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912號
TPDV,109,訴,1912,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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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附麗,應予駁 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 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毋庸一一論列, 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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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網際優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家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