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468號
TPDV,101,訴,2468,201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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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素琴抗辯中圓公司仍須支付101年4、5、6月之租金云云, 尚乏所據。
⒊從而,中圓公司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李素琴返還其溢領 之租金211,200元,為有理由(計算式:72000×28/30+720 00+72000=211200),逾此範圍之租金返還請求,則無理由 。又本於系爭租約受領中圓公司預繳之租金者,係李素琴金仕興非系爭租約當事人,亦非預繳租金之人,是中圓公司 併請求金仕興連帶負上開返還預繳租金之責,自屬無據。又 中圓公司另以不完全給付法律關係為此部分請求,然其結論 與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者並無不同,對中圓公司而言並 未能獲致較有利之結果,是爰不詳加論述,附此敘明。 ㈥陳秋榮得否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第227條之1規 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30萬元?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固有明 文。另按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 ,準用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227條之1復有規定。惟被告並無任何詐欺陳秋榮 之侵權行為存在,陳秋榮請求被告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責任,自乏所據。又陳秋榮非系爭租約之當事人,被告對之 並無任何債務不履行情事,是其依民法第227條之1規定,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30萬元,亦無理由。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 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 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 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 條第2項、第3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有明文。本件被告收 受起訴狀繕本之日期均為101年5月21日,此有送達證書2紙 在卷可證(見本院卷㈠第110頁、第111頁),是中圓公司就 其勝訴部分,併請求自101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亦有理由。
六、綜上所述,中圓公司基於系爭租約、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 求李素琴返還押租保證金30萬元、溢領之租金211,200元, 暨均自101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乏所據 ,均應予駁回。




七、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中 圓公司勝訴部分,經核並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 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 之必要,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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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圓寵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