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219號
TPDV,107,訴,1219,202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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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訊,1個月不收費,原告用其他方式補償台互公司一半的 損失,原告並決定到106年8月1日才恢復向用戶以原價收取 頻道費;當天的原則確定後,細則由中華電信主任秘書柴方 文、台互公司執行長嚴立行另外協商,當天晚上甲○○就指示 嚴立行柴方文另外找地方協商,我與甲○○則喝咖啡等結果 ,於等待過程中,嚴立行打電話跟甲○○報告說中華電信要求 台互公司簽立「復訊後至7月31日同意不參與分配收視費」 之書面,我有透過甲○○的電話,跟柴方文對到話,我問柴方 文為什麼要簽切結書(按:即系爭和解書),這不是大家都 講好的嗎,柴方文說是中華電信法務認為需要這樣簽,甲○○ 最後有同意嚴立行簽切結書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81至185頁 )。
(2)證人嚴立行於另案具結證稱:106年7月13日上午,我們主動 約柴方文及中華電信數位內容處長王莉貞協商復訊事宜,開 到中午左右,確認復訊的時間後,我安排甲○○與原告於同日 下午碰面,我認為他們就損失應該碰面講清楚;下午6點半 左右,甲○○打電話給我說已跟原告達成協議,雙方各自負擔 復播後半個月損失的一半,細節要我與柴方文約見面討論如 何處理,當晚我與柴方文王莉貞約在復興北路及長春路口 的E書漫見面,過程中柴方文有跟我說原告與甲○○討論的結 論是台互公司1個月營收6,000萬元,半個月3,000萬元,一 人一半所以是原告負擔1,500萬元,請我們相信他,因為中 華電信有內控內稽制度,不可以用書面簽署,原告會透過在 台互公司頻道託播世大運廣告的方式來補償損失,台互公司 就可以收到廣告收入;系爭和解書是王莉貞帶來的,王莉貞北區分公司總經理由陳明仕說,不簽就不能復播,我就打 給甲○○,甲○○相當生氣,說不簽就斷訊,每個月損失6,000 萬元,公司就岌岌可危,我們有一種被脅迫的感覺,我在系 爭和解書簽名是不得不簽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95至203頁) ,核與證人林文淵所證情節相符,應堪採信。
(3)原告雖以:證人嚴立行代表台互公司簽立之系爭和解書上, 載明「106年7月1日迄今之爭議所造成之損害,台互公司同 意不要求任何損害賠償」等文字,足證不存在所謂補償協議 云云。惟查,台互公司向中華電信請求損害賠償,與中華電 信透過託播廣告補貼台互公司之損失,兩者之性質及處理流 程顯然有別,尚難逕以台互公司不要求損害賠償之約定,遽 認雙方無損失補償之口頭協議。況中華電信為上市公司,為 政府持股多數之電信事業,衡情當有較為嚴格之內部稽核制 度,原告尚須擔負一定之政治責任,從而不願將與台互公司 間之補償協議形諸文字,而台互公司為避免繼續停播造成公



司重大損失,只得信任原告之口頭承諾,未強硬要求必須將 補償協議明文記載於系爭和解書,核與情理無違,自難憑此 即認證人林文淵、嚴立行所證不實。
(4)證人柴方文固於另案證稱:台互公司認為他們的營收有減少 ,希望中華電信能夠予以補償,但原告始終沒有同意等語( 見本院卷三第286頁),證人王莉貞於證述雙方簽訂系爭和 解書之經過時,亦未提及有何補償協議(見本院卷三第378 至390頁),而與證人林文淵、嚴立行所述不符。惟查關於 簽訂系爭和解書之經過,證人嚴立行證述:在修改系爭和解 書內容時,我有打給甲○○,甲○○把電話交給林文淵,再由林 文淵與柴方文對話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05頁),核與證人 林文淵證述:嚴立行簽署時我不在場,是嚴立行打電話跟甲 ○○通話,我在旁邊聽到他們通話;我有透過甲○○的電話,跟 柴方文對到話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85頁),均與證人柴方 文證稱:嚴立行跟對方講完對話後,把電話拿給我,對方就 是林文淵,他說下午都已經談好了不是嗎等語相符(見本院 卷三第288頁),自堪信實。衡情,倘若系爭和解書之內容 ,均係按照當日下午口頭協議內容形諸文字,林文淵當不致 特地使用甲○○之電話與柴方文對話確認,而對簽署內容有所 質疑,堪認系爭和解書內容確與當日下午原告與甲○○商討之 結果有出入。復參以證人嚴立行、林文淵所證系爭和解書之 磋商情節均相吻合,其等復經具結擔保證言內容屬實,而證 人林文淵未曾任職於中華電信或台互公司,與本案較無利害 關係,且與兩造均為朋友關係,較無偏袒一方之動機,堪認 其證言屬實。
(5)職是,甲○○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原告曾經口頭承諾補償台互公 司損失,嗣後卻反悔而未予補償,此部分言論自難認係不法 侵害原告名譽權。
3.說謊事實<二>之意見表達(附表二編號26、27、31、32)部 分:
(1)按意見表達,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 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 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仍受憲法之保障。又 知名公眾人物容易經由大眾傳播媒體發表意見,其行為、品 德、個人人格之誠信操守,攸關社會風氣之導向,具有社會 教育之影響力,其言行舉止縱涉入私領域,難謂與公益無關 ,當以最大容忍,接受社會大眾之檢視及監督(最高法院10 7年度台上字第315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058號判決均同此 見解)。
(2)查此部分言論以:「沒有書面簽字就可以公然說謊不承認」



、「台灣互動電視在MOD上的44個頻道,7月1日凌晨被中華 電信強制斷訊」、「不要再搬帳了」、「也請中華電信的長 官們,不要再助紂為虐了」、「您(指丁○)既然有誠信的 問題,合理懷疑其他事情您可能也會不誠實。我身為中華電 信的小股東,能不能請您能知所進退,不要壞了中華電信的 良好信譽」等語指摘原告,均係針對原告就補償協議毀約一 事所為主觀評論(其中「搬帳」結合前後文「要誠實,不要 再搬帳了,該MOD的支出就計入MOD,請不要用『其他方式』補 償。」亦係針對補償協議中,原告承諾「以其他方式補償台 互公司」一事所為評論)。而甲○○既有相當理由確信原告確 實承諾補償協議後反悔,業如前所認定,其所為評論即難認 係以損害原告名譽為唯一目的,且所為主觀意見表達及評論 ,既已隨同事實一併公開陳述,使民眾得以判斷表達意見人 之評論是否持平、公允,所評論對象又係接受任命而身為中 華電信董事長之原告,屬自願進入公共領域之公眾人物,涉 及政府持股多數之上市公司經營者之誠信操守,與公眾利益 有密切關係,應認係以善意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 而不具有不法性。
(三)除附表二編號1至4、說謊事實<一>、<二>以外之言論,屬事 實陳述或意見表達,或兼有二者性質?是否具有不法性? 1.按特定言語之客觀涵義及表意人之主觀意思,必須綜合觀察 系爭言論之整體脈絡及外在語境,結合該表意行為所根基之 背景事實、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表意人所 訴求該言論發生之效果等相關情狀而為探求,以避免去脈絡 化而截取片言隻字,切割與前後語句之相互關聯性及其時空 背景,失之片斷致無法窺其全貌,造成判斷上之偏狹。 2.查附表二編號1至4、說謊事實<一>、<二>外之言論(即附表 二編號5至11、33至49),均包含可驗真偽之事實成分,以 及主觀評價或評論,兼含有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之性質,茲 紬繹系爭言論內容全文脈絡,並置於甲○○發表系爭言論之時 空背景觀察,析述其言論意涵:
(1)附表二編號5至11即系爭網站內容之「先把歷任經營者的辛 勞都踩在腳下」、「假改革之名,迫害營運商,圖利特定人 」、「對非我族類的頻道用強暴粗魯的斷訊手段,意圖逼退 逼死」、「強制干預MOD豪華套餐的頻道組合,任意增加屬 意的頻道參與分帳」、「隨意調動頻道位置…圖利聽話的營 運商,霸凌不聽話的營運商……等」、「已經是『公然違法』了 」等語,及附表二編號34至37即系爭動畫短片之「(畫面顯 示為原告所說)因為我去面見小英總統她要我配合N董改革M OD」、「(甲○○指原告)迫害營運商,圖利特定人士」、「



丁○說小英總統介入MOD營運」、「丁○揣摩上意胡亂解讀又 拍錯馬屁小英總統會被他害慘」等語,以及附表二編號42至 44即系爭新新聞報導之「從當天丁○的話語得知,他之所以 要推動收視率分潤制度,是因為蔡英文總統要丁○配合壹電 視老闆練台生」、「丁○打著總統的名號推『收視率分潤』其 實是別有目的,並不是真心為了改革。」、「被丁○曲解成 配合『練董的看法』」等語,均係針對原告於MOD爭議事件中 ,不實傳達總統意向、違法圖利特定營運商及黑箱分配利潤 之指摘。
(2)附表二編號38至41、45、46即系爭新新聞報導之「去年七月 一日,台灣互動旗下在MOD系爭套餐的頻道無預警被斷訊」 、「儘管雙方在友人、前中鋼董座林文淵撮合協調之下握手 言和,但前提是中華電信得補償復訊後半個月期間台灣互動 不收費的一半損失」、「丁○不肯付約一千五百萬元的補償 金」、「承諾的這一筆補償金最後也跳票」、「雙方當日達 成了以下的協議:『七月十五日復訊後至七月三十一日,豪 華餐的收視費仍以一百四十五元優惠價向觀眾收取,台灣互 動同意應收部分可半個月免收。然而,台灣互動因這半個月 免收而造成的損失,將由中華電信補償至少一半。』」、「 這筆丁○承諾的補償,台灣互動數次與中華電信溝通,至今 都未有結果,丁○則透過中華電信去函台灣互動,表示未有 口頭承諾賠償一事」等語,均係針對原告口頭承諾補償協議 後,毀約不履行之指摘。
(3)附表二編號33、47、48「丁○謊言錄」、「(丁○)是公然說 謊」、「對於丁○的蠻橫無理、不講誠信」,則係綜合前揭 事實陳述後,對原告之人格、誠信所為評論。
3.從而,上開言論中之事實陳述,均係甲○○有相當理由確信為 真實之事實經過,而意見表達部分,則屬涉及對於公眾人物 或所涉政治運作之公眾事務發表之言論,亦為善意對可受公 評之事所為適當評論,揆諸前揭說明,均不具不法性。(四)附表二編號1至4言論是否係侮辱性言論?是否具有不法性? 1.原告雖主張:附表二編號1至4如「丁○說謊」、「丁○先生你 一再說謊」、「你誠信有問題,還適合當中華電信董事長嗎 」、「丁○說謊霸道違法」等言論,僅為空泛謾罵,欠缺完 整事實及內容,尤以系爭宣傳車廣告、列隊廣告、牆面廣告 等表達方式,根本無從與系爭網頁之事實陳述相連結,自屬 侮辱性言論云云。
2.惟查,附表二編號1至4言論,涉及原告有無說謊(作反於真 實之陳述),具有可證明性,亦屬對原告人格之主觀評價, 兼含有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之性質,再結合所發表之時空背



景觀察,其係針對原告於MOD爭議事件中,不實傳達總統意 向、違法圖利特定營運商及黑箱分配利潤,且曾口頭承諾補 償協議,卻毀約不履行等行為,對原告人格、誠信所為指摘 ,均係甲○○根據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屬實之說謊事實<一>、< 二>而發表,自應與該等事實陳述合併觀察。又系爭宣傳車 廣告、列隊廣告、牆面廣告,均有附上「丁○說謊.com」及 網址連結之QR碼,使接收訊息之一方得以點閱系爭網站,取 得上開評論所依據之資訊,是其縱使遣詞用字尖銳、嚴苛而 使受評論之原告感到不快,惟既非毫無根據之濫罵批評,又 足以使閱聽民眾藉由與前揭事實相對照,評判評論內容是否 公允、合理,並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 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尚非單純謾罵之侮辱性言論可比。 依上開說明,應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並未不法 侵害原告名譽權。
(五)綜上,系爭言論兼有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之性質,其中說謊 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12至25)及說謊事 實<二>(即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26至32)部分,甲○○ 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內容,均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 伴隨上開事實陳述所為意見表達(包含說謊事實<一>、<二> 及附表二編號5至11、33至49),均屬善意對可受公評之事 所為適當評論,且附表二編號1至4言論,並非侮辱性言論, 均不具不法性。復參以原告曾因系爭言論對甲○○提出妨害名 譽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調偵續字 第64號案件偵查後,認甲○○指摘之事實並非全然無據,當屬 合理評論,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461至481頁),益見甲○○並無不法侵 害原告名譽權甚明。從而,原告請求排除、防止侵害人格權 ,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為無理由,本院自毋庸審酌甲○○系 爭言論是否係執行台互公司代表人職務或業務,併此敘明。五、綜上所述,系爭言論均不具不法性,自非不法侵害原告之名 譽權,是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後段,請求移除如 附件一所示網站、網址、網域及其網頁內容、禁止被告以特 定方式表達如附件二所示言論內容,及依民法第18條第2項 、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85條、第195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擇一請求被告連帶 賠償500萬元及登報道歉,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 論駁之必要。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子寧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一:(系爭網站文章)
編號 言論內容 1 (標題部分) 丁○說謊 丁○先生你一再說謊,誠信有問題, 你還適合當中華電信董事長嗎? 2 【背景】 丁○先生甫一上任就大肆宣揚MOD 已經虧損連連,先把歷任經營者的辛勞都踩在腳下。他則宣稱要大力改革MOD,拯救MOD 。 但是他的做法根本就是「假改革之名,迫害營運商,圖利特定人」。例如:對非我族類的頻道用強暴粗魯的斷訊手段,意圖逼退逼死。強制干預MOD 豪華套餐的頻道組合,任意增加屬意的頻道參與分帳。強制營運商按他的黑箱收視率分帳。隨意調動頻道位置,不顧觀眾的方便,圖利聽話的營運商,霸凌不聽話的營運商....等。 他的作為已經不只是合不合理的問題,而是已經是「公然違法」了。 本人已經對丁○先生提出相對應的告訴或告發,相信司法最後必能守住台灣的社會公理。以下只是節錄丁○先生基於特別目的說謊行為,今公諸於眾以受公評。 3 說謊事實<一>: 假借總統之名,圖利特定營運商 時間:2017年6 月27日中午地點:喜來登 桃山人員:丁○,甲○○....約10人席間甲○○問道:優哥!您為何要那麼配合老N 的要求,逼大家7 月1 日起都要按收視率分帳呢?為什麼那麼重視他的意見…(註:MOD 依收視率分為N 董2016年的提議。)沒想到丁○竟然回答:他直達天聽啊!之前我有去面見小英總統,提出我想要怎麼改革MOD 的想法。我講完時,總統就回說:“N 董的看法如何呢?”。我心內震一下,原來總統的意思是安呢~ 。(我猛然一驚,原來總統的意思是要我配合N 董。)而且那天面見,LB先生也在場。 【說明】 丁○把總統接見勉勵的事實,無限擴大成為:總統贊同他「紅衛兵式的改革MOD 」的作法:把一切違法的,鴨霸的作為都說成是依照上意辦理,以此逼迫通傳會 ,讓NC C 不敢管他,他果真是手握大權威風八面。 更有甚者他故意把總統提醒他要和營運商多溝通的提醒“N 董的看法如何?”,故意曲解成為,“總統要他配合老N ”。 某立法委員在其他場合也聽丁○說過,事後在自己的臉書上眉批:丁○是揣摩上意,誤解上意,拍錯馬屁,陷總統於不義。 事後經友人向總統本人求証,總統親自澄清:她完全不是這個意思。 丁○先生如此聰明的人,說他會「誤解上意」顯然是侮辱他的智商。既然不是誤解上意,豈不就是為了圖利特定營運商竟而故意說謊“假傳聖旨”。(丁○是假傳聖旨的習慣犯【超連結,網址為94年12月9 日蘋果日報報導網站:周玉蔻轟丁○假傳聖旨-節目腰斬,批他拿阿扁伉儷當代罪羔羊】) 在沒有周全的溝通和準備下,為配合特定營運商,急切的強制依「黑箱收視率分帳」。半年下來,果然一些分眾的優質頻道紛紛要求離開MOD 豪華餐或要求改變「黑箱收視率制度」。目前MOD 的收視率調查歷經一年都還沒有公正第三者背書,且頻道商無法監督,連收視率資料丁○先生都不願公開卻強制要求頻道商依這個黑數字分帳,而且分潤的這筆錢是頻道商的節目費和中華電信MOD 的損益沒有一點關係。 請問丁○先生:您不顧總統清譽,不顧國家法律,不管做人的基本道義。您背後到底是什麼樣的壓力或是有多大的利益? MOD 依法必須是「開放平台」,才能符合電信法,有線電視法…等對「黨政軍退出媒體」的規範。丁○所謂的「改革MOD 」,就是不管法律的限制,把MOD 當成「跨全區的太上有線電視系統」來經營,而且又不用受有線電視法約束,可以任意將頻道斷訊,任意調整頻道位置,任意變更套餐內容…。 呈請 通傳會 委員諸公:不要再放任並縱容丁○的違法行為,否則通傳會 還有什麼正當性來管理全國守法的有線電視系統呢? 4 說謊事實<二>: 沒有書面簽字就可以公然說謊不承認 時間:2017年7 月13日下午5 點地點:敦化南路慕軒咖啡廳人員:丁○,林R ,甲○○,柴方文。(共四位) 【背景】 台灣互動電視在MOD 上的44個頻道,7 月1 日凌晨被中華電信強制斷訊。此事引起70萬戶近300 萬的MOD 觀眾強烈不滿,立委及消保官等紛紛指責中華電信的野蠻和不尊重消費者。 但是台灣互動電視同樣承受來自員工、廣告廠商、股東等的沈重壓力…遂經由社會賢達人士的居中協調,中華電信同意七月十五日復訊台灣互動電視的所有頻道。 雙方於7 月13日對於復訊後觀眾的收費優惠達成以下的協議: 7 月15日復訊後至7 月31日,豪華餐的收視費仍以145 元優惠價向觀眾收取,台灣互動電視的應收部分同意這半個月免收。而台灣互動電視因為半個月免收,所造成的損失由中華電信以「其他方式」補償至少一半。 事後中華電信竟然完全不照那天的協議用「其他方式」補償台互損失的一半,幾經台灣互動催促,丁○先生竟然公然回文宣稱,他當時並沒有承諾。 斷訊是中華電信所為,台互為了中華電信的方便和面子,都忍讓同意負擔一半的損失。1000多萬元的承諾對中華電信一個營業額超過2000億的上市公司是一筆小數字,但是對台灣互動已經是筆大金額了。 敬請丁○先生: 1.要誠實,不要再搬帳了,該MOD 的支出就計入MOD ,請不要用「其他方式」補償。 2.雙方既然已經達成的協議,就請您依照約定支付應負擔的一半。 以上如果我說的不是事實,請您提出毀謗的告訴。本人願意接受司法的檢驗並承擔法律責任。 也請中華電信的長官們,不要再助紂為虐了:如有涉及非常規交易可能觸犯上市公司特別背信罪,如有搬帳挪帳也可能觸犯商業會計法登載不實等罪。 更歡迎中華電信長官,為維護公理和正義,若知道丁○先生其他不法情事,敬請提供詳實資料,本人自當重謝並依法告發,還中華電信一個乾淨的空間。(email : cstvwang@gmail.com) 丁○先生:您既然有誠信的問題,合理懷疑其他事情您可能也會不誠實。我身為中華電信的小股東,能不能請您能知所進退,不要壞了中華電信的良好信譽。
附表二:(系爭言論內容)
編號 言論內容 言論出處 1 丁○說謊 丁○說謊 uliar 你誠信有問題 丁○說謊.com 1.附件一網站、網址或網域名稱 2.附件二系爭宣傳車廣告、列隊廣告 3.系爭網站內容第1頁第1行網頁標題(見本院卷一第457頁) 4.系爭關鍵字廣告標題(見本院卷一第473至474頁) 5.系爭牆面廣告(見本院卷一第601至609頁) 6.系爭夾報廣告之標題(見本院卷一第651頁) 7.系爭新新聞報導(見本院卷一第653至656頁) 2 丁○先生你一再說謊! 1.附件二系爭宣傳車、列隊廣告 2.系爭網站內容第1頁第2行之副標題(見本院卷一第457頁) 3.系爭牆面廣告(見本院卷一第601至609頁) 4.系爭夾報廣告(見本院卷一第651頁) 3 「你誠信有問題,還適合當中華電信董事長嗎?」 「誠信有問題,你還適合當中華電信董事長嗎?」 「你『誠信有問題』還適合當中華電信董事長嗎?※請不要拖累執政團隊」 1.附件二系爭宣傳車、列隊廣告 2.系爭網站內容第1頁第2至3行之副標題(見本院卷一第457頁) 3.系爭牆面廣告(見本院卷一第601至609頁) 4.系爭夾報廣告(見本院卷一第651頁) 4 丁○說謊霸道違法 1.附件二最末頁之列隊廣告字牌 2.系爭新新聞報導首頁圖面(見本院卷一第653頁) 5 先把歷任經營者的辛勞都踩在腳下。 系爭網站內容第2頁第2至3行(見本院卷一第458頁) 6 假改革之名,迫害營運商,圖利特定人 系爭網站內容第2頁第5至6行(見本院卷一第458頁) 7 對非我族類的頻道用強暴粗魯的斷訊手段,意圖逼退逼死。 系爭網站內容第2頁第7至8行(見本院卷一第458頁) 8 強制干預MOD豪華套餐的頻道組合,任意增加屬意的頻道參與分帳。 系爭網站內容第2頁第8至9行(見本院卷一第458頁) 9 強制營運商按他的黑箱收視率分帳。 系爭網站內容第2頁第9至10行(見本院卷一第458頁) 10 隨意調動頻道位置…圖利聽話的營運商,霸凌不聽話的營運商……等 系爭網站內容第2頁第10至11行(見本院卷一第458頁) 11 已經是「公然違法」了。 系爭網站內容第2頁第12至13行(見本院卷一第458頁) 12 假借總統之名,圖利特定營運商 1.系爭網站內容第2頁第18行(見本院卷一第458頁) 2.系爭夾報廣告(見本院卷一第651頁) 13 沒想到丁○竟然回答:他直達天聽啊!之前我有去面見小英總統,提出我想要怎麼改革MOD的想法。我講完時,總統就回說:N董的看法如何呢?我心內震一下,原來總統的意思是安呢~。(我猛然一驚,原來總統的意思是要我配合N董) 1.系爭網站內容第3頁第8至14行(見本院卷一第459頁) 2.系爭夾報廣告(見本院卷一第651頁) 14 「丁○把總統接見勉勵的事實,無限擴大成為:總統贊同他『紅衛兵式的改革MOD』的作法」 「丁○把總統接見勉勵的事實,無限擴大成為總統贊同他『紅衛兵式的改革MOD』的作法」 1.系爭網站內容第3頁第16至17行(見本院卷一第459頁) 2.系爭夾報廣告(見本院卷一第651頁) 3.系爭新新聞報導第2頁下排文字第18至19行(見本院卷一第654頁) 15 「把一切違法的,鴨霸的作為都說成是依照上意辦理,以此逼迫NCC,讓NCC不敢管他」 「把一切違法的,鴨霸的作為都說成是依照上意辦理,以此逼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讓NCC不敢管他」 1.系爭網站內容第3頁第17至19行(見本院卷一第459頁) 2.系爭夾報廣告(見本院卷一第651頁) 3.系爭新新聞報導第2頁下排文字第20至22行(見本院卷一第654頁) 16 他(指丁○)故意把總統提醒他要和營運商多溝通的提醒”N董的看法如何?”故意曲解為”總統要他配合老N” 系爭網站內容第3頁第20至22行(見本院卷一第459頁) 17 某立委在其他場合也聽丁○說過,事後在自己的臉書上眉批:丁○是揣摩上意,誤解上意,拍錯馬屁,陷總統於不義 系爭網站內容第3頁第23行至第4頁第2行(見本院卷一第459至460頁) 18 既然不是誤解上意,豈不就是為了圖利特定營運商竟而故意說謊“假傳聖旨”。 系爭網站內容第4頁第6至7行(見本院卷一第460頁) 19 丁○是假傳聖旨的習慣犯 系爭網站內容第4頁第7至8行(見本院卷一第460頁) 20 在沒有周全的溝通和準備下,為配合特定營運商,急切的強制依「黑箱收視率分帳」 1.系爭網站內容第4頁第9至10行(見本院卷一第460頁) 2.系爭夾報廣告(見本院卷一第651頁) 21 強制要求頻道商依這個黑數字分帳 1.系爭網站內容第4頁第14至15行(見本院卷一第460頁) 2.系爭夾報廣告(見本院卷一第651頁) 22 您(按:指丁○)不顧總統清譽,不顧國家法律,不管做人的基本道義。您背後到底是什麼樣的壓力或是有多大的利益? 系爭網站內容第4頁第17至20行(見本院卷一第460頁) 23 丁○所謂的「改革MOD」,就是不管法律的限制,把MOD當成「跨全區的太上有線電視系統」來經營。 系爭網站內容第4頁第22行至5頁第2行(見本院卷一第460至461頁) 24 可以任意將頻道斷訊,任意調整頻道位置,任意變更套餐內容…。 系爭網站內容第5頁第3至4行(見本院卷一第461頁) 25 不要再放任並縱容丁○的違法行為 系爭網站內容第5頁第6行(見本院卷一第461頁) 26 沒有書面簽字就可以公然說謊不承認 1.系爭網站內容第5頁第9行(見本院卷一第461頁) 2.系爭夾報廣告(見本院卷一第651頁) 27 台灣互動電視在MOD上的44個頻道,7月1日凌晨被中華電信強制斷訊 1.系爭網站內容第5頁第14至15行(見本院卷一第461頁) 2.系爭夾報廣告(見本院卷一第651頁) 28 雙方於7月13日對於復訊後觀眾的收費優惠達成以下的協議:…而台灣互動電視因為半個月免收,所造成的損失由中華電信以「其他方式」補償至少一半。 1.系爭網站內容第6頁第3至8行(見本院卷一第462頁) 2.系爭夾報廣告(見本院卷一第651頁) 29 不要再搬帳了 系爭網站內容第6頁第17行(見本院卷一第462頁) 30 雙方既然已經達成協議,就請您依照約定支付應負擔的一半。 系爭網站內容第6頁第19至20行(見本院卷一第462頁) 31 也請中華電信的長官們,不要再助紂為虐了 系爭網站內容第7頁第3行(見本院卷一第463頁) 32 您(指丁○)既然有誠信的問題,合理懷疑其他事情您可能也會不誠實。我身為中華電信的小股東,能不能請您能知所進退,不要壞了中華電信的良好信譽 系爭網站內容第7頁第11至13行(見本院卷一第463頁) 33 丁○謊言錄 系爭動畫短片(見本院卷一第613頁) 34 (畫面顯示為原告所說)因為我去面見小英總統她要我配合N董改革MOD 1.系爭動畫短片(見本院卷一第619頁) 2.系爭夾報廣告(見本院卷一第651頁) 35 (甲○○指原告)迫害營運商,圖利特定人士 (畫面顯示為原告所說)我不管 1.系爭動畫短片(見本院卷一第621頁) 2.系爭夾報廣告(見本院卷一第651頁) 36 丁○說小英總統介入MOD營運 系爭動畫短片(見本院卷一第625頁) 37 丁○揣摩上意胡亂解讀又拍錯馬屁小英總統會被他害慘 1.系爭動畫短片(見本院卷一第627頁) 2.系爭夾報廣告(見本院卷一第651頁) 38 去年七月一日,台灣互動旗下在MOD系爭套餐的頻道無預警被斷訊 系爭新新聞報導第2頁上排文字第10至12行(見本院卷一第654頁) 39 儘管雙方在友人、前中鋼董座林文淵撮合協調之下握手言和,但前提是中華電信得補償復訊後半個月期間台灣互動不收費的一半損失 系爭新新聞報導第2頁上排文字第13至16行(見本院卷一第654頁) 40 丁○不肯付約一千五百萬元的補償金 系爭新新聞報導第2頁上排文字第18至19行(見本院卷一第654頁) 41 承諾的這一筆補償金最後也跳票 系爭新新聞報導第2頁上排文字第23行(見本院卷一第654頁) 42 從當天丁○的話語得知,他之所以要推動收視率分潤制度,是因為蔡英文總統要丁○配合壹電視老闆練台生 系爭新新聞報導第2頁下排文字第5至6行(見本院卷一第654頁) 43 丁○打著總統的名號推「收視率分潤」其實是別有目的,並不是真心為了改革。 系爭新新聞報導第2頁下排文字第9至10行(見本院卷一第654頁) 44 被丁○曲解成配合「練董的看法」 系爭新新聞報導第2頁下排文字第23至24行(見本院卷一第654頁) 45 雙方當日達成了以下的協議:「七月十五日復訊後至七月三十一日,豪華餐的收視費仍以一百四十五元優惠價向觀眾收取,台灣互動同意應收部分可半個月免收。然而,台灣互動因這半個月免收而造成的損失,將由中華電信補償至少一半。」 系爭新新聞報導第3頁上排文字第3至7行(見本院卷一第655頁) 46 這筆丁○承諾的補償,台灣互動數次與中華電信溝通,至今都未有結果,丁○則透過中華電信去函台灣互動,表示未有口頭承諾賠償一事。 系爭新新聞報導第3頁上排文字第8行(見本院卷一第655頁) 47 (丁○)是公然說謊 系爭新新聞報導第3頁上排文字第11行(見本院卷一第655頁) 48 對於丁○的蠻橫無理、不講誠信 系爭新新聞報導第3頁上排文字第14至15行(見本院卷一第655頁) 49 圖利特定廠商以及獨佔干預頻道營運商分潤制度等 系爭新新聞報導第4頁上排文字第25至26行(見本院卷一第65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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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互動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