府交運 字第1051080574號函、酌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10 6年8月2日成大研基建字第1060001913號函檢附之鑑定報 告書各1份附卷可參(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 交查字第873號偵查卷宗第3頁;刑事一審卷第26頁、第77 頁至第93頁),又原告所受傷勢集中在頭部,而原告無法 舉證證明其當時有依規定戴安全帽,則原告頭部傷勢如此 嚴重與其未依規定戴安全帽,難謂毫無關連,是本院審酌 兩造上開過失情形,認應由原告負擔60%之過失責任,其 餘由被告及訴外人即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 連帶負擔。據上,原告可請求賠償之金額,經減少後應為 1,873,820元(計算式:〈343,700元+13,020元+272,00 0元+831,467元+2,724,362元+500,000元〉×40﹪=1, 873,820元;元以下4捨5入)。至被告雖辯稱:依財團法 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鑑定報告書之結果,車牌號碼0000 -00號汽車的車主,於禁止臨時停車處違規停車,影響原 告與被告的通視條件與能力,該車主亦應負25%之肇事責 任云云,然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為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據此,被 告與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對於原告所受傷



害,核屬共同侵權行為,依法應由二人負連帶賠償任,至 於二人肇事責任孰輕孰重,為二人之內部責任分擔,與原 告無涉,本院僅需考量原告所應分擔之責任比例,無庸區 分被告及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所應分擔之 肇事責任。
(五)另按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 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 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因本件車禍之發生,已受領汽車強制責任險之理賠 共計1,218,660元乙節,有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1月21日(107)新產法發字第1401號函檢附賠付資料1 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87至289頁),且為兩造所不爭 執(見本院卷第412頁),依上開規定,自應予以扣除; 是經扣除後,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為655,160元 (計算式:1,873,820-1,218,660=655,160),逾此部 分,則於法無據。
(六)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 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 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請求自刑事附 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5年7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655,160元,及自105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據此 ,爰依兩造勝敗程度酌定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本件原告勝訴 部分,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併依被告聲請宣告被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 所附麗,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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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