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090號
TPDV,105,重訴,1090,2020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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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日升月恆社區建物是否有以PVC管等非不燃材料作為配管之瑕 疵?若被告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原告得請求減少價金之 金額若干?
㈦日升月恆社區公設部分是否具有違反法令、與竣工圖不符及 違反施工常規等物之瑕疵?若被告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原告得請求減少價金之金額若干?
㈧日升月恆社區建物是否使用具有爐碴之混凝土,而具有物之 瑕疵?若被告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原告得請求減少價金 或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金額若干?
㈨日升月恆建案是否由建築師高松伸設計及監造?若非建築師 高松伸設計及監造,是否屬物之瑕疵?若被告應負物之瑕疵 擔保責任,原告得請求減少價金或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金 額若干?
六、茲就兩造之爭點,說明本院之判斷如下:
 ㈠日升月恆社區A、B楝南北面之「大樓側立面挑空天井式隔柵 」及「游泳池上方棚架」等違建,是否為物之瑕疵?若被告 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原告得請求減少價金或不完全給付 之損害賠償金額若干?  
 ⒈按所謂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觀 念,或依當事人之決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 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且不以物質上應具備者為限( 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173號判決參照)。又區分所有,指 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 應有部分有所有權;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全部或一部分 ,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共用部分 :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 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2款、第 3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 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 建造或使用或拆除;違反第25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 別處罰: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50以下罰 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二 、擅自使用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50以下罰鍰,並勒令 停止使用補辦手續;其有第58條情事之一者,並得封閉其建 築物,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建築法第25條第1項、第86 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於系爭社區所建築之陽台隔柵及游泳 池棚架,均違反前揭建築法規定,遭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查報列管(參見宇豐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 告書第41至53頁),有遭主管機關拆除或科以罰鍰之風險,



依通常交易觀念,其物之交換價值應有所減損,自屬物之瑕 疵。
⒉被告依約本應交付合法之建物,上開陽台隔柵、游泳池棚架 係違章建築,為兩造所不爭執,依建築法第25條、第86條規 定,自有隨時被拆除之虞,於被拆除之後,不論系爭公設具 有如何功能均將化為烏有,被告亦在客觀上顯不可能補正, 則上開陽台隔柵、泳池棚架等公設當然有瑕疵,縱迄未被拆 除,亦不能驟謂無遭拆除之虞。而側立面挑空天井式隔柵及 泳池上方棚架皆採鏤空設計,基本上缺乏完整遮蔽性,也無 法達到遮風避雨之功能,但仍屬目前主流建築設計方式之一 ,設置考量大致有「遮蔽陽光直射」、「提升住戶隱私」、 「美化建築外觀」等三點功用,對於住宅有加分效果,如拆 除隔柵及棚架,將導致建物效用降低,可預期對房價有有負 面影響。經宇豐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以下稱宇豐事務 所)參照區域附近交易案例分析,依據時間因素、區域因素 、個別因素,將各筆交易資料進行標準化處理,調整成相同 條件後再比對交易價值,認價值減損約1.51%,系爭建物甲 減損金額為1,246,861元,系爭建物乙減損1,196,898元,系 爭建物丙減損1,164,878元。原告等依民法第359 條規定, 請求被告減少價金,為有理由,渠等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 請求被告返還系爭甲、乙、丙建物溢領之買賣價金各1,246, 861元、1,196,898元、1,164,878元,為有理由。至上訴人 主張其得依民法第227 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部分,爰不另 予以審酌。
 ㈡日升月恆社區所設私人花園面積是否未達1,500坪,具有物之 瑕疵?若被告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原告得請求減少價金 或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金額若干?
  原告主張依被告於系爭建案銷售時所提供之廣告圖說,應交 付專屬於日升月恆住戶之面積達1,500坪私人花園,然實際 面積僅有1,632.54平方公尺(即493.84坪),於本院另案( 106年度消字第12號)經囑託地政事務所測量,實際私人花 園面積僅約3,628平方公尺(即1,097.4坪),認被告未依契 約本旨為給付,構成瑕疵應減少買賣價金。經查,建築技術 規則相關法規,皆未針對私人花園有相關定義,不動產交易 市場亦無私人花園有通說見解。兩造間就「私人花園」之定 義亦無特別約定,則依據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第 3條規定「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總綠覆面積:指新建 建築物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及建築物本體上各綠覆面積之總 和。二、綠覆率:指總綠覆面積與法定空地面積之百分比。 三、各類植栽綠覆面積比率:指法定空地內各類植栽之綠覆



面積與法定空地綠覆面積總和之比。」參諸系爭建案核准之 使用執照圖(參見本院卷二第27頁),喬木類為3,260平方 公尺、灌木類為957.53平方公尺、地被類2,239.41平方公尺 ,合計總綠覆面積6,456.94平方公尺(即1953.22坪),但 綠覆面積之計算方式以覆蓋面積為基礎,不同類別植栽間可 能會有重疊覆蓋,因此總覆蓋面積超過實際法定空地面積。 系爭建案之綠覆面積既已達1,953.22坪,並無與廣告圖說不 符之瑕疵,難認被告有何債務不履行情事,亦無構成減少價 金之事由,原告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至宇豐事務所雖依據 原告主張之花園面積計算價值減損,惟原告以其片面之主張 為據,並無客觀之「私人花園」定義可資參考,尚難遽為其 有利之認定;縱本院106年度消字第12號之複丈成果,亦係 該案原告單方面主張。被告依使用執照圖說之綠覆率種植植 栽,客觀上亦符合綠覆面積達1,500坪以上,自難認有何違 約或瑕疵,原告此部分之主張難認可採。
㈢日升月恆社區一樓未設七米高植生牆,是否為物之瑕疵?若  被告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原告得請求減少價金之金額若  干?
  原告主張依據銷售廣告圖說及展示模型,系爭建案大廳應 設有7米高植生牆,然實際大廳則設置銅製藝術品,認構成 瑕疵,應減少買賣價金等語。查不動產某部分之價值,應以 其對整體價值之貢獻而定,非以其本身建造或購買成本計算 ,植生牆及銅製藝術品雖施作成本不同,但生產者投入成本 並不一定會完整反映在售價,仍須視其增加的成本是否能提 高消費者的效用,刺激消費者願意支付更高購買金額。大廳 牆面植生牆與銅製藝術品應屬個人主觀偏好,難以認定客觀 上市場價值會受影響,更不造成持有不動產的風險變動。被 告雖未設置七米植生牆,惟對於系爭建物之功能、效用、價 值難認有客觀上影響,應不構成瑕疵。況被告辯稱:七米植 生牆維護困難,若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同意以銅製藝術 品裝飾,被告願重新施作,並非無法補正事項等語。足認此 植生牆設置並非無從恢復或修補,且被告有修補之意願,果 經被告重新設置,即與原契約之約定相符,原告自不得據以 作為減價之事由。
 ㈣日升月恆社區外牆燈箱是否有外型與廣告不符,且鏽蝕嚴重 等物之瑕疵?若被告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原告得請求減 少價金之金額若干?
  系爭建物外牆燈箱為照明設備,主要功能係提供燈光照明及 視覺美化,此功能應不分圓形凸燈或平燈都能提供相同效用 ,原告亦未舉證對於整體建造成本有顯著差異,故不論從效



用或成本上,燈箱造型並未造成影響,原告亦未能舉證市場 交易行為會因外牆燈箱造型而有所改變,尚難認對交易價格 有影響。惟外牆燈箱經隨機抽檢,發現鏽蝕嚴重及材質黑化 狀態,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建築技術學會(下稱建築技術學 會)函及照片可佐(參見本院卷四第319至352頁),應為烤 漆及材質不良所致,且技師現場履勘時,住戶反應晚上部分 照明功能已失效,金屬表面烤漆剝落,金屬原色亦已變色, 經判定有鏽蝕及滲水。而系爭建物於103年間取得使用執照 ,並於105年3月間交屋,依據財政部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 數表,房屋附屬設備之電器設備耐用年數為10年,竟僅於交 屋後3年餘即有上述情狀,足認確有品質不量之瑕疵存在。 又經宇豐事務所就外牆所有燈箱更新費用進行估價,需費51 ,695,820元。依照系爭建物甲、乙、丙各戶面積占全棟面積 之比例,分別為0.6835%、0.6541%、0.6504%,此部分所需 修復費用各為353,348元、338,123元、336,212元(參見宇 豐事務所鑑定報告第82頁),原告以此作為減少價金之金額 ,尚屬合理。
 ㈤日升月恆社區一樓地坪大理石是否有裂痕等物之瑕疵?若被 告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原告得請求減少價金之金額若干 ?
  原告主張系爭契約約定「一樓接待門廳地坪採拋光石英磚搭 配天然石材、牆面採石英磚搭配天然石材或木作、金屬、玻 璃等」,被告應使用無裂痕、破損或缺角之地磚石材,詎被 告交屋後即有瑕疵,經本院106年度消字第12號案件委請臺 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進行鑑定,即發現一樓大廳地坪有裂痕( 見本院卷三第252至253頁)。又經鑑定人建築技術學會技師 現場會勘,確有龜裂紋,且石材底下含水分產生水漬痕甚多 (參見建築技術學會鑑定報告第一冊照片及說明),足認日 升月恆社區一樓地坪大理石確有瑕疵存在,經宇豐事務所評 估,不含瑕疵未達1/2者,大理石地坪更換修復費用共計5,1 80,932元。系爭建物甲、乙、丙各戶面積占全棟面積之比例 ,分別為0.6835%、0.6541%、0.6504%已如前述,此部分所 需修復費用各為35,412元、33,887元、33,695元(參見宇豐 事務所鑑定報告第82頁),原告以此作為減少價金之金額, 應屬可採。
㈥日升月恆社區建物是否有以PVC管等非不燃材料作為配管之瑕 疵?若被告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原告得請求減少價金之 金額若干?
  系爭建案屬高層建築物,依照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24 7條規定,各種配管管材均應以不燃材料製成,或使用具有



同等效能之防火措施。經鑑定單位至現場履勘,系爭建物之 公共設備大部分PVC管採用鋁皮包覆,無法得知內部管路是 否為不燃材料及鋁皮之防火性能,且閥類開關將傳導火場高 溫導致開關與PVC管接續處鬆脫甚至融化,並非僅以玻璃棉 保溫筒包覆PVC管即可認定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原告 主張此部分為系爭建物之瑕疵,堪認屬實,經鑑定單位估算 全面更換管材費用為500,000元,應按系爭建物甲、乙、丙 占全棟面積之比例,分別為0.6835%、0.6541%、0.6504%已 如前述,此部分所需修復費用各為3,418元、3,270元、3,25 2元(參見宇豐事務所鑑定報告第82頁),原告以此作為減 少各戶買賣價金之金額,尚屬可採。
㈦日升月恆社區公設部分是否具有違反法令、與竣工圖不符及 違反施工常規等物之瑕疵?若被告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原告得請求減少價金之金額若干?
  原告主張日升月恆社區管委會於105年7月委託真禾公司就共 用設備實施複檢查核報告,尚有違反法令、與竣工圖不符及 違反施工常規之電機等共476項缺失(包含發電機設備、電 器設備、消防設備、給排水設備、噴灌設備、水景設備、電 梯設備、弱電監控設備、空調通風設備、公共安全設備等) ,此有建築技術會鑑定報告第一冊,附件六-3至六-12說明 及照片可資佐參,堪認系爭建物之公設部分確有此部分之瑕 疵尚待修復,經鑑定單位估算修復費用合計為5,388,400元 ,按系爭建物甲、乙、丙占全棟面積之比例,分別為0.6835 %、0.6541%、0.6504%已如前述,此部分所需修復費用各為3 6,830元、35,243元、35,044元(參見宇豐事務所鑑定報告 第82頁),原告以此作為減少各戶買賣價金之金額,尚屬可 採。
㈧日升月恆社區建物是否使用具有爐碴之混凝土,而具有物之 瑕疵?若被告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原告得請求減少價金 或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金額若干?
  原告等主張其於交屋後在系爭建物地下停車場,發現結構體 冒出無數爆裂黑點,被告應係使用含有爐碴成分之混凝土, 有可能導致建物結構安全之危害,有害住戶身體健康,並提 出地下室照片為據。經本院函請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 果,因未能對於結構柱或連續壁混凝土進行取樣,鑑定技師 依肉眼判斷可能含有微添加爐碴含量之成分,無法判斷爐碴 含量,亦無法判斷是否屬正當安全使用範圍。原告主張之爐 碴位置共10處,分別位於地下一層2處、地下二層5處、地下 3層2處之連續壁及地下二層1處位於結構柱與連續壁交接面 ,連續壁主要功能為提供工程一開始地下開挖擋土支撐,地



下開挖時連續壁所受之應力最大,工程完工後連續壁主要提 供地下室之擋土壤側壓力及擋水壓力之功能,因此微添加含 量之爐碴對於結構安全尚不致有影響,至於使用年限要視連 續壁是否因爐碴而造成局部滲漏水,目前因被隔板遮住,無 法檢視是否局部漏水,故無法判定是否影響使用年限。若連 續壁有爆點,其修復方式為將爆點處局部敲除,再以強度超 過連續壁強度之樹脂砂漿進行修補,因鑑定時遭隔板遮住, 無法檢視爆點數量,故無法估算修復費用,此有台北市土木 技師公會107年4月11日鑑定報告書可參。另證人即彰化縣預 拌混凝土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張銀濃證述:經濟部有公告爐 碴不能添加在混凝土,爐碴需要有再利用許可才能拿到。.. ..若要用在再利用結構體,再利用許可就不會發,不會核准 ,....一定是禁止使用於結構性混凝土。....我們業界來說 這東西不能用在混凝土中,久了就會爆裂。(提示本院卷二 第219頁、第243頁照片)這個應該是含有還原爐碴所產生膨 脹剝落現象,因為有一個爆裂點,他會膨脹把混凝土撐開, 有一個爆出的口,目前來說業界只有爐碴才會這樣噴出來。 ....(提示本院卷二第242頁照片)從照片看應該是爐碴屋 的現象。從照片看起來有經過粉刷油漆,除非裡面柱子有問 題爆裂開來,不然不可能一個洞一個洞,這個現象是從混凝 土裡面爆裂出來,油漆粉刷完後不可能一個洞一個洞,我們 實務上看到,有爐碴他要打開後再做修補。....(提示本院 卷二第237至240頁)只能看到一些不平而已,在實務上,地 板平的不可能打一個坑坑洞洞,除非是有問題,於實務上爐 碴最容易發生的是地板,因為潮濕接觸到水,反應比較快, 比較容易產生爆裂的的情況,實務上是把膨脹出來爆裂的部 位打掉,再做修補,通常都沒有救,都是遮住眼不見為淨而 已,其他部位也可能有爆裂反應繼續發生,如果是用磁磚掩 飾,磁磚時間久也會澎起不密合。....(問:混凝土粒料中 含有還原碴的骨材,經灌漿後,是否可以修復?)缺陷點應 該叫修飾,不能說修復,因為其功能性都不見了,功能性是 指他爆裂開了,原來有算力學在裡面,但爆裂後後力學點就 都不見了,之後頂多用水泥漿把表面補平而已。爐碴會散布 於結構性混凝土的每個地方,表面是最早接觸空氣、水分反 應而已。....混凝土中含有爐碴,膨脹爆裂時間不一定,要 看含量、氣候潮濕狀況。....爐碴添加下去於實務上絕對會 出問題,砂石進來,只要混到一點點爐碴我就不敢用。.... 目前測試只有從原料去測試,用酚酞去噴,還有利用磁鐵吸 ,因為含有鐵質。因混凝土中化學物質太多,國家沒有標準 方式,目前止能用目視,已經固化的混凝土,在業界就是有



爆跟沒有爆來判斷。....(問:若有這樣爆點狀況是否會判 斷含有爐碴?答:)是。(是否會影響住戶安全)目前還無 法判斷,只有修飾到看不出來而已等情(本院卷三第422至4 29頁)。證人所述與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所為之判斷相符, 堪認以肉眼觀察爆點,可判定確為混凝土中含有爐碴成分所 致,原告主張此部分之瑕疵,應有所據。但因混凝土所含爐 碴成分已內建於建物本體,難以從混凝土中分離出爐碴,故 無法進行有效且經濟的修復,僅能於爆裂點局部敲除,進行 修飾,以目前科學技術尚無法根本修復爐碴瑕疵,僅能減緩 或避免結構安全惡化,因此即使進行修復仍無法回復應有品 質。而鑑定單位以5項指標評估是否具有顯著污名效果,即⑴ 修復可能性、⑵修復完善度、⑶資訊揭露度、⑷市場替代性、⑸ 融資困難度;及以文獻回顧法、深度訪談法蒐集測試指標所 需之相關資訊,以分析此瑕疵所造成之污名效果,經綜合分 析認有顯著的污名效果,並採用比較法及折現現金流量法評 估瑕疵價值減損及瑕疵情況價值,認減損價值百分比為12.5 8%,原告等依民法第359 條規定,請求被告減少價金,為有 理由,渠等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甲、乙 、丙建物溢領之買賣價金各10,387,759元、9,971,512元、9 ,704,748元,為有理由。至原告主張其得依民法第227 條規 定,請求損害賠償部分,爰不另予以審酌。
㈨日升月恆建案是否由建築師高松伸設計及監造?若非建築師 高松伸設計及監造,是否屬物之瑕疵?若被告應負物之瑕疵 擔保責任,原告得請求減少價金或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金 額若干?  
  原告主張系爭建案銷售時,所提供之廣告圖說,應由日籍建 築師高松伸為主設計及監造者,然系爭建案相關執照或主 管機關審查過程中,相關資料具名者均為建築師陳介凡,因 認被告有債務不履行或給付有瑕疵。依據原告提供之臺北市 政府法務局行政調查會議紀錄,被告代表稱「確實請代銷公 司宣傳時向消費者告知日本知名建築師高松伸先生設計」以 及「本公司確實有請上開知名人士及公司參與」,已證實有 聘請高松伸負責設計。株式會社高松伸建築設計事務所官方 網頁(www.takamatsu.com.jp),亦顯示日升月恆建案為該 建築師事務所之作品(參見本院卷一第312至313頁、宇豐鑑 定報告第71頁)。參以建築設計牽涉層面廣泛,包含外觀設 計、機電、結構等專業,目前國內住宅建案如有聘請國際知 名建築師,多負責外觀設計部分,並由國內建築師事務所負 責擔任設計人及監造人。建築設計之優劣包含建築美學觀感 及建築結構強度,前者較偏向主觀感受,開發銷售時多以國



際知名建築師之名號,尋求市場潛在消費者認同;而後者除 需具有良好技術外,更需符合國內建築法規,但由於國際知 名建築師多未取得國內建築師資格,因此實務上經常搭配國 內建築師事務所共同執業,此為國內不動產豪宅等級產品之 市場常態。依據上開網頁資料顯示,高松伸建築師應有參與 系爭建案之建築設計,難以認定被告有違約或建築有瑕疵情 事,原告此部分主張自不足採。
 ㈩另關於上述㈣、㈤、㈥、㈦部分之瑕疵,經鑑定單位以⑴修復可能 性、⑵修復完善度、⑶資訊揭露度、⑷市場替代性、⑸融資困難 度;及以文獻回顧法、深度訪談法蒐集測試指標所需之相關 資訊,以分析此瑕疵所造成之污名效果,經綜合分析預期有 顯著的污名效果,污名價值減損經以折現現金流量法評估之 減損比例為2.29%(含㈢植生牆以A棟56平方公尺計算),本 院既認植生牆未施作並不構成瑕疵,惟該部分修復費用所占 比例甚低,除該部分瑕疵外,污名價值減損比例應以2.27% 為適當。原告等依民法第359 條規定,請求被告減少此部分 買賣價金,為有理由,渠等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被告 返還系爭甲、乙、丙建物溢領之價金各1,874,421元、1,799 ,311元、1,751,175元,為有理由。七、原告依民法第359 條規定,請求被告減少價金,如上述㈠、㈣ 、㈤、㈥、㈦、㈧、㈩部分為有理由,其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 請求返還溢領之買賣價金核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 理由:
⒈按出賣人有給付無瑕疵物之義務,故在危險移轉前,買受人 亦有拒絕受領瑕疵物之權利。又民第179 條規定所謂無法 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就受損害人之給付情形而言,對給付 原因之欠缺,目的之不能達到,亦屬給付原因欠缺形態之一 種,即給付原因初固有效存在,然因其他障礙不能達到目的 者是。出賣人就其出賣之房屋,如有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之情 形,買受人得請求減少價金,出賣人自受有溢領價金之利益 ,應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利益。本件原告等主張向被告 購買系爭房地甲、乙、丙,被告所交付之建物既有如上所述 瑕疵,原告等得依民法第359 條之規定請求減少價金,經減 少之價金即屬原告等溢繳之部分,被告保有欠缺法律上原因 ,原告得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被告如數返還。 ⒉綜上所述,廖國智得請求被告返還27,316,293元(計算式:1 3,938,049+13,378,244=27,316,293)元;城邦公司、寬築 公司、大薰公司得請求被告返還13,029,004元,逾此部分之 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⒊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前項催告 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又遲延之 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 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3項、第23 3 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廖國智就前開請求 有理由部分,主張其中14,107,022元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06年10月6日(見本院卷二第12頁)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中13,209,271元加計自民事擴 張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8月29日(見本院卷四第421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城邦公司、寬築公司、大薰公司主張其中7,950,000元加計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10月6日(見本院卷二第12頁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中5,079,00 4元加計自民事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8月29日( 見本院卷四第42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亦有所據;逾此部分則無所據,不應准許。 ⒋又本判決所命給付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宣告准、免假 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 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
八、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 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予逐一論列,附此敘 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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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寬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