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矚金重訴字,98年度,1號
TPDM,98,矚金重訴,1,2010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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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承受,富邦金控乃自此完全退出對世華銀行之競逐。 C.戌○○於91年8月12日世華銀行召開第九屆第二次臨時董事 會前某日晚間,以電話指示財政部長庚○○,應於世華銀行 董事會召開時,要求世華銀行之公股董事,支持合併議案順 利通過:
緣台灣銀行、中央信託局、台灣土地銀行(下稱土地銀行) 、中國農民銀行(下稱農民銀行)、中國國際商銀等公股或 公股仍持有相當股權之金融機構,彼時均持有世華銀行股份 並擔任世華銀行之常務董事或董事,各金融機構之常務董事 或董事對該議案之態度,攸關合併案能否順利通過,而世華 銀行之公股金融機構法人董事,對類似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 等重大議案之可決或否決,依例均需尊重或徵詢財政部之意 見。而91 年8月8日下午,因已確定由富邦金控合併臺北銀 行,F○○見時機成熟,乃立即與世華銀行董事長壬○○談 定合併事宜,世華銀行隨即於91年8月9日發出開會通知予各 董監事,擇定同年月12日下午4時召開世華銀行第九屆第二 次臨時董事會,討論與國泰金控合併之相關議案,期能經董 事會議決後進行相關作業,迅速完成合併程序。被告戌○○ 於獲悉世華銀行將召開臨時董事會討論與國泰金控之合併案 ,因其前已收受F○○交付之鉅額賄賂,乃視國泰金控取得 世華銀行為急切要務,竟再於91年8月12日世華銀行上開臨 時董事會召開前之某日晚間,以電話與財政部長庚○○聯繫 表示:世華銀行該次臨時董事會即將召開,討論與國泰金控 之合併案,財政部對此議案應予支持等語;庚○○於接獲被 告戌○○上開指示後,復衡量富邦金控亦確定與台北銀行合 併,即一反過去謹慎保守立場,在世華銀行董事長壬○○以 電話向其報告並請示意見時,立即表示財政部對國泰金控與 世華銀行合併係「樂觀其成」之態度。壬○○確悉庚○○之 支持態度後,隨即轉知各公股在世華銀行董事會之法人董事 代表,表明財政部支持該合併案之立場,請各該銀行於臨時 董事會決議時支持該合併案;而因世華銀行通知召開臨時董 事會之時間急迫,故世華銀行之公股董事成員均無從在各自 公司內部有充裕時間評估此議案,但在確認財政部之態度確 係支持此議案無誤後,遂在世華銀行91 年8月12日下午召開 之臨時董事會上一致通過世華銀行與國泰金控之合併案,果 使該案經與會法人董事代表議決順利通過。國泰金控即於91 年8月27日提出增加投資世華銀行15%股權之申請,經財政部 於91年9月10日核准,91年10月4日國泰金控、世華銀行分別 召開臨時股東會,通過世華銀行以股份轉換方式加入國泰金 控成為其子公司,同日國泰金控向財政部申請投資世華銀行



已發行股份85.16%,並以股份轉換方式將世華銀行轉換為該 金控子公司案,嗣亦經財政部於91年11月21日核准。世華銀 行乃與國泰金控以1.6:1之換股比例,於91年12月18日正式 轉換為國泰金控之子公司,雙方完成合併。
(二)辰○○幫助戌○○收受賄賂部分:
被告辰○○於90年9、10月間受戌○○指示,前往F○○住 處搬運1億元現金鉅款時,以總統身邊親信並重要幕僚之地 位,就該款項之額度遠逾政治捐獻之常態,即已得知被告戌 ○○以總統之職權、身分,與企業集團公司為上開鉅額金錢 之收受或交付,其間極可能存在重大利益交換之對價關係。 嗣於91年約3至5月間,F○○及G○○均各自為國泰金控及 富邦金控欲合併世華銀行一事,前往總統府透過被告辰○○ 向被告戌○○尋求支持,辰○○並將此情向戌○○報告,被 告辰○○彼時即完全確知兩家金控競逐世華銀行相持不下, 各自尋求被告戌○○奧援之情形,嗣戌○○於91年3月至5月 間某日,囑辰○○前往向富邦金控告知有關戌○○已決定讓 國泰金控取得世華銀行,要富邦金控退出勿再有任何動作時 ,被告辰○○更直接自被告戌○○與聞而完全確知被告戌○ ○於此事涉金控公司版圖擴張及鉅大商業利益消長之世華銀 行爭奪戰中,以總統權力威勢壓制富邦金控,為國泰金控護 航之全盤事實,且此事實顯與被告戌○○前收受F○○交付 之1億元鉅款決然有關,竟基於幫助被告戌○○職務上收受 賄賂之概括犯意,除轉託I○○前往富邦金控,傳達被告戌 ○○已決定國泰金控合併世華銀行,要求富邦金控放手之意 旨外,此後更於91年、92年、93年9月、10月間銜被告戌○ ○之命,多次前往F○○住處搬運共3億元款項取交被告戌 ○○,而連續對於戌○○職務上收受賄賂之犯行,予以實質 上之助力。
(三)戌○○甲○○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部分: 政府為發揮金融業綜合經營效益,強化金融跨業經營之合併 監理,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並維護公共利益,而於90年 7月9日通過金控法,並自同年11月1日起施行後,雖有部分 原僅致力於經營證券或銀行等個別金融領域之業者,因考量 籌組金控公司須洽得其他金融領域業者合作,有經營理念融 合之困難,及企業合併後原有股權遭稀釋,可能喪失經營主 導權之疑慮,仍持保留及觀望態度;但多數事業版圖原即橫 跨銀行、票券金融、信用卡、信託、保險、證券、期貨、創 業投資等領域之企業集團,則認為籌組金控公司可發揮綜合 經營效益,而紛紛合併改制成立金控公司。至92年1月間, 除前已提及之國泰金控、富邦金控、兆豐金控、開發金控外



,另並有復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華金控)、華 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金控)、建華金融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嗣於95年間更名為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永豐金控)、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中信金控)、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金控 )及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共14家金控公司設立。一 時之間,反引致學者、專家及輿論之批評,認為相較於鄰近 國家大部分只有4、5家金控公司之態勢,我國金控公司數量 明顯太多,因此呼籲政府對金控公司執照之核發應審慎處理 ,未來金控公司之間應繼續整併,以擴大規模發揮綜效。財 政部至此亦鼓勵金控公司以外之金融機構朝整併方向發展, 而非新申請設立金控公司。嗣至92年下半年,第11屆總統大 選迫近,執政之民進黨以全民追討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 )不當黨產為選舉議題,行政院亦宣示將在國家資產經營管 理委員會下成立「政黨不當黨產歸還政府專案小組」。國民 黨考量選情,認須提振政黨形象,且為紓解財務困難,而擬 處分相關資產,其中最主要之標的為以約22%至23%持股握 有復華金控經營權之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投公司 ),及持有中央日報、臺灣中華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中影 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中視公司)等媒體事業大量股份之華夏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夏公司)。又因長期以來,社會上持 續有要求政黨退出媒體經營之聲浪,所謂「廣電三法」,即 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廣播電視法修正案,亦 於92年12月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92年12月24日公布, 明定政府、政黨不得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已有投資者 ,須在2年內改正;此外,政府、政黨、黨務人員、選任公 職人員也不得擔任廣電媒體董監事等職務,已擔任者,須在 半年內辭職。故國民黨乃規畫先出售華夏公司,而經洽得亞 太梧桐私募基金(下稱亞太梧桐)為交易對象。至93年總統 大選後,因國民黨敗選,考量未來存續發展方向,復擬將中 投公司連同復華金控之持股及其他資產一併以包裹方式出售 。因復華金控旗下子公司橫跨銀行、綜合證券、證券金融、 期貨、資產管理、證券投資、創業投資、財務顧問、期貨經 理、租賃、人身保險代理人、財產保險代理人、投資管理等 領域,並在香港設有證券公司,金融版圖完整,且有相當市 場佔有率,握有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證券 )經營權之元大馬家,包括巳○○、杜麗莊夫婦、二人之長



申○○、次子午○○等人,本對是否籌組金控公司持觀望 態度,嗣雖因發覺未組金控公司確使自身處於競爭劣勢而改 變心意,惟卻始終未能覓得理想合作對象,獲悉中投公司擬 出售之訊息後,認為復華金控除中投公司為最大股東外,其 次則以臺灣銀行、土地銀行等公營事業或其他政府管理之基 金總持股(下合稱公股)約14%為最多,如能直接以購買中 投公司方式取得復華金控經營權,可避免經營理念融合困難 ,及原有股權遭稀釋之疑慮,頗有意願購買。元大馬家原與 民進黨並無密切往來,僅午○○因曾擔任元大建設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元大建設)總經理,而與在戌○○台北市長 任內擔任市長辦公室機要秘書之陳慧遊熟識。被告戌○○當 選第10任總統後,元大馬家亟思建立與執政黨乃至總統府間 之良好關係,曾透過當時已轉任總統府機要而實際上在總統 府官邸負責總管事務之陳慧遊引介,於92年底某日,由杜麗 莊、申○○午○○一同至官邸拜訪總統夫人甲○○。嗣並 於92年底至93年總統大選間某日,在與被告甲○○交好之辛 ○○陪同下,由午○○親至官邸交付2000萬元之政治獻金予 被告甲○○。93年3月20日總統大選結果,被告戌○○獲得 連任,午○○亦隨即赴官邸道賀,由被告戌○○親自在場致 謝。嗣至93年下半年,元大馬家因有意購買中投公司,但考 量整體政治局勢,恐與國民黨間有關中投公司之交易觸怒執 政之民進黨,乃委由辛○○向被告甲○○探詢元大馬家可否 購買中投公司,經回覆為此舉將被認為涉及黨產之交易,但 如係自集中交易市場買進復華金控股票,進而取得經營權, 則無此問題。惟一來元大馬家如直接從集中交易市場上買進 超過中投公司持股比例之復華金控股票,必將引起市場注意 ,造成股價上漲而墊高成本;其次,元大馬家之規畫係在取 得復華金控經營權後,即推動元大證券與復華金控合併,是 如以敵意購併方式進行,勢必招致國民黨之不滿,恐不利日 後之合併計畫,故元大馬家並未立即採取大舉自集中交易市 場上買進復華金控股票方式,而僅由元大證券自營部門陸續 買進復華金控股票做為準備,對外則宣稱乃短期投資利益考 量,以利繼續與國民黨洽談購買中投公司事宜。除元大馬家 外,國民黨委託之財務顧問匯智聯合有限公司(下稱匯智公 司),亦多方接洽買家,其中包括中信證券實際負責人A○ ○。A○○雖出身握有中信金控經營權之辜氏家族,然亟思 自行開創事業,在與國民黨洽談關於中投公司之交易前,A ○○即鎖定開發金控欲爭取經營權,認為當時開發金控之股 東中,以臺灣銀行、中國國際商銀、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委員會等公營事業或政府管理基金持有開發金控股份(



下稱開發金控公股)約佔該公司全部股份之6%至7%為最多 ,而時任開發金控董事長之陳敏薰持股則偏低,是只要自集 中交易市場上購入高於開發金控公股持股比例之股份,並獲 得開發金控公股支持,即有機會取得開發金控經營權。故A ○○一方面自92年下半年起,在集中交易市場上大量買進開 發金控股份,另一方面則經其兄辜仲諒之引介與被告甲○○ 結識,欲藉以建立與執政高層間之良好關係,嗣A○○果於 93 年4月間順利取得開發金控經營權。惟因中信證券及開發 金控旗下之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華證券)市場佔 有率排名均不高,A○○如能取得復華金控經營權,並順利 整合,在證券公司市場佔有率排名將可大幅躍進,甚至超越 當時居首之元大證券,故A○○對購買中投公司亦有積極意 願。關於中投公司之出售,國民黨雖因顧慮交易曝光,將遭 執政之民進黨施壓阻撓,對外均祕而不宣,並要求洽商中之 交易對象保密。然市場上耳語不斷,元大馬家亦知有其他競 爭對手,為求順利入主復華金控,除與國民黨進行洽談外, 同時亦多方佈局,積極準備。適午○○戌○○當選總統後 不久,經時任立法委員之張學舜介紹而認識曾任前民進黨籍 立法委員張俊宏國會助理之吳杰,因吳杰向以致力打擊國民 黨黨產自詡,對國民黨之黨產情況頗有所知,且與時任總統 機要祕書之辰○○熟識,而午○○亦與亞太梧桐負責華夏公 司交易案之董宋元交好,自董宋元處獲悉亞太梧桐購買華夏 公司後,擬將華夏公司資產切割出售,午○○因擔任元大建 設總經理,對華夏公司握有之不動產頗感興趣,即自92年9 月間起,以須借重吳杰對國民黨黨產之了解以評估相關資產 價值為由,請吳杰提供意見,並給予每月20萬元之高額報酬 ,實際上則係為拉攏吳杰,利用其與民進黨、辰○○間之關 係,建立元大馬家與執政黨及政府間之聯繫管道,但為避人 耳目,午○○除於92年間申報吳杰曾自午○○任執行長之奇 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唯科技)領取5萬元薪資所得 外,即未申報吳杰有任何來自元大企業集團之所得。嗣至93 年6、7月間,元大馬家正式開始與國民黨洽談中投公司交易 事,元大馬家為獲取公股助力,竟由午○○與吳杰共同謀議 隱瞞吳杰為元大馬家工作之情,而由吳杰以欲打擊國民黨黨 產為名,向辰○○毛遂自薦表示希望擔任土地銀行轉投資復 華金控股權代表,辰○○不知其中隱情,乃轉而向時任財政 部長之癸○推薦,癸○基於渠出任財政部長時,當時之行政 院長游錫堃曾指示,財政部相關人事案,只要癸○與總統府 談妥即可,而總統府之代表即為辰○○,且吳杰尚非顯然不 適任之人選,乃同意此一人事安排,並交由財政部國庫署辦



理。土地銀行接獲指示後,即由承辦之該行財務部科長吳德 慧作業,經董事會於93年7月23日同意後,呈報國庫署。嗣 並由土地銀行於93年8月12日撤換原任之土地銀行轉投資復 華金控股權代表兼董事陳順天,改派吳杰擔任。元大馬家自 此即經由吳杰擔任復華金控董事之管道,對復華金控內部情 形進行了解,並藉以掌握復華金控公股意向。吳杰自己則另 自93年9月16日起,在友人林國龍經營之承甲營造工程有限 公司(下稱承甲工程公司)掛名為員工而投保勞工保險,以 為掩飾。93年9月22日,國民黨行政管理委員會(下稱國民 黨行管會)對有意購買中投公司之投資人發出投資邀請函, 要求各投資人以書面告知預估出價及付款時程、方式,元大 馬家亦隨即於93年9月24日提出投資意願書予國民黨行管會 ,因事前元大馬家與國民黨洽談時已規劃倘交易談成,須先 支付之頭期款約為20億元,為避免鉅額資金流動遭執政黨查 悉,元大馬家決定以現金方式支付,乃由申○○指示為元大 馬家管理家族資產之林明義準備20億元現金,林明義則自93 年10月4日起自元大馬家使用之人頭帳戶中以每筆不超過100 萬元之方式密集提領現款。惟至93年10月14日,媒體突然披 露A○○與國民黨間關於中投公司交易事已大致談成,元大 馬家心生疑慮,除設法查證外,並開始自集中交易市場買進 復華金控股票;同月20日被告戌○○召開總統經濟顧問小組 會議後,宣示第二階段金融改革之四大目標,包括在94年底 促成三家金融機構市占率超過10%以上,官股金融機構數目 至少減為6家;95年底前國內14家金控公司家數必須減半, 且至少促成一家金融機構由外資經營,或是到國外上市,此 即所謂「二次金改」之限時、限量、限對象合併政策,影響 金融業者未來生存發展極鉅。元大馬家在此情勢下,對復華 金控更是志在必得,開始尋思透過官邸獲取奧援,而委請辛 ○○探詢其中可能性。至93年11月中旬,A○○與國民黨間 洽談中投公司交易事已大致達成協議後,雙方即簽署草約, 約定由A○○以借款予中投公司形式交付購買中投公司之頭 期款,嗣A○○即依約於93年11月19日以Keystone Nominees Limited(下稱Keystone公司)名義,將5270萬美元自香港 匯至中投公司指定之Central Investment Holding (BVI) Co.,Ltd.(下稱中央投資英屬維京群島控股公司)設於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之帳戶內。元大馬家隨後透 過吳杰自不詳管道得悉其事,確知原規劃透過中投公司交易 取得復華金控經營權之事已不可為,決定改採自集中交易市 場買進復華金控股票方式應戰。惟因當時國民黨與A○○既 已談妥中投公司之交易,如交易順利,元大馬家恐將面對與



A○○爭奪復華金控經營權之局面,而中信辜家財力雄厚, 亦有證券公司背景,徵求委託書之實力不容小覷,且A○○ 與被告甲○○關係亦甚密切,元大馬家考量現實狀況,認為 中投公司與公股持有之復華金控股份共約36%,元大馬家在 短期內縱或有可能傾全力自市場上買進復華金控股票至超越 中投公司22%至23%之持股,而得有足夠力量與A○○競逐 經營權,但欲掌控超過36%之持股則有相當困難,故如公股 支持A○○,則元大馬家即難以取得復華金控之經營權;又 縱公股持中立態度,握有經營權之一方在徵求委託書上將較 佔優勢,且A○○亦有可能同樣以自集中交易市場購買復華 金控股票方式增加持股與元大馬家對抗,是元大馬家如須與 A○○爭奪復華金控經營權,未必有絕對勝算,縱使獲勝, 日後欲推動元大證券與復華金控合併亦必困難重重。為獲取 公股支持並阻卻A○○之競逐,元大馬家於93年11月下旬, 乃再委請辛○○向被告甲○○表明元大馬家有意爭取復華金 控經營權及提出當前所遇困難,而請託支持,並表示願提供 酬謝。申○○並於93年11月22日下午至23日上午間,指示林 明義勿再提領現款,而應將現款回存,以備做為買進復華金 控股票之交割款項。被告戌○○甲○○均明知金融業係受 政府主管機關高度監理管制之事業,二次金改宣示之金控公 司限時、限量合併政策,將導致金融業者間對金控公司經營 權、市場佔有率之激烈爭奪,而在實力相當之元大馬家與A ○○同時競逐復華金控經營權時,持有14%復華金控股份之 公股能否予以支持,對復華金控經營權之誰屬,有重大影響 ;又在元大馬家與A○○兩強相爭之情形下,若能徹底排除 競爭對手,更可使勝利之一方經營權穩固而不受威脅。被告 戌○○甲○○即利用此一情勢,對於辛○○代表元大馬家 所為請託支持,由被告甲○○要求元大馬家提供2億元現款 為代價。辛○○將被告甲○○所為索求轉告午○○後,午○ ○即向巳○○申○○報告,三人研議後,為使元大馬家得 順利取得復華金控經營權,決定如數支付,辛○○在場與聞 ,隨後即將元大馬家決定付款之訊息報告甲○○甲○○則 於其間將元大馬家請託之事告知被告戌○○,並由戌○○於 93年11月24日至26日間某日指示辰○○聯繫癸○,要求癸○ 安排時間與巳○○會面,經辰○○以電話聯絡後,癸○即依 言安排於93年11月29日下午3時45分與巳○○申○○在財 政部會面,而元大馬家則自93年11月26日起於集中交易市場 大舉買進復華金控股票。於93年11月29日癸○與巳○○之會 談中,巳○○告知癸○,元大馬家所購入之復華金控股份已 超越國民黨之持股,希望財政部能支持元大馬家取得復華金



控經營權。同(29)日午○○即指示林明義準備2億元現金 ,並以紙箱包裝好備用,再聯絡辛○○稱已將款項備妥,請 辛○○確定交款日期,辛○○亦隨即以電話通知甲○○,約 定翌日交付款項,93年11月30日上午,林明義將裝有2億元 現鈔之紙箱共5、6只,在元大集團證券所在之台北市○○○ 路○段225號大同大樓地下室停車場,交由午○○所另指派之 元大建設董事長黃振國、財務部副總經理紀華勳,並由午○ ○之隨扈玉豹駕車,先至世貿聯誼社與辛○○會合,擬一 同搬運現款至總統官邸,辛○○則另約同前由乙○○介紹至 世貿聯誼社任職,時任世貿聯誼社總經理之陳經緯一同前往 。抵達官邸並將裝有現款之紙箱搬至門口後,黃振國、紀華 勳、玉豹、陳經緯均在警衛室等候,辛○○則單獨進入官 邸內交付款項予被告甲○○,而由被告甲○○戌○○共同 對於戌○○總統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而被告甲○○於收受 上開元大馬家之賄賂款項後,為協助元大馬家排除競爭對手 ,則於93年底某日致電A○○稱,有資料或證據顯示A○○ 已經要跟國民黨交易,認為A○○是在幫國民黨,伊要修理 A○○,而嚴辭斥責A○○意圖購買中投公司事,隨即掛上 電話。A○○雖甚感震驚錯愕,然並未立即放棄與國民黨間 關於中投公司之交易。同一時期,因亞太梧桐遭質疑所募基 金內有外國資金,是否可經營媒體有所爭議,加以民進黨、 行政院追討國民黨不當黨產所進行之各項作為,亞太梧桐感 受多方壓力,致與國民黨間有關華夏公司之交易生變,然亞 太梧桐負責該項交易之董宋元、林谷峻不願放棄,乃自行籌 募國內資金,募資對象中包括元大馬家之午○○。元大馬家 因認A○○與國民黨關係密切,研判雙方交易可能並未停止 ,且不僅限於中投公司,更包括華夏公司,均須積極阻卻, 乃又多次或透過辛○○,或直接由午○○親赴官邸拜訪被告 甲○○,提供攻擊A○○之訊息及資料,例如A○○要聯合 國民黨,動用開發金控資金或中投公司之子公司光華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光華公司)資金買復華金控股票、外資圈 情報顯示要買彰化銀行GDR之龍昇基金(Lone Star Fund ) 與A○○是同一夥人、及證券交易所之監視小組不斷監控元 大馬家股票進出、人頭戶、資金流程、將元大馬家持股明細 提供予A○○等,並要求被告甲○○透過被告戌○○交代癸 ○注意相關事項。被告甲○○因前於陳敏薰與A○○爭奪開 發金控經營權時,曾以電話詢問癸○可否依陳敏薰之意思提 前召開開發金控董事會,為癸○所拒,而被告戌○○亦因曾 親自指示癸○安排陳敏薰擔任大華證券董事長未獲遵行,故 關於元大馬家請託之事,皆不再直接與癸○接觸,被告戌○



○如欲對癸○有所指示,均透過辰○○進行。除前述被告戌 ○○、甲○○於93年11月24日至26日間某日指示辰○○聯繫 癸○安排時間與巳○○見面之事外,又因午○○辛○○告 知甲○○有關A○○擬購買中投公司、華夏公司事,經被告 甲○○再轉告被告戌○○,被告戌○○乃於94年1月間某日 指示辰○○阻止A○○購買與國民黨有關之資產。辰○○初 僅要求癸○告誡A○○,癸○嗣亦果依辰○○之指示召請A ○○至財政部,告知A○○總統府之態度,並提醒A○○如 真有其事,公股可能不會再支持A○○在開發金控之經營權 。但元大馬家自不詳管道探知A○○購買中投之事,實際上 並未作罷,且因午○○有參與董宋元募資購買華夏公司之計 劃,獲悉國民黨可能打算將中視公司之經營權讓與A○○, 以維持A○○購買中投公司之意願,恐董宋元購買華夏公司 之交易不成,午○○乃持續將不利於A○○之訊息,諸如國 民黨擬將中視公司由華夏公司改變為中投公司旗下,中信證 券亦自集中交易市場持續買進中視公司股票等媒體報導提供 予被告甲○○戌○○,故不久後被告戌○○又指示辰○○ 同一事項,辰○○遂於94年2月間再親自聯繫A○○至總統 府,正告A○○是在公股支持下擔任開發金控總經理,但現 在有消息說A○○要買黨產,對政府之立場,私下買國民黨 之黨產可能會有違法之問題,也不可碰中視公司、復華金控 等情。A○○衡量局勢,恐公股不支持其在開發金控之經營 權,只得停止所有與國民黨間之交易,並將其所處困境告知 時任國民黨行管會主任委員而負責中投公司交易事宜之張哲 琛,雙方同意終止交易,並由中投公司將A○○已支付之款 項連同利息分期返還,至此A○○始完全退出復華金控公司 經營權之爭奪戰場。嗣至94年3月底,元大馬家以家族私人 持有之投資公司在集中交易市場上所購得之復華金控股份約 已達全部持股之17.5%,連同元大證券自營部門所買進將近 10%之復華金控股份,合計為27.5%,為避免再為徵求委託 書耗費資金,乃透過管道要求國民黨與公股共同協商,就公 股方面,經甲○○轉達後,戌○○即於93年4月4日(按,起 訴書此部份之記載似應為94年之誤,下亦同)前某日指示辰 ○○聯繫癸○,告知元大馬家與國民黨已達成協議,希望能 與公股聯合徵求委託書,請癸○加以確認,嗣午○○隨即於 93年4月4日赴財政部向癸○說明,張哲琛亦為同一事項聯繫 癸○於93年4月8日見面。其後午○○復先後於93年4月11 日 、22日至財政部與癸○會談,終於商定財政部、元大馬家及 中投公司就復華金控董、監事席次之分配比例,而共同於94 年4月25日召開記者會,宣佈復華金控董事席次將由元大馬



家取得4席,國民黨3席,公股2席。同一時間,元大馬家獲 悉戌○○之子地○○將於94年6月18日結婚,但元大馬家並 無人受邀參加婚禮,因時值復華金控股東會行將改選董監事 之際,午○○辛○○詢問後,決定致贈美金18萬6千元之 旅行支票為賀禮,以爭取被告戌○○甲○○之繼續支持, 乃由林明義於94年4月19日以林明義、元大馬家相關投資公 司職員謝珮玲、人頭天來(已歿)名義分別結購2萬美元 、1萬6千美元、12萬美元旅行支票,連同午○○自己在94年 4月27日結匯購買之3萬美元旅行支票,交由紀華勳送至官邸 ,由不詳警衛代收,再轉交被告甲○○收受。為配合94年6 月29日復華金控改選董、監事,公股分配得2席之協議,臺 灣銀行與土地銀行均由原來之各2席董事,縮減為各僅1席, 土地銀行並於94年5月27日第1屆第85次常務董事會議中通過 由吳杰代表土地銀行股權參與競選,嗣吳杰亦果於94年6月2 9日復華金控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改選董、監事時當選為董事 ,而成為土地銀行在復華金控唯一之股權代表兼董事。而元 大馬家在該次股東會後即正式取得復華金控經營權,由顏慶 章擔任復華金控董事長,申○○擔任復華金控子公司復華證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華證金)董事長,並任命吳杰 為復華證金副董事長,而給予吳杰高達4百餘萬元之年薪。 顏慶章因曾擔任財政部長,對吳杰身兼土地銀行轉投資復華 金控公司股權代表,又同時擔任復華證金副董事長,涉有利 益衝突情事甚感疑慮,要求申○○了解處理,申○○因午○ ○與吳杰關係較密切,即再請午○○轉達吳杰處理,詎午○ ○、吳杰均明知依行政院92年9月16日院授人力字第0920027 807號函示,代表公股兼任政府持股之金控公司董事、監察 人,再由金控公司指派任百分之百持股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 時,其母公司與子公司之兼職應視為一個兼職,並以支領一 個兼職酬勞為限;如係民間人士經財政部派任公民營事業機 構董、監事,月支兼職費2萬元,另一兼職僅得再支領5000 元,超過部分應全數繳庫或繳作原指派事業機構之收益;而 吳杰於同一時間仍受委任為土地銀行轉投資復華金控公司法 人代表,依渠受委任之任務,應將重要事項向土地銀行報告 ,惟午○○竟與吳杰共同意圖為吳杰不法之利益,及損害土 地銀行之利益,違背吳杰所受委任之任務,由吳杰隱瞞其情 ,未依規定將此攸關公股代表利益衝突之重要事項向土地銀 行報告,而得以繼續利用吳杰公股代表身分,於復華金控董 事會中支持元大馬家推動元大證券與復華金控合併案,並藉 以了解財政部態度,同時則以為元大馬家主導之復華金控子 公司工作為名,領取高薪作為報酬,致土地銀行對所轉投資



之復華金控董事會動態無法適時掌控,足生損害於土地銀行 之利益。嗣元大馬家入主復華金控未滿十日,即迅於94年7 月8日第2屆第2次董事會中,藉由所指派之復華金控公司董 事,提出推動元大證券與復華金控合併及委任美商雷曼兄弟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雷曼兄弟公司)擔任財 務顧問評價雙方換股比例之議案,國民黨3名董事雖反對, 但該議案仍以表決方式通過。除由雷曼兄弟公司擔任復華金 控財務顧問外,元大證券方面則另聘UBS Investment Bank (下稱UBS)為財務顧問,評價雙方換股比例。嗣雷曼兄弟 公司於94年10月25日提出之評價報告中,建議元大證券與復 華金控換股比例之區間為1:1.56至1:1.84。惟國民黨認該評 價報告將元大證券不確定之權證稅回沖利益35.7億元計入, 卻未計入興建中之元大證券總部建築成本12億元,立場偏袒 ,而持否定態度,財政部對該換股比例亦不表支持。元大馬 家為使合併案順利,復透過被告戌○○甲○○要求協助, 而於94年7月間,由午○○主動聯絡辰○○,表示願提供政 治獻金1000萬元,及如有不足,亦願再多提供金錢支持等情 ,辰○○乃指示時任總統府機要之陳心怡至午○○辦公室取 款後交予被告戌○○,而由戌○○承前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 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其後,被告戌○○即指示辰○○詢問 癸○,公股是否可支持合併案,經癸○告以無法支持之理由 ,辰○○始於94年10月底前某日,聯繫癸○及午○○至總統 府,告知元大馬家應尊重癸○之做法。94年11月30日,在癸 ○出面協商下,復華金控董事會通過委聘ABN AMRO Bank( 下稱荷蘭銀行)擔任第三家財務顧問,重新評價及計算換股 比例,最後於94年12月16日提出之評估報告,建議元大證券 與復華金控換股比例之區間為1:1.57至1:1.69,惟中投公司 仍覺其評估方法及程序均有諸多瑕疵,且未將復華金控之控 制權溢價計入,財政部乃邀集中投公司、元大證券及荷蘭銀 行,並另聘學者、專家,就中投公司所提相關意見進行多次 討論,嗣荷蘭銀行採納部分中投公司所提意見,並修正評估 報告,提出建議為含控制權溢價後,元大證券與復華金控換 股比例之區間為1:1.43至1:1.54。財政部則再參酌學者、專 家之意見為評估後,訂定財政部認為可行之換股比例為不高 於1:1.48,然此一結果亦不為元大馬家所接受,癸○因已知 內閣行將改組,其即將去職,故亦未就此部分再為處理,而 僅以電話將結果告知辰○○,以為交待。至95年1月24日癸 ○去職後,由呂桔誠繼任財政部長,因癸○於業務交接時特 別告知呂桔誠,關於元大證券與復華金控合併之換股比例應 予以堅持,故該合併案嗣於呂桔誠接任財政部長後亦無進展



。元大馬家見已無法獲得公股奧援,決定採取強勢作為,先 於95年4月28日復華金控第2屆第12次董事會中,由與元大馬 家友好之股東邱憲道提案要求於95年6月12日股東常會後60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改選董、監事,中投公司股權代表汪海 清等雖表示反對,但經激烈議事爭執後,該提案仍以備查案 形式,在僅計算反對票數之情形下通過。嗣公股考量復華金 控如全面改選董、監事,公股之席次可能自2席再減為1席, 決定就此議案屆時將持反對立場,而吳杰因無法違背公股決 定,乃於95年5月25日出國,至95年7月31日始返國,但其間 因第一家庭弊案頻傳,為平息社會不滿及表達反省之意,辰 ○○依戌○○之決定,於95年6月1日辭去總統府公職,吳杰 亦於95年6月5日前某日隔海委由不詳人提出辭呈,請辭土地 銀行轉投資復華金控股權代表職務,土地銀行則臨時改派該 行副總經理楊照接任。同一時間,中投公司向法院聲請假處 分,請求法院裁定禁止復華金控95年6月12日召開之股東會 討論及表決95年4月28日於復華金控董事會中通過備查之提 前全面改選董事議案,然復華金控於95年6月12日舉行股東 常會時,則另由股東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董事會應於95年9 月12日前召集臨時股東會,討論是否全面改選董、監事,及 如通過後,立即進行董、監事改選之議案,並經表決通過; 隨後元大馬家即主導於95年6月27日復華金控第2屆第14次董 事會中通過擬於95年9月8日召開臨時股東會改選董、監事之 決議,於95年7月21日復華金控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決 議於95年9月8日召開臨時股東會通過改選董、監事案。改選 結果,中投公司、公股僅分別獲2席、1席董事,公股並係由 臺灣銀行股權代表擔任復華金控董事,土地銀行僅取得1席 監察人席次,元大馬家則藉由掌握經營權之優勢,以徵求委 託書方式獲選6席董事,席次達三分之二,復華金控隨即於 95年11月9日召開第3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通過元大證券與 復華金控進行百分之百股份轉換,由復華金控取得元大證券 所有股份,元大證券則轉換成復華金控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 司,換股比例為1:1.615,再於同年12月28日召開臨時股東 會通過該股份轉換及換股比例案,合併基準日定為96年4月2 日,以復華金控為存續公司,中投公司相關持股比例降為8. 4%,公股則更降為5.1%,已不足以當選1席董事。96年6月 29日合併完成後之復華金控改選董事,於7席董事及3席獨立 董事中,中投公司僅獲選一席,公股則完全未獲董事席次, 至此元大馬家終得以取得復華金控公司之穩固經營權,並進 而於96年8月1日召開董事會通過將復華金控更名為元大金融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金控)。而吳杰則經午○○



排,自96年月1日起進入元大馬家所營事業中由午○○負責 之元鵬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鵬旅行社)擔任董事長 ,然吳杰卻係於96年4月8日始返國,而96年4月1日至96年6 月30日間,元鵬旅行社原任董事長莊明萩尚未談妥離職方案 及移交職務,吳杰無法以董事長名義支薪,午○○即依吳杰 要求,在該3個月期間,每月支付吳杰之母蔡渝蘭7萬元、吳 杰之父吳德風7萬元、吳杰之兄吳彬6萬元,以為替代;而吳 杰自96年7月1日起擔任元鵬旅行社董事長,至97年5月31 日 止,未滿1年,又於97年6月1日起改至奇唯科技任顧問之職 ,每月薪資仍為20萬元。至97年10月15日,吳杰赴日本處理 事務,原定同月30日返台,詎因最高法院檢察署(下稱最高 檢)特別偵查組於97年10月17日搜索元大金控公司,吳杰恐 事機敗露,於97年11月11日搭機返台後未入境,即復另搭乘 其他班機離境而逃逸。
(四)所涉犯罪名:
嗣最高檢特別偵查組於97年間偵辦被告戌○○涉嫌貪污及洗 錢案,查悉被告戌○○之妻甲○○曾於92年間以天○○名義 向國泰世華銀行租借大型保管室,放置各大企業集團交付予 被告戌○○高達11至13億元之鉅額現金,95年6月間甲○○ 將尚存放該保險室內之8億現金搬離他處時,其中4億元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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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