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828號
TPDV,104,訴,4828,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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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付款完畢,已如前述,故除被告主張抵銷之1,208 元外 ,均已全數給付完畢,被告就此訂單已給付原告10,444元 (計算式:11,652-1,208=10,444元)。並聲明:⒈原 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實:
㈠兩造間為承攬關係,共成立7 筆訂單如下:編號DT-0000000 訂單(接單日為102 年9 月2 日)、編號DT-0000000訂單( 接單日為102 年9 月24日)、編號DT-0000000訂單(接單日 為102 年12月2 日)、編號DT-0000000訂單(接單日為102 年12月2 日)、編號DT-0000000訂單(接單日為102 年12月 6 日)、編號DT-0000000-0訂單(接單日為103 年1 月22日 )、編號DT-0000000-0R1訂單(接單日為102 年12月20日) ,有被告之染整加工單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3 頁、第42頁、第51頁、第63頁、第71頁、第82頁、第194 頁 、第204 頁背面)。
㈡原告有請求款項之訂單均以布疋每公斤50元計算承攬報酬, 僅其中編號DT-0000000-0R1訂單係以每公斤布疋45元計算承 攬報酬,有原告之對帳明細單影本附卷為憑(見本院卷(一 )第102 頁、第103 頁、第107 頁、第123 頁、第136 頁、 第139頁、第205 頁)。
㈢編號DT-0000000訂單總出貨數量為1430.6公斤,被告應付總 金額為71,530元,被告未給付任何款項予原告(見本院卷( 二)第8 頁背面)。
㈣編號DT-0000000訂單總出貨數量為1928.2公斤,被告應付總 金額為96,410元(見本院卷(二)第10頁)。 ㈤被告就編號DT-0000000訂單曾支出試修費用500 元,有大廣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對帳單影本在卷足參(見本院卷(一)第 78頁、本院卷(二)第253 頁、本院卷(三)第142 頁背面 )。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其已按被告所下訂單完成染整加工 並出貨予被告,自得依承攬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編號DT-0 000000訂單、編號DT-0000000訂單、編號DT-0000000訂單、 編號DT-0000000訂單、編號DT-0000000訂單、編號DT-00000 00-0R1訂單所有貨款合計895,372 元等情,惟為被告所否認 ,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承攬報酬895,37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有無理由?茲敘述如 下:
㈠編號DT-0000000訂單、編號DT-0000000訂單、編號DT-000 0000訂單、編號DT-0000000訂單、編號DT-0000000訂單、



編號DT-0000000-0R1之訂單金額各為何: 1.編號DT-0000000訂單、編號DT-0000000訂單、編號DT-0 000000-0R1之訂單金額各為71,530元、96,410元、11,0 97元,為兩造所不爭(見本院卷(二)第256頁及卷( 三)第4頁),應堪認定。
2.原告主張編號DT-0000000訂單、編號DT-0000000訂單、 編號DT-0000000訂單之金額各為319,585元、38,030元 、358,720元,此為被告否認,並抗辯金額各為271,315 元、14,670元、246,105元等語。查原告主張訂單金額 分別為319,585元、38,030元、358,720元,業據提出出 貨明細表為證(見本院卷(二)第194頁至第245頁), 故原告主張編號DT-0000000訂單、編號DT-0000000訂單 、編號DT-0000000訂單之金額各為319,585元、38,030 元、358,720元等情,應屬可信(即卷附出貨明細表加 總重量×50分別為319,855、38,030、358,720,然原告 就DT-0000000訂單僅主張少於319,855之319,585為訂單 金額)。被告固提出對帳明細表為據,而抗辯DT-00000 00訂單、編號DT-0000000訂單、編號DT-0000000訂單之 金額各為271,315元、14,670元、246,105元,然原告否 認被告提出者為完整請款對帳明細表,而從被告提出對 帳明細表觀之(見本院卷(二)第257頁至第263頁), 其上頁次記載可見所提資料確實並非完整資料,故原告 主張被告提出之對帳明細表並非原告向其請款之完整資 料,自屬有據。自難以被告所提之對帳明細表認定DT-0 000000訂單、編號DT-0000000訂單、編號DT-0000000訂 單之金額。
3.綜上,DT-0000000訂單金額為71,530元、編號DT-00000 00訂單金額為96,410元、DT-0000000訂單金額為319,58 5元(依卷內證據所計算數額為319,855元,原告僅主張 319,585元)、編號DT-0000000訂單金額為38,030元、 編號DT-0000000訂單金額為358,720元,編號DT-000000 0-0R1之訂單金額為11,097元,總計為895,372元(計算 式:71,530元+96,410元+319,585元+38,030元+358,720 元+11,097元=895,372元)。
㈡被告是否給付編號DT-0000000訂單、編號DT-0000000訂單 、編號DT-0000000訂單、編號DT-0000000訂單、編號DT- 0000000訂單、編號DT-0000000-0R1訂單金額與原告? 1.編號DT-0000000訂單:
被告自認並未給付編號DT-0000000訂單金額與原告(見 本院卷(二)第256頁)。




2.編號DT-0000000訂單:
原告就此訂單於102年12月向被告請款315元(未稅), 有客戶對帳匯總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46頁) ,然被告所提證明給付該筆款項之匯款回條聯匯款金額 為6,187元(見本院卷(三)第48頁),與客戶對帳匯 總表之合計金額109,189(未稅)存有落差,被告雖主 張6,187元係扣除其他訂單應折讓款項後全額給付,然 原告否認被告匯付款項包含此訂單之請款金額,被告就 此亦未提出其他證據,自難認被告就此訂單已給付315 元(未稅)與原告。另原告於103年1月就此份訂單向被 告請款96,095元(未稅),亦有客戶對帳匯總表可佐( 見本院卷(三)第49頁),然被告匯款與原告金額為24 0,658元,有匯款回條聯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三)第 51頁),與客戶對帳匯總表所列之842,183元(未稅) 有差距,被告雖主張係將原告因編號DT-0000000訂單、 編號DT-0000000訂單、編號DT-0000000訂單、編號DT-0 000000訂單、編號DT-0000000訂單、編號DT-0000000-0 R1訂單及編號DT-0000000-0之訂單之工作物瑕疵而應賠 償被告之款項643,624元扣除後匯付,然原告否認此情 ,被告就此亦未提出其他證據,自難認被告主張有據。 故被告主張於本件之前就此訂單已給付80,711元與原告 云云,難認有據。
3.編號DT-0000000訂單、編號DT-0000000訂單、編號DT- 0000000訂單:
原告就此三張訂單於103年1月、2月各向被告請款,即 編號DT-0000000訂單於103年1月請款金額為166,960元 (未稅)、103年2月請款金額為102,410元(未稅); 編號DT-0000000訂單於103年1月請款金額為25,455元( 未稅)、103年2月請款金額為-10,785元;編號DT-0000 000訂單於103年1月請款金額為249,035元、103年2月請 款金額為-2,930元),有客戶對帳匯總表存卷可考(見 本院卷(三)第49頁及第52頁),而被告就原告103年1 月之請款並未如數給付,業如前述(見上開㈡2),難 認被告匯付款項包含此三份訂單103年1月份之請款數額 ,且原告否認收受此三份訂單103年1月份之請款金額, 自應由被告更為舉證,而非僅以被告自以為之算式堆疊 為據。又依客戶對帳匯總表所記載,原告就編號DT-000 0000訂單及編號DT-0000000訂單於103年2月之請款金額 均為負數,原告既為向被告請款,何以提出負數金額之 請款,實與常情有違,則被告提出之103年2月客戶對帳



匯總表內容是否如實,尚非無疑。故被告主張就此三張 訂單業已給付83,610元,難認有據。
3.編號DT-0000000-0R1訂單: 原告於102年12月向被告請款11,097元(未稅),有客 戶對帳匯總表可參見本院卷(三)第46頁),然被告匯 付與原告之款項為6,187元,有匯款回條聯可佐(見本 院卷(三)第48頁),此與上開客戶對帳匯總表之合計 金額109,189(未稅)存有落差,被告雖主張6,187元係 扣除其他訂單應折讓款項後全額給付,然原告否認該筆 款項包含此訂單之請款金額,被告就此亦未提出其他證 據,自難認被告就此訂單已給付10,444元與原告,且實 際匯付與原告金額僅6,187元,卻依此匯付紀錄主張已 給付DT-0000000訂單部分款項及編號DT-0000000-0R1訂 單之10,444元,更見被告僅以數字算式堆疊以獲其希冀 結果之主張實不可採。故難認被告就此訂單曾給付10,4 44元與原告。
4.綜上,被告雖抗辯就DT-0000000訂單給付原告80,711元 ,就DT-0000000、DT-0000000、DT-0000000等三筆訂單 給付原告83,610元,就DT-00000000-0R1訂單給付原告 10,444元云云,均屬無據,難以採信。
㈢被告就編號DT-0000000訂單、編號DT-0000000訂單、編號 DT-0000000訂單、編號DT-0000000訂單、編號DT-0000000 訂單、編號DT-0000000-0R1訂單可主張之抵銷金額? 1.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 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 第33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務之抵銷,以雙方當 事人互負債務為必須具備之要件,若一方並未對他方負 有債務,他方尚無得主張抵銷之可言,最高法院86年度 臺上字第3611號判決參照。是被告抵銷抗辯是否可採, 應以抵銷債權存在為前提。
2.被告於本件主張以編號DT-0000000訂單損害賠償數額11 7,775元、編號DT-0000000訂單損害賠償數額20,520元 、編號DT-0000000訂單損害賠償數額176,004元、編號 DT-0000000訂單損害賠償數額23,147元、編號DT-00000 00訂單損害賠償數額275,934元、編號DT-0000000-0訂 單損害賠償數額29,036元、編號DT-0000000-0R1訂單代 付運費1,208元,總計為643,624元與原告請求承攬報酬 為抵銷(見本院卷(二)第250頁至第254頁),然被告 亦主張原告於103年1月向其請款884,292元,被告即將 本件相關訂單瑕疵所生之損害賠償643,624元扣除後,



匯付240,668元與原告,並提出客戶對帳匯總表、統一 發票、匯款回條聯及異常扣款明細存卷可查(見本院卷 (三)第20頁、第49頁至第51頁、第56頁),則被告上 開兩主張顯然自相矛盾,因被告就本件主張抵銷之643, 624元業於原告就其他訂單與本件訂單部分金額向其請 款之際,予以扣抵應給付原告之款項,則不論被告主張 用以抵銷之該筆643,624元債權是否確實存在,被告均 於本件之前將該筆金額扣抵對原告所負債務,則何能於 本件再以該筆款項主張抵銷?故被告主張以643,624元 與原告債權為抵銷云云,實屬無據。
㈣本件原告所得向被告請求之承攬報酬為何?
本件DT-0000000訂單金額為71,530元、編號DT-0000000訂 單金額為96,410元、DT-0000000訂單金額為319,585元( 依卷內證據所計算數額為319,855元,原告僅主張319,585 元)、編號DT-0000000訂單金額為38,030元、編號DT-000 0000訂單金額為358,720元,編號DT-0000000-0R1之訂單 金額為11,097元,合計為895,372元(計算式:71,530元 +96,410元+319,585元+38,030元+358,720元+11,097元= 895,372元)。被告迄今並未給付任何訂單金額與原告, 被告於本件以643,624元主張抵銷,難認有據,故原告得 向被告請求金額為895,372元。
五、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 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稱承 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 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相關訂單工作物均已完成 ,而支付命令於104年11月2日送達被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 參(見104年度司促字第18402號卷第10頁),故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895,372元及104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分別聲請宣告假 執行及免為假執行,本院經審核尚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提 出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亦與本案爭點無涉,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需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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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凌凱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穩盛國際針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峰包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岱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岱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