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4號
TCDV,103,建,4,201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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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張兩契約之效力併存,否則,原告承攬系爭國豐街工 程之承攬範圍或報酬應依何份契約為準即生爭議。基此,兩 造於訂立系爭國豐街工程新約時,已合意終止舊約之效力, 並以新約之權利義務內容取代之,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 系爭國豐街舊約既已失效,原告仍執系爭國豐街舊約請求被 告給付工程款,實無理由,委無足採。
㈤原告玖易公司依系爭國豐街新約請求被告給付第二期工程款 是否有理由?
1.按契約之終止,僅使契約自終止之時起,嗣後歸於消滅業如 上述,是契約終止前,已依約發生之權利義務,自未因契約 終止而消滅。查原告玖易公司承攬系爭國豐街建物之新建工 程,依據系爭國豐街新約第4條第3項約定:「第二期款:二 樓樓地板完成,甲方支付工程款665000元匯於乙方指定帳戶( 需扣除梅亭街工程款210000元、大德街工程款200000元,乙 方可請款255000元)」,此有上開契約附卷為據(見本院卷一 第21頁)。被告雖於102年9月7日發函終止系爭國豐街工程新 約,然原告玖易公司主張其於同年8月20日即已完成系爭國 豐街工程之二樓樓地板工程,應得請求第二期工程款。準此 ,本件即應審究原告玖易公司是否於被告終止系爭國豐街新 約前,即已符合本件請求第二期工程款之要件。 2.次查,系爭國豐街工程之二樓樓地板工程於102年8月間竣工 ,由監造單位謝華洋建築師事務所於同年月20日查核完成, 查核結果為合格,並向臺中市政府申報完成備查乙情,有臺 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3年5月5日中市都工字第0000000000號 函及檢附之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 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申報表、建築 物監造(監督、查核)報告表、正道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混 擬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試驗報告、預拌混擬土品質保證書、 建築物新拌混擬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單、保證書、無放射 性汙染證明、慶欣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出廠品質證明書、豐 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品質證明書、現場勘驗照片3張附卷為憑 (見本院卷一第80頁至第100頁),足信系爭國豐街工程之二樓 樓地板,已於102年8月20日前完工,並於該日經監造單位謝 華洋建築師事務所查核完成。是依據原告玖易公司與被告簽 訂之系爭國豐街新約第4條第3項約定(見本院卷一第21頁) ,被告公司應於二樓樓地板完成時,給付原告玖易公司工程 款255000元,即工程款665000元,扣除梅亭街工程款210000 元、大德街工程款200000元(計算式:665000元-210000元 -200000元=255000元),系爭國豐街新約雖於102年9月間 終止,然原告公司終止前已完成之工程即得請求之工程款,



揆諸上開說明,自得依終止前之契約約款請求被告支付工程 款255000元。
㈥原告玖易公司依系爭國豐街工程舊約、新約請求原告給付違 約金是否有理由?
1.按定作人與承攬人合意終止承攬契約,與因可歸責於承攬人 之事由而終止承攬契約,性質不同,效果亦異。除有特別約 定外,定作人並不當然得依原來之承攬契約請求承攬人賠償 修補瑕疵之費用等損害,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149號判 決可資參照。又按合意終止契約與契約之終止不同。前者係 契約當事人以契約終止其原有之契約,使原有契約之法律關 係歸於消滅;後者則係契約當事人之一方,行使其終止權, 以消滅其原有契約之法律關係。合意終止契約之損害賠償, 應依其契約之約定定之,如無約定,僅能依不當得利之規定 請求返還利益(本院59年台上字第4297號、63年台上字第 1989號判例參照),此與契約之終止之損害賠償,係依法律 有關之規定(如民法第507條第2項、第511條)行使尚有不同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481號判決闡釋明確。是民法第 263條雖規定:第258條及第260條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 規定終止契約者準用之、民法第260條則規定:解除權之行使 ,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然此所指應為當事人行使法定終 止權之情形,得於行使終止權後,仍依原契約請求損害賠償 ;如當事人以另一契約合意終止前已生效之契約,則終止後 之兩造之權利義務關係,悉依合意終止契約之契約內容而定 ,而不適用已終止之原契約約款。
2.原告玖易公司主張被告未依約給付系爭國豐街工程二樓樓地 板工程款,先位訴訟依系爭國豐街舊約第5條第1項請求違約 金0000000元,如先位無理由,備位訴訟依系爭國豐街新約第 5條第1項給付0000000元違約金等語。查原告玖易公司與被告 於訂立系爭國豐街新約時,即有以102年9月3日之新約取代 系爭國豐街102年5月8日舊約之意思業如前述,是雙方就系 爭國豐街工程所約定之損害賠償責任與範圍,應依系爭國豐 街新約為據,系爭舊約之相關權利義務應於雙方訂立新約時 已為清理結算,始就相同工程訂立不同之權利義務內容,是 原告玖易公司主張依系爭國豐街舊約,被告應給付0000000 元違約金自屬無憑。而被告與原告玖易公司於102年9月間係 以另一契約合意終止系爭國豐街新約亦如上述,揆諸上開說 明,本件期前合意終止系爭國豐街工程新約所生之權利義務 關係,應依該合意終止契約之約定內容為據,而非依據已終 止之系爭國豐街工程新約,原告玖易公司備位主張依系爭國 豐街工程新約,被告應給付原告違約金0000000元云云,亦



屬無據,應予駁回。
3.次查,原告玖易公司雖提出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497號判例 ,主張依該判例意旨「雙方約定違約金之債權,於約定之原 因事實發生時,即已獨立存在。」原告玖易公司仍可請求已 發生之違約金債權云云。然該判例所解釋之法律關係,乃承 攬契約承攬人遲延履約之責任與法律效果,此由該判例全文 闡述「復以民法第504條所謂承攬人對於遲延之結果不負責任 ,係指前二條所定定作人,得請減少報酬,及解除契約之結 果而言,至於契約當事人間,約定之違約金,並不因此而受 影響...雙方約定之違約金債權,於約定之原因事實發生時, 即已獨立存在,定作人於遲延後受領工作時,因未保留而推 定為同意,於遲延之效果應不影響」甚明。是上開判例意旨 所述之案例未涉及契約當事人合意終止契約後之損害賠償責 任,該案例之承攬契約既未經當事人終止效力,自應依契約 內容履約;反觀系爭國豐街工程新約業為當事人合意終止, 是本件事實與上開判例所示情節迥異,原告玖易公司將之比 附援引顯有不當,自不足為有利於原告玖易公司之認定。 ㈦原告黃宗煌簽發系爭本票1、2之原因關係為何?原告黃宗煌 請求確認系爭本票1、2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返還有無理 由?
1.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 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 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 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 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參照)。 2.查原告玖易公司與被告於102年9月3日訂立系爭國豐街工程新 約時,原告黃宗煌以個人名義簽發系爭2紙本票,系爭本票1 背面書立「大德街交屋保證金」、系爭本票2背面書立「國豐 街補大德街的差額保證金」等語,有系爭2紙本票在卷可考( 見本院卷一第112頁、113頁),且如上開不爭執事項三、㈩、 ,形式真正為兩造所不爭執,足信為真。然就上開2紙本票 之原因關係為何,兩造則有爭執,原告主張系爭本票1為擔保 原告玖易公司完工交付系爭大德街工程後之保固金,系爭本 票2則為被告公司扣減兩造間另一梅亭街工程款項之擔保,系 爭2紙本票之債權因原因關係消滅而不存在云云,被告則否認 之,抗辯系爭2紙本票為原告玖易公司應依約履行承攬契約之 保證款,因原告玖易公司遲延履約而有違約情形,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揆諸上開說明,原告黃宗煌就系爭2紙本票所示之



債權關係存否即屬不明,致其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 此危險得以對於被告提起本件確認訴訟除去之,有即受確認 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先予敘明。
3.再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 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之真意,無須別事探 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40年度台 上字第439號、41年度台上字第514號判例判例可資參照。又 按按解釋契約,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 人立約時之真意,並通觀契約全文,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 去之事實、交易上之習慣等其他一切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 則及誠信原則,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主要目的 、經濟價值、社會客觀認知及當事人所欲表示之法律效果, 作全盤之觀察,以為判斷之基礎,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 1925號判決闡釋明確。
4.第查,系爭本票1係原告黃宗煌於原告玖易公司與被告訂立系 爭國豐街新約時所簽,當時原告玖易公司仍未完成系爭大德 街工程,而有違反系爭大德街契約條款之情形,被告本得終 止系爭大德街工程契約,為此,雙方協議由原告玖易公司繼 續完成系爭大德街工程,原告黃宗煌並以個人名義簽發系爭 本票1。是系爭本票1背面書立「大德街交屋保證金」之意, 應為原告黃宗煌向被告公司保證原告玖易公司順利完工並交 付系爭大德街工程所簽發,原告玖易公司主張系爭本票1為系 爭大德街工程完工後之保固金云云,實與文義不符,況斯時 原告玖易公司尚未完成系爭大德街工程,該工程亦未經被告 驗收,原告玖易公司或黃宗煌自無需簽發保固金本票,故原 告上開主張,顯與事實齟齬,不足憑採。
5.又查。系爭本票2亦為原告黃宗煌於102年9月3日簽發,本票 背面書立「國豐街補大德街的差額保證金」等語,當時原告 玖易公司與被告終止系爭國豐街工程舊約,另行簽立系爭國 豐街工程新約,而系爭國豐街工程新約第4條關於工程款付款 時期及金額之約定,記載第2期款至第7期款之工程款金額, 被告公司均扣減部分大德街工程款項,共扣減430000元乙情 ,有系爭國豐街工程新約附卷為憑(見本院卷一第21頁),參 以原告於起訴狀自陳簽訂系爭國豐街工程新約時,雙方約定 由被告給付系爭大德街建物所有廠商之工程款一事(見本院卷 一第1頁反面),可信原告玖易公司與被告於102年9月3日約定 被告公司代墊系爭大德街工程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被告則從 系爭國豐街工程之工程款中,扣減應由原告玖易公司支出之 大德街工程款,是原告玖易公司因承攬系爭大德街工程,而 與被告另有債務關係應認屬實,原告黃宗煌因此簽立本票擔



保此部分之債務。基此,系爭本票2背面書立之「國豐街補大 德街的差額保證金」即屬有據,堪認系爭本票2之原因關係, 乃被告公司應支付予原告玖易公司系爭國豐街工程款中,原 告玖易公司另對被告公司負擔之系爭大德街工程債務。 6.再查,原告玖易公司與被告公司於簽訂系爭國豐街工程新約 後,復以另一契約合意終止兩造就系爭大德街工程、國豐街 工程之契約關係亦如上述,則雙方既合意終止本案2件工程契 約,原告玖易公司即無繼續完成系爭大德街工程、國豐街工 程之義務。是原告黃宗煌為保證系爭大德街工程完工交屋所 開立之系爭本票1,即欠缺原因關係;而系爭本票2乃原告黃 宗煌為玖易公司向被告公司所請求系爭國豐街工程款中,應 扣減系爭大德街債務之保證支票,今原告玖易公司已無請求 依系爭國豐街工程新約給付工程款之權利,則系爭本票2之擔 保條件即無法成就,足認系爭2紙本票之原因關係均已因原告 玖易公司、被告公司合意終止本案2件工程契約而消滅。又原 告黃宗煌、被告公司為系爭2紙本票之直接前後手,原告即發 票人黃宗煌自得對被告公司依據票據法第13條前段之反面解 釋,主張原因關係之抗辯。準此,被告持有系爭2紙本票之票 據權利,業因欠缺原因關係而消滅,原告黃宗煌請求確認系 爭2紙本票之票據權利不存在,應屬有據,而予准許。 7.被告就系爭2紙本票之債權既因嗣後兩造合意終止承攬契約而 不存在,被告持有系爭2紙本票即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得行 使票據權利之利益,使原告黃宗煌有受請求給付票款之損害 ,兩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原告黃宗煌主張依民法第179條不 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2紙本票自屬有據,應予准 許。
㈧被告是否代墊原告玖易公司支出大德街下包廠商工程款,被 告主張抵銷有無理由?抵銷金額為何?
1.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 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條第1項 本文規定甚明。
2.經查,原告玖易公司得向被告請求系爭大德街工程第3期工程 款690000元及系爭國豐街工程款255000元,已如前述,是被 告對原告玖易公司負有給付工程款之債務。而被告抗辯因系 爭大德街工程,代原告支付予下包廠商之費用總計為 0000000元並主張抵銷,其中原告對於被告代為支付訴外人 慶遠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水電款項100000元、永大機電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電梯款348000元、廖志忠格柵款項70000元、落 地窗款項200000元、賴先生泥作收尾50000元不爭執,如前 揭三、㈨所述,堪信為真。惟原告玖易公司主張落地窗款項



200000元業於系爭國豐街工程新約之第二期款扣減,被告不 得重複扣款云云,然查,原告玖易公司與被告係於102年9月 3日簽訂系爭國豐街工程新約,且該契約約定被告自第2期至 第7期工程款,均因系爭大德街工程之故,得扣減原告玖易 公司所得請求之系爭國豐街工程款,可見兩造乃就被告得扣 減之大德街工程款,分散分配至系爭國豐街工程各期款項為 扣抵,而非就大德街工程之特定項目為扣減協商,原告玖易 公司上開主張,難謂有據。況被告乃於102年10月29日始支 付該200000元之落地窗款項,此有訴外人永麗雅簽具之支出 證明單附卷為憑(見本院卷一第157頁),而雙方係於102年9 月3日即簽訂系爭國豐街工程新約,足信雙方於簽約時,尚 未知悉上開落地窗款項之金額為何,原告徒以系爭國豐街新 約第二期款扣抵之大德街工程款項為200000元,恰與上開落 地窗之工程款項相符,即認兩造就上開落地窗款項已另有約 定,被告已為扣抵云云,洵無足採。
3.至被告主張抵銷之其他工程項目與費用是否屬實,詢據證人 即施作系爭大德街工程油漆項目之林俊廷證稱:伊有施作系 爭大德街工程之油漆工程,一開始是原告玖易公司委託伊, 但原告玖易公司沒有給付伊工程款,只給第一期50000元的費 用,後續都沒有支付,所以伊就沒有繼續施作,後來是被告 公司委託伊完成水泥牆面與木工的油漆,被告公司有給伊工 程款150000元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4頁反面至第65頁),並有 證人林俊廷簽具之支出證明單2紙附卷為據(見本院卷一第156 頁),足信原告本應負責完成系爭大德街工程之油漆工程,並 委託證人林俊廷施作,因原告玖易公司未支付證人林俊廷工 程款項,而由被告公司代為支付,故油漆款項150000元應為 被告為原告代墊之工程款應屬無疑。又證人即國峰企業社之 負責人蔡孟燕到庭證稱:伊有施作系爭大德街建物之硫化銅 門安裝工程,該工程係被告公司委託伊施作,銅門係系爭大 德街建物每一間套房之隔間門,該工程款196000元由被告公 司付清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5、66頁),並有國峰企業社出具 之銷貨單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45頁)。參以原告玖易 公司承接訴外人贊銘營造之工程項目包括門窗工程,原告玖 易公司應施作44樘硫化銅門一事,有贊銘營造與被告公司簽 署之詳細價目表(標單)存卷可考(見本院卷二第17頁),堪認 上開硫化銅門之購買、安裝亦應為原告玖易公司與被告間之 工程項目範圍,而應由原告玖易公司支付款項予下包廠商, 今由被告公司支付,被告自得向原告玖易公司請求返還,是 被告主張抵銷債權中之油漆費用150000元、硫化銅門費用 196000元應屬有據,堪以採信。




4.綜上所述,原告玖易公司得向被告請求之工程款為945000元( 計算式:大德街工程款690000元+國豐街工程款255000元= 945000元)。而被告因系爭大德街工程代替原告玖易公司支付 之工程款已達00000000元(計算式:水電款100000元+電梯款 348000元+格柵款項70000元+落地窗款項200000元+泥作收 尾50000元+油漆款150000元+硫化銅門196000元=0000000 元),被告業於103年5月26日提出之民事答辯二狀向原告玖易 公司請求返還並主張抵銷(見本院卷一第119頁),應認原玖易 公司告就上開債務自已屆清償期。是原告玖易公司與被告就 本件工程款與工程代墊款互負債務,給付種類均為通用貨幣 ,並均屆清償期,應屬抵銷適格,而上開債務抵銷後,被告 已無支付工程款與原告玖易公司之義務,原告玖易公司請求 被告給付本件工程款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5.至被告主張其餘代墊款債權部分,因上開已認定之代墊款債 權已完全抵銷被告應負之工程款債務,其餘被告主張之代墊 款債權是否屬實,於本件即無審酌必要,併此敘明。五、綜上所述,原告玖易公司依承攬關係及系爭大德街工程契約 、系爭國豐街工程新約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945000元,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被告以 原告玖易公司應償還系爭大德街工程下包廠商0000000元之代 墊費用而為抵銷抗辯,核屬有據。從而,原告玖易公司之上 開工程款債權,業因被告行使抵銷而消滅,原告玖易公司請 求實無理由,應予駁回。而原告黃宗煌依票據法律關係,請 求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本票之債權不存在,及請求被告 返還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應屬有據,而與准許。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 告黃宗煌勝訴部分,經核並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之擔保金 額准許之。至於原告玖易公司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 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王姿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余怜儀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 票 面 金 額 │到期日 │ 票 據 號 碼 │發票人 │
│ │ │ (新臺幣) │ │ │ │
├──┼───────┼─────────┼─────┼────────┼────┤
│1 │102年9月3日 │1,690,000元 │未載 │CH494932 │黃宗煌
│ │ │ │ │ │ │
├──┼───────┼─────────┼─────┼────────┼────┤
│2 │102年9月3日 │230,000元 │未載 │CH494931 │黃宗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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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道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欣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玖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遠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贊銘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今景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