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92年度,104號
TPDM,92,訴緝,104,2005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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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均予審理,併此說明。依商業會計法所第四條規定,所謂商業負責人應依公司法第八 條、商業登記法第九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八 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 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 董事。被告為龍穎公司之董事長,為公司法第八條所稱之負責 人,亦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其所為事實欄部分之行 為,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刑 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登載不實事項文書罪, 其中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登載不實事項文 書罪其與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為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關 係,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罪。被告提供身分證及公司相關資料予不詳姓名之成年人 ,虛偽填載不實之統一發票,與該不詳姓名之成年人間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先後多次虛偽填載不實之統 一發票犯行,時間緊接,方式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 ,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並依 法加重其刑。
本院審酌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一再反覆其詞,未見悔意,及犯 罪所得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未扣案之偽造提單 (運送人均為SEA&AIR CO.,LTD ,編號HT-1280 、HT -1281) 二張,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沒收之。該 條係就沒收所為之規定,雖於被告行為後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修正公布,惟就偽造有價證券之沒收部分,修正前後並無更異 ,自應適用裁判時法律,併與敘明。
肆、公訴意旨雖另認被告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 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則否認此部份犯行。本院 認為: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 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故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確實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犯罪事實所憑之證 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一 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 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此程度而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本諸 無罪推定原則,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又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 條之規定屬結果犯,除犯罪之目的在逃漏稅捐外,尚須有逃漏 應繳納之稅捐之結果事實,始足構成本法條之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於九十年七月九日修正營業稅



法之名稱,惟條文內容並未變更)第二條規定,營業稅之納稅 義務人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該法第六條規定營業人係 指: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非以 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 營業場所;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 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又所得稅法 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所規定,一時貿易非營利事業組織之個人買 賣商品行為,其一時貿易之盈餘,應依所得稅法課徵個人所得 稅,而無須課徵營業稅。
依證人乙○、丁○○、辛○○、庚○○、戊○○、江茂興、李 天福、丁○○、丙○○等證人之證言可知:至大食品向環南市 場等肉攤進貨時,僅肉商提出統一發票,該公司即開立支票支 付貨款,不論統一發票之開立者與實際交易對象是否相符,其 所受領之龍穎公司統一發票為不詳姓名之肉商提供;信民紡織 向永百源有限公司購買成品布,由該公司之負責人顏榮利謊稱 龍穎公司為其關係企業,而提供龍穎公司之統一發票予信民紡 織;戊○○與陳姓不詳名字成年男子共同向互助營造承包臺積 電六廠及馬偕醫院擴建工程之鋼筋、模版及排水溝等工程,由 該陳姓男子提供龍穎公司之統一發票予互助營造;婕敏公司之 客戶美國SIS公司梁先生前來臺灣採購禮品,自稱黃建國之 成年男子以龍穎公司名義出售予美國SIS公司,由婕敏公司 代為出口,黃建國並提供統一發票予婕敏公司;自稱吳先生之 不詳名字成年男子以龍穎公司名義向幸世公司承包乾燥室、空 壓室之通風設備,並提供龍穎公司之統一發票予幸世公司;自 稱臺琳公司之甲○○向臻威公司承包風管工程,並提供龍穎公 司之統一發票向該公司請款;自稱廖先生之不詳名字成年男子 以龍穎公司名義,向佳音科技承包派報、夾報工作,並提供龍 穎公司統一發票予佳音科技。前述顏榮利、陳姓男子、黃建國 、吳先生、甲○○、廖先生及其他不詳姓名之成年人等人雖有 以賺取利潤為目的工程承攬、銷售貨物行為,然依卷內資料觀 之,其等或屬一時貿易,尚難認其所為之營利行為,而應視為 營業人,課徵營業稅;或該等營利行為雖具周而復始一再發生 之性質,而應認為係營業人,惟難認定其等當期確有應納營業 稅額,而有逃漏營業稅額之情。況該等統一發票受領人即附表 所示之公司均確有實際交易,並持其所受領之龍穎公司統一發 票為付款憑證而申報稅賦,稅捐稽徵機關亦已該等公司課徵營 業稅,無從認定其等有逃漏營業稅之犯意及結果,自不能認被 告有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行為。惟然公訴意旨既認此部份事 實與前述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為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因此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伍、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業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 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項、 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二百零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一條。
本案經檢察官蘇維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黎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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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公 司 名 稱 │時 間│ 發票編號 │ 銷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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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至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881020│ XD00000000 │ 36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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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至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881025│ XD00000000 │ 34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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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至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881028│ XD00000000 │ 322,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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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至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881030│ XD00000000 │ 338,700 │
├──┼────────────┼───┼──────┼─────┤
│ 05 │至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880904│ XD00000000 │ 318,600 │
├──┼────────────┼───┼──────┼─────┤
│ 06 │至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880908│ XD00000000 │ 367,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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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 │至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880911│ XD00000000 │ 38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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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 │至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880915│ XD00000000 │ 358,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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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 │至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880918│ XD00000000 │ 363,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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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至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880921│ XD00000000 │ 33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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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信民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81015│ XD00000000 │1,466,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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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80915│ XD00000000 │2,8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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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80920│ XD00000000 │1,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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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80925│ XD00000000 │2,4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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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80927│ XD00000000 │2,4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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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80930│ XD00000000 │2,66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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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80930│ XD00000000 │1,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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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81005│ XD00000000 │3,1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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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81007│ XD00000000 │3,1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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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81011│ XD00000000 │1,7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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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81015│ XD00000000 │1,2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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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81020│ XD00000000 │2,3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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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81025│ XD00000000 │2,67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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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彩芳餐廳 │880930│ XD00000000 │ 26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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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彩芳餐廳 │880910│ XD00000000 │ 248,000 │
├──┼────────────┼───┼──────┼─────┤
│ 26 │彩芳餐廳 │880925│ XD00000000 │ 312,000 │
├──┼────────────┼───┼──────┼─────┤
│ 27 │彩芳餐廳 │880930│ XD00000000 │ 32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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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婕敏企業有限公司    │880905│ XD00000000 │ 13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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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彥望企業有限公司    │880920│ XD00000000 │ 44,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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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幸世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880915│ XD00000000 │ 95,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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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鈦鑫機械有限公司    │880920│ XD00000000 │ 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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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憶昌消防有限公司    │880920│ XD00000000 │ 4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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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臻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0920│ XD00000000 │ 236,250 │
├──┼────────────┼───┼──────┼─────┤
│ 34 │臺灣佳音科技有限公司  │880913│ XD00000000 │ 312,600 │
├──┼────────────┼───┼──────┼─────┤
│ 35 │臺灣佳音科技有限公司 │880922│ XD00000000 │ 251,600 │
├──┼────────────┼───┼──────┼─────┤
│ 36 │臺灣佳音科技有限公司 │881007│ XD00000000 │ 312,600 │
├──┼────────────┼───┼──────┼─────┤
│ 37 │臺灣佳音科技有限公司 │881030│ XD00000000 │ 251,600 │
├──┼────────────┼───┼──────┼─────┤
│ 38 │臺灣銀行桃園縣職工福利社│880911│ XD00000000 │ 18,2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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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臺灣銀行桃園縣職工福利社│880911│ XD00000000 │ 15,238 │
├──┼────────────┼───┼──────┼─────┤
│ 40 │義皓機械有限公司 │880920│ XD00000000 │ 135,000 │
├──┼────────────┼───┼──────┼─────┤
│ 41 │義皓機械有限公司 │880923│ XD00000000 │ 100,000 │
├──┼────────────┼───┼──────┼─────┤
│ 42 │鈦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0920│ XD00000000 │ 12,500 │
├──┼────────────┼───┼──────┼─────┤
│ 43 │寶元營造有限公司    │881007│ XD00000000 │ 46,350 │
├──┼────────────┼───┼──────┼─────┤
│ 44 │寶元營造有限公司 │880920│ XD00000000 │ 500,000 │
├──┼────────────┼───┼──────┼─────┤
│ │總計 │ │ │353,1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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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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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臻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至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幸世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民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義皓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彥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婕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