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1557號
TNDM,100,訴,1557,20120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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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強烈的多次反應,我沒有這個印象,我印象就是對方這團 隊,他們應該知道,可是今天你要請我說有沒有多次的告訴 他們有沒有放無薪假,我沒有辦法具體的說,但這件事情知 不知道,應該是知道」、「(你認為他們應該知道?)就像 我剛說的,我們要申請譬如九十五萬才會回推去辦課程,這 樣下來你到底有沒有符合,照理說是如果真的要做應該是先 知道我有沒有放無薪假,排課程排出來,不是我剛說的倒推 下來的」、「(...接洽後申請表、承諾切結書、勞資協 議書這些表格是何人給你的?還是你自己去網路上下載的? )...只要不是網路上的,就是台中給的...」、「( 這裡勞資協議中有減少工時一百個小時,你剛說是你自己把 他回推,你由上課時數回推後才符合減掉上班的時數,用這 樣算出來的,這個之前有和何人討論?)我有跟老闆討論」 、「(提示一00年度偵字第五七五八號卷之一,下稱偵卷 四,第一四九頁偵訊筆錄,你說要申請「充電加值計畫」必 須要安排課程時數,要符合補助金額,你有跟鄧竣元討論到 有關上班時數的問題,所以你們有就公司員工包括無薪問題 進行討論,討論結果是勞資協議書上寫減少每位員工工時一 百小時,另外要對應工時偽造不實的員工工時調高到最高的 金額補助,你當時有無這樣講?)我當時有這樣說」、「( 你現在回憶起來,你有無聽老闆跟鄧竣元討論過,你才著手 去做這樣回推的動作?)應該是說跟老闆討論完後,這個資 料也會給台中的先看,所以講的討論應該是這個樣子」、「 (鄧竣元有無告訴過你其他公司是調整公司薪資報表,實際 上卻沒有放無薪假,但卻申請充電加值計畫補助?)我有印 象的是其他公司上課亂七八糟的」、「(提示偵卷四第一五 八頁,你之前在一00年五月十二日檢察官問你說鄧竣元有 沒有跟你提過哪家公司也沒有放無薪假去申請充電加值計畫 補助的情形,你回答說他沒有告訴你公司的名稱,不過他有 告訴你其他的公司是調整員工薪資報表,實際上沒有放無薪 假,卻申請充電加值計畫的情形,當時是否有這樣講?)我 當時有這樣回答」等語。
③綜合證人郭恆恩鍾志剛之證述,可知被告鄧竣元係於郭恆 恩所屬之公司,第一次申請充電加值計畫審核未通過後,始 出面與郭恆恩接洽,被告鄧竣元無視於郭恆恩已質疑公司並 沒有放無薪假,是否可以參加之情況下,仍再三保證一切沒 有問題,郭恆恩始又同意第二次送件,且將參加充電加值計 畫所有執行事項交由證人鍾志剛處理。再由鍾志剛與被告鄧 竣元接觸過程中,勞資協議書上載之縮短工時並非基於公司 業務量多寡而來預估,而係倒過來,以能申請到之最高額補



助為依據而安排課程,再進而計算出縮短工時之數據,程序 上已有不合理之處。又參諸「世界盃公司」等四家公司申請 及核銷所檢附之文件,除直接可由職訓局網站上列印下來外 ,其餘均由被告鄧竣元位於臺中之「多識博知識服務團隊」 所製作,被告鄧竣元既已明知勞資協議書上之縮短工時,並 非按照正常程序預估而來,竟未要求員工於核銷時應再查證 實際縮短多少工時,即直接製作內容不實之「申請單位實際 薪資證明」文件,已足認定被告鄧竣元對於「世界盃公司」 等四家公司以造假方式申請及核銷補助款並非全然不知情。 況且,由被告鄧竣元又明白告知證人鍾志剛,其他公司也有 實際上沒有放無薪假,以調整員工薪資報表,申請充電加值 計畫之情況,益證被告鄧竣元對於此部分不法犯行,明顯與 鍾志剛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④又「世界盃公司」等四家公司請領補助款,因臺南職訓中心 人員察覺有異而未核撥等情,則據證人即職訓局南區職訓中 心科長曾秋瑾於審理中證述屬實。
⑤證人郭恆恩於審理中雖證述:「(實正實施課程時,你們的 員工有無去上課?)我們確定都有上課,我感覺職訓局的人 也很矛盾,這個事情他們等於是每天都有來到我們公司檢查 ,我們四間公司在同一個地方上課,他們幾乎天都有來,我 們公司如果有業務疏失應該他要阻擋我們,還放任我們一直 上,上到後來跟我們講一句你們不符合資格,當然這個事情 我們有疏忽,可是上課這部分,確實有上」、「(你說你們 確實有實際上課?)有」、「(每次三個小時從頭上到尾? )基本上都有從頭上到尾」、「(每一節課都有從頭上到尾 ?)沒有,基本上都有,基本上就是說有時在上課時,基本 上都有上課,每天上課一定都要到,因為他們職訓局都會來 抽查」、「(為何你這四家公司的員工都承認課程沒有實際 上課?)課程有實際上課,有時沒有上到完」、「(有員工 自己表示他只是去簽名討論公司事務?)對」、「(這樣叫 基本上都有全部上課,你對上課的定義是什麼?人有在那裡 ,課本擺在桌上就叫上課嗎?)基本上,我們是給他認定這 樣子」、「(提示偵卷二第二六九頁反面,這是羅敏瑄的筆 錄,為何說法會和你說的不一樣,到底是何人說的才實在? )我沒有全部全程都在那裡,那整個上課的過程,全部包括 學員,包括人、事、物,那時全部都交代給鍾志剛,但基本 上上課我們真的是沒有完全符合上課規定」、「(你所謂的 沒有符合上課的規定,是你剛剛解釋的大家都有坐在那邊, 只是授課內容沒有按照原先計畫,是你講的對,還是你員工 講的對,其實大家都回去上班,檢查的時候才假裝來上課?



)那不可能」、「(提示偵卷二第五十二至五十四頁尤耀弘 筆錄,他說上課只是做做樣子,沒有實際上課,大家都做自 己公司原來業務的事情,叫我們在自己的名字後面簽名,有 何意見?)整個上課的一些業務,還有這些管理,我本身都 沒有參與」云云,就公司究竟有無實際上課,說詞反反覆覆 ,一方面稱基本上都從頭上到尾,不可能如員工所述,有檢 查時才假裝上課之現象,一方面又稱,整個上課之管理其均 交代鐘志剛,已有不足採之處。況且證人郭恆恩之證詞,又 與其公司員工證述情節相左,且如自始未存有造假之意,公 司員工豈會不約而同,擅自虛應之理,更足認證人郭恆恩所 證並非實情。另證人鍾志剛於審理中雖亦證述:「(你有無 印象有一次鄧竣元跟你強調說公司一定要上課?)有,這個 他一直都有講,就是說其實辦這充電加值計畫就是一定要講 師、人員、教材,要照實上課」等語。然縱如證人鍾志剛所 證,被告鄧竣元曾強調公司要照實上課,惟被告鄧竣元經負 責人郭恆恩一再質疑公司未放無薪假,是否還能申請時,應 可明瞭郭恆恩不可能同意員工放下工作,全程上課,竟仍一 再保證可做到書面符合,且又向鍾志剛表示,其他未放無薪 假之公司,均係以調整員工薪資表來申請充電加值計畫,顯 見被告鄧竣元協助「世界盃公司」等申請充電加值計畫之心 態上,顯係介紹歸介紹,公司如可做到縮短工時、確實上課 ,當然代為辦理,如無法做到,即造假因應,其所為自仍該 當詐欺罪責,證人鍾志剛此部分仍無法為被告鄧竣元有利之 認定。
⑥此外,復有職訓局提供之「世界盃公司」等四家公司申請充 電加值計畫及核銷請款時所檢附之勞資協議書、訓練津貼申 請明細表、訓練記錄表、切結書、薪資證明及開課照片,扣 案之薪資條(見偵卷二第七十九至一二二、一四四至一五0 、二五五至二六一、二七七至二八三頁;偵卷六第一至三二 七頁;偵卷七第八十九至一二五、一四五至一七二頁;偵卷 八第一三八至一四七頁)附卷可資參佐。
⒊被告鄧竣元吳維峻合資開設「多識博公司」,吳維峻出名 登記為負責人,負責開發客戶參加充電加值計畫,鄧竣元則 負責協助客戶案件申請、講義製作、講師訓練及核銷等等工 作,收費標準約為客戶請領之公司補助費用之百分之二十至 二十五,扣除成本後,餘額由被告鄧竣元吳維峻均分 ⑴上情業據被告吳維峻於偵查中供述:「...約九十八年初 擔任多識博國際有限公司,公司登記負責人是我,當初是與 鄧竣元各出資一半成立,之後九十九年初拆夥,就作我自己 要做的業務,拆夥之後多識博國際有限公司由我經營,是多



識博知識服務團隊旗下的一個公司,多識博知識服務團隊是 由鄧竣元主導,旗下有翔鴻公司...」、「(如何分工? )我負責業務開發的部分,鄧竣元是我們的執行長,負責我 們接回來的案子統籌規劃,九十八年間公司主要的業務就是 做無薪假的中小企業...」、「(費用如何計算?)依上 課時數多寡而不同,客戶會將講師費及講義資料費給鄧竣元 ,廠商請領下來的企業補助的百分之二十五要給多識博國際 有限公司,我跟鄧竣元協議各分一半...」、「(你與鄧 竣元在充電加值計畫分工為何?)我是負責開發客戶為主, 我會向客戶說明充電加值計畫需要的條件,將開發到的客戶 再交給鄧竣元做課程規劃,講義及講師也是鄧竣元負責」、 「(除了講師與教材費,你們會跟客戶收取其他佣金?)我 沒有,鄧竣元依我所知應該也沒有」等語明確(見一00年 度偵字第一一三一0號卷,下稱追加偵卷二十八,第十三至 二十一頁)。
⑵另證人即「億鋒公司」、「金迪企業社」等二家公司負責人 陳盈池於偵查中亦證述:多識博公司向我們數取傭金或費用 ,我印象中大概是以我們公司申請到補助款之百分之二十左 右作為酬勞等語(見一00年度他字第三0六0號卷,下稱 追加偵卷十五,第二十五頁);「永真公司」登記負責人、 「永耀中公司」老闆娘張鳳嬌於偵查中證述:永耀中公司支 付給多識博吳先生共二十一萬零二百元,永真公司支付二十 八萬零五百元,都是開支票等語(見一00年度偵字第一三 四二五號卷,下稱追加偵卷二十二,第三十七頁);證人即 「鴻銘公司」、「中南電器行」、「中南公司」、「西頓公 司」等四家公司負責承辦充電加值計畫之凃慶山於審理中證 述:合約應該是這樣訂,我們公司申請到多少錢,其中百分 之二十五付款多識博公司當作輔導佣金等語;證人即「盛鴻 公司」老闆娘雅秀於偵查中證述:我們公司總共領取到約 九萬元之講師費,當初多識博公司說如果計畫都參加到完, 他們要收取二十五萬元當做報酬,但是因為我們只參加一個 月,所以只付他們一萬五千元之講義費(見一00年度他字 第三三四六號卷,下稱追加偵卷十九,第六頁);證人即「 凱揚公司」負責人邱添益於偵查中證述:參加充電加值計畫 ,事後我們付二十五萬元訓練費給吳維峻所屬公司等語(見 一00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二一號卷,下稱追加偵卷二十五, 第二十三頁)。
⑶此外,復有被告鄧竣元吳維峻之名片(見一00年度偵字 第一三一0三號卷,下稱追加偵卷二十,第六頁)在卷可資 參佐。




⒋「億鋒公司」、「金迪企業社」等二家公司,均不符合申請 「充電加值計畫」之要件,且被告鄧竣元吳維峻明知不符 合要件,仍與該二家公司負責人及員工相互配合以不實文件 ,提出申請參加及核銷──
⑴「億鋒公司」、「金迪企業社」等二家公司,於執行訓練期 間,員工均正常上下班,薪資亦未減少,亦未按核定之課程 進度實施訓練,均不符合申請「充電加值計畫」之要件等情 ,業據:
①證人即「億鋒公司」職員吳東翰、林肇慶、金國明、陳文俊 、金國雄、呂世隆、杜炳輝、吳育奇、鄭富遠及謝明道於偵 查中證述:九十八年間每月上班二十三至二十五日,每月隔 周休二日,上班時間從八點至五點。九十八年間參加充電加 值計畫期間,公司沒有縮短工時,也沒有放無薪假,勞資協 議書及薪資證明上所所載之工作天數及薪資數據均不實在, 也沒有全程上課,上半小時,拿個講義就結束,上完再去工 作等語(見追加偵卷十五,第七十、七十一、一二六至一三 0頁),證人即「億鋒公司」、「金迪企業社」會計徐秋萍 於偵查中證述:九十八年六、七月間有參加充電加值計畫, 一開始是一位先生與我們老闆接洽,之後是由我與他們公司 一位吳小姐聯絡。參加期間公司並無放無薪假及減薪情形, 勞資協議書及切結書是多識博公司先製作好,再拿給我們簽 名,但內容與實際不符。多識博公司有幫我們排課表,且有 寄講義來,沒有派人來,講師由員工輪流擔任,一般都沒有 上課,只有來檢查時,才假裝上課等語(見追加偵卷十五第 五十六至五十八頁)。
②證人即「金迪企業社」職員郭宗典於偵查中證述:我有參加 充電加值計畫,約一、二年前,詳細時間忘記了,當時是陳 盈池叫我參加的,參加期間每天薪水一千四百五十元,每月 約領三萬七千至三萬八千元。上課地點就在公司,上課時間 約一小時內,有發講議,有講師來講課,上完課後就直接去 上班等語(見一00年度他字第二六七0號卷,下稱追加偵 卷七,第十一、十二頁),證人即「金迪企業社」職員陳盈 宏、陳明振、陳億在、陳文棋、張傳弘於偵查中證述:九十 八年間有參加充電加值計畫,是陳盈池指示我們參加的,參 加期間薪水及工作時間沒有變化。有實際上課,上課地點在 公司內,顧問公司有提供講義,但上課進度不確實,會在那 裡等候,也會提早結束去工作等語(見追加偵卷七第二十六 、二十七頁)綦詳。
⑵被告鄧竣元吳維峻均明知不符合要件,仍與「億鋒公司」 、「金迪企業社」等二家公司負責人及員工相互配合,以不



實文件提出申請參加及核銷,且向職訓局詐領「億鋒公司」 員工津貼共二十二萬九千五百元,「金迪企業社」二十三萬 九千一百零四元之公司補助費,及員工津貼共十六萬八千二 百元
①依證人即「億鋒公司」、「金迪企業社」負責人陳盈池於偵 查中證述:「(你知道九十八年間職訓局的充電加值計畫嗎 ?)我知道,一開始我是聽同業及堤維西公司提到,後來多 識博公司的人主動來找我」、「(當初多識博公司何人與你 接洽?...)是一位吳先生跟我接洽...」、「(一開 始吳先生和你們接洽時,有無詢問你們公司是否有放無薪假 或減薪的情形?)有,當時我有跟他說只有少數人有放無薪 假,但沒有減薪,吳先生說只要上課簽名就可以」、「(公 司當初申請補助的員工都有上課嗎?)有上課,但坦白講沒 有照時間上課」、「((提示勞資協議書及切結書)上面所載 內容與實際不符?)是的,勞資協議書及切結書都是多識博 他們先製作好後,再拿給我們簽名蓋章」(見追加偵卷十五 ,第二十六至二十八頁);於審理中證述:「(你們在申請 「充電加值計畫」之前,你們公司每人有無放無薪假情況? )不是每人,我們有輪流放」、「(是少數還是多數?)少 數,有放也是一人大約一星期放一天或兩天」、「(當時吳 維峻有無告訴你說只要上課有簽名就可以申請補助?)是」 、「(沒有放假沒有關係,有簽名就好?)是,要簽名」、 「(我在一開始有跟你說有上課有簽名就可以,我有叫你不 要上課去上班嗎?)我記得有人來督導就要上課的過程,還 是可以再繼續工作,有工作就去工作,沒有工作的人就 去上課,一個企業不可能完全停工,完全停工如何經營」、 「(吳維峻有無跟你說其他時間稽核的人沒有來,可以去上 班這件事?)應該是這樣說,我記得不一定會來督導,後來 我們發覺督導太頻繁,我們就不要上,放棄」、「(吳維峻 跟你說有人來督導時,有人在上課的樣子就可以?)是」、 「(縮短工時縮到十天是誰指示?)多識博知識服務團隊指 導我們要如何寫」、「(你們會照這個標準下去填寫,是否 因為多識博知識服務團隊的人告訴你們這樣寫,才符合資格 充電加值計畫補助款申請標準?)是」、「(事實上這些資 料裡面很多內容是否跟實際不符?)跟我們實際工作不太相 符」等語,是由「金迪企業社」等二家公司所提出之勞資協 議書上載之縮短工時,並非證人陳盈池主動告知,而係證人 陳盈池聽被告吳維峻所言而填載,顯見被告吳維峻已知悉勞 資協議書上所載之縮短工時,並非出於勞資雙方之真實協議 ,而「多識博公」司方面於代辦核銷時又未再加以詢問,甚



至被告吳維峻又告知證人陳盈池,職訓局來查訪時就要上課 ,其他時間可以去上課等語,足認被告吳維峻明知「億鋒公 司」及「金迪企業社」等二家公司不符合申請充電加值計畫 之要件。
③被告鄧竣元雖未直接與證人陳盈池接洽,然綜觀共同被告吳 維峻於檢察事務官前所為供述:「(盛達亞公司也是你開發 的客戶嗎?)是的,我是跟該公司的陳雅玲接觸的」、「( 你知道該公司沒有放無薪假嗎?)我知道該公司沒有照勞資 協議書上的縮短工時來執行,當初在提出申請時也是檢附不 實的實際薪資表」、「(該不實的實際薪資表是由誰、如何 製作出來的?)一開始是鄧竣元說要製作這個不實的實際薪 資表,才能順利申請員工津貼,鄧竣元也有教我們換算的方 法,該不實的實際薪資表,我經手的公司是由吳宜瑾製作. ..」、「(當初鄧竣元提出要製作不實的薪資表時,你有 無向他反應何意見?)照鄧竣元當初的解釋,之所以要製作 不實的薪資表,是為了要幫員工多爭取津貼,至於員工實際 所領到的薪水,如果高於該不實薪資表上登載的金額,就把 他當成加班的獎金,誰說放無薪假就不能加班...等語( 見一00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一0號卷,下稱追加偵卷二十八 ,第一五五、一五六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述 :「(你剛才有說業務部分是你負責去跑、開發業務,我們 後來有看到一些證據說我有跟你一起去跑,為何業務明明是 你負責,還要找我一起去?)因為當時我在該行業資歷沒有 很深,又遇到這個案子,其實你經驗比我經驗豐富很多,因 為一開始我也是跟著你在學...」、「(你所參與這些廠 商,這些所謂薪資、津貼、核銷,這些是在臺中還是臺南做 的?)核銷應該是臺南做的」、「(一開始申文件是在臺中 做?)是」、「(決定要聘誰當講師是誰決定?)鄧竣元決 定」等語,可知「多識博公司」雖為被告鄧竣元吳維峻以 相同比例所合資開設,然實際決策者仍為被告鄧竣元,且由 附表一編號2至9多達十四家由為被告鄧竣元吳維峻共同 開發之客戶,各該公司之負責人,同意由「多識博公司」代 辦後,對文件不實之部分,從未有人感到疑惑,均全力配合 ,共同製作不實文件,以申請、核銷,詐領公司補助及員工 津貼之手法均相同(其餘各該公司部分均詳如後述),足見 「多識博公司」人員應如何替未不符合充電加值計畫之客戶 ,申請參加該計畫及核銷領款,自始即由被告鄧竣元決定行 為模式,再由各員工依照辦理。
④再參諸充電加值計畫明文規定,申請單位規劃訓練課程,應 納入政策性訓練課程,其佔訓練計畫課程總時數之比率應達



十分之一以上,最高以五分之一為限(見該計畫第七點第一 項第五款、第八點第三項)。而上開政策性課程講師又係由 「多識博公司」派遣,此業據被告鄧竣元吳維峻於審理中 分別以證人身分證述屬實,吳維峻更證述:「多識博公司」 要聘請何人當講師,是由鄧竣元決定的,偵查中我說根據之 前聽一些老師或吳宜瑾說,這些廠商可能沒有放無薪假或上 課未上滿時數(按指追加偵卷二十六第六十一頁),這些話正 確,我也有跟鄧竣元說上課不確實等語,足見被告鄧竣元對 廠商未確實上課知之甚詳,竟仍任由「多識博公司」員工製 作不實之核銷文件,是認被告鄧竣元縱未出面接洽,就上開 不法犯行,仍難脫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責。至於吳維峻於 審理中證述:我告訴鄧竣元廠商上課不確實後,鄧竣元說他 會向職訓局反應,且要我跟客戶轉告要確實上課云云,惟有 關轉告客戶應確實上課等情,與各該公司負責人於本院證述 情節相左,足見吳維峻此部分證詞顯有不實,自不足採。 ⑤此外,復有職訓局提供之「金迪企業社」、「億鋒公司」申 請充電加值計畫及核銷請款時所檢附之勞資協議書、薪資清 冊、訓練津貼申請明細表、扣案之薪資明細、九十八年度薪 資表(見警刑大偵八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 卷一,第九十三至一三八頁;追加偵卷七第三十七、三十八 、四十五、六十二至六十七頁)附卷可資參佐。 ⑥被告吳維峻於審理中雖辯稱,或以證人身分證述:當初開發 客戶管道其實大概有二、三種,最初會請工讀生由外貿協會 之工商名冊中,逐一打電話去詢問現在有無放無薪假,或未 來有放無薪假之可能,篩選出來後,再前往拜訪。另一種管 道就是透過客戶「堤維西公司」介紹而來的,因為「堤維西 公司」當年也受到影響,該公司有上百家衛星廠,均連帶受 到波及而無訂單,這些公司確實有可能放無薪假,我們從來 就沒聯合廠商來詐騙政府之動機云云。然縱如被告吳維峻所 述,當初確實認為該公司有放無薪假之可能,才會前往拜訪 ,惟被告吳維峻鄧竣元在與各該公司負責人接洽後,其實 已明瞭各該負責人均認為上課期間仍應以工作為主,不可能 同意員工放下工作,全程上課,面對客戶無意依照充電加值 計畫對員工實施訓練,按理應不再招攬其參加,或於參加後 ,為相當程度之查證,再協助客戶申請核銷,然被告鄧竣元吳維峻非但繼續協助此種不符合規定之客戶申請參加,甚 至指導客戶規避查訪,心存縱然違規,只要表面應付,不被 查到,補助款項不領白不領之僥倖想法明顯可見,是縱被告 鄧竣元吳維峻二人並非自始即預謀犯罪,然其二人所為, 仍無礙罪責之成立。




⒌「永真限公司」、「永耀中公司」等二家公司,均不符合申 請「充電加值計畫」之要件,且被告鄧竣元吳維峻明知不 符合要件,仍與該二家公司負責人及員工相
互配合以不實文件,提出申請參加及核銷──
⑴「永真公司」、「永耀中公司」等二家公司,勞資雙方於申 請「充電加值計畫」時,並無按照勞資協議書所載實施縮短 工時之真意,且執行訓練期間,員工均正常上下班,薪資亦 未減少,亦未按核定之課程進度實施訓練,均不符合申請「 充電加值計畫」之要件等情,業據:
①證人即「永真公司」負責人張鳳嬌於審理中證述:「(你是 否永真公司負責人?)是」、「(張潤賢是永耀中公司負責 人?)是」、「(這兩家公司是否你們兩共同負責,還是決 策權在何人手上?)這兩間公司決策大部分在張潤賢身上」 、「(永真公司參加充電加值計畫部分,是誰決定參加?) 是張潤賢」、「永真公司後續承辦計畫,例如提供相關文件 承辦人是誰?)是我」、「(你們公司所有課程是否都在原 本上班時間實施?)有部分是在晚上的時間」、「(上課時 間是否有給付薪水給員工?)有」、「(你印象中你們公司 有無半個月以上是放無薪假的情形出現嗎?)應該有三分之 一」、「(你們參加充電加值計畫時,公司情況有無好轉? )下半年度也是剛好有工作」、「(你們下半年度還有無放 無薪假?)偶爾,量不是很多,工作量也不是很滿」、「( 提示偵卷十四(即一00年度他字第三0五八號)第三十四頁 反面(按指切結書後附之薪資清冊),上開資料寫說你的員工 上班只有十天,十天是否為正確數字?)不是」、「(是上 較多還是較少?)上比較多」等語;另證人即「永耀中公司 」負責人張潤賢於審理中亦證述:「(你簽勞資協議書時, 貴公司有無放無薪假?)有」、「(當時放無薪假狀況為何 ?)輪流放」、「(你們公司所有課程是否都在原本上班時 間實施?)是」、「(上課時間是否有給付薪水給員工?) 有」、「(九十八年七月到十月間,裡面員工是否都只工作 十天?)不止」、「(照我們的記錄,你的員工曾經在偵查 中有接受詢問,邱昭銘、黃素靜、杜素雯、賴柏如、唐香蓮 、王志偉這些都是你的員工?)是」、「(充電加值計畫期 間,他們最多無薪假是一到三天,是否如此?)差不多」、 「(勞資協議書上有提到縮短工時,該內容是誰製作?)沒 有印象」、「(你們公司當時有去跟員工討論說要縮短工時 多少,或自己個人決定說要縮短工時幾十小時?)其實我本 身也不知道要縮短工時」等語。
②證人即「永真公司」職員黃俊凱、邱晉爵、沈毓靖、張承耀



張承中、蘇順福、張瓊文、沈梅君及張耀升於偵查中證述 :九十八年間有參加充電加值計畫,但沒有全程上課,訓練 津貼申請明細表所載之薪資與實際領取之薪資不相同等語( 見一00年度他字第三0五八號卷,下稱追加偵卷十四,第 三十五、三十六頁);證人即「永耀中公司」職員劉莉、杜 素雯、黃素靜、謝成香、賴柏如、唐香蓮、邱昭銘及王志偉 於偵查中證述:九十八年間參加充電加值計畫之前,有放無 薪假,參加該計畫期間,大約少上一至三天,我們上班時間 並沒有按照卷附勞資協議書上面記載減少那麼多。參加該計 畫期間有全程上課,但有時候有人沒來,也有被職訓局人員 稽查到等語(見一00年度他字第三0五七號卷,下稱追加 偵卷十三,第七十五至七十八頁)。
③綜上所述,證人張潤賢對於參加充電加值計畫之前提要件需 勞資協議縮短工時,竟毫無所悉,顯見卷附勞資協議書上所 載每月預計縮短多少工時,係由「多識博公司」逕為決定, 且文件送交公司簽名蓋章時,身為公司負責人之張潤賢、張 鳳嬌(兼承辦人),本身均不加以核對,即盲目配合簽名蓋 章,再由該公司於執行計畫期間,員工均需打卡上班,未全 程上課,顯見張潤賢、張鳳嬌自始即無意使員工依勞資協議 書上所載縮短工時,確實上課,因此勞資協議書上所載之內 容對其而言自係無關緊要,是認「永真公司」等二家公司不 論於申請時,或執行計畫時,顯然均不符合申請充電加值計 畫之要件。
⑵被告鄧竣元吳維峻均明知不符合要件,仍與「永真公司」 、「永耀中公司」等二家公司負責人及員工相互配合,以不 實文件提出申請參加及核銷等情,且向職訓局詐領「永真公 司」五十九萬零七百元之公司補助費、員工津貼共三十一萬 六千三百元,「永耀中公司」五十一萬一千六百四十元之公 司補助費,及員工津貼共二十三萬一千二百元等情: ①業據證人張鳳嬌於偵查中證述:「(永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及永耀中有限公司參加充電加值計畫補助是由何人接洽及承 辦?(提示指認照片))是編號八的吳維峻,另外編號一的鄧 竣元也有來過我們公司,但我忘記鄧竣元因何事來我們公司 ,鄧竣元他是吳維峻的老板,是吳維峻告訴我們如何沒有實 際放無薪假卻可以向職訓局申請補助,我們公司與多識博公 司簽約都是吳維峻跟我們談的」、「(多識博的吳維峻你們 說如何假上課?)我們告訴吳維峻我們在趕工作,無法實際 放假,吳維峻說如果工作在趕的話,要安排約三分之一的人 ,約三個到五個員工在教室上課,其餘的人簽到完後,就可 以去工作,要是遇到職訓局檢查,在工作的人就要趕快去上



課,因為有簽到就要實際去上課,不能被檢查到沒有上課」 (見一00年度偵字第一三四二五號卷,下稱追加偵卷二十 二,第三十六、三十七頁);於審理中證述:「(充電加值 計畫這個案子要讓職訓局申請補助款,你會否申請?)不會 」、「(何人幫你申辦?)『多識博知識服務團隊』,是他 把資料輸入好」、「(他申請資料拿給你們,你們就會填寫 還是他們有派人指導如何填寫?)有派人」、「(他們是否 有教說要如何填寫才可以到達補助標準?)是」、「(你聽 『多識博知識服務團隊』指導填完文件後,誰去送件?)他 們幫我們送」、「(上課時間是否有給付薪水給員工?)有 」、「(這件事情你有無告訴「多識博知識服務團隊」上課 時間給付給員工薪水?)有」、「(跟誰說?)吳維峻」、 「(該份切結書是你製作還是『多識博知識服務團隊』員工 製作?)金額沒有」、「(你說這是你們簽的,金額部分是 誰製作?)金額部分不是我們打的」、「(是否你們提供, 你有無印象提供給『多識博知識服務團隊』員工說,黃俊凱 日薪一千六百元,天數十天、薪資一萬六千元,莊千德日薪 一千三百元,天數十天,總領薪資一萬千三千元,你有無提 供該份資料給『多識博知識服務團隊』員工嗎?)沒有印象 」等語綦詳。
②另證人即「永耀中公司」負責人張潤賢於審理中亦證述:「 (『多識博知識服務團隊』是否照你們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製 作這些申請資料?)其實不能這樣說,是『多識博知識服務 團隊』幫永真公司、永耀中公司申請充電加值計畫,這麼大 本的東西怎可能去看,怎可能從頭看到尾」、「(你簽勞資 協議書時,貴公司有無放無薪假?)有」、「(當時放無薪 假狀況為何?)輪流放」、「(吳維峻有要求你們要照規矩 上課?)本來就是要照規矩上課,正常都要照規矩上課,事 實上我們有兩次沒有照規矩上課,職訓局都有呈報,他說在 抓到一次就可能會解除,我記得後來有跟貴公司吳維峻說, 我跟他說工作量有比較多,可能無法上課,他跟我說有些人 鐵門會關起來,你們可以上課的人就在樓上上課,有工作就 去做」、「(你們公司所有課程是否都在原本上班時間實施 ?)是」、「(上課時間是否有給付薪水給員工?)有」、 「(勞資協議書上有提到縮短工時,該內容是誰製作?)沒 有印象」、「(你們公司當時有去跟員工討論說要縮短工時 多少,或自己個人決定說要縮短工時幾十小時?)其實我本 身也不知道要縮短工時」、「(文件簽名是『多識博知識服 務團隊』製作完之後就直接拿給你們簽,你們就簽名?)應 該是這樣」、「(你們在簽名時不會再去審核說裡面寫什麼



,只是『多識博知識服務團隊』叫你們簽名你們就簽名?) 是」、「(你有無跟鄧竣元提到過說,公司有時候有工作要 趕怎麼辦這件事?)有提過,是跟吳維峻提」、「(當時吳 維峻如何說?)有些公司他們都是把門關起來,在裡面趕工 作」、「(他當時這樣跟你說?)沒有工作就坐在那邊上課 ,其實也沒有上課,自己坐在那邊看而已,有工作就去趕工 作」、「(你有無跟鄧竣元提到過?)好像有」、「(鄧竣 元回答是否也是如此?)忘記了」、「(你之前在偵查中, 檢察官有問你說『多識博知識服務團隊』有無教你說職訓局 來時有無教你如何因應,你回答說『多識博知識服務團隊』 的老闆鄧竣元說,你有跟鄧竣元說公司有工作要做怎辦,鄧 竣元說工作還是先做,如果職訓局的人來檢查,在工作的人 就在趕快去上課,你當時有跟檢察官這樣說,當時是否說實 話?)好像是這樣對」、「(你說後面有提到關於你們沒有 時間上課的事情?)應該是跟吳維峻說」、「(可是你剛才 說是跟鄧竣元說?)我跟吳維峻說,好像是你(按指鄧竣元) 來處理」、「(教你把門拉下來是吳維峻跟你說,還是鄧竣 元電話中也這樣跟你說?)只有一人跟我說」、「(鄧竣元 有無跟你做這樣的指導?)那麼久了,也忘記了,我只是知 道他們公司這樣說,但到底誰說的,我也忘記了」等語。 ③綜上所述,是被告吳維峻出面與證人張潤賢接洽後,證人張 潤賢既未告知預計與員工縮短多少工時,而係由「多識博公 司」方面逕為填載,足見被告吳維峻亦知悉勞資協議書上所 載,非出於勞資雙方之真意,且於核銷時未再加以詢問,甚 至告知證人張潤賢、張鳳嬌如何因應職訓局之查訪,堪認被 告吳維峻明知「永真公司」等二家公司不符合申請充電加值 計畫之要件。另被告鄧竣元方面,雖然證人張潤賢於詰問過 程,對於究竟係被告鄧竣元吳維峻告知如何因應職訓局查 訪一事,記憶已模糊,然以被告鄧竣元身為「多識博公司」 最高決策者,被告吳維峻及公司內其他職員均聽其命令行事 ,且由本案透過「多識博公司」以不實文件,虛應職訓局以 申領補助款項之手法又一貫,顯然已成既定之模式,是被告 鄧竣元自無法諉為不知。
④此外,復有職訓局提供之「永真公司」、「永耀中公司」申 請充電加值計畫及核銷請款時所檢附之勞資協議書、切結書 、薪資清冊、訓練津貼申請明細表、訓練記錄表、實際參訓 員工名冊、及扣案之該二家公司內帳記錄、打卡記錄、薪資 表(見警刑大偵八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卷 二,第六十九至一七0頁;追加偵卷十四第四十一至四十四 頁、五十六、五十八、六十二頁;追加偵卷二十二第八至二



十六頁)等附卷可資參佐。
⒍「鴻銘公司」、「中南電器行」、「中南公司」、「西頓公 司」等四家公司,均不符合申請「充電加值計畫」之要件, 且被告鄧竣元吳維峻明知不符合,仍與該二家公司負責人 及員工相互配合以不實文件,提出申請參加及核銷──
⑴「鴻銘公司」、「中南電器行」、「中南公司」、「西頓公 司」等四家公司,勞資雙方於申請「充電加值計畫」時,並 無按照勞資協議書所載實施縮短工時之真意,且執行訓練期 間,員工均正常上下班,薪資亦未減少,亦未按核定之課程 進度實施訓練,均不符合申請「充電加值計畫」之要件等情 ,業據:
①證人即「鴻銘公司」等四家公司老闆娘楊美凉於審理中證述 :「(你們要參加『充電加值計畫』,有送一份書面,書面 內有勞資協議書、薪資切結書,就是要縮短工時,要縮短工 時你是否清楚?)我都不知道,坦白說我當時狀況就是一時 貪心,內容我不知道」、「(九十八年五月份你們有無上課 ?)應該是有,因為那段時間我沒有常回公司,應該是有上 課,是照排課來上」、「(六、七、八月你們有無規劃上課 ?)我們停了,因為當時比較忙」、「(九、十月才開始上 課?)是」、「(就你印象,『多識博知識服務團隊』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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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國際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界盃運動用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玹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