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原勞訴字,107年度,1號
TPDV,107,原勞訴,1,201909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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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均相同(本院卷㈠第292 頁),爰原告廖建發於系爭受僱 期間之每月底薪均以2萬1,500元計。至原告林泳勝主張其每 月底薪為2萬2,000元,此參前揭對話錄音譯文中林蓺余所述 (本院卷㈠第307 頁),堪認屬實。其次,原告主張渠等出 車津貼為每團8日以7日計,每日為600元,即每8日團之津貼 為4,200元,此除經證人林雲富證述一致(本院卷㈠第292頁 )外,經核算原告廖建發106 年10月及11月之薪資表及出車 行程表,亦可確認,堪信原告前揭所陳出車津貼之計算方式 ,確屬實情。再者,前揭原告廖建發薪資表,尚顯示其薪資 按月扣1,000 元之車體險,此參前揭對話錄音譯文,亦可知 係兩造就薪資計算之共識(本院卷㈠第306 頁)。足見,原 告每月薪資計算方式,應為底薪加計當月出車日數,再扣減 1,000元車體險作為平日工資。
⒊則參前揭原告廖建發106 年10月及11月出車行程表及薪資表 之出車日數計算方式(跨月份之8日行程,僅計前7日),原 告廖建發於106年10月至107年4月之每月平日薪資,依序為1 萬7,534元(出車11日)(被告就106 年10月部分,以16/30 計算底薪及車體險,原告廖建發亦以16/30 計算平日每小時 工資額,參本院卷㈠第87、11頁)、3萬1,900元(出車19日 )、3萬4,900元(出車24日)、2萬8,900元(出車14日)、 2萬8,900元(出車14日)、2萬8,900 元(出車14日)及3萬 3,100元(出車21日);原告林泳勝於107年3月至5月之每月 平日薪資,依序應為1萬3,100元(單日行程2 日,8日團1次 ,以出車9日計,原告林泳勝主張每日津貼600元〈本院卷㈡第 109頁〉,未逾前揭錄音譯文所呈現內容〈本院卷㈠第305頁〉, 應屬可採,又參前揭原告廖建發不足1 月之底薪計算方式, 原告林泳勝107 年3月底薪應為2萬2,000元11/30≒8,067元 ,應扣車體險應為1,000元11/30≒367元,即其本月薪資應 為8,067元+1,200元+4,200元-367元=1萬3,100元)、3萬2,4 00元(即2萬2,000元+19日600元-1,000元=3萬2,400元)及 3,300元(即2萬2,000元3/30+2日600元-1,000元3/30=3, 300元)。
⒋又因原告之薪資係按月結算,且原告薪資則繫諸於出車日數 而不固定,無論被告在計算原告出車津貼或延長工時暨應休 假日出勤之加倍工資時,亦僅能考量當月份之出勤狀況,無 從慮及往後,從而,作為計算延長工時或應休假日出勤之加 倍工資基礎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亦以當月份平日工資作為 計算基礎,較為合理。經計算結果,原告廖建發於106 年10 月至107年4月間,其各月份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依序應為 137元、133元、145元、120元、120元、120元及138 元,而



原告林泳盛於107 年3月至5月間,其各月份之平日每小時工 資額,則依序應為149元、135元及138元。又原告主張107年 1 月1日、2月15日至19日、107年4月4日至6日均為內政部指 定之應放假日,惟其中107 年2月19日係例假日補休,而107 年4月6日則係彈性放假,並非前揭所謂內政部指定之應放假 日,是原告上開主張之期日,僅於107年1月1日、2月15日至 18日、107年4月4日至5日工作應加倍給付工資。爰以前揭標 準及本院認定之原告出勤狀況,核算系爭受僱期間之延長工 時工資及應放假日出勤加倍給付之工資,詳如附表,合計原 告廖建發應為4萬4,226元【 計算式:3,471元+ 5,675元+8, 120元+4,960元+8,960元+3,840元+9,200元 =44,226元】, 原告林泳勝則應為9,060元【計算式:2,384元+5,940元+736 元=9,060元 】,即原告逾此範圍之主張,即屬無據。 ㈢【原告得請求被告提繳退休金】按雇主應為適用勞退條例之 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 人專戶。且除同條例另有規定外,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 工退休金辦法,取代前項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雇主每月 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而雇 主未依同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 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同條例第6 條 、第14條第1項及第31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勞退條 例第31條第1 項規定,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 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 損害賠償。該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 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 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 取。是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 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 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 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 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最 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民事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查:
⒈原告主張被告未為渠等按月提繳退休金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有前揭原告之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 細資料在卷可憑(本院卷㈠第111至114頁),被告就此固無 爭執,惟辯稱其與被告間無勞動契約關係云云,然其此部分 辯解,業經本院以前揭㈠之理由而不採。被告既係原告之雇 主,於原告受僱期間卻未依前揭規定,按月提繳退休金,儲 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則原告之勞工退休 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之財產權益將受損害,則渠等依勞工



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將未提繳之金額繳 納至其退休金專戶,自屬有據。
⒉又被告依前揭規定提繳退休金於勞保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 金個人專戶,係以勞工每月工資為計算基礎。惟因原告工資 繫諸出車日數及出勤時間而不固定,爰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 施行細則第15條第1、2 項規定:「依本條例第14條第1項至 第3 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由雇主或委任單位按勞工每月工 資總額,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標準,向勞保局申報。勞工 每月工資如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工資之平均為準。」及 勞動部所發布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級數,計算 被告於系爭勞動契約關係期間各月份對原告所應提繳之金額 及總金額如附表所示(原告廖建發部分合計1萬5,241元,原 告林泳勝部分則合計3,740 元),則原告廖建發林泳勝分 別請求被告提繳1萬3,054 元及3,062元至渠等於勞保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未逾依法得請求之範圍,核屬有據 。
㈣【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按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不可抗力暫停工作 在一個月以上時。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 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 任時。」雇主未依同法第16條第1 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 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且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 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 每滿1 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 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第17條之規定。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及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12條第1項分別有所明定。從而,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 條規定之事由終止勞動契約,即使未依法定期間預告而終止 ,仍須依法支付勞工資遣費。又所謂平均工資,依勞工退休 金條例第3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勞工、雇主、事業單位、 勞動契約、工資及平均工資之定義,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 定。」可知,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 款規定之平均工 資計算。查原告廖建發林泳勝主張被告分別於107 年4月3 0日及107年5月3日對渠等終止勞動契約,而未給付資遣費; 被告對未給付資遣費固不爭執,惟否認與原告有勞動契約之 關係,並主張原告廖建發係自願離職,而提出原告廖建發之 辭職書影本供參;原告廖建發雖不爭執該辭職書係其簽署, 然主張係林蓺余對其表示如未簽署即未能發放薪資,原告廖



建發不得已才簽署等語。經查:
⒈參前揭對話錄音譯文:「(原告林泳勝)這要寫什麼?(林 蓺余)你幫我寫,因為我那個靠行的他們就是要附這個東西 ,我要還給他。(原告林泳勝)你說什麼還給?(林蓺余) 靠行啦。(原告林泳勝)沒有,不是,老闆娘。(林蓺余) 嘿……(原告林泳勝)這是離職書耶!(林蓺余)對啊,因為 我要撤那個啊!(原告林泳勝)撤那個不用離職書,你直接 拿……(林蓺余)可是靠行,靠行就要啊。(原告林泳勝)我 跑這麼多次,跑19年車……(林蓺余)那我……我不知道,我靠 行……(原告林泳勝)那你直接拿來給我,我直接拿監理站繳 掉,那直接還就可以了。(林蓺余)那你幫我寫這有什麼問 題啊?(原告林泳勝)沒有,我要的是非自願離職書,不是 離職書。(林蓺余)非自願離職?(原告林泳勝)對,我要 申請那個……那個什麼……(原告廖建發)失業給付。(原告林 泳勝)失業給付啊,不然我這樣子的話,我……要有……去勞保 局申請失業給付耶……我簽離職書的話,等於說我自願離職, 不行啊。(林蓺余)沒有啦,因為我跟你講,我也老實告訴 你,當初東哥也……我們賣的貨,我們也是希望讓你們直接也 過去,我跟那邊也講好了。(原告林泳勝)但是過去薪水待 遇就不像你們這邊,就不符合了,這是兩個單位,這不是一 個公司。……(林蓺余)……我團又那麼少,我要付你們薪水, 我要怎麼支撐下去……所以我沒辦法……。」(本院卷㈠第303至 304頁)除可知原告林泳勝係非自願離職外,林蓺余雖以被 告公司旅行團減少,而有減少司機之必要,欲將原告林泳勝 引薦至其他事業單位(即恒旺公司,此參前揭㈠所引錄音譯 文即知),並企圖以前揭遊覽車靠行為藉口,誘使原告林泳 勝簽署同上離職書,然因該事業單位之勞動條件為原告林泳 勝所無法接受(證人林雲富亦證述:被告將遊覽車賣給劉朝 紀後,伊就過去幫劉朝紀開伊原來在被告公司開的那台車號 000-00號遊覽車,底薪是1萬4,500元等語〈本院卷㈠第294 頁 〉,核與下述原告林泳勝在對話錄音中之陳述相符,可見恒 旺公司所願提供予原告之勞動條件,確實與被告有重大落差 ,乃為原告所無法接受),且所幸原告林泳勝有相當勞工權 益保障之觀念,方才未莫名簽署離職書。
⒉又接續上開對話:「(原告廖建發)那這樣你總a昨天拿那張 給我簽就不對了啊。(林蓺余)簽什麼?(原告廖建發)你 ……要報繳那個對不對,我們直接拿去報就行了啊,怎麼還…… 。(林蓺余)我也不知道,就是恒旺要我們開,因為他說就 是要開這東西啊(原告林泳勝)不可能不可能,恒旺騙你的 。……(林蓺余)我說實在的,我現在連接那種單車趟的,我



都要考慮你們司機要不要,可是我團又那麼少,我要付你們 薪水,我要怎麼支撐下去,所以我沒辦法,我忍痛賣掉。( 原告廖建發)我知道啦,那賣是你賣的,不過你……叫我簽那 張……(原告林泳勝)我才來一個多月就沒有工作了耶。……隔 幾天我才碰到小紀,小紀(即前述證人許戎宏所證述之恒旺 公司的小紀,亦即證人林雲富所證述之恒旺公司的劉朝紀, 本院卷㈠第428至429、295 頁)跟我談了薪水之後,我覺得 怪,怎麼會這麼誇張,扣一扣剩一萬四千多,我還要去付那 什麼派遣費一千六,是我要付的嗎?是你自己要去給人家用 派遣的,那關我屁事啊。(原告廖建發)對啊,他給人家弄 那條,我跟你講不會過去的啦,他現在是用派遣工……(原告 廖建發《電話》)我是那個佳和這邊,我想問現在……(林蓺余 )不是不是,不是找他啦。(原告廖建發《電話》)我現在要 把……登記證取消是不是要簽那個……離職書嗎?(林蓺余)你 要說你已經離職了啦。……(原告廖建發)他說那個要給他們 換,如果沒有要做就不用拿了就好。(原告林泳勝)對啊, 直接拿去監理站就好。……(林蓺余)不是我叫你簽,我就跟 你說我是靠行的……(原告林泳勝)好好好,哪個你還他,你 那個直接拿去監理站還就好。(林蓺余)可是我那張已經寄 出去了……我已經寄給恒旺了,那再等我給他要回來給你了。 (原告廖建發)好啦好啦。……這辭職書是司機對不對,跟你 今天營不營業不就沒關係,說要寫這個辭職書我就感覺……( 林蓺余)我那天只是跟他講說我有兩個司機登記證要註銷要 怎麼處理,他說你要請他們寫一下辭職書……他可能認為說你 辭職了是不是寫個辭職書……(原告廖建發)那個恒旺你現在 是已經……已經寄過去了?(林蓺余)寄過去了,我昨天就幫 你寄過去,我昨天就用掛號寄過去了……(原告廖建發)……我 直接去恒旺找他就好了啦。(原告林泳勝)現在去拿。(林 蓺余)人家掛號還沒有到,你不要這樣搞到最後他連靠行都 不讓我靠,阿發你饒了我吧,我答應你會拿回來,是你難道 信不過我嗎?」(本院卷㈠第305至306、322、325至327 頁 )亦可知,前揭原告廖建發簽署之離職書,亦係林蓺余以登 記證註銷為藉口而誘使其所簽署,且經原告釐清註銷登記證 根本無須渠等簽署離職書後,林蓺余亦承諾取回交還。足認 原告廖建發亦係非自願離職甚明。
⒊則依前揭所述,被告實已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 款所定事 由終止與原告間之勞動契約關係,自應依法給付資遣費。而 原告廖建發之平均工資,應以其於106年11月至107年4 月間 之6個月工資22萬7,355元【計算式:3萬7,575元+4萬3,020 元+3萬3,860元+3萬7,860元+3萬2,740元+4萬2,300元=22萬7



,355元),除以6個月,等於3萬7,893元。而原告林泳勝之 平均工資,因其僅在被告公司任職不到2 個月,則應以其於 107年3月至5月間之全部工資5萬7,860元【計算式:1萬5,48 4元+3萬8,340元+4,036元=5萬7,860元 】,除以1又14/30個 月,等於3萬9,450元。而原告廖建發任職期間係106年10月1 5日至107年4月30日,共計6 個月又16日,原告林泳勝任職 期間則係107年3月20日至107年5月3日,共計1個月又14日。 則依前引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所定標準,原告廖建 發得請求被告給付之資遣費,應為1萬0,3150 元【計算式: 3萬7,893元1/2個月〔(6個月+16/30)/12〕≒1萬0,315元】 ;而原告林泳勝得請求被告給付之資遣費則為2,411元【計 算式:3萬9,450元1/2個月〔(1個月+14/30)/12〕≒2,411 元】。則原告廖建發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8,898元,原告林 泳勝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2,045元,均未逾渠等依法得請求 之範圍,自屬有據。
㈤【原告得請求未投保就業保險之損害】按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 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就業保險法施 行後,依前條規定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之勞工,自投保 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生效之日起,取得本保險被保險人身 分。而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 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 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得請領失業給付。失業給付 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 薪資60% 按月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 保險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 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 1項、第11條第1項第1款、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至上 開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 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則可 參之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而投保單位違 反就業保險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 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 保險費金額,處10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 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同法第3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查:
⒈一般固謂,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請領失 業給付之要件包括:⑴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 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⑵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



工作意願,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 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惟前提是 :勞工係在參加就業保險期間非自願離職,始有就失業給付 申請而審查上開要件之餘地。若僱主根本未為勞工申報參加 勞工保險而取得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資格,則即使符合前揭 要件,仍無法申請失業給付。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並未申報參 加就業保險一節,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原告勞工保險投保紀 錄可參(本院卷㈡第125至141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 屬實情。至被告辯稱其與原告並無勞動契約關係云云,則業 經本院以前揭理由所不採,茲不再贅述。
⒉本件原告既因被告未於渠等在職期間為其投保就業保險,而 非屬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6條第1 項規定之被保險人,因而 無從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失業認定及失 業給付。且原告已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業經 其等提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107 年8月8日求職 紀錄證明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㈡第105至107頁 )。則原告主張被告未依法為其投保就業保險,致原告非自 願離職後無法請領失業給付,因而所受損害,即屬實情,應 以就業保險法所定失業給付之標準,即離職起前6 個月平均 月投保薪資核算計算之。就原告廖建發而言,依其前述 106 年11月至107年4月之平均工資,按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第30級月提繳工資3萬8,200元計算,又因原告廖建發已年逾 45歲,則其所受損害為9個月月投保薪資60% 即20萬6,280元 【計算式:3萬8,200元60%9個月=20萬6,280元 】。至原 告林泳勝部分,因其僅受僱未及2個月,其平均工資應為3萬 9,450 元,業如前述,應按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31級 月提繳工資4萬0,100 元計算,其所受損害為6個月月投保薪 資60%即14萬4,360元【計算式:4萬0,100元60%6個月=14 萬4,360元 】。則就此部分,原告廖建發請求被告賠償17萬 9,820元,原告林泳勝請求被告賠償12萬5,280元,均未逾渠 等依法得請求之範圍,自屬有據。
㈥【原告得請求被告發給服務證明書】按勞動契約終止時,勞 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勞動 基準法第19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雖均未載明服務證明書之應記載事項,惟此乃要求雇主在勞 動關係終止後應依誠信原則為之,目的在於落實憲法上保障 勞工工作權之核心價值,並為強制性規定。參酌就業保險法 第11條第3 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 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 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



之一離職。則勞工因有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 項規定之非自 願離職事由時,應可請求雇主發給註記離職原因為非自願離 職之服務證明書。本件原告與被告原有勞動契約關係,而因 被告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 款所定事由終止與原告間之勞 動契約關係,原告屬非自願離職,則渠等依上開法條規定請 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與原告,亦應准許。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勞工退 休金條例及就業保險法之法律關係,原告廖建發請求被告給 付23萬2,944元(含加班費4萬4,226元、資遣費8,898元、失 業給付損害17萬9,82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 10月24日(本院卷㈠第137 頁)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並提撥1萬3,054元至勞工保險局之原告勞工退 休金個人帳戶,及交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應予准許;另原 告林泳勝請求被告給付13萬6,385元(含加班費9,060元、資 遣費2,045元、失業給付損害12萬5,280元),及自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07年10月24日(本院卷㈠第137頁)起至清償日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提撥3,062 元至勞工保險局 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及交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應 予准許;至原告逾上開准許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 回。
六、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合計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 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被告 聲請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其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至主文第 五、六項部分,經核係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依強制 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之規定,視為自判決確定或執行名義成 立時已為其意思表示,此係因該項債務,僅在使債權人取得 債務人之意思表示之法律效果,即可達執行之目的,如為宣 告假執行,將使債務人即被告意思表示之效力提前發生,與 強制執行法第130 條規定不合,自亦不適於宣告假執行。從 而,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本院仍認無從 准許;另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 所依據,亦不應准許,爰均予以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 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原住民法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附表

原告廖建發部分 編號 行程(接送機時間)   證據資料 延長工時 ⒈ 106/10/19~106/10/26(19:30)(20:30) ①行程表(本院卷㈠第45頁) ②觀光局資料(本院卷㈡第35、22至23頁) ③證人唐至仁之證詞(本院卷 ㈠第290頁) 10/19:0小時10/20~10/25:2時6日=12小時10/26:1小時 10月工資 ①底薪21,50016/30≒11,467 ②出車津貼:11600=6,600 ③車體險:533 ④延長工時工資 A.本月每小時工資額:(11,467+6,600-533)168≒137 B.2小時以內:1374/319≒3,471 C.加班費共:3,471 ⑤本月工資:11,467+6,600-533+3,471=21,005 ▲應提繳退休金21,009(第17級)6%≒1,261(無前兩個月可合計,僅以本月計算) ⒉ 106/10/28~106/11/04(17:10)(13:15) ①行程表(本院卷㈠第47頁) ②觀光局資料(本院卷㈡第35、21至22頁) ③LINE對話(本院卷㈠第33頁) 10/28:0小時10/29~10/31:2時3日=6小時 11/01~11/03:2時3日=6小時11/04:0小時 11月工資 ①底薪21,500 ②出車津貼:19600=11,400 ③車體險:1,000 ④延長工時工資 A.本月每小時工資額:(21,500+11,400-1,000)308≒133 B.2小時以內:1334/332≒5,675 C.加班費共:5,675 ⑤本月工資:21,500+11,400-1,000+5,675=37,575 ▲應提繳退休金 A.21,00516/30≒39,384 B.(39,384+37,575)2≒38,480 C.應提繳退休金40,100(第31級)6%≒2,406(以上個月按比例及本月份平均計算) ⒊ 106/11/07~106/11/14(11:20)(12:30) ①行程表(本院卷㈠第49頁) ②觀光局資料(本院卷㈡第35、21頁) 11/07:0小時11/08~11/13:2時6日=12小時11/09:0小時 ⒋ 106/11/16~106/11/23(22:25)(14:35) ①行程表(本院卷㈠第51頁) ②觀光局資料(本院卷㈡第35、19至20頁) 11/16:0小時11/17~11/22:2時6日=12小時11/23:0小時 ⒌ 106/11/29~106/12/06(11:40)(13:15) ①行程表(本院卷㈠第53頁) ②觀光局資料(本院卷㈡第35、16至19頁) ③LINE對話(本院卷㈠第35頁) 11/29:0小時11/30:2時1日=2小時 12/01~12/05:2時5日=10小時12/06:0小時 12月工資 ①底薪21,500 ②出車津貼:24600=14,400 ③車體險:1,000 ④延長工時工資 A.本月每小時工資額:(21,500+14,400-1,000)308≒145 B.2小時以內:1454/342≒8,120 C.加班費共:8,120 ⑤本月工資:21,500+14,400-1,000+8,120=43,020 ▲應提繳退休金 A.(39,384+37,575+43,020)3≒39,993 B.應提繳退休金40,100(第31級)6%≒2,406(以上二個月按比例及本月份平均計算) ⒍ 106/12/07~106/12/14(16:25)(17:45) ①行程表(本院卷㈠第55頁) 12/07:0小時12/08~12/13:2時6日=12小時12/14:0小時 ⒎ 106/12/19~106/12/26(11:40)(13:15) ①行程表(本院卷㈠第57頁) ②觀光局資料(本院卷㈡第35、17至18頁) ③LINE對話(本院卷㈠第36頁) 12/19:0小時12/20~12/25:2時6日=12小時12/26:0小時 ⒏ 106/12/27~107/01/01 ①LINE對話(本院卷㈠第36頁 ) 12/27:0小時12/28~12/31:2時4日=8小時 01/01:應放假日工作1日 1月工資 ①底薪21,500 ②出車津貼:14600=8,400 ③車體險:1,000 ④延長工時工資 A.本月每小時工資額:(21,500+8,400-1,000)308≒120 B.2小時以內:1204/325=4,000 C.應放假日工作1日:1208=960 D.加班費共:4,000+960=4,960 ⑤本月工資:21,500+8,400-1,000+4,960=33,860 ▲應提繳退休金 A.(37,575+43,020+33,860)3≒38,152 B.應提繳退休金38,200(第30級)6%=2,292(以上二個月按比例及本月份平均計算) ⒐ 107/01/06~107/01/13(11:20)(12:30) ①行程表(本院卷㈠第59頁) ②觀光局資料(本院卷㈡第35 、31至32頁) ③LINE對話(本院卷㈠第37頁 ) 01/06:0小時01/07~01/12:2時6日=12小時01/13:0小時 ⒑ 107/01/16~107/01/23(19:15)(20:15) ①行程表(本院卷㈠第61頁) ②觀光局資料(本院卷㈡第35、30至31頁) ③LINE對話(本院卷㈠第37頁) 01/16:0小時01/17~01/22:2時6日=12小時01/23:1小時 ⒒ 107/02/03~107/02/10(16:55)(18:40) ①行程表(本院卷㈠第63頁) ②觀光局資料(本院卷㈡第35 、29至30頁) ③LINE對話(本院卷㈠第37頁 ) 02/03:0小時02/04~02/09:2時6日=12小時02/10:0小時 2月工資 ①底薪21,500 ②出車津貼:14600=8,400 ③車體險:1,000 ④延長工時工資 A.本月每小時工資額:(21,500+8,400-1,000)308≒120 B.2小時以內:1204/332≒5,120 C.應放假日工作4日:12084=3,840 D.加班費共:3,840+5,120=8,960 ⑤本月工資:21,500+8,400-1,000+8,960=37,860 ▲應提繳退休金 A.(43,020+33,860+37,860)3=38,247 B.應提繳退休金40,100(第31級)6%=2,406(以上二個月按比例及本月份平均計算) ⒓ 107/02/12~107/02/19(16:55)(18:30) ①行程表(本院卷㈠第65頁) ②觀光局資料(本院卷㈡第35、27至29頁) ③LINE對話(本院卷㈠第37頁) 02/12:0小時02/13~02/14:2時2日=4小時02/15~02/18:應放假日工作4日02/15~02/18:2時4日=8小時(但此延長工8小時之工資應以2倍計算,故以16小時計)02/19:0小時 ⒔ 107/03/14~107/03/21(11:20)(12:30) ①行程表(本院卷㈠第67頁) ②觀光局資料(本院卷㈡第35、26至27頁) ③LINE對話(本院卷㈠第39頁) 03/14:0時03/15~03/20:2時6日=12時03/21:0時 3月工資 ①底薪21,500 ②出車津貼:14600=8,400 ③車體險:1,000 ④延長工時工資 A.本月每小時工資額:(21,500+8,400-1,000)308≒120 B.2小時以內:1204/324≒3,840 C.加班費共:3,840 ⑤本月工資:21,500+8,400-1,000+3,840=32,740 ▲應提繳退休金 A.(33,860+37,860+32,740)3=34,820 B.應提繳退休金36,300(第29級)6%=2,178(以上二個月按比例及本月份平均計算) ⒕ 107/03/22~107/03/29(11:40)(13:00) ①行程表(本院卷㈠第69頁) ②觀光局資料(本院卷㈡第35、25至26頁) ③LINE對話(本院卷㈠第39頁) 03/22:0時03/23~03/28:2時6日=12時03/29:0時 ⒖ 107/04/04~107/04/11(11:20)(12:30) ①行程表(本院卷㈠第71頁) ②觀光局資料(本院卷㈡第35、23至25頁) ③LINE對話(本院卷㈠第41頁) 04/04:應放假日工作1日04/05:2時1日=2時(但此延長工2小時之工資應以2倍計算,故以4小時計)04/05:應放假日工作1日04/06~04/10:2時5日=10小時04/11:0時 4月工資 ①底薪21,500 ②出車津貼:21600=12,600 ③車體險:1,000 ④延長工時工資 A.本月每小時工資額:(21,500+12,600-1,000)308≒138 B.2小時以內:1384/338≒6,992 C.應放假日工作2日:13882=2,208 D.加班費共:6,992+2,208=9,200 ⑤本月工資:21,500+12,600-1,000+9,200=42,300 ▲應提繳退休金 A.(37,860+32,740+42,300)3=37,633 B.應提繳退休金38,200(第30級)6%=2,292(以上二個月按比例及本月份平均計算) ⒗ 107/04/13~107/04/20(21:20)(10:00) ①行程表(本院卷㈠第73頁) ②LINE對話(本院卷㈠第42頁) 04/13:0時04/14~04/19:2時6日=12時04/20:0時 ⒘ 107/04/20~107/04/27(11:50)(12:40) ①行程表(本院卷㈠第75頁) ②LINE對話(本院卷㈠第43頁) 04/20:0時04/21~04/26:2時6日=12時04/27:0時 1.平日工資總計:209,849元 2.加班費總計:38,511元 3.工資總計: ⑴106年10月至107年4月:248,360元 ⑵106年11月至107年4月:227,355元 4.應提繳退休金總計:15,241元



原告林泳勝部分 編號 行程(接送機時間)    ⒈ 107/03/21(單純接機) ①LINE對話(本院卷㈠第79頁) 3月工資 ①底薪22,00011/30≒8,067 ②出車津貼:9600=5,400 ③車體險:1,00011/30=367 ④延長工時工資 A.本月每小時工資額:(8,067+5,400-367)118≒149 B.2小時以內:1494/312≒2,384 C.加班費共:2,384 ⑤本月工資:8,067+5,400-367+2,384=15,484 ▲應提繳退休金15,840(第11級)6%≒950(無前兩個月可合計,僅以本月計算) ⒉ 107/03/22(市區觀光) ①LINE對話(本院卷㈠第79頁) ⒊ 107/03/24~107/03/31(19:30)(13:25) ①行程表(本院卷㈠第393頁) ②LINE對話(本院卷㈠第79頁) 03/24:0時03/25~03/30:2時6日=12時03/31:0時 ⒋ 107/04/10~107/04/17(19:15)(20:15) ①行程表(本院卷㈠第393頁) ②觀光局資料(本院卷㈡第 37、44至45頁) ③LINE對話(本院卷㈠第81頁) 04/10:0小時04/11~04/16:2時6日=12小時04/17:1小時 4月工資 ①底薪22,000 ②出車津貼:19600=11,400 ③車體險:1,000 ④延長工時工資 A.本月每小時工資額:(22,000+11,400-1,000)308=135 B.2小時以內:1354/333=5,940 C.加班費共:5,940 ⑤本月工資:22,000+11,400-1,000+5,940=38,340 ▲應提繳退休金 A.15,48411/30≒42,229 B.(42,229+38,340)2≒40,285 C.應提繳退休金42,000(第32級)6%≒2,520(以上個月按比例及本月份平均計算) ⒌ 107/04/18~107/04/25(11:20)(12:30) ①行程表(本院卷㈠第443頁) ②觀光局資料(本院卷㈡第37、43至44頁) ③LINE對話(本院卷㈠第79頁) 04/18:0小時04/19~04/24:2時6日=12小時04/25:0小時 ⒍ 106/04/26~106/05/03(11:20)(12:30) ①行程表(本院卷㈠第394頁) ②觀光局資料(本院卷㈡第 37、41至43頁) ③LINE對話(本院卷㈠第79頁) 04/26:0時04/27~04/30:2時4日=8時 05/01~05/02:2時2日=4時05/03:0時 5月工資 ①底薪22,0003/30=2,200 ②出車津貼:2600=1,200 ③車體險:1,0003/30=100 ④延長工時工資 A.本月每小時工資額:(2,200+1,200-100)38≒138 B.2小時以內:1384/34=736 C.加班費共:736 ⑤本月工資:2,200+1,200-100+736=4,036 ▲應提繳退休金4,500(第3級)6%=270(不足一個月,單以本月計算) 1.平日工資總計:48,800元 2.加班費總計:9,060元 3.工資總計:57,860元 4.應提繳退休金總計:3,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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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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