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5年度,76號
TCDV,95,建,76,2007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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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再者,政府為建立採購制度,提昇採購效率與功能,特頒 定「政府採購法」,以為規範公平及公開之採購程序。是 以,政府機關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定 作及財物買賣,雖有別於一般工程之承攬及財物之買賣, 惟均事先就契約之目的及條件訂定招標文件,並公告其內 容,而予競標者於一定期間,就招標文件內容之疑義提出 意見,再由招標當事人公告處理結果,以達契約價金及報 酬以外其他要素之意思合致,始進行開標、決標之程序, 而以特定競標者之最低價或最高價,以為承諾之意思表示 ,而成立契約,此乃公開招標之一般交易習慣,亦無異於 一般契約之簽訂。本件被告為辦理系爭工程,乃依政府採 購法之規定辦理公開招標,經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後,由 原告得標,兩造嗣於93年3月2日簽訂系爭工程契約, 由被告將系爭工程委託原告負責設計、監造及施作,業為 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工程契約書及投標須知(均為影 本)各1份在卷可稽。是原告既經由被告所辦理之招標程 序,經評選得標後,兩造始簽訂系爭契約,兩造間就契約 內容已有意思表示之合致,其契約即已成立生效,雙方自 應受該契約之拘束。觀諸系爭契約設計部分第2條:「乙 方(即原告)接受甲方(即被告)委託提供監造、監工作 業服務,應辦理左列事項:…」、第4條:「本工程總預 算規模計新台幣貳仟萬元整(含設計監造費、工程費、稅 捐等所有費用)」,可知被告於公開招標系爭工程時,已 將監造部分之費用列於系爭契約之中,又系爭工程為總價 承包,業如前述,且原告施作之工程並無瑕疵,且經被告 驗收後開放使用至今,此為被告所不爭執之事實。則原告 既已依約完成監造工作,系爭工程亦已完成經驗收開放使 用,原告即應依約給付監造費用,被告事後片面扣除該項 監造費用,顯無可採。
承上,被告應給付原告之工程款0000000元,僅得 扣除投影機費用300000元,至於出工人數費用93 6250元、圖板設計費用481773元、監造費用5 51483元則扣除無據。
三、綜上所述,系爭工程已完成經驗收及於93年9月21日 舉行完成啟用,除被告分3次給付估驗款525084元 、0000000元、0000000元外,尚有工程款 0000000元(含稅)未給付,扣除投影機費用30 0000元,含稅後為315000元,被告尚有工程款 0000000元未為給付(計算式:0000000- 000000=0000000),另被告尚有履約保證



金379200元未退還,合計被告尚應給付原告000 0000元(計算式:0000000+379200= 0000000)。則原告本於系爭工程契約,請求被告 給付0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5年 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不應准許。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上開論斷無 違,爰不予贅述,附此敘明。
柒、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冰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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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御匠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影電腦繪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