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74號
TPDM,103,訴,74,20150818,1

2/2頁 上一頁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按刑事訴 訟法第161 條已於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其第1 項規定: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 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 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 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 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亦可參照)。三、本件被告及其辯護人雖爭執檢察官所提出之被告以外之人審 判外之書面或言詞陳述之證據能力,惟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 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 ,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 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 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本件既經本院審理後,認不能證明 被告犯罪,而應為無罪之諭知(詳如後述),揆諸前開說明 ,即無論述援引之相關證據證據能力之必要,合先敘明。四、公訴人認被告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背信等犯行,無非係以 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㈡、證人陳主望楊麗貞周信義謝永誌莊育翔之證述;㈢、樂聲戲院資料查詢 、變更登記資料;㈣、告訴人與佳軍多媒體公司間之協議書 、藝都會發行DVD 影片外包裝影本、告訴人威望國際公司98 年1 月1 日起至101 年6 月30日傳票;㈤、樂聲戲院契約相 關文件(100 年6 月9 日授權委託書、房地租賃契約書、押 金支票收迄簽回聯、公證書、認證請求書等)等證據資料, 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固坦承確有於任職告訴人威望國際公司、英屬蓋曼 威望公司期間,與佳軍公司簽發DVD 影片發行合約,將連同 附表二所示影片在內之35部影片授權佳軍公司發行DVD ;復 有於101 年1 月13日起擔任樂聲戲院董事長,嗣以其個人名 義入股取得樂聲戲院之經營權等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背信 、偽造文書犯行。辯稱:當時威望國際公司與佳軍公司簽立 的是DVD 代理發行授權書,所有的錢都是威望國際公司收的 ,但該份授權發行之35部影片中,有15部是由藝都會公司發 行的,這15部影片的基本發行費用,必須要還給藝都會公司 ,但威望國際公司支付給藝都會公司的166 萬餘元,並非全 是這15部影片的發行費用;我並沒有偽造101 年1 月18日望 國際公司之樂聲戲院股份買賣轉讓協議書,這份協議書是真 的,契約上的大小章,是經過陳主望同意後,公司內部用印 流程所蓋用的,是陳主望指示我這麼做的,最早100 年6 月 間,陳主望表示希望用英屬蓋曼威望公司名義與樂聲戲院合



作,但後來陳主望說威盛董事長王雪紅認為經營戲院與黑道 有關係,社會責任重大,對於經營戲院有疑慮,要我去取消 這個合作案子,但因為契約已經簽了,押金支票也付了,而 且當初樂聲戲院也是我父親的朋友周信義牽線的,這中間有 人情在,如果毀約,將會造成各方面難堪,所以我跟陳主望 有討論是否由我個人入主,他擔任董事,以維持英屬蓋曼威 望公司影片在樂聲戲院發行的優勢,但當時陳主望已經沒有 意願要入主,但還是由陳主望去簽約,再終止該合約,再由 我個人入主樂聲,並沒有偽造該份協議書及背信犯行等語。六、經查:
㈠、就支付藝都會公司1,664,431 元部分: ⒈本件告訴人威望國際公司確有於99年1 月22日,與由莊育翔 實際經營之佳軍公司簽立授權協議書,將連同附表二所示之 15部影片在內之35部影片DVD 影音產品,授權佳軍公司出租 、重製一節,業據被告供陳明確,核與證人莊育翔於本院審 理時證述綦詳(見本院卷㈣第37頁),並有授權契約書在卷 可稽(見101 偵21958 卷㈠第188 至189 頁)。又告訴人威 望國際公司授權佳軍公司之如附表二所示影片,其等DVD 外 包裝上確印有發行人為藝都會公司之事實,亦有如附表二所 示影片之DVD 外包裝影本附卷足佐(見同上偵卷㈠第190 至 197 頁)。上揭事實,洵堪認定。
⒉檢察官起訴雖認被告明知如附表二所示影片已授權與佳軍公 司,竟擅將附表二所示影片改由藝都會公司掛名發行,有違 背其任務之情事云云。然依卷附之授權協議書內容顯示,告 訴人威望國際公司僅係將附表二所示影片之DVD 出租權、重 製權,授權與佳軍公司,並未委託佳軍公司代為發行,此觀 諸證人莊育翔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授權給我們公司的影片, 是由威望公司申請發行字號,我不確定在授權當時,這35部 影片是不是均已有送審字號,因為我們只有看節目數量及片 名等語(見本院卷㈣第37頁)亦明,要與該15部影片是否改 由藝都會公司掛名發行無涉,是已難認被告就此部分有何違 背其任務之情事。
⒊又檢察官雖認告訴人就如附表二所示之影片發行,支付高達 1,664,431 元之相關費用與藝都會公司等語。惟觀諸卷附之 威望國際公司98年1 月1 日起至101 年6 月30日之傳票統計 紀錄、轉帳傳票、支出申請單、統一發票可知,告訴人威望 國際公司早於與佳軍公司簽立上開契約前,即有以DVD 處理 費、影展發行費等名目,支付藝都會公司多筆款項;且經檢 視上開傳票統計紀錄、轉帳傳票、支出申請單、統一發票內 容,亦無從查悉檢察官所指威望國際公司支付與藝都會公司



之1,664,431 元,與附表二所示影片之發行間有何關連性, 尚無從僅因威望國際公司確有支付藝都會公司1,664,431 元 之事實,即推認該筆款項即為附表二所示影片之發行費用, 進而認被告有違背任務之行為。
⒋被告雖自承:如附表二所示之影片係借藝都會公司名義發行 等語,惟檢察官自始均未提出如附表二所示之影片確屬告訴 人威望國際公司所有之事證,復亦未舉證證明被告所經營之 藝都會公司掛名發行如附表二所示之影片,究有何不法利益 之獲取,被告被訴此部分背信犯行,尚屬不能證明。㈡、被告以其名義入主樂聲戲院背信部分:
⒈本件告訴人威望國際公司前於100 年6 月9 日,經被告之引 介,由公司代表人陳主望與訴外人周信雄周安雄周信義 洽談購買其等所持有之樂聲戲院股份,並向國聲公司承租坐 落於臺北市○○區○○街0 段00號之建物,威望國際公司並 先行交付1 紙票面金額5,330,000 元、發票日期100 年6 月 9 日之支票與國聲公司,作為保證票,雙方於101 年1 月13 日至民間公證人謝永誌辦公處所,簽立股份買賣協議書、房 地租賃契約書,並由公訴人謝永誌當場見聞予以公證;同日 樂聲戲院召開股東臨時會議、董事會議,改選被告擔任樂聲 戲院董事長、陳主望擔任董事;嗣於同年3 月3 日,被告與 陳主望、國聲公司代理人周佳弘復持101 年1 月18日股份買 賣協議轉讓協議書,至民間公證人謝永誌辦公處所,請求謝 永誌認證威望國際公司與國聲公司同意終止上開房地租賃契 約,改由被告擔任董事長之樂聲戲院與國聲公司簽立同上房 地之租賃契約,並請求予以公證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 核與證人陳主望謝永誌周信義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 101 年度北院民公誌字第000058號公證書暨101 年1 月13日 股份買賣協議書、101 年度北院民公誌字第000057號公證書 暨101 年1 月13日房地租賃契約書、樂聲戲院101 年1 月13 日董事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簽到簿、101 年度北院民公誌字第000197號認證請求書暨101 年3 月3 日 終止租賃契約書、101 年1 月18日股份買賣協議轉讓協議書 、101 年度北院民公誌字第000203號公證書暨101 年3 月3 日房地租賃契約書、樂聲戲院公司案卷附卷可佐(見101 偵 21958 卷㈤第81至108 頁、第208 至212 頁,同上偵卷㈠第 168 至169 頁,樂聲戲院案卷外放),從而,上揭事實,洵 堪認定。
⒉證人陳主望楊麗貞雖均證述:威望國際公司並未表示不入 主樂聲戲院,被告係擅自以其個人名義取代威望國際公司入 主樂聲戲院等語。惟查,證人陳主望於本院審理證稱:我與



被告有於101 年1 月13日到公證人辦公處所,與周信義、國 聲公司簽約,我知道我是樂聲的董事,後來我想退出樂聲的 董事會,所以第2 次又去公證人那邊,因為我那時有跟王雪 紅討論,她擔心跟樂聲合作,有沒有可能會跟黑道有關,她 有說有些東西不要參與,像是董事會就不要參與,而且因為 當時威望國際公司財務狀況不好,所以我才會跟被告提這件 事,所以我第2 次去公證人那邊是要辦退出樂聲董事會,我 有跟被告討論過,由被告入主樂聲,威望國際公司完全不牽 涉入主樂聲這件事情,那段時間我們常常在討論要不要退出 ,我們一直在掙扎要做不做這件事,但印象中沒有何結論等 語(見本院卷㈣第120 至122 頁、第124 頁、第127 至128 頁);證人周信義於本院審理時亦證述:我與被告的父親是 好朋友,我知道被告在威望國際公司工作,因為我年事已高 ,想把樂聲戲院的經營權讓出去,我就找被告談,所以有關 樂聲戲院經營權轉讓與權益條件,都是跟被告談的,只有最 後才是跟陳主望簽約的,由他們去經營,但戲院本身產權還 是屬於我們家族的,101 年1 月13日跟陳主望去公證人那邊 簽約後,我有聽被告說威望國際公司的人表示想要毀約,後 來我也有聽到陳主望跟人家說王雪紅表示經營戲院都是黑道 的,我聽了很不舒服,有透過其他人去求證,後來我們有去 第2 次公證,是由我侄子代表處理,我沒有去,第2 次公證 後,我知道狀況有點改變,因為已經進行很久,有點騎虎難 下,所以我當時認知威望國際公司是否入主樂聲戲院是一半 一半,但最後我認知是被告跟我合作,因為樂聲戲院董事長 變成被告等語(見本院卷㈣第109 至110 頁),核與被告供 陳:陳主望向我表示經營戲院與黑道有關係,對於經營戲院 有疑慮,要我去取消這個合作案子,陳主望已經沒有意願入 主樂聲戲院,由我個人入主,是經過陳主望同意等語大致相 符。足認被告辯謂:是經陳主望同意,由我個人入主樂聲戲 院一節,堪予採信。
⒊證人陳主望雖證述:我不知道101 年3 月3 日簽署之上開文 件內容為何等語。然其為63年4 月生,於簽署上開文件時, 為一智識成熟之成年人,且亦擔任威望國際公司、英屬蓋曼 威望公司之董事長職務,難認其為智識淺薄之人;且於本院 審理時接受交互詰問,對於檢察官、辯護人詰問及本院之訊 問,能以流利中、英文回答,並表達自己的意見,無無法理 解中文之情事。參以,證人陳主望於偵查及本院審理證述: 有關入主樂聲戲院的簽約,是被告跟我講要簽約,而且公司 財務張育達有看過合約後,告訴我可以簽,我就簽了等語( 見101 偵21958 卷㈣第188 頁,本院卷㈣第123 頁),益徵



證人陳主望就本件威望國際公司購買周信義等人對樂聲戲院 股份事宜,其資訊來源並非僅被告單一管道,果其就相關文 件內容不能理解,尚非不得交由威望國際公司財務人員張育 達閱讀後,並告知其該等文件之真正意涵,再決斷是否簽署 該等文件。其謂不知101 年3 月3 日簽署之終止租賃契約內 容為何一節,要不足採。
⒋至於證人陳主望雖指述:101 年3 月3 日尚未返臺等語,並 提出其入出國日期證明書1 份為憑(見本院卷㈣第143 頁) ,惟其復明確證述:101 年3 月3 日公證書、認證書上「陳 主望」是我的簽名等語(見本院卷㈣第121 頁反面);且證 人謝永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證稱:101 年1 月13日、同年3 月3 日契約公證、認證,都是我辦理的,當時威望國際公司 是由被告陪同陳主望到場公證、認證的,我當時有核對陳主 望的護照原本,影本則留存,陳主望是由威望國際公司的人 陪同,因為文件是他們提供的,陳主望也沒有要求說明文件 內容,我們就沒有再說明合約內容,陳主望就簽名等語(見 101 偵21958 卷㈤第204 至205 頁,本院卷㈣第74至75頁) ,顯見上開101 年3 月3 日威望國際公司與國聲公司終止房 地租賃契約書、同日樂聲戲院與國聲公司房地租賃契約書上 之連帶保證人欄確係證人陳主望親自簽名無訛。參以,依被 告所提出其與陳主望之電子郵件(見本院卷㈣第252 頁)內 容可知被告於101 年3 月15日上午8 時25分許,以電子郵件 告知同日下午3 時30分許,需辦理公證,而證人陳主望亦旋 即回覆要被告告知辦理公證之地點,其直接前往公證人處所 等語,益徵證人陳主望確有至民間公證人謝永誌辦公處所辦 理終止威望國際公司與國聲公司間之房地租賃契約,並在樂 聲戲院與國聲公司所簽立之房地租賃契約書上之連帶保證人 欄位親自簽名甚明。
⒌由上可知,威望國際公司與周信義等人簽立股份買賣契約及 房地租賃契約書後,其代表人陳主望確曾向被告表明威望國 際公司無意願購入周信義等人對樂聲戲院之股份之意,並同 意由被告以其個人名義向周信義等人購買樂聲戲院之股份, 以取得樂聲戲院之經營甚明。要難認被告經威望國際公司代 表人陳主望同意後,以其個人名義入主樂聲戲院一節,有何 違背其任務之情事。
㈢、檢察官起訴雖認被告偽造101 年1 月18日股份買賣權利轉讓 協議書。然比對卷附之股份買賣權利轉讓協議書(見101 偵 21958 卷㈤第97至98頁)與101 年3 月3 日終止租賃契約上 之「威望國際公司」、「陳主望」印文結果,二者印文相同 ,已難認上開101 年11月18日股份買賣權利轉讓協議書確係



被告所偽造。況被告以其個人名義入主樂聲戲院,確係經告 訴人威望國際公司代表人陳主望同意下所為一節,業如前述 ,被告應無偽造上開股份買賣權利轉讓協議書之動機。其謂 :該契約是經公司內部用印流程所蓋用等語,堪予採憑。此 外,檢察官復未提出積極證據證明上開股份買賣權利轉讓協 議書確係被告所偽造,尚難僅以告訴人威望國際公司片面指 訴,遽認被告有偽造上開協議書之情事。
㈣、綜上所述,本件被告被訴上開背信、偽造私文書等罪嫌,依 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為其有罪之積極證明,無從說 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此外,復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 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犯行 應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301 條第1 項,刑法第342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錢義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李殷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海豹神兵」影片費用支出明細
┌──┬─────┬───┬────────┬───────┐
│編號│支付日期 │金 額│支付名目 │傳票號碼 │
│ │ │(元)│ │ │




├──┼─────┼───┼────────┼───────┤
│1 │101.02.15 │4,550 │審查及數位預告執│BBZ00000000000│
│ │ │ │照費用 │ │
├──┼─────┼───┼────────┼───────┤
│2 │101.02.24 │2,000 │預告拷貝執照 │BBZ00000000000│
├──┼─────┼───┼────────┼───────┤
│3 │101.02.29 │200 │數位預告執照 │BBZ00000000000│
├──┼─────┼───┼────────┼───────┤
│4 │101.03.12 │1,215 │電影字幕翻譯費–│BBZ00000000000│
│ │ │ │韓盈盈 │ │
├──┼─────┼───┼────────┼───────┤
│5 │101.03.20 │32,050│審查∕執照等申檢│BBZ00000000000│
│ │ │ │費用暨代辦費用 │ │
└──┴─────┴───┴────────┴───────┘
附表二:
┌──┬──────────────────────┐
│編號│影片名稱 │
├──┼──────────────────────┤
│1 │颱風(Typhoon) │
├──┼──────────────────────┤
│2 │天之驕女(Blue Swallow) │
├──┼──────────────────────┤
│3 │歡迎來到東莫村(Welcome to Dongmakgol ) │
├──┼──────────────────────┤
│4 │以眼還眼(Eye for an Eye) │
├──┼──────────────────────┤
│5 │情慾綠洲(Oasis) │
├──┼──────────────────────┤
│6 │地獄無門(The Gates of Hell ) │
├──┼──────────────────────┤
│7 │熄燈殺人夜(Fall Down Dead) │
├──┼──────────────────────┤
│8 │生死放逐(Turning Green ) │
├──┼──────────────────────┤
│9 │金髮甜心(Southern Bells) │
├──┼──────────────────────┤
│10 │遠離鋼鐵城(Steel City) │
├──┼──────────────────────┤
│11 │人民公敵第三集(Public Enemy Returns) │
├──┼──────────────────────┤




│12 │迷戀(Lost in Love) │
├──┼──────────────────────┤
│13 │戰火重生(Missing In America) │
├──┼──────────────────────┤
│14 │魔女刑事:復活版Ⅰ(Eko Eko Azark R-page) │
├──┼──────────────────────┤
│15 │魔女刑事:復活版Ⅱ(Eko Eko Azark B-page) │
└──┴──────────────────────┘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
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聲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聲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網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