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195號
TPDV,102,建,195,2017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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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安裝款為2400萬元(1億6000萬元×30%×50%)而已,並 非兩造已於上開協調會達成確認原告截至100年12月17日止 ,原告已完成系爭工程之設備進場及安裝工作、系爭工程之 實際工程進度已達70%,及按實際工程進度70%扣除原告已於 第7期估驗計價之設備進場進度40%之比例後,原告得請求已 完成設備安裝工作之30%估驗計價款計4800萬元(1億6000萬 元×30%)之合意。再者,核其上開被告同意「先行給付」 之完成設備安裝工作之計價款計4800萬元之一半即2400萬元 之性質,僅係供原告進行後續尚未進行系爭工程之設備安裝 工作之「預付款」性質,尚應待原告完成設備安裝工作及經 被告估驗計價確認後始轉為「估驗計價款」,是原告既未能 證明已於100年12月17日協調會完成系爭工程之設備安裝工 作,且被告已於系爭工程101年7月10日完工前,代原告完成 未施作系爭合約原約定工程項目及實際支出8290萬568元, 如前⒌述,據此,可知原告自不得依上開協調會之約定,請 求被告給付於101年7月10日完工後之同年8月15日退場前已 確實完成設備安裝工作之估驗計價款4800萬元或其一半之24 00萬元。是原告主張兩造已於100年12月17日協調會確認原 告已完成系爭工程之全部設備進場及安裝工作,系爭工程之 實際工程進度已達70%,及按實際工程進度70%扣除原告已於 第7期估驗計價之設備進場進度40%之比例後,原告得請求被 告給付已完成設備安裝工作之30%未付估驗計價款計4800萬 元云云,要無可採。
⒐又,原告固復提出估驗期間為100年5月21日至同年12月25日 之第8期採購計價單(見本院卷㈠第387頁),主張截至100 年12月25日止,已依上開協調會議完成部分設備安裝工作, 核算扣除該期應扣保留款後,得請求該期估驗計價之應付款 應為2324萬4433元,且累計實際工程進度已達69.26%,與上 開100年12月17日協調會經兩造確認之累計實際工程進度70% 相符,亦足證兩造已於上開協調會達成確認原告截至100年1 2月17日止,原告已完成系爭工程之設備進場及安裝工作、 系爭工程之實際工程進度已達70%,及按實際工程進度70%扣 除原告已於第7期估驗計價之設備進場進度40%之比例後,原 告得請求已完成設備安裝工作之30%估驗計價款計4800萬元 云云。惟查,揆諸上開第8期採購計價單並未經被告簽認, 且為被告否認之,是原告前揭主張,尚難採信。 ⒑末查,原告迄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之規定,舉證除 兩造不爭執之系爭工程截至100年5月20日第7期估驗期間止 ,被告累計估驗計價予原告之估驗計價款為8681萬7263元( 未稅)外,亦未舉證原告尚於100年5月21日至101年7月10日



完工前,實際施作完成系爭合約原約定之工作。準此,堪認 原告於101年7月10日完工後之同年8月15日退場前已完成系 爭合約原約定工作之累計估驗計價款應為8681萬7263元(未 稅),且被告已於扣除累計保留款434萬863元(未稅),並 加計5%營業稅,復扣除被告代辦扣款、其他扣款、工安環保 扣款及其他增扣款等後,如數給付被告剩餘工程款,故本件 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已完成工作之之未付工程款應為45 5萬7906元(含稅)(即434萬863元×1.05)。 ㈡原告得分別請求被告給付追加工程款535萬4869元(含稅) 、變更已施作部分之追加工程款351萬6001元(含稅): ⒈按系爭合約一般條款第6條約定:「本工程如有需要而變更 設計時,一經甲方通知乙方即應照辦不得異議,並依下列規 定辦理:⒈如有新增項目,其單價另議。⒉如原訂項目數量 有增減時,得按原訂單價交辦,如追加減金額合計已超出原 合約總價之百分之二十,得經雙方任何一方之請求重新議訂 新單價。」(見本院卷㈠第71頁),可知倘原告履約期間經 被告通知指示變更設計,則兩造應就變更設計新增原合約承 攬範圍外之新增工作項目重新議定單價及核算新增項目之追 加工程款,或就變更設計追加減原合約項目之數量按原合約 約定單價核算追加減工程款,且倘按原合約項目約定單價核 算之追加減工程款數額已逾原合約總價之20%,則兩造應就 原合約項目重新議定單價及據以重新核算追加減工程款。 ⒉本件原告主張已完成原合約承攬範圍外之項次(一)「接地 開挖回填、管路開挖回填」、項次(二)「鮪魚棟、魚類棟 設備基座」、項次(三)「HDPE管線」等3項新增工作項目 之追加工程,核算得分別請求被告增加給付追加工程款215 萬7537元、43萬3945元、448萬6292元,合計707萬7774元等 語,並提出追加工程明細表、原告歷次請款函文,及原告委 託施作之下包商出具之請款單、應收帳款明細、估價單、送 貨單、統一發票,以及原告給付下包商追加工程款之支票、 匯款紀錄等支付憑證(見本院卷㈠第179至330頁)以為證明 。經查,就上開各項原告主張之追加工程,經本院審酌兩造 攻擊防禦方法,及委託鑑定單位鑑定,並經鑑定單位分別於 105年12月27日、106年7月26日函覆鑑定結果檢附之系爭鑑 定報告及就兩造對原鑑定結果之疑義所函覆之補充說明後, 本院研判原告得請求之上開3項新增工作項目之追加工程款 分別應為50萬7607元、36萬970元、448萬6292元(以上皆含 稅),合計535萬4869元(含稅),詳如判決附表之本訴判 決附表一之項次一述,析述如下:
⑴項次(一)「接地開挖回填、管路開挖回填」部分:



查,依鑑定單位出具之系爭鑑定報告之第七節「鑑定結論」 之第一.1「追加工程部分」.(1)「接地開挖回填、管路開 挖回填」下之記載(外放系爭鑑定報告第7至11頁),可知 鑑定單位業依系爭合約之補充說明書第31條「工程介面」第 33.2項「安裝及施工」約定:「乙方(即本件原告)負責所 有機電及維生系統工程的安裝及施工,詳細介面說明如下: 1.RC養殖池界面:乙方負責所有設備及管線(含預埋管), 其餘屬土建(如RC水池本體,油漆塗裝、爬梯、鋼構平台、 維修人孔蓋、欄杆)。6.排水管道界面:RC水溝含溝蓋屬土 建,明管管線及埋管屬機電(惟開挖回填屬土建),整體規 劃由乙方與甲方(即本件被告)土建建築師討論。8.地下管 線施工界面:開挖及回填屬於土建工程,埋管及回填屬於機 電工程。」(見本院卷㈠第87至88頁),及被告99年12月11 日(99)中工台東字第98A-1629號函文原告之記載:「外 管線開挖費用請環中(即本件原告)提出費用簽單及出工報 表,與睿豐公司(即被告另行發包之土建下包商)討論支付 方式及金額。」,依憑專業知識、工程經驗及慣例等,綜合 研判原告請求之追加工程項次(一)「接地開挖回填、管路 開挖回填」明細表所列之子項第13至18項等「回填所需混凝 土」即包覆管線四周之CLSM(控制性低強度材料Controlled -Low-Strength-Materials)回填材料與施工作業,應屬 於系爭合約原約定範圍內之承攬工作,原告請求之子項第1 至12項等則屬系爭合約原約定範圍外之追加工作,且核算原 告得請求實作子項第1至12項等合理追加工程款應為50萬760 7元(含稅),並經被告於指示變更通知原告追加施作後, 以上開被告99年12月11日(99)中工台東字第98A-1629號 函文通知原告提出施作證明及相關費用單據予被告,以憑被 告辦理後續追加工程款之給付。據此,堪認原告自得依系爭 合約一般條款第6條約定請求被告增加給付本項追加工程款 50萬7607元(含稅)。
⑵項次(二)「鮪魚棟、魚類棟設備基座」部分: 查,依鑑定單位出具之系爭鑑定報告之第七節「鑑定結論」 之第一.1「追加工程部分」.(2)「鮪魚棟、魚類棟設備基 座」下之記載(外放系爭鑑定報告第11至14頁),可知鑑定 單位業依系爭合約之補充說明書第31條「工程介面」第33.2 項「安裝及施工」約定:「乙方(即本件原告)負責所有機 電及維生系統工程的安裝及施工,詳細介面說明如下:4.RC 基礎與設備安裝界面:乙方設計預埋螺栓孔或直接以膨脹螺 絲安裝,RC基礎施工與收邊屬於土建廠商,安裝及所需鐵件 屬機電工程。」(見本院卷㈠第88頁),參酌原告實際支出



明細內容,依憑專業知識、工程經驗及慣例等,綜合研判原 告請求之追加工程項次(二)「鮪魚棟、魚類棟設備基座」 明細表所列之子項第3項「魚類棟設備基座」之施作內容明 細即機械金屬零配件組裝工資含吊車、點工工資、電焊工資 等,應屬系爭合約原約定範圍之安裝及其安裝過程所需之鐵 件等工料承攬工作,原告請求之子項第1至2、4至9項等則屬 系爭合約原約定範圍外之應由土建工程負責施作之設備基座 等追加工作,且核算原告得請求實作本項追加工程之子項第 1 至2、4至9項等合理追加工程款應為36萬970元(含稅)。 至被告固否認履約過程存有指示變更追加上開追加工程項目 云云,惟查,上開子項第1至2、4至9項等既屬應由土建工程 負責施作之設備基座,原告依約本無承攬施作之義務,依工 程慣例,倘非被告於履約過程指示變更要求原告配合追加施 作,則原告自無另行委託施作上開子項第1至2、4至9項等追 加工作之理,據此,依經驗法則,應予認定原告施作本項追 加工程之子項第1至2、4至9項等追加工作,確實係經被告指 示變更追加施作為是,是被告上開所辯,要無可採。準此, 堪認原告自得依系爭合約一般條款第6條約定請求被告增加 給付本項追加工程款36萬970元(含稅)。 ⑶項次(三)「HDPE管線」部分:
①查,觀以系爭合約補充說明書第3條「工程範圍」第4項第 12款以下之另行載明:1.…12.深層海水供應站-管線及 設備。以上機械、電氣、儀控設備及管路工程之內容如下 (仍以主辦機關需求書及附件界面表為主要依據)。…。 管路:所有供水、供氣、供油管線(惟HDPE管線由海事工 程廠商『採購』,九連『安裝』)。」(見本院卷㈠第79 頁)、補充說明書第31條「工程介面」第33.1項「採購及 製造」約定:「乙方負責所有機電及維生系統工程的採購 及製造、安裝及施工、試車等,惟以下材料不屬於乙方提 供:⒈全廠區HDPE管(乙方依據設計圖提供料表,海事工 程廠商依據料表提供材料)。」(見本院卷㈠第87頁), 及酌以被告自承上開系爭合約之補充說明書記載之九連公 司係被告另行發包安裝施作之下包商等情(見本院卷第 32頁反面),可知系爭合約原約定原告應負責HDPE管線工 程之承攬範圍,僅係依設計圖說協力提出HDPE管線工程所 需之材料「供料表」予海事工程廠商即與被告共同向業主 承攬新建工程之東億海事公司採購HDPE材料,並由東億海 事公司採購後交由被告之下包商九連公司安裝施作,亦即 原告承攬之原合約範圍並不包含HDPE管線工程之材料採購 及安裝施工。是原告主張系爭合約原約定之承攬範圍不包



含HDPE管線工程之材料採購供應及安裝施工等語,固屬可 採。
②次查,至被告固復辯以被告已於兩造不爭執之系爭合約之 採購合約詳細表之項次貳.三.2、六.3、七.3、八.3、九 .3、十二.2、十五.1、十五.2等各項內編列安裝施工費用 ,則應屬原告承攬範圍,且經原告估驗計價完畢,故原告 不得重複請求計價給付云云(見本院卷第33頁),惟查 ,揆諸上開採構合約詳細表(見本院卷㈠第58至59頁), 僅約定原告應承攬施作上開各項工程,並未明確約定上開 各項工程包含HDPE管線工程及其已編列HDPE管線工程之安 裝施工費用。甚且,被告迄未舉證以實其說。是被告前揭 所辯,尚難憑採。
③復查,本件原告主張係依被告指示變更追加採購HDPE管線 工程之材料及施作鮪魚棟之HDPE管線工程之安裝施作,自 得請求採構HDPE管線材料貨款387萬6000元(含稅)及鮪 魚棟施工工資61萬292元(含稅),合計448萬6292元(含 稅)等語,並提出下包商駿齊有限公司開立予原告採購HD PE管線材料之統一發票、原告開立給付材料貨款之支票、 匯款紀錄,以及鮪魚棟HDPE施工明細表等支出憑證以為證 明(見本院卷㈠第318至330頁)。經查,核以系爭合約原 約定之HDPE管線工程之材料採購供應係由與被告共同承攬 新建工程之東億海事公司採購,並於東億海事公司採購後 交由被告下包九連公司安裝施作,原告承攬之工作範圍並 未包含HDPE管線工程之材料採購供應及安裝施作,如上① 述,參以時任被告工務所所長之證人兵界智於本院另案10 2年度建字第28號民事案件證稱HDPE管線工程之材料供應 及鮪魚棟HDPE管線工程之施工實際皆係由駿齊有限公司負 責,原告負責執行HDPE管線工程,且駿齊有限公司係依原 告現場指示進場施作HDPE管線工程,駿齊有限公司已於證 人任內完成鮪魚棟之HDPE管線工程之前半段安裝施工等語 (見本院卷㈣第269頁反面至270頁、271頁),又酌以原 告承攬之工作範圍並未包含HDPE管線工程之材料採購供應 及安裝施作,原告依約本無採購HDPE管線工程之材料供應 及安裝施作鮪魚棟之HDPE管線工程之義務,依工程慣例, 倘非被告於履約過程指示變更要求原告配合追加採購HDPE 管線工程之材料及安裝施作鮪魚棟之HDPE管線工程,則原 告自無另行委託下包商駿齊有限公司負責採購HDPE管線工 程之材料及安裝施作鮪魚棟之HDPE管線工程之理,據此, 依經驗法則,應予認定原告施作本項追加採購HDPE管線工 程之材料及安裝施作鮪魚棟之HDPE管線工程等追加工作,



確實係經被告指示變更追加為是。
④再者,依鑑定單位出具之系爭鑑定報告之第七節「鑑定結 論」之第一.1「追加工程部分」.(3)「HDPE管線」. ( 3.2)下之記載(外放系爭鑑定報告第15至18頁),可知 鑑定單位業依上開系爭合約之補充說明書第31條「工程介 面」第33.1項第1款約定,參酌原告實際支出明細內容, 依憑專業知識、工程經驗及慣例等,綜合研判原告實際採 購HDPE管線工程之材料費用計496萬4625元(含稅),大 於原告請求之HDPE管線材料貨款387萬6000元(含稅), 應予認定原告自得請求追加採購HDPE管線工程之材料貨款 387萬6000元(含稅)。再者,揆諸原告提出之上開鮪魚 棟HDPE施工明細表所列實作明細內容(見本院卷㈠第319 頁),確實包含HDPE管線工程及其所需之相關配件材料, 參以經核其數額並無不合理之處,且被告於訴訟過程對原 告主張已完成上開鮪魚棟HDPE施工明細表所載之安裝工作 內容未為爭執,據此,堪認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追加施作鮪 魚棟之HDPE管線工程之安裝工作之追加工程款61萬292元 (含稅)。準此,合計原告得請求之本項追加工程款應為 448萬6292元(含稅)(387萬6000元+61萬292元)。堪 認原告自得依系爭合約一般條款第6條約定請求被告增加 給付本項追加工程款448萬6292元(含稅)。 ⑤末查,被告另辯原告並未將其委託下包商駿齊有限公司採 購之HDPE管線工程之材料安裝使用之系爭工程或交付被告 ,自不得請求鑑定單位原鑑定追加採購之上開HDPE管線工 程之材料貨款387萬6000元(含稅)云云(見本院卷第3 3頁正反面)。經查,原告已完成追加施作鮪魚棟之HDPE 管線工程之安裝工作,如前④述,且依上開鮪魚棟HDPE施 工明細表所列實作明細內容(見本院卷㈠第319頁),原 告確實已於施作鮪魚棟HDPE之安裝工作使用向下包商駿齊 有限公司採購之HDPE管線工程材料,此亦經上開時任被告 工務所所長之證人兵界智於本院另案102年度建字第28號 民事案件證述在案,亦如前③述,據此,堪認原告已將向 下包商駿齊有限公司採購之HDPE管線工程材料安裝使用於 鮪魚棟之HDPE管線工程,故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鑑定單 位原鑑定追加採購之上開HDPE管線工程之材料貨款387萬6 000元(含稅)。是被告前揭所辯,要無可取。 ⒊復本件原告主張已按原合約設計圖說施作,惟因被告指示變 更致重新施作項次(一)「管理棟風管」、項次(二)「管 理大樓冰水管」、項次(三)「各棟建築物外牆排水」、項 次(四)「各棟通風開孔復原」、項次(五)「管溝變更造



成支撐架變更重作」、項次(六)「鮪魚棟空氣管」、項次 (七)「增加污水泵浦6個」等7項變更追加工程,核算得分 別請求被告增加給付追加工程款152萬4720元、1萬7850元、 22萬4396元、15萬2460元、132萬333元、14萬2695元、14萬 7000元,合計352萬9454元等語,並提出變更工程明細表、 原告歷次請款函文,及原告委託施作之下包商出具之請款單 、應收帳款明細、估價單、送貨單、統一發票,以及原告給 付下包商追加工程款之支票、匯款紀錄等支付憑證(見本院 卷㈠第331至385頁)以為證明。經查,就上開各項原告主張 之變更已施作部分之追加工程,經本院審酌兩造攻擊防禦方 法,及委託鑑定單位鑑定,並經鑑定單位分別於105年12月2 7日、106年7月26日函覆鑑定結果檢附之系爭鑑定報告及就 兩造對原鑑定結果之疑義所函覆之補充說明後,本院研判原 告得請求之上開7項變更已施作部分之變更追加工程之追加 工程款,分別應為152萬4720元、1萬7850元、22萬9646元、 13萬3757元、132萬333元、14萬2695元、14萬7000元(以上 皆含稅),合計351萬6001元(含稅),詳如判決附表之本 訴判決附表一之項次二述,析述如下:
⑴項次(一)「管理棟風管」部分:
①查,依鑑定單位出具之系爭鑑定報告之第七節「鑑定結論 」之第一.2「變更工程部分」.(1)「管理棟風管」下之 記載(外放系爭鑑定報告第19至22頁),可知鑑定單位業 依原告提出前後經被告、專案管理單位用印核准之99年6 月18日圖號為1033P-MM-D-0-V005-0、100年9月8日 圖號為1033P-MM-D-0-V007-2等通風系統昇位圖(見 本院卷㈠第334至335頁),參以99年7月2日上午9點30分 由專案管理單位主持之會議記錄提及要重新檢討排氣(煙 管)及設施之設計內容與風管安裝位置等訊息,及99年7 月20日專案管理單位召開建築與機械工程設計介面問題討 論會,決議「指示」重新檢討排風(煙)管及設施之設計 內容與風管安裝位置,再經被告辦理第2次變更設計(設 計編號009),經專案管理單位同意後,由被告將核准後 之變更設計圖(圖號:1033P-MM-D-0-V007-2),並 轉交原告「指示」據以施作等情,並酌以原告提出下包商 之計價明細表及設備買賣合約書,依憑專業知識、工程經 驗及慣例等,綜合研判原告請求之變更已施作部分之追加 工程項次(一)「管理棟風管」確實存有按原設計施作後 ,經被告指示再予變更之變更追加工程之情,其中,涉及 變更已施作部分者為取消排風機及改為風機,並變更增加 風機、增加風管,原兩台風機馬力增大,以及增加風機7



台,以及增加逆止封門、出風口及風管共1式等,核算因 變更本項已施作部分,致原告實作原合約範圍外之合理變 更追加工程款應為152萬4720元(含稅)。據此,堪認原 告自得依系爭合約一般條款第6條約定請求被告增加給付 本項變更已施作部分之變更追加工程款152萬4720元(含 稅)。
②次查,被告固否認上開原告提出之通風系統昇位圖形式上 之真正,並辯以僅係被告與下包商間之變更設計圖說,並 非兩造間之變更設計圖說,故原告不得據以請求變更已施 作部分之變更追加工程款云云(見本院卷㈤第8頁、卷㈨ 第246頁)。經查,經核上開設計圖說均有被告及監造單 位之核章,堪認確實係屬被告指示變更系爭工程之本項工 作之前後核准之設計圖說,是被告前揭所辯,要無可採。 ③復查,被告復抗辯本項變更已施作部分之變更追加工程款 應再扣除原告未施作之系爭合約原約定價目表之項次貳. 五.2.4之箱型風機3台18萬6968元、項次貳.五.2.5壁扇10 台1萬3355元、項次貳.五.2.7軸流式風扇1台6萬4000元。 共計26萬4323元云云(見本院卷㈨第246頁),並提出原 告提送予被告,並經被告提報予監造單位及業主審查同意 備查之詳細價目表與單價分析表以為證明(見本院卷㈨第 31至98頁)。經查,上開鑑定單位原鑑定本項變更已施作 部分之合理變更追加工程款152萬4720元(含稅),係就 變更設計致原告實作原合約範圍外之追加工程部分計算之 ,並未包含變更設計減作部分,此亦經鑑定單位於106年7 月26日函覆函文之說明第2項第4款下表列項次1之鑑定單 位回覆意見欄補充說明在案(見本院卷第106頁),故 自無再予扣款之必要為是。再者,核以本件原告不得按系 爭合約原約定合約總價請求結算給付,且原告於101年8月 15 日退場前已完成系爭合約原約定工作之累計估驗計價 款,應為兩造不爭執之截至100年5月20日第7期估驗期間 止,被告累計估驗計價予原告之系爭合約原約定工作之估 驗計價款為8681萬7263元(未稅),如前㈠述,縱認原告 已於上開兩造已完成估驗計價工作之歷次估驗計價過程, 請款前揭被告所辯因本項變更致減作取消項目,惟其亦係 原告已施作並經被告估驗確認後始為計價給付,則被告自 不得因變更取消已施作項目拒絕給付及請求返還,從而, 自無於上開鑑定單位鑑定原告就變更已施作項目致實際增 加施作之變更追加工程款中扣減為是。據此,是被告前揭 所辯,要無可取。甚且,原告否認被告提出之上開原告提 送予被告,並經被告提報予監造單位及業主審查同意備查



之詳細價目表與單價分析表係原告製作及得據以作為估驗 計價及結算給付工程款之依據外,經核以上開業主同意備 查之詳細價目表與兩造不爭執之系爭合約之採購合約明細 表所列相同工程項目名稱之契約金額,被告提出之應業主 同意備查之金額明顯高於系爭合約約定之金額甚多,兩者 並不相符,是倘業主同意備查之詳細價目表與單價分析表 為原告製作並得據以作為系爭合約估驗計價或結算依據, 依工程慣例,則兩者就同一名稱之工程項目之契約金額應 相符為是,是縱認被告得辯以應予就鑑定單位原鑑定之上 開變更已施作部分之變更追加工程款再予扣款,則被告亦 不得執此辯以應按業主同意備查之詳細價目表約定之工程 項目單價,就變更取消之未施作項目扣減工程款,併予敘 明。
⑵項次(二)「管理大樓冰水管」部分:
①查,依鑑定單位出具之系爭鑑定報告之第七節「鑑定結論 」之第一.2「變更工程部分」.(2)「管理大樓冰水管」 下之記載(外放系爭鑑定報告第22至23、19頁),可知鑑 定單位業依原告提出前經被告、專案管理單位用印核准之 99 年6月18日圖號為1033P-MM-D-1-V105-0之管理大 樓一層水管配置平面圖、99年6月18日圖號為1033P-MM- D-1-V106-0之管理大樓二層水管配置平面圖,與後未 經被告用印核准之圖號為1033P-MM-D-1-V106-2之管 理大樓一層水管配置平面圖、圖號為1033P-MM-D-1-V 107-2之管理大樓二層水管配置平面圖之管理大樓二層水 管配置平面圖(見本院卷㈠第337至340頁),參以99年7 月2日上午9點30分由專案管理單位主持之會議記錄提及要 重新檢討排氣(煙管)及設施之設計內容與風管安裝位置 等訊息,及99年7月20日專案管理單位召開建築與機械工 程設計介面問題討論會,並由被告同意辦理第2次變更設 計(設計編號009),冰水管亦須配合作變更設計,其變 更設計納入零星變更第138號辦理,變更設計圖(圖號:1 033P-MM-D-1-V107-2)等情,並酌以原告提出101年 9月17日製表給付期間為97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之分 帳表所載委託下包商厚強企業施作及實際支付之工程款明 細,依憑專業知識、工程經驗及慣例等,綜合研判原告請 求之變更已施作部分之追加工程項次(二)「管理大樓冰 水管」確實存有原告按原設計施作後,經被告指示再予變 更之變更追加工程之情,其中,涉及變更已施作部分者為 冰水管路徑變更及增加保溫酚樹脂之使用量,核算因變更 本項已施作部分,致原告實作原合約範圍外之合理變更追



加工程款應為1萬7850元(含稅),此亦經鑑定單位於106 年7月26日函覆函文之說明第2項第4款下表列項次2之鑑定 單位回覆意見欄明補充說明在案(見本院卷第107頁) 。據此,堪認原告自得依系爭合約一般條款第6條約定請 求被告增加給付本項變更已施作部分之變更追加工程款1 萬7850元(含稅)。
②次查,被告固否認上開原告提出之管理大樓一層水管配置 平面圖、管理大樓二層水管配置平面圖形式上之真正,並 辯以僅係被告與下包商間之變更設計圖說,並非兩造間之 變更設計圖說,故原告不得據以請求變更已施作部分之變 更追加工程款云云(見本院卷㈤第8頁、卷㈨第246頁)。 經查,經核上開99年6月18日圖號為1033P-MM-D-1-V1 05-0之管理大樓一層水管配置平面圖、99年6月18日圖號 為1033P-MM-D-1-V106-0之管理大樓二層水管配置平 面圖均有被告及專案管理單位之核章,堪認確實係屬被告 指示變更系爭工程之本項工作之前核准之設計圖說。再者 ,系爭工程既於99年7月20日決議冰水管亦須配合做變更 設計,其變更設計併入零星變更第138號辦理,如前①述 ,則原告提出之上開變更後之圖號為1033P-MM-D-1-V 106-2之管理大樓一層水管配置平面圖、圖號為1033P-M M-D-1-V107-2之管理大樓二層水管配置平面圖等變更 設計圖縱未經被告用印,仍無礙予本項存有變更已施作部 分之變更追加工程之實。據此,堪認上開鑑定單位之鑑定 結果,並無不合理之違誤,應屬可採。是被告前揭所辯, 要無可採。
⑶項次(三)「各棟建築物外牆排水」部分:
查,依鑑定單位出具之系爭鑑定報告之第七節「鑑定結論」 之第一.2「變更工程部分」.(3)「各棟建築物外排水管」 下之記載(外放系爭鑑定報告第24至28、19頁),可知鑑定 單位業就原告主張變更已施作部分之各項外牆排水,依原告 提出前後經被告、專案管理單位用印核准之99年4月6日圖號 為1033P-MM-D-1-P102-0、100年4月29日圖號為1033P -MM-D-1-P102-2之管理大樓一層排水管配置平面圖,9 9年4月6日圖號為1033P-MM-D-1-P103-0、100年4月29 日圖號為1033P-MM-D-1-P103-2之管理大樓二層排水管 配置平面圖,99年4月6日圖號為1033P-MM-D-1-P104-0 、100年4月29日圖號為1033P-MM-D-1-P104-1之管理大 樓屋頂排水配置平面圖,99年4月6日圖號為1033P-MM-D- 2-P201-0、100年4月29日圖號為1033P-MM-D-2-P201 -1之餌料生物暨繁殖育苗棟一層排水配置平面圖,99年4月



6日圖號為1033P-MM-D-2-P202-0、100年4月29日圖號 為1033P-MM-D-2-P202-1之餌料生物暨繁殖育苗棟夾層 排水配置平面圖,99年4月6日圖號為1033P-MM-D-3-P30 1-0、100年4月29日圖號為1033P-MM-D-3-P301-1之魚 類繁殖棟一層排水管配置平面圖,99年4月6日圖號為1033P -MM-D-3-P30 2-0、100年4月29日圖號為1033P-MM-D -3-P302-1之魚類繁殖棟夾層排水管配置平面圖,99年4 月6日圖號為1033P-MM-D-3-P304-0、100年4月29日圖 號為1033P-MM-D-3-P304-1之檢疫區一層至屋頂層排水 管配置平面圖,99年4月6日圖號為1033P-MM-D-4-P401 -0、100年4月29日圖號為1033P-MM-D-4-P401-1之鮪 魚培育棟一層排水管配置平面圖,99年4月6日圖號為1033P -MM-D-4-P402-0、100年4月29日圖號為1033P-MM-D -4-P402-1之鮪魚培育棟夾層排水管配置平面圖,99年4 月6日圖號為1033P-MM-D-5-P501-0、100年4月29日圖 號為1033P-MM-D-5-P501-1之精緻農業研發棟一層排水 管配置平面圖,99年4月6日圖號為1033P-MM-D-5-P502 -0、100年4月29日圖號為1033P-MM-D-5-P502-1之精 緻農業研發棟屋頂層排水管配置平面圖,99年4月6日圖號為 1033P-MM-D-6-P601-0、100年4月29日圖號為1033P-M M-D-6-P601-1之配電室排水配置平面圖等13處建築物之 變更設計前後之設計圖說合計26份(見本院卷㈠第342至367 頁),參以99年7月2日上午9點30分由專案管理單位主持之 會議記錄提及要重新檢討排氣(煙管)及設施之設計內容與 風管安裝位置等訊息等情,並酌以原告提出下包商泰琳機電 工程有限公司施作計價之報價單,依憑專業知識、工程經驗 及慣例等,綜合研判原告請求之變更已施作部分之追加工程 項次(三)「各棟建築物外牆排水」即上開13處建築物位置 確實存有原告按原設計施作後,經被告指示再予變更之變更 追加工程之情,其中,涉及變更已施作部分者為業主及專案 管理單位原核定之雨水排水管之設計為「外露式」,嗣經業 主及專案管理單位「指示」變更為「隱藏式」,被告遂依業 主及專案管理單位指示辦理變更設計並於週工務會報「指示 」原告配合變更施作,以致原告除須將已完成之外露式配管 更改路徑為隱藏式外,亦須額外增加施作穿牆洗洞等工作, 核算因變更本項已施作部分,致原告實作原合約範圍外之合 理變更追加工程款應為22萬9646元(含稅),此亦經鑑定單 位於106年7月26日函覆函文之說明第2項第4款下表列項次3 之鑑定單位回覆意見欄明補充說明在案(見本院卷第107 頁)。據此,堪認原告自得依系爭合約一般條款第6條約定



請求被告增加給付本項變更已施作部分之變更追加工程款22 萬9646元(含稅)。
⑷項次(四)「各棟通風開孔復原」部分:
查,依鑑定單位出具之系爭鑑定報告之第七節「鑑定結論」 之第一.2「變更工程部分」.(4)「各棟通風開孔復原」下 之記載(外放系爭鑑定報告第28至30、19至20頁),可知鑑 定單位業依原告提出前經被告及專案管理單位等用印核准之 99年6月18日圖號為1033P-MM-D-1-V102-0之管理大樓 一層通風配置平面圖、99年6月18日圖號為1033P-MM-D-1 -V103-0之管理大樓二層通風配置平面圖(見本院卷㈠第3 69至370頁),核以原告於請求上開項次(一)「管理棟風 管」之變更追加工程款時,原告所提出前後經被告、專案管 理單位用印核准之99年6月18日圖號為1033P-MM-D-0-V0 05-0、100年9月8日圖號為1033P-MM-D-0-V007-2等通 風系統昇位圖(見本院卷㈠第334至335頁),並參以99年7 月2日上午9點30分由專案管理單位主持之會議記錄提及要重 新檢討排氣(煙管)及設施之設計內容與風管安裝位置等訊 息,及99年7月20日專案管理單位召開建築與機械工程設計 介面問題討論會,決議「指示」重新檢討排風(煙)管及設 施之設計內容與風管安裝位置,再經被告辦理第2次變更設 計(設計編號009),經專案單位同意後,由被告將核准後 之變更設計圖(圖號:1033P-MM-D-0-V007-2),並轉 交原告「指示」據以施作等情,如前㈡、⒊、⑴述,並酌以 原告提出下包商睿豐生化科技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所載請款 內容,依憑專業知識、工程經驗及慣例等,綜合研判原告請 求之變更已施作部分之追加工程項次(四)「各棟通風開孔 復原」與前請求之變更已施作部分之追加工程項次(一)「 管理棟風管」係屬同一事件,且本項確實存有按原設計施作 後,經被告指示再予變更之變更追加工程之情,其中,涉及 變更已施作部分者為原設計之壁扇10台因變更設計(編號 009)致取消施作後,以致原告須就原配合設置10台壁扇設 備開孔預留之10孔開孔,額外增加開孔復原填補工作,核算 因變更本項已施作部分,致原告實作原合約範圍外之合理變 更追加工程款應為13萬3757元(含稅),此亦經鑑定單位於 106年7月26日函覆函文之說明第2項第4款下表列項次4之鑑 定單位回覆意見欄明補充說明在案(見本院卷第107頁) 。據此,堪認原告自得依系爭合約一般條款第6條約定請求 被告增加給付本項變更已施作部分之變更追加工程款13萬37 57元(含稅)。
⑸項次(五)「管溝變更造成支撐架變更重作」部分:



查,依鑑定單位出具之系爭鑑定報告之第七節「鑑定結論」 之第一.2「變更工程部分」.(5)「管理棟風管」下之記載 (外放系爭鑑定報告第30至34、19頁),可知鑑定單位業依 原告提出前後經被告、監造單位或專案管理單位等用印核准 之99年4月9日圖號為1033P-MM-D-0-M002-0、100年5月 4日圖號為1033P-MM-D-0-M002-2等管配件及管支撐大 樣圖(見本院卷㈠第372至373頁),參以99年7月2日上午9 點30分由專案管理單位主持之會議記錄提及要重新檢討排氣 (煙管)及設施之設計內容與風管安裝位置等訊息,及100 年5月19日專案管理單位召開之第151次週工務會報決議「指 示」有關各棟室內管道溝,於被告提出之原細部設計時即有 水頭壓力不足之問題,致鮪魚池須配合降低高度,又因現況 共同管溝寬度又縮小,施工完成之共同管溝因縮小斷面將影 響日後排水管抽換及維護功能,以致產生出水管線法蘭接頭 壅擠之相關問題,故指示共同承攬新建工程之被告與東億海 事公司之統包廠商進行全面檢核,並視需要辦理變更設計( 例如管道溝敲除重作,或取水井加高+管徑縮小等方式辦理 )以解決問題,被告遂依上開指示辦理及提出變更設計,並 提送上開變更後之管配件及管支撐大樣圖(圖號:1033P-M M-D-0-M002-2),經專案管理單位核准後,由被告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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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井機器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琳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