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91年度,50號
TNDM,91,易緝,50,2002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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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正竹將下述貨物運送至威嘉│
│ │ │ │公司位於台南市○○○街五│
│ │ │ │○巷二十二號之倉庫,不知│
│ │ │ │情之威嘉公司員工王怡慧則│
│ │ │ │交付威嘉公司所簽發,票號│
│ │ │ │X0000000號、發票│
│ │ │ │日為八十四年十月三日,票│
│ │ │ │面金額十六萬四千六百四十│
│ │ │ │元,以農民銀行為付款人之│
│ │ │ │支票一紙予丑○○,惟屆期│
│ │ │ │提示未獲兌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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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八十四年九月 │祐勝股份有限公司│陳鐘於八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總價值│ │二十六日 │(簡稱祐勝公司)│向祐勝公司訂購價值十一萬│百六十│ │ │ │五千二百十四元之美國通用│產品同
│ │ │ │產品同軸電纜線,並以現金│
│ │ │ │支付貨款,藉以取得祐勝公│
│ │ │ │司信任後,復於同年九月二│
│ │ │ │十六日向祐勝公司訂購下述│
│ │ │ │貨物,並表示貨到立即以即│
│ │ │ │期支票付清貨款,致祐勝公│
│ │ │ │司誤認即期支票不致遭退票│
│ │ │ │而能如期兌現,遂於同年九│
│ │ │ │月二十七日將下述貨物運送│
│ │ │ │至威嘉公司位於台南市建平│
│ │ │ │五街五○巷二十二號之倉庫│
│ │ │ │,陳鐘則交付威嘉公司所簽│
│ │ │ │發,票號0000000號│
│ │ │ │,發票日為八十四年九月二│
│ │ │ │十七日,票面金額三十五萬│
│ │ │ │五千四百六十八元,以第四│
│ │ │ │信用合作社為付款人之支票│
│ │ │ │一紙予祐勝公司,惟屆期提│
│ │ │ │示即遭退票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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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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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嘉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怪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祐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輪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