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4年度,20號
TPDM,104,金重訴,20,201606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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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募集增資,以期籌取更多資金,而盧翊存蕭名君等 明知102 年12月11日並未召開董事會,仍推由王志豪指示馬 鈞盈製作不實登載擎翊公司辦理溢價發行、現金增資發行新 股案之董事會議事錄(決議現金增資發行新股7,001,000 股 ,每股以20元溢價發行,增資基準日為103 年1 月21日,不 實登載內容詳見附表二編號4 所示),再將空白簽到簿送交 董事郭雨蒼蕭名君、林偉義、沈裕淵及監察人林琦玲簽名 。復自股務代理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東(投資人) 名冊,蕭名君再自行指示不詳之他人或透過上開盤商寄送投 資評估報告書及現金增資認股繳款通知書,並持續對投資人 宣傳該公司與「中國大陸CPTTC 」、「工研院生醫所」及「 元培科技大學」策略聯盟、「取得CPTTC 授權,快速便捷導 入中國14億人口市場」、「進行中的專案有胰臟癌、乳癌新 藥研發及肝癌新藥研發」、「擁有未來肝癌專利保護,肝癌 新藥是目前最有效抑制肝臟各種疾病的用藥,問世後一定造 成轟動」等對於一般理性投資者而言具重要性之不實訊息, 使投資人誤信擎翊公司確屬前景看好,又因現金增資之價格 (每股20元)低於首次購買之股價,致投資人誤認可藉此機 會攤平投資成本而參與現金增資,並將增資款匯入指定之擎 翊公司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湖分行所設立帳號0000000000 00號專用帳戶(下稱擎翊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該次增 資合計共募得140,020,000 元(詳如附表六:擎翊公司第一 次現金增資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經王志豪指示馬鈞 盈影印上開擎翊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頁,併同上開登載 不實之董事會議紀錄送交不知情之李順景會計師,李順景會 計師依據前開資料在擎翊公司發行新股變更資本額查核報告 書簽章並交回馬鈞盈,完成公司法第7 條授權會計師查核簽 證資本額之作業後,馬鈞盈於103 年1 月29日填製擎翊公司 變更登記申請書並持會計師簽章之擎翊公司發行新股變更資 本額查核報告書、前開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及登載不實之董事 會議紀錄等,代表擎翊公司已依法召開董事會之文件,持向 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而行使該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臺 北市政府承辦公務員於103 年2 月17日核准並為擎翊公司之 變更登記,足以生損害於擎翊公司之投資人。盧翊存於103 年1 月22日即增資基準日之翌日,即要求王志豪王志豪復 指示馬鈞盈自前開擎翊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領5 千萬元 、5 千萬元、1 千萬元,合計1 億1 千萬元,同日轉匯至宇 嘉國際公司北富銀帳戶(虛偽作為宇嘉國際公司第四次增資 時使用,詳如後述),另提領2,500 萬元轉匯至兆冠公司設 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王志豪則指



示馬鈞盈為之,以此方式挪用現金增資款(本段不實增資流 程詳見附表三之一:擎翊公司編號㈣部分)。
盧翊存蕭名君於103 年7 月間欲接續辦理第二次發行新股 、募集增資,以期籌取更多資金(蕭名君於103 年6 月10日 擔任擎翊公司董事長),而盧翊存蕭名君等明知103 年7 月1 日並未召開董事會,仍推由王志豪指示馬鈞盈製作不實 登載擎翊公司辦理溢價發行、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之董事會 議事錄(不實登載內容詳見附表二:被告就本案各公司所不 實製作之業務文書及其內容暨財務報表編號5a所示),再將 空白簽到簿送交董事郭雨蒼蕭名君、林偉義、沈裕淵簽名 。蕭名君復以上揭股東(投資人)名冊再自行指示不詳之他 人或透過上開盤商寄送投資評估報告書及現金增資認股繳款 通知書,並持續對投資人為前開對於一般理性投資者而言具 重要性之不實訊息,使投資人仍誤信擎翊公司確屬前景看好 及藉機攤平投資成本而參與現金增資,並將增資款匯入指定 之上揭擎翊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該次增資合計共募得86 41萬元(詳如附表七:擎翊公司第二次現金增資股東繳納現 金股款明細表)。然因此次發行新股、募集增資款未達103 年7 月1 日之董事會決議,盧翊存蕭名君王志豪又承前 揭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明知擎翊公司103 年7 月 29日並未重新召開董事會會議,仍推由王志豪指示馬鈞盈製 作不實登載擎翊公司變更103 年7 月1 日董事會決議,依實 際募集股數4,320,500 股辦理增資及變更登記之董事會議事 錄(不實登載內容詳見附表二:被告就本案各公司所不實製 作之業務文書及其內容暨財務報表編號5b所示),再將空白 簽到簿送交董事郭雨蒼蕭名君、林偉義簽名。王志豪再指 示馬鈞盈影印上開擎翊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頁,併同上 開登載不實之董事會議紀錄送交不知情之李文哲會計師,李 文哲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在擎翊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簽章 並交回馬鈞盈,完成公司法第7 條授權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 額之作業後,馬鈞盈於103 年8 月20日填製擎翊公司變更登 記申請書並持會計師簽章之擎翊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前 開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及登載不實之董事會議紀錄等,代表擎 翊公司已依法召開董事會之文件,持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 申請,而行使該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臺北市政府承辦公務員 於103 年8 月22日核准並為擎翊公司之變更登記,足以生損 害於擎翊公司之投資人。本次第2 次現金增資款8,641 萬元 匯入後,盧翊存指示王志豪王志豪再要求馬鈞盈將增資股 款提領約7981萬8000元後兌換美元,再於103 年8 月5 日自 華南銀行匯出美元90萬元(折合新台幣2,700 萬元)、103



年8 月6 日匯出美元90萬元(折合新台幣2,701 萬8,000 元 )、103 年8 月7 日匯出美元86萬元(折合新台幣2,580 萬 元)至擎翊公司於境外所設立之紙上公司GSUN-YI BIOT ECH LIMITED 公司設於HONGKONG AND SHANGHAT BKG 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本段不實增資流程詳見附表三之一: 擎翊公司編號㈤部分)。至此,盧翊存等人將擎翊公司小股 東現金增資款掏空殆盡,僅留存數百萬元維持擎翊公司表面 運作及應付投資人查詢。
二、捷安司公司:
㈠於盧翊存蕭名君王志豪林宥呈上開就擎翊公司不實虛 偽增資、詐偽販售股票之過程中,於102 年4 、5 月間,經 由販賣股票之盤商王秀玲(未據起訴)、戴麗珠之引介,盧 翊存、蕭名君認識捷安司公司董事長顏鴻洲,當時捷安司公 司登記資本額僅為1,200 萬元,惟因顏鴻洲具有侵入式麻醉 劑安全注射針筒之專利,並委請藥廠申請犀利士學名藥之查 驗登記暨取得藥品許可證;另與具有股骨頭置換模組及手術 工具專利權之施魯孫欲共同研發人工關節及手術導板,而向 國家科學委員會申請通過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設廠,然上開 計劃耗費甚鉅,顏鴻洲將其所有資金耗盡後仍無法達成,遂 向盧翊存蕭名君請求投資捷安司公司,盧翊存蕭名君評 估後,認為捷安司公司為生技公司,又有安全注射針筒專利 及研發犀利士學名藥之優勢,符合其等「不實增資、販售股 票並迅速獲利籌資」之模式,便應允投資,惟就人工關節及 手術導板部分,認為獲利需時過長,與其等上開短期籌資計 劃不符而表示無法注資,另由蕭名君顏鴻洲表示,其等分 工模式為:捷安司公司之增資款全數由投資方(即盧翊存蕭名君)負責,於3 個月內接續將捷安司公司資本額提昇為 達3 億元之公司,合作期間雙方就捷安司公司之行政費用、 券商費用、新聞報導及申請藥證費用平均負擔;之後投資方 就釋股募資(103 年1 月至同年6 月)及現金增資(103 年 7 月至同年8 月15日止)之所得款項分配予捷安司公司最高 應達5 千萬元(但應扣除前揭捷安司公司應共同負擔之費用 及簽約金100 萬元);董事長、執行董事及監事各1 席應由 投資方指派,自103 年8 月15日後(現金增資結束後)即將 捷安司公司經營權交還顏鴻洲等,顏鴻洲至此已知悉盧翊存蕭名君僅係短期間利用捷安司公司不實增加資本、對外販 售股票,販售股票後即將資金於扣除應給付予伊繼續經營捷 安司公司之資金5 千萬元後即全數撤除,未留存於捷安司公 司做為經營之用,惟因盧翊存蕭名君所分配予伊之5 千萬 元仍足夠支付繼續開發侵入式麻醉劑安全注射針筒及生產犀



利士學名藥之款項,遂應允之,並於王志豪所持之合作同意 合約書簽名(盧翊存蕭名君以「柯素華」作為該合約書之 立約人),之後蕭名君指定林宥呈擔任捷安司公司董事長, 負責增資、股票販售情事,另指定邱開龍擔任董事。至此, 顏鴻洲即加入盧翊存蕭名君王志豪林宥呈等人之「不 實增資、販售股票獲利」之團隊,而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違反公司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利用不正當 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非法出售、募集有價證 券及意圖為自己及公司不法所有而基於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 、募集,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行為之犯意 聯絡,而以下列詐偽手段銷售或對外募集公司股票。 ㈡102 年10月2 日完成捷安司公司不實增資登記8,800 萬元, 資本額虛增至1 億元:
為不實增資,盧翊存蕭名君顏鴻洲均明知捷安司公司於 102 年9 月23日並未召開董事會,仍由王志豪指示馬鈞盈製 作不實登載捷安司公司發行新股(880 萬股)之董事會議事 錄(不實登載內容詳見附表二編號6 所示),再將空白簽到 簿送交董事顏鴻洲林宥呈(已於102 年9 月16日擔任捷安 司公司董事長)、邱開龍簽名。嗣盧翊存指示談嘉琪(起訴 書誤載為蔡郡岳,應予更正)於同月27日自黃國文合庫銀行 帳戶提款2 千萬元、2 千萬元及4,800 萬元共8,800 萬元( 此款項其中6,000 萬元係來自於宇嘉國際公司第三次增資款 ,詳如後㈠⒊所述;800 萬元來自韓雅君京城商銀帳戶; 另2,000 萬元來自德曼公司第三次增資款,詳如後㈡⒊所 述),並於同日以林宥呈邱開龍、蔡進發等名義各將2,00 0 萬元、2,000 萬元及4,800 萬元匯入捷安司公司設於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中崙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捷安 司中信銀帳戶),充當林宥呈邱開龍、蔡進發等人繳納股 款之股款繳納證明。談嘉琪將上開匯款帳戶存摺內頁影印交 付王志豪、馬鈞盈(充當股款繳納證明),馬鈞盈復影印其 所保管之捷安司中信銀帳戶存摺內頁後,再依王志豪指示製 作不實之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等,併交予 不知情之李文哲會計師,李文哲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在捷安 司公司發行新股變更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簽章,完成公司 法第7 條授權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作業。嗣馬鈞盈於同 年10月2 日填製捷安司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併同上開內容不 實之存款證明、資產負債表及發行新股變更登記資本額查核 報告書等文件,表明捷安司公司股款已收足,持向主管機關 新北市政府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 後,認為要件均已具備,而於同日核准並為捷安司公司之變



更登記,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足以生損害於 主管機關對公司資本額審核及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盧翊 存旋即指示蔡郡岳向王志豪、馬鈞盈取得捷安司中信銀帳戶 存摺及印章公司大小章後,分別以「投資國外股權證券」及 「對外股本投資」之名義,接續於同年10月2 日、3 日及4 日自前述捷安司中信銀帳戶取款29,195,400元、29,304,681 元、29,262,723元,並換算為美金988,000 元、995,000 元 、995,500 元至捷安司公司於香港所設置之境外紙上公司且 為100%轉投資之LEADSHINE BUSINESSLIMITED 於華南商業銀 行(下稱華南銀)香港分行所設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未用於捷安司公司之經營,並掩飾取回資本之實,其後旋 再於同年10月4 日、7 日及8 日再以結售美金方式,自前揭 華南銀香港分行帳戶分別匯款28,811,530元、29,046,400元 、29,090,785元至黃國文合庫銀行帳戶(本段不實增資流程 詳見附表三之二:捷安司公司編號㈠部分)。
㈢102 年12月10日完成捷安司公司不實增資登記8,000 萬元, 資本額虛增至1 億8,000 萬元:
為接續不實增資,盧翊存蕭名君顏鴻洲均明知捷安司公 司於102 年10月16日並未召開董事會會議,仍由王志豪指示 馬鈞盈製作不實登載捷安司公司發行新股(800 萬股)之董 事會議事錄(不實登載內容詳見附表二編號7 所示),再將 空白簽到簿送交董事林宥呈邱開龍顏鴻洲簽名。其後盧 翊存再於同月23日指示蔡郡岳自韓雅君京城商銀帳戶提領70 0 萬元、及向王志豪及辦理大冠公司、菁華公司、倢群公司 、浩聯公司會計之吳碧茹取得菁華公司於玉山銀行復興分行 所設立帳號0000000000000 帳戶之存摺及印鑑章後,提領2, 300 萬、5,000 萬元(此筆款項係菁華公司102 年10月21日 第一次增資款,詳如後㈣⒈所述),再分別以蔡進發、菁 華公司名義匯款700 萬元、7,300 萬元至捷安司中信銀帳戶 ,充當蔡進發、菁華公司繳納股款700 萬元、7,300 萬元之 股款繳納證明。馬鈞盈影印其所保管之捷安司中信銀帳戶存 摺內頁後,再依王志豪指示製作不實之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 細表、資產負債表等,併交予不知情之詹定勳會計師,詹定 勳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在捷安司公司發行新股變更登記資本 額查核報告書簽章,完成公司法第7 條授權會計師查核簽證 資本額之作業。嗣詹定勳會計師於同年10月31日填製捷安司 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併同上開內容不實之存款證明、資產負 債表及發行新股變更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等文件,表明捷 安司公司股款已收足,持向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發行新股變 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認為要件均已具備



,而於同年12月10日核准並為捷安司公司之變更登記,並登 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 司資本額審核及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盧翊存未待核准變 更登記,即於102 年10月29日指示蔡郡岳向王志豪、林琦玲 取得捷安司中信銀帳戶存摺及印鑑章後,領款8 千萬元並分 別以2976萬140 元、5,000 萬元存入黃國文合庫銀行帳戶, 而未用於捷安司公司之經營,嗣於102 年10月30日及11月18 日指示黃國文自上開黃國文合庫銀帳戶各取款4,000 萬元並 均匯至某不詳境外紙上公司BENCHMARK RESULTS LIMITED 公 司於華南銀香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本段不實 增資流程詳見附表三之二:捷安司公司編號㈡部分)。 ㈣103年1月28日完成捷安司公司不實增資登記6,500萬元,資 本額虛增至2億4,500萬元;
為接續不實增資,盧翊存蕭名君顏鴻洲均明知捷安司公 司於103 年1 月3 日並未召開董事會,仍由王志豪指示馬鈞 盈製作不實登載捷安司公司發行新股(650 萬股)之董事會 議事錄(不實登載內容詳見附表二編號8 所示),再將空白 簽到簿送交董事林宥呈邱開龍簽名。其後盧翊存於同月14 日指示談嘉琪自浩聯公司(是時為和申公司)於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板和簡易型分行所開設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取 款1,500 萬元、5,000 萬元(此筆款項係浩聯公司102 年12 月27日第一次增資款,詳如後㈢⒈所述),再以和申公司 名義匯款6,500 萬元至至捷安司中信銀帳戶,充當和申公司 繳納股款6,500 萬元之股款繳納證明。嗣談嘉琪將上開匯款 帳戶存摺內頁影印(充當股款繳納證明)後交付馬鈞盈,馬 鈞盈復影印其所保管之捷安司中信銀帳戶存摺內頁後,再依 王志豪指示製作不實之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 動表等,併交予不知情之詹定勳會計師,詹定勳會計師依據 前開資料在捷安司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簽章,完成公司法 第7 條授權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作業。嗣詹定勳會計師 於103 年1 月21日填製捷安司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併同上開 內容不實之存款證明、資本額變動表及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等 文件,表明捷安司公司股款已收足,持向主管機關新北市政 府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認為 要件均已具備,而於同月28日核准並為捷安司公司之變更登 記,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足以生損害於主管 機關對公司資本額審核及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盧翊存未 待核准變更登記,即於103 年1 月21日指示談嘉琪王志豪 、林琦玲取得捷安司中信銀帳戶存摺及印鑑章後先後領款1, 500 萬元、5,000 萬元匯入倢群公司於台新商業銀行復興分



行所設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倢群公司103 年 1 月21日第二次增資之資金來源(詳如後㈤⒉所述)(本 段不實增資流程詳見附表三之二:捷安司公司編號㈢部分) ,而未用於捷安司公司之經營。
㈤於上開不實增資後,林宥呈因有貸款需求,經銀行查知其所 擔任負責人之捷安司公司有跳票紀錄、信用瑕疵,而無法核 貸,故林宥呈蕭名君表達免除捷安司公司名義負責人一職 ,盧翊存蕭名君另指定柯素華擔任捷安司公司名義負責人 。為接續不實增資,盧翊存蕭名君顏鴻洲均明知捷安司 公司於103 年1 月14日並未召開董事會會議,仍由王志豪指 示馬鈞盈製作不實登載捷安司公司發行新股(550 萬股)之 董事會議事錄(不實登載內容詳見附表二編號9 所示),再 將空白簽到簿送交董事柯素華(係由柯素華女兒談嘉琪代簽 )、邱開龍顏鴻洲簽名。其後盧翊存再於同年3 月20日指 示談嘉琪自菁華公司於玉山銀行復興分行所設立帳號000000 0000000 號帳戶取款500 萬元、5,000 萬元(此筆款項係菁 華公司公司103 年2 月26日第二次增資款項,詳如後㈣⒉ 所述),再以菁華公司名義匯款500 萬元、5,000 萬元至捷 安司中信銀帳戶,充當菁華公司繳納股款5,500 萬元之股款 繳納證明。嗣談嘉琪將上開匯款帳戶存摺內頁影印(充當股 款繳納證明)後交付馬鈞盈,馬鈞盈影印其所保管之捷安司 中信銀帳戶存摺內頁後,再依王志豪指示製作不實之股東繳 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等,併交予不知情之李文 哲會計師,李文哲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在捷安司公司資本額 查核報告書簽章,完成公司法第7 條授權會計師查核簽證資 本額之作業。嗣馬鈞盈於同年4 月3 日填製捷安司公司變更 登記申請書併同上開內容不實之存款證明、資本額變動表及 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等文件,表明捷安司公司股款已收足,持 向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 員形式審查後,認為要件均已具備,而於同月8 日核准並為 捷安司公司之變更登記,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 ,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資本額審核及公司登記管理 之正確性。嗣盧翊存於103 年4 月14日指示不詳之人向王志 豪、林琦玲取得捷安司中信銀帳戶存摺及印鑑章後先後領款 5,000 萬元及5,215,262 元並匯入大冠公司於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營業部所設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並指示吳碧茹 分別於同年4 月30日、5 月8 日、14日及19日以現金提領1, 000 萬元、1,000 萬元、1,700 萬元、1,821 萬5 千元方式 將款項取出(本段不實增資流程詳見附表三之二:捷安司公 司編號㈣部分),而未用於捷安司公司之經營。



盧翊存蕭名君王志豪林宥呈顏鴻洲共同以虛偽、詐 欺方式銷售未經金管會核准公開發行之捷安司公司股票: ⒈蕭名君於上開102 年12月捷安司公司增資期間,即指示王志 豪印製捷安司股票,王志豪遂指示林琦玲委託廠商印製後, 並由林琦玲及大冠公司員工陳慧雯分別持新北市政府核准變 更登記文件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總管理處信託部申請簽證, 並由銀行於102 年12月30日及103 年5 月16日分批簽證18,0 00張及12,000張股票為有價證券,合計發行股票30,000張( 千股),取回後存放在擎翊公司。嗣自103 年2 月起,將股 款移置並由談嘉琪在上開南京東路承租之套房處理股票帳記 及交付股票事宜。
盧翊存蕭名君林宥呈顏鴻洲均明知:⑴捷安司公司並 非第一家取得犀利士學名藥之廠商,且獨家進口代理犀利士 之臺灣禮淶公司於103 年1 、2 月間,已通知捷安司公司違 反其尚於有效期間之專利權,禁止捷安司公司於專利到期前 製造,故不可能進行後續之試驗、生產包裝及藥品查驗登記 進而銷售;⑵原雖委託德智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侵入 式麻醉針劑安全注射針筒,因德智隆公司無法如期完成樣品 且已解約,亦未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檢驗、核 發醫療器材許可,遑論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納 入健保給付;⑶盧翊存蕭名君僅願注資於犀利士學名藥及 侵入式麻醉針劑安全注射針筒,認為此2 種商品始有短期快 速收投資成效之利,而就顏鴻洲與施魯孫向國家科學研究院 申請於南部科學工業園區設立廠區生產人工關節、手術導板 一事,認為需時過長,投資金額過於龐大,而無意願注資, 捷安司公司於南部科學園區設廠一事於短期內顯無法達成, 施魯孫知悉上情並終止與顏鴻洲之研究合作,更無同意擔任 捷安司公司研發顧問之事,惟蕭名君為塑造捷安司公司專業 生技形象、公司具有相當資本、擁有學名藥及侵入式麻醉針 劑安全注射針筒等專業醫療器材,公司股票具有絕對投資價 值、獲利可期假象,進而取信不特定投資人購買該公司股票 ,除於102 年12月間申請股票簽證同時,於侵入式麻醉針劑 安全注射針筒申請檢驗核可無法預期且澧萊公司就犀利士藥 物之專利權期限仍長久之前提下,即委託居易廣告有限公司 負責人張秉鳳與林宥呈顏鴻洲訪談後,在工商時報發布「 捷安司公司再添2 隻金雞母,台版犀利士、麻醉安全針2 項 新品將於103 年向衛生署申請查驗、104 年第1 季前可望取 得學名藥證及查驗登記,正式販售上市;捷安司公司計畫於 104 年第2 季股票公開發行,105 年申請上櫃」之不實訊息 ;林宥呈更自行製作虛偽載明包含:⑴捷安司公司實收資本



額已達1 億8,000 萬元;⑵捷安司公司已於南部科學園區設 廠研發人工關節專利產品之新技術,捷安司南科分公司經第 131 次南科高雄園區審核委員會核准設廠,投資金額2 億元 ,預定103 年3 月進駐,在一年內依據ISO13485醫療器材品 質管理程序完成SOP 文件,及生產已認證且等效之人工關節 ,並完成衛生署生產許可認證;⑶全國第一家取得犀利士學 名藥廠商,預定於103 年取得藥證、104 年先行搶攻大陸地 區百億商機;每年麻醉針筒之市場在臺灣市場至少605 萬支 ,海外市場數十億支,預計於103 年申請麻醉安全針筒之健 保給付;⑷施魯孫為公司研發顧問;⑸預估104 年第1 季興 櫃,104 年第4 季上市櫃,102 年EPS 為2 元、103 年EPS 為4 元、104 年EPS 為8.5 元及105 年EPS 為12元等不實訊 息,併將上開不實報導等製成捷安司公司投資評估報告書電 子檔,是該投資評估報書所載,對於一般理性投資者而言具 重要性之不實訊息,更不實塑造捷安司公司團隊陣容及經營 實況。嗣林宥呈將該投資評估報告書電子檔交由盤商戴麗珠 轉由鴻邦公司印製,復以捷安司公司名義補助鴻邦公司印製 費用,戴麗珠再將該印製後之投資評估報告書供其他販售股 票之人,並邀同前往捷安司公司聽取顏鴻洲介紹麻醉安全針 筒及犀利士學名藥,復由林宥呈告知前揭不實之捷安司公司 預期獲利狀況。自103 年1 月起,蕭名君林宥呈再將股票 透過戴麗珠轉由鴻天投顧公司、萬呈偉及姓名年籍均不詳之 「小小郭」、「秦黃」等盤商以60至70元間之價格對不特定 人銷售,使投資人誤信捷安司公司研發具有廣大市場之犀利 士學名藥及麻醉安全針筒,經營團隊又具相當專業能力,前 景可期,股票確具可觀投資價值。當盤商覓得客戶時,再以 與前開銷售擎翊公司股票相同之方式交付股票、收取股金及 對帳。盧翊存蕭名君王志豪林宥呈顏鴻洲共計詐騙 如附表八:盧翊存蕭名君王志豪林宥呈顏鴻洲詐偽 販售捷安司公司股票金額明細「買受人」欄所示之張晁烽等 900 餘位投資人,詐騙之金額高達2 億5,268 萬1,140 元( 詳見附表八);而盧翊存蕭名君王志豪林宥呈、顏鴻 洲等人自此詐偽販售股票行為中,截至104 年3 月4 日止, 透過戴麗珠、鴻天投顧公司、萬呈偉及姓名年籍均不詳之「 小小郭」、「秦黃」等盤商銷售,每股出售價格為12元至30 元間(平均為13元),以「蔡進發」、「林銘烺」、「柯素 華」人頭戶合計出售4,786 張,出售總額為62,216,000元, 扣除實際支出之千分之三的證交稅129,971 元、及15%的預 估所得稅2,138,850 元後,不法所得淨額為59,992,254元( 詳附表九:捷安司公司名義股東「蔡進發」、「林銘烺」、



柯素華」名下售出股票之交易明細表所示)。 ㈦於上開販售普通股股票期間,盧翊存蕭名君接續辦理發行 新股、募集增資,以期籌取更多資金,而盧翊存蕭名君顏鴻洲等明知103 年8 月18日並未召開董事會,仍推由王志 豪指示馬鈞盈製作不實登載捷安司公司辦理溢價發行、現金 增資發行新股案之董事會議事錄(決議現金增資發行新股60 00萬股,每股以19元溢價發行,增資基準日為103 年9 月24 日;不實登載內容詳見附表二編號10a 所示),再將空白簽 到簿送交董事柯素華(由談嘉琪代簽)、顏鴻洲邱開龍等 簽名。復自股務代理日盛證券取得股東(投資人)名冊,蕭 名君將之再自行指示員工或透過上開盤商寄送投資評估報告 書及現金增資認股繳款通知書,並持續對投資人宣傳該公司 專業生技形象、公司具有相當資本、擁有學名藥及侵入式麻 醉針劑安全注射針筒等專業醫療器材、獲利可期,公司股票 具有絕對投資價值等對於一般理性投資者而言具重要性之不 實訊息,使如附表十所示之投資人誤信捷安司公司確屬前景 看好,又因現金增資之價格(每股19元)低於首次購買之股 價,誤認可藉此機會攤平投資成本而參與現金增資,並將增 資款匯入指定之捷安司公司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所 設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專用帳戶(下稱捷安司公司台新 銀行帳戶,該次增資合計共募得66,114,300元(如附表十: 捷安司公司現金增資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所示)。然因 此次發行新股、募集增資款未達103 年8 月18日之董事會決 議募資款項,盧翊存蕭名君王志豪又承前揭行使業務登 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明知捷安司公司於103 年9 月25日並未 重新召開董事會,仍推由王志豪指示馬鈞盈製作不實登載捷 安司公司變更103 年8 月18日董事會決議,依實際募集股數 3,479,700 股辦理增資及變更登記之董事會議事錄(不實登 載內容詳見附表二編號10b 所示),再將空白簽到簿送交董 事柯素華(由談嘉琪代簽)、顏鴻洲等簽名。王志豪再指示 馬鈞盈影印上開捷安司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帳戶 存摺內頁,併同上開登載不實之董事會議紀錄送交不知情之 李文哲會計師,李文哲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在捷安司公司資 本額查核報告書簽章並交回馬鈞盈,完成公司法第7 條授權 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作業後,馬鈞盈於103 年10月3 日 填製捷安司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並持會計師簽章之捷安司公 司變更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前開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及登載不 實之董事會議紀錄等,代表捷安司公司已依法召開董事會之 文件,持向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申請,而行使該業務登載不 實文書,臺北市政府承辦公務員於同月6 日核准並為捷安司



公司之變更登記,足以生損害於捷安司公司之投資人。其後 盧翊存指示王志豪先後以「投資國外股權證券」之名義,分 別於同年9 月30日、10月1 日及2 日自前述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建北分行專戶提領2,745 萬7,000 元、2,745 萬1,600 元 、1,005 萬760 元並折算美金90萬元、90萬元、33萬元至捷 安司公司100%轉投資之境外紙上公司LEADSHINE BUSINESS L IMITED設於華南銀香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段 不實增資流程詳見附表三之二:捷安司公司編號㈤部分)。三、大冠公司:
㈠於上揭擎翊公司、捷安司公司虛偽增資、販售及募集股票期 間,蕭名君再向盧翊存陳述其某位友人為大金國際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金公司)股東,而大金公司正推廣炙 手可熱、前景看好之熱療生技技術,其等可藉由操作擎翊公 司、捷安司公司之相同模式,即以投資大金公司,之後再以 熱療法為宣傳主軸對外販售股票之方式獲利,盧翊存同意後 ,盧翊存蕭名君選定是時為盧翊存所掌控之冠宇環球有限 公司做為虛偽增資、對外販售股票主體,嗣為符合生技形象 ,於102 年9 月25日將之變更組織為大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蕭名君並指定林宥呈擔任董事長、張將國、曹禮紳為董事 、邱開龍為監事。蕭名君並向林宥呈表示於經營大冠公司期 間,林宥呈可經營相關生技產業,若經營良善,於盧翊存取 回注資後,林宥呈可繼續經營該公司,林宥呈亦表示同意。 ㈡102 年10月23日完成大冠公司不實增資登記9 千萬元,資本 額虛增至1 億元:
為不實增資,盧翊存蕭名君林宥呈均明知大冠公司於10 2 年10月4 日並未召開董事會及股東臨時會,仍由王志豪指 示馬鈞盈製作不實登載大冠公司增加資本總額3 億9 千萬元 (資本總額為4 億元)及發行新股(900 萬股)之董事會議 事錄及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不實登載內容詳見附表二編號11 所示),再將空白簽到簿送交董事林宥呈、張將國、曹禮紳 簽名。嗣盧翊存指示談嘉琪於同月11日自黃國文合庫銀行帳 戶分別提款4 千萬元、5 千萬元(此款項係來自於捷安司公 司102 年9 月27日增資款,詳如上㈡所述),並於同日以 黃國文名義匯入大冠公司設於華南銀行世貿分行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大冠公司華南銀行帳戶),充當黃國文繳納 股款9 千萬元之股款繳納證明。談嘉琪將上開匯款帳戶存摺 內頁影印(充當股款繳納證明)後交付馬鈞盈,馬鈞盈自吳 碧茹處取得其所保管之大冠公司華南銀帳戶存摺並影印內頁 後,再依王志豪指示製作不實之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 資產負債表等,併交予不知情之李文哲會計師,李文哲會計



師依據前開資料在大冠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變更登記資本額查 核報告書簽章,完成公司法第7 條授權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 額之作業。嗣馬鈞盈於同年10月18日填製大冠公司變更登記 申請書併同上開內容不實之存款證明、資產負債表及發行新 股變更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等文件,表明大冠公司股款已 收足,持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使該管 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認為要件均已具備,而於同月23日 核准並為大冠公司之變更登記,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 登記簿,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資本額審核及公司登 記管理之正確性。盧翊存未待臺北市政府登記完畢,即指示 蔡郡岳向王志豪、馬鈞盈取得大冠公司華南銀行帳戶存摺及 印鑑章,先後於同月15日取款1,700 萬元匯至兆冠公司設於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湖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同月21日 取款5,000 萬元、2,300 萬元匯至菁華公司玉山銀行帳戶( 並做為菁華公司102 年10月21日第一次增資款之用,詳如後 ㈣⒈所述),而未做為經營大冠公司之用(本段不實增資 流程詳見附表三之三:大冠公司編號㈠部分)。 ㈢102 年12月27日完成大冠公司不實增資登記7 千萬元,資本 額虛增至1 億7 千萬元:
為接續不實增資,盧翊存蕭名君林宥呈均明知大冠公司 於102 年12月1 日並未召開董事會,仍由王志豪指示馬鈞盈 製作不實登載大冠公司欲發行普通股新股(700 萬股)之董 事會議事錄(不實登載內容詳見附表二編號12所示),再將 空白簽到簿送交董事林宥呈、張將國、曹禮紳簽名。嗣盧翊 存於同月12日先自韓雅君京城商銀帳戶分別轉帳、匯款5 千 萬元、1 千萬元至柯素華第一銀行帳戶及林宥呈於華南銀行 世貿分行所設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宥呈華南 銀行帳戶),復於同月16日指示談嘉琪柯素華第一銀行帳 戶取款5 千萬元、1 千萬元;指示蔡郡岳自林宥呈華南銀行 帳戶取款1 千萬元,並於同日以柯素華名義匯款6 千萬元、 以林宥呈名義匯款1 千萬元至大冠公司華南銀行帳戶,充當 柯素華林宥呈繳納股款6 千萬元、1 千萬元之股款繳納證 明。談嘉琪、蔡郡岳將上開匯款帳戶存摺內頁影印(充當股 款繳納證明)後交付馬鈞盈,馬鈞盈自吳碧茹處取得其所保 管之大冠公司華南銀帳戶存摺並影印內頁後,再依王志豪指 示製作不實之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等,併 交予不知情之詹定勳會計師,詹定勳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在 大冠公司發行新股變更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簽章,完成公 司法第7 條授權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作業,並於同月24 日填製大冠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併同上開內容不實之存款證



明、資產負債表及發行新股變更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等文 件,表明大冠公司股款已收足,持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發 行新股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認為要件 均已具備,而於同月27日核准並為大冠公司之變更登記,並 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 公司資本額審核及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盧翊存未待臺北 市政府登記完畢,即於同月24日指示蔡郡岳向王志豪、吳碧 茹取得大冠公司華南銀行帳戶存摺及印鑑章,先後取款2 千 萬元及5 千萬元並匯至倢群公司台新銀行帳戶(並做為倢群 公司102 年12月24日第一次增資款之用,詳如後㈤⒈所述 ),而未做為經營大冠公司之用(本段不實增資流程詳見附 表三之三:大冠公司編號㈡部分)。
盧翊存蕭名君王志豪林宥呈共同以虛偽、詐欺方式銷 售未經金管會核准公開發行大冠公司股票:
蕭名君於上述102 年間指示王志豪印製捷安司公司股票時, 即指示併同印製大冠公司股票,並由林琦玲於增資完成後, 持臺北市政府核發之登記文件向兆豐商業銀行總行管理處信 託部辦理發行股票簽證,使該管簽證人員誤認該公司股款收 足、發行股票要件齊備,而分別於102 年12月30日及103 年 3 月28日,分別簽證10,000張及7,000 張(仟股)股票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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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金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興化學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擎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