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045號
TPDV,100,重訴,1045,2014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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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常等人聽從被告洪嘉聰指示,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方式致 宏寶公司解散清算,致生不合營業常規及對宏寶公司及其股 東不利益侵權事實云云。宏寶公司解散清算原因係為營業收 入獲利不佳所致,與被告吳子南沈傳芳施建誥黃柏文洪錫興林榮常等人無關,原告並無提出證據證明被告間 有犯意聯絡或是配合被告洪嘉聰操控宏寶公司致解散清算分 擔行為,故原告主張前揭被告配合被告洪嘉聰控制宏寶公司 解散清算,自乏所據。
4.原告稱被告簡山傑於清算業務內為宏寶公司負責人,違反忠 實義務,取消向Tokyo Ohka Kogyo Co., Ltd(下稱TOK公司 )機台訂單致宏寶公司受重大損失,又配合被告洪嘉聰,違 背善良風俗以收購程序及價格不合理之方式,使聯電公司取 得宏寶公司技術及新買設備,侵害陳偉銘權益云云。經查, 99 年10月12日宏寶公司向日本TOK公司下訂單,其中約定如 於60日內(即99年12月11日)取消訂單罰款為訂單價格之30 %,而在被告簡山傑與TOK 公司多次溝通下,協議以訂單價 格之15%計算罰款(本院卷㈢第105至106頁),顯見被告簡 山傑盡力減少宏寶公司損失,又宏寶公司清算程序尚未終結 ,被告簡山傑是否未盡善良管理人義務侵害宏寶公司無法確 定,原告未提出證據證明被告簡山傑有何配合洪嘉聰賤賣宏 寶公司設備或使聯電公司取得宏寶公司技術之行為,無證據 證明雙方有犯意聯絡,故原告稱被告簡山傑配合被告洪嘉聰 以不合理清算方式,使被告聯電公司取得宏寶公司技術與設 備,尚難信採。
5.被告吳子南沈傳芳施建誥黃柏文洪錫興林榮常簡山傑等人與陳偉銘決定是否投資宏寶公司2800萬元無關連 ;被告吳子南沈傳芳施建誥黃柏文洪錫興林榮常簡山傑等人無操控或配合被告洪嘉聰致宏寶公司解散清算 或以不合理方式進行清算程序,故原告主張被告吳子南、沈 傳芳、施建誥黃柏文洪錫興林榮常簡山傑等人與被 告洪嘉聰連帶對陳偉銘負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理由。 ㈣綜上所述,宏寶公司因技術無競爭力,經營失敗而解散清算 ,與被告無相關,故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28 00萬元,及備位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082萬8440元, 均無理由,不應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之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論,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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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誠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真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