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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1號
TPDV,109,訴,31,2021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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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之訴訟作為。從而,本件被告未同意原告撤回起訴,固有 基其訴訟上求為裁判之權利、及避免遭重行起訴之煩等考量 ,然揆諸前揭規定,復參以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明文原 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 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2/3規定,是本件若得撤回時原告 本應享有2/3裁判費退款之利益等節觀之,本院認應由被告 負擔其中原告本得退裁判費之半數即1/3訴訟費用為適當, 爰命如主文第2項所示被告應負擔本件1/3訴訟費用即9243元 (計算式:2萬7730元×1/3=924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餘由原告負擔。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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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